A 17/18-34

立法會

議程

2018年6月6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8年電車條例(修訂車費)(修訂)公告》108/2018
2.《2018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109/2018
3.《2018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令》110/2018
4.《2018年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修訂附表1)(第2號)公告》111/2018

其他文件

1.第109號-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
第29號工作報告書
(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交)

2.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4/17-18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3.《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劉淑儀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陸頌雄議員問:


近年,有不少電影院相繼結業,某些地區(例如大埔)現已沒有電影院,以致當區居民的娛樂選擇減少。政府於去年3月公布一系列促進香港電影院發展的新措施,以助拓展電影觀眾群,並推動電影業的長遠發展。然而,有市民指出,政府推行該等措施的進展緩慢。關於推動電影院及電影業發展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每個區議會分區在過去3年,每年電影院、電影院座位及銀幕的數目及其按年變動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每年的平均票價為何;

    (二)政府推行促進電影院發展的措施的最新進展;有何措施協助電影業開設更多電影院,致使每區均有電影院,並鼓勵及協助業界播放更多本地製作電影和降低票價,以吸引市民入場觀看電影;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把電影院的歸類由"零售設施"改為"文娛設施";如否,原因為何;政府會否定期進行有關本地電影消費及電影業發展的調查及研究,以協助制訂更全面的電影業發展政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 李慧琼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11月發表《有關選舉安排檢討的諮詢文件》,就包括投票時間在內的3個與選舉有關的議題進行公眾諮詢。諮詢報告已於上月公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市民認為目前投票和點票時間過長,對社會、選民及候選人造成影響,但諮詢報告建議維持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的投票時間,當局有何措施減輕有關影響;

    (二)鑒於政府在諮詢報告中表示,會研究作出安排,令需於投票日擔任票站工作人員及需輪班工作的公務員可以提早投票,以及令本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在內地工作或居住的合資格選民,可以提早在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投票,該等研究可否盡早完成,以便有關安排可於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實施;及

    (三)會否檢討立法會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議席選舉的點票安排,例如參考地方選區的點票安排,在投票結束後隨即把投票站轉換成點票站即場進行點票工作;會否研究在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引入電子點票的可行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蔣麗芸議員問:


有病人組織反映,近年有不少醫治癌症療效顯著的新標靶藥面世,但當中大部分未納入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藥物名冊的自費藥物名單,加上撒瑪利亞基金及關愛基金的申請資格嚴苛,以致未能負擔藥費的癌症病人錯過治療的機會,有損病人的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要求醫管局加快審批程序,把該等治療癌症療效顯著的新標靶藥納入自費藥物名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降低上述兩個援助基金的申請資格及其提高資助額上限,以便更多有需要的癌症病人可獲幫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設立一個新的專項基金,資助有經濟困難的癌症病人接受費用高昂的治療(包括標靶藥治療);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周浩鼎議員問:


現時,衞生署在香港兒童免疫接種計劃(下稱"接種計劃")下,為初生嬰兒至小六學生注射疫苗及加強劑,以預防他們感染麻疹、小兒麻痺症及水痘等11種傳染病。家長可攜同初生嬰兒至5歲兒童到各母嬰健康院接受疫苗注射,而小學生則由衞生署注射員到學校提供服務。此外,年齡介乎6個月至未滿12歲兒童,可分別在政府防疫注射計劃及疫苗資助計劃下,獲免費及受資助的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屬有關年齡組別的兒童在接種計劃下接受各種疫苗及加強劑注射的人數及百分比,以及到校提供疫苗注射服務的注射員人數;

    (二)過去兩年,每年有多少間小學參加在疫苗資助計劃下舉辦的校內外展季節性流感疫苗接種活動,以及有多少名小學生因而接受疫苗注射;過去3年,每年共有多少名兒童在政府防疫注射計劃下獲免費注射季節性流感疫苗;及

    (三)會否考慮於短期內把季節性流感疫苗納入接種計劃,並派出注射員到學校為小學生注射該疫苗;如會,詳情為何,包括需增聘多少名注射員;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柯創盛議員問:


竹園北邨是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稱"租置計劃")屋邨之一。有該屋邨的業主向本人反映,邨內大廈外牆早前出現大量裂縫。結構工程師調查後發現有8棟大廈的簷篷混凝土樓板厚度、鋼筋數目與間距等設計,與房屋署批出的施工圖則不符,而大廈外牆紙皮石因採用了不當物料而大規模剝落。該屋邨的業主立案法團多次去信要求房屋署跟進該問題但遭拒絕。關於租置計劃屋邨的樓宇維修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收到關於租置計劃屋邨樓宇結構安全事宜的投訴及求助個案的宗數及其內容為何,並按屋邨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有否為租置計劃屋邨進行大型或全邨維修工程;如有,進行的工程項目、受惠戶數及決定進行該等工程的準則為何;及

    (三)現時房委會持有每個租置計劃屋邨的業權份數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房委會作為租置計劃屋邨的業主之一,現時在租置計劃屋邨維修工作所擔當的角色為何;房委會會否承擔更多維修責任,以及加強監察該等屋邨的樓宇結構安全問題;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葛珮帆議員問:


天文台於上月21日在市區錄得最高氣溫攝氏34.7度。該溫度讀數在當日打破本年最高氣溫紀錄、是42年來在5月份錄得的最高氣溫紀錄,以及是自1884年有紀錄以來第三高溫的5月天。有市民指出,酷熱天氣對基層市民及戶外工作者的生活和健康帶來不少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接獲僱員在戶外工作期間中暑的報告數目;當局會否檢討關於僱員在酷熱天氣下工作的指引和法例,以期加強保障在酷熱環境工作的僱員的健康;

    (二)民政事務總署營運的夜間臨時避暑中心於上月開放的日子,平均每晚有多少人入住各中心;當局有否考慮開設更多中心,並確保每個區議會分區內最少有一個中心;如有,具體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於全港各區增設飲水機,令市民可及時補充水份,避免因脫水而中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不少基層市民(包括居於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的家庭)反映,他們在酷熱天氣下需開啟冷氣機或風扇消暑,但有關的電費開支為他們帶來沉重負擔,當局會否考慮重新推出電費補貼,以減輕基層市民的經濟壓力;當局會否參考外國經驗及做法,採取措施為城市降溫,例如增加城市綠化及綠化屋頂、增加採用綠色建築設計、推動更多使用環保降溫建築物料、在候車處設置水霧系統、增加都市水體、推動市民日常節約能源及實踐綠色生活,以紓緩城市的熱島效應;如會,具體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7. 朱凱廸議員問:


關於由土地業權人及發展商進行的私人住宅樓宇重建項目("重建項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每個在過去5年內首次獲批有關建築圖則的重建項目的下述詳情(以表列出):

    (i)名稱、

    (ii)地址及地段編號、

    (iii)地盤面積及地盤合併的詳情、

    (iv)舊樓清拆工程完工日期、

    (v)建築圖則首次獲批日期、

    (vi)有否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作出的強制售賣土地申請(如有,申請編號為何)、

    (vii)地盤的原有用途及總樓面面積、

    (viii)重建後用途及總樓面面積、

    (ix)重建後住宅單位的總樓面面積及數目、

    (x)重建後項目的商業總樓面面積及單位數目(如有的話)、

    (xi)須支付的補價金額,及

    (xii)是否已取得由屋宇署發出的佔用許可證;及

    (二)會否制定專項法例規管該等重建項目,並規定重建項目的有關資料須予公開,以便公眾可從整體規劃的角度,評估重建項目對有關社區各方面的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8. 陳恒鑌議員問:


近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世界盃等國際體育盛事的主辦單位把賽事的轉播權以競投方式出售予各地傳媒機構,而該等賽事的轉播權很多時由收費電視奪得,非收費電視用戶的市民因此無法收看賽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2018年世界盃決賽周賽事將於下星期開始舉行,而據報獲得該等賽事獨家轉播權的傳媒機構只會把64場賽事中的19場於旗下免費電視台播放,政府會否與該機構商討在免費電視台或免費網站轉播所有賽事;

    (二)會否考慮向獲得各項國際性及地區性大型運動比賽轉播權的傳媒機構支付費用,以安排有關賽事在社區會堂或其他場地播放,讓市民(特別是基層市民)免費收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與國際性及地區性大型運動比賽的主辦單位磋商,爭取它們在批出香港轉播權時確保全港市民可免費收看有關賽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9. 涂謹申議員問: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訂明,除非是避免車禍或是遵循警務人員指示等特殊原因,否則並非屬許可使用者的汽車的司機必須確保其車輛不進入巴士綫。據報,上月初財政司司長的座駕被發現在灣仔駛經一段巴士綫,以便插隊進入前往海底隧道的行車綫。他的新聞秘書其後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運輸署署長已就該座駕發出《行駛巴士綫許可證》("《許可證》"),因此該車輛在"有需要"時可使用巴士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多少名政府人員領有《許可證》,並按政府部門列出(i)該數目的分項數字及(ii)所涉車輛的車輛登記號碼;

    (二)除了第(一)項提及的政府人員外,現時當局有否發出《許可證》予(i)領事館及(ii)其他類別組織的人員;如有,發出《許可證》的原因,以及每類組織的人員獲發的《許可證》數目;

    (三)《許可證》持有人獲豁免遵守哪些交通規例;

    (四)過去5年,運輸署發出《許可證》時有否施加任何條件,訂明在甚麼情況下使用《許可證》可視為"有需要";如有,詳情為何,以及運輸署有否就該等條件(i)向《許可證》持有人發出指引,以及(ii)向有關的執法部門發出執法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制訂該等指引;及

    (五)運輸署有否要求《許可證》持有人在使用《許可證》前修讀課程,以確保他們熟悉其中的條件;如有,提供該等課程的單位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胡志偉議員問:


創新及科技局("創科局")於2017年中設立科技統籌(整體撥款),協助各政府部門推行科技項目,以提升運作效率及改善公共服務。據悉,有關的委員會已支持撥款予24個科技項目。就推動政府內部更廣泛使用科技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24個科技項目的(i)展開日期、(ii)啟用日期、(iii)非經常性及經常性開支預算,以及(iv)預期成效(包括受惠人數、預期可節省的開支金額)為何;

    (二)現時創科局在上述整體撥款機制下協助各政府部門推行科技項目的工作詳情為何;創科局會否派員到各部門了解它們的運作,並建議推行可提升工作效率及改善服務的科技項目;現時除了創科局外,有否其他政策局或政府部門正研究應用科技以提升工作效率;若有,詳情為何;

    (三)除了上述24個科技項目外,過去3年,各政府部門有否推行其他新科技應用項目,以提供公共服務;若有,詳情為何;未來一年,各政府部門推行新科技應用項目以提供公共服務的計劃為何;

    (四)現時持有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STEM")相關學位的公務員人數為何,並按(i)該等公務員是否屬首長級人員,以及按他們所屬的(ii)職系和(iii)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五)鑒於行政長官創新及策略發展顧問團和創新及科技督導委員會分別專注於香港的宏觀經濟發展,以及督導創科發展和智慧城市項目,當局有何措施提升擁有STEM學術背景的公務員參與制訂相關政策的機會;當局會否參照外國政府的做法,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或各政府部門設立由公務員體系以外的專業人士出任的科學顧問等職位,讓他們向政府提供獨立的科技意見;及

    (六)會否研究推行政府數碼轉型,讓政府使用更多科技提升運作效率,以及在社會層面推動更多創新科技的應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1. 吳永嘉議員問:


根據一個智庫組織的資料,上個財政年度首三季推出的私人房屋用地預計可供興建24 280個住宅單位。該等單位當中,高達64%將由私人主導的發展項目提供,較過去5個財政年度的平均百分比(約15%)高出49個百分點。該智庫組織亦指出,本港現時嚴重的房屋短缺問題,某程度上可歸咎於政府及私人發展商欠缺"熟地"(即有關用地已有合適規劃,不需要進行收地、清拆或重置現有設施、地盤平整,或需提供額外的基建設施)儲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探討為何上述24 280個住宅單位中有高達64%的單位將由私人主導的發展項目提供;若有,詳情為何;鑒於發展局局長在去年12月表示不能確保私人發展項目的勢頭在未來數年持續,當局有何方法增加政府主導的用地供應,以達到每年的私人住宅單位供應目標;

    (二)鑒於有多幅已列入2017-2018財政年度賣地表的用地不是熟地(例如位於大埔白石角及屯門第48區青山公路的用地,以及位於啟德的8幅用地),當局有否制訂把該等用地轉化為熟地的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若有,詳情為何,以及該等用地預計可供興建住宅單位的總數;

    (三)會否建立熟地儲備庫,以及優化現行補地價機制以增加用地供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重啟大型填海計劃,以建立土地儲備庫;若會,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2. 陳克勤議員問:


關於泊車位的供求,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i)已登記及(ii)首次登記的私家車、電單車及各類商用車輛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當局估計在未來3年,每年(i)私家車、電單車及各類商用車輛分別的數目,以及(ii)各類泊車位分別的數目(並按香港島、九龍及新界分項列出);

    (三)過去5年,每年設於短期租約用地上的停車場數目及其提供的泊車位數目(並按香港島、九龍及新界分項列出);

    (四)過去5年,每年運輸署轄下多層停車場的數目及其提供的泊車位數目(並按香港島、九龍及新界分項列出);

    (五)過去5年,每年運輸署轄下多層停車場內泊車位的平均(i)每日、(ii)繁忙時間及(iii)非繁忙時間的使用率分別為何;

    (六)已終止營運的中間道及美利道多層停車場在過去和擬改作商業用途的林士街停車場在現時提供的泊車位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局有否計劃在同區增加泊車位以作彌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會否考慮在重建後及新建的多層停車場增設商用車輛泊車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梁繼昌議員問:


關於減少使用塑膠樽和提升其回收再造率,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已在本年2月20日或之後就在政府場地設置自動售賣機進行的招標活動中,訂明禁止售賣容量一公升或以下的塑膠樽裝水,現時各政府場地內沒有出售塑膠樽裝水的自動售賣機數目;有否評估該措施對塑膠樽的棄置量及回收率有何影響;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各政府場地設有多少部飲水機;各政府場地在未來3年會增設的飲水機數目及有關詳情為何;

    (三)過去5年,每年廢塑膠樽(i)按出口地劃分的出口量及(ii)在本地回收再造的數量分別為何;經本地回收再造的廢塑膠樽涉及的處理工序及最終用途為何;

    (四)有否就廢塑膠樽的棄置量及回收再造率訂定目標;會否制定法例全面禁售以塑膠樽盛載的各類飲料;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就塑膠產品容器的生產者責任計劃進行的可行性研究的最新進展及結果為何;下一步工作的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4. 莫乃光議員問:


有市民投訴,他們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守則》所涵蓋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申請索取政府資料,但有關的局/部門其後卻在沒有說明理由下拒絕該等申請。他們指出,各局/部門用以審批該等申請的準則模糊,令公共行政的透明度甚低,亦妨礙市民有效監察公帑的運用。此外,近日有報道指出,政府委聘進行顧問研究時,往往在合約中加入保密條款,並以此為由聲稱有關研究報告屬《守則》的豁免範圍,因而拒絕有關的索取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7-2018財政年度,各局/部門收到引用《守則》索取資料的申請的詳情,包括(i)局/部門名稱、(ii)接獲申請數目、(iii)涉及多少份資料、(iv)處理中的申請數目、(v)向申請人提供全部所要求資料的申請數目、(vi)向申請人提供部分所要求資料的申請數目,以及(vii)平均每宗申請的處理時間(以表列出);

    (二)2017-2018財政年度,各局/部門拒絕的索取資料申請數目,並按(i)索取資料的類別及(ii)拒絕理由列出分項數字;該等個案的申請人要求覆檢拒絕決定的次數;

    (三)鑒於《守則》第2.2段訂明,如披露資料所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可能超過公眾利益,包括實際造成及可能或有理由預期會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害大於利"),部門可拒絕披露有關資料,而《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第2.2.3段列明公務員必須合理地作出裁決,各局/部門進行有關的"傷害或損害"測試的程序及去年進行測試的次數為何;現時有否機制覆核(i)有關決定及(ii)所持理據是否合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5年,各局/部門基於"披露資料是害大於利"的理由拒絕的索取資料申請數目,並按局/部門名稱列出分項數字;各局/部門經過甚麼程序(例如進行"傷害或損害"測試,以及評估公眾利益),才作出拒絕申請的決定;

    (五)過去3年,各局/部門在委聘顧問或其他機構進行研究時,在合約中訂立上述保密條款的個案數目及詳情,包括(i)局/部門名稱、(ii)研究項目名稱、(iii)研究進行日期、(iv)顧問費用,以及(iv)報告和有關文件須予保密的原因(以表列出);及

    (六)過去3個財政年度,每年各局/部門委聘顧問或其他機構進行研究後,把報告列為可供市民索取的相關數字(按下表列出)?

    財政年度2015-20162016-20172017-2018
    顧問研究的數目   
    可供市民索取的研究報告數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5.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過去3個月發生4宗涉嫌法庭內偷拍事件。當中3宗發生於在旺角發生的暴動等罪案審訊期間,而最近一宗發生於一宗2014年佔領旺角行動中藐視法庭的案件審訊期間。2月23日,一名男子用手機向陪審團方向拍照和錄影,並將照片和錄影片段透過即時通訊軟件傳播。惟該男子刪除照片和錄影片段後,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決定不作追究。5 月18日,在該宗案件的陪審員退席商議期間,司法機構收到附有陪審員容貌的電郵,並載有"還有很多"的字句。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寄出該電郵的人意圖挑戰法庭公正審理案件。另一方面,據報一個內地網站載有一篇題為《高院旁聽攻略》及附有多張本地法庭照片的文章,作者於文章中表示"幸好沒給法官發現偷拍",而且透過一個內地互聯網搜尋引擎可搜尋到一篇附有本地法庭照片、題為《香港高等法院旁聽是一種怎樣的體驗》的文章。該等文章顯示香港的法院似乎已成為內地旅客的遊覽勝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上述偷錄及偷拍照片行為,是否如傳媒所指,關乎敏感政治案件,以及該等事件(i)是否涉及有人想發出威嚇信息,從而左右審訊、(ii)會否令出任陪審員的市民擔心身份曝光及人身安全,以及(iii)有否衝擊市民對法庭公正審理案件的信心;

    (二)會否嚴肅追究上述偷錄及偷拍照片人士的刑事責任;

    (三)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有否加強措施,防止再有在法庭內偷錄及偷拍陪審團的事件,確保他們在沒有顧慮、不受威脅的情況下,公正地履行責任;及

    (四)會否要求內地有關當局(i)正視上述問題,以及(ii)加強教育內地居民在港時須遵守香港的法律,包括到法庭旁聽時不可攝錄及拍照的規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16. 葛珮帆議員問:


最近升降機故障引致傷亡的事故頻生,令市民非常關注升降機的安全、保養、維修及更換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署長接獲升降機負責人就《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附表7指明的升降機事故作出書面通知的數目(並按(i)區議會分區及(ii)其是否在知悉事故後的24小時時限內作出通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機電署公布了多少宗該等事故;因沒有在時限內作出通知而被定罪的人士受到甚麼懲罰;

    (二)機電署會否公布更多關於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承辦商")的資料,包括公司規模、工程人員/工程師數目、工程人員/工程師所持資歷,以及違規紀錄;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機電署會否公布升降機維修及保養工作的參考價格,供市民參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全港現時的升降機數目,以及當中機齡分別超過20年和超過25年的升降機數目及百分比;

    (五)鑒於機電署發出的《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守則》")沒有法律效力和未載有罰則,政府會否考慮(i)於現行表現記分制度下增加對被記總分達某水平的承辦商的罰則(例如禁止在一段時間內競投政府升降機工程合約),以及(ii)實施一套註冊工程人員/工程師的表現記分制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政府會否考慮將《守則》中對保障使用者安全尤為重要的條文納入第618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機電署現時平均每年巡查多少部升降機,以及巡查的機制、工作流程和甄選巡查目標的準則為何;會否考慮優先巡查機齡20年或以上的升降機;會否加強對承辦商及註冊升降機工程師的監管,包括加強工作複查及突擊巡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政府會否制訂提升全港升降機安全的行動計劃,並優先提升於1993年前安裝的升降機的安全水平,包括規定升降機須設有/加裝(i)雙重制動系統、(ii)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的裝置、(iii)防止機廂向上超速的裝置、(iv)現代化機廂門鎖及門刀、(v)對講機及閉路電視系統、(vi)障礙開關掣保護懸吊纜索,以及(vii)自動拯救裝置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政府會否盡快設立提升升降機安全的專項資助計劃,以資助為20年或以上機齡的升降機進行的提升安全工程;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有否評估機電署現時的人手編制是否足以配合推行各項提升升降機安全措施;如有評估而結果為不足,需要招募多少人;

    (十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平均每年(i)有關升降機維修保養的課程的畢業生人數及(ii)入行人數;政府會否採取措施改善升降機維修人員的薪酬待遇,以吸引新血入行;及

    (十二)鑒於部分非原廠升降機承辦商未能獲得原廠製造商提供升降機圖則,因而影響其維修工作的質素,政府會否立法強制原廠製造商向同業提供升降機圖則,以確保維修工程的質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7. 柯創盛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1998年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讓選定公共屋邨("屋邨")的租戶可按折扣價購買其現居單位。租戶在租置計劃屋邨推出單位發售或新租戶在租約生效日起計的首年及次年內購買其單位,可分別享有全額及半額的特別折扣優惠("優惠")。房委會自2005年8月推出租置計劃第六期乙之後,再沒有把任何屋邨加入租置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39個租置計劃屋邨中,每個屋邨已出售的租置計劃單位數目;是否知悉,該等單位當中,現時出租及空置的單位數目分別為何;如沒有統計有關數據,會否作出統計;

    (二)過去5年,每年房委會共售出多少個租置計劃單位,以及當中以(i)全額優惠、(ii)半額優惠及(iii)無優惠的價格出售的單位數目分別為何;及

    (三)現時(i)全額優惠及(ii)半額優惠的計算方法及其他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涂謹申議員問:


去年有5個熱帶氣旋警告信號8號或以上的颱風吹襲本港,而當中分別名為"天鴿"和"帕卡"的兩個颱風所造成的破壞尤為嚴重。有科學家指出,全球氣候變化會導致極端天氣(包括颱風)的出現越來越頻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天鴿吹襲本港期間,杏花邨、小西灣及長洲等沿岸地點有海水湧入,造成水浸和嚴重破壞,政府會否在易受風暴潮影響的沿岸地點加設預防風暴潮引致水浸的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哪些地點的雨水收集系統的排水能力不足(按區議會分區列出),以及政府有否計劃在該等地點進行改善雨水收集系統的工程;

    (三)鑒於在天鴿及帕卡襲港後,香港多處近岸水面有大量垃圾及雜物漂浮,並影響環境衞生,政府會否考慮作出恆常安排,在颱風襲港過後安排工作人員清理近岸水面及進行消毒;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政府現時有否儲備物資及糧食以應付天災時的需要;如有,儲備的物品及糧食種類為何,以及有關數量可應付本港居民多少天的需要;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澳門政府於本年4月舉行了一場大型颱風應變演習,政府現時有否計劃進行類似的演習;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政府會否考慮因應極端天氣可能發生得越來越頻繁,進行類似的演習;及

    (六)政府在甚麼情況下會請求中央政府指令解放軍駐港部隊協助救災及善後的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9.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4名自稱醫療人員的南韓籍人士,與兩名涉嫌任中介的香港女子,前年涉嫌將本港某酒店當作醫療診所,在網上刊登廣告招攬顧客,並在酒店內為顧客進行整形手術前的醫學檢查。該4名南韓籍人士其後被控未經註冊為醫生而執業(俗稱"無牌行醫")等多項罪名。關於外籍人士在港無牌行醫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涉及外籍人士在港無牌行醫個案,並按國籍列出分項數字;當中被檢控及定罪人數分別為何;

    (二)第(一)項所述個案有否涉及中介公司;如有,詳情為何;

    (三)過去3年,有否接獲涉及外籍人士在港無牌行醫的醫療事故報告;如有,詳情為何;市民可經哪些途徑,向對方追究責任;哪個政策局或政府部門專責受理市民有關投訴;

    (四)有何措施警惕市民,接受與整形手術相關醫療服務前,應先查證為其提供服務的人士,是否已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註冊的醫生;

    (五)鑒於市面不時有中介公司舉辦講座,誘使本港市民參加跨境/跨國整容團,當局有否統計現時香港有多少間中介公司從事該等業務;會否研究立法規管整容中介公司以加強保障市民;及

    (六)鑒於《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規定醫生不可宣傳業務,外地醫生來港向病人提供諮詢服務有否受到類似的限制及規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有否研究修例以堵塞漏洞?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梁繼昌議員問:


郵政署營運基金("郵政基金")於1995年8月設立,以便對香港郵政的運作進行管理及核算。另一方面,2015年10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五號報告書》指出,在1995-1996年度至2014-2015年度的20年間,香港郵政有8年錄得運作虧損,有14年未能達到目標回報率。有意見認為,香港郵政除了推出開源節流措施以改善營運狀況外,更應參考外國的成功經驗,改革郵政服務的營運模式以增加收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郵政基金的目標回報率及實際回報率,以及香港郵政的運作成本和營業收入為何;

    (二)過去5年,香港郵政採取了甚麼具體措施以減低其運作成本,以及提升傳統郵政服務收入以外來源的收入佔總收入的百分比;該等措施的成效為何,包括香港郵政的整體收入因而增加了多少;

    (三)除了精簡郵政局網絡及關閉營運出現虧損的郵政局外,香港郵政有否硏究如何透過與各類機構(包括非牟利機構和商業機構)合作,使各郵政局提供更多元化服務,從而提升香港郵政的營運效率和增加其收入;及

    (四)有否計劃全面檢討現時香港郵政以營運基金模式運作的安排,並在參考外國政府改革郵政部門的經驗後重組香港郵政,使其更貼近商業運作模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1. 莫乃光議員問:


近年,民宿和利用閒置資源提供的短期出租住宿設施(統稱"短宿")在世界各地方興未艾。該類住宿提供有別於酒店的旅遊體驗,亦可促進當地經濟。有旅遊業人士指出,全球很多城市(例如巴黎、倫敦、東京及新加坡)已制訂規管短宿的政策和制度。然而,香港卻計劃修訂《旅館業條例》(第349章),以加強打擊無牌旅館,扼殺短宿的生存空間。該等人士又指出,近年訪港旅客對短宿的需求不斷增加,他們因此建議政府推行發牌制度,讓短宿合法營運。他們建議發牌制度應訂明(i)出租日數及牌照數目的上限、(ii)可作短宿的處所類別,以及(iii)分別適用於租客與屋主同住及非同住的短宿的條件(例如須有受過訓練的物業管理人員監督處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就修訂《旅館業條例》進行研究時,有否研究引入短宿發牌制度,並參考其他地區的相關經驗及政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按上述建議制訂規管短宿的發牌制度,並透過擴大《旅館業條例》的擬議修訂範圍以實施該制度,從而促進共享經濟的發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會否就共享經濟及短宿對經濟的影響和潛力進行顧問研究、諮詢相關持份者,以及提出全面的短宿發牌制度建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2. 李慧琼議員問:


據報,今年3月,台灣警方經調查後發現一名香港女子在台灣遭殺害及棄屍,並懷疑與該女子一同赴台並隨後獨自返港的香港男子是兇手。然而,由於香港與台灣之間沒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或移交逃犯的安排,兩地未有正式渠道交換情報和文件及移交逃犯,以致兩地執法機關難以循謀殺罪追究疑犯。為了確保犯罪者受到法律制裁,以及讓市民看到政府維護法治的決心和能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促成香港與台灣的執法機構盡快協商,交換與上述案件有關的情報及文件;

    (二)有否研究可否作出特殊安排,把上述疑犯移交台灣執法機構,並協助其就該案件搜證及提出檢控;及

    (三)會否研究與台灣當局簽署司法互助協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8年聯合國制裁(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張超雄議員、朱凱廸議員、陳志全議員、毛孟靜議員、范國威議員、陳淑莊議員、郭榮鏗議員、譚文豪議員及郭家麒議員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6月4日
隨立法會CB(3) 656/17-18號文件發出)

(全體委員會就《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的辯論安排(於2018年6月5日隨立法會CB(3) 668/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6月6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8年5月1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8年執業證書(律師)(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82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7月4日的會議。

2.跨境安老

梁志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一直以來,本港有不少長者選擇到內地安享晚年,但特區政府現行的福利跨境可攜性安排的適用範圍卻十分狹窄,受惠人士只限於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或高齡津貼且移居內地廣東省或福建省的合資格長者;為便利更多長者返回內地安老,本會促請特區政府:

(一)將'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的安排擴展至內地其他省份;

(二)為長者生活津貼推出福利跨境可攜性安排,以支援領取有關津貼並移居內地的合資格長者;

(三)取消現時在公共福利金計劃下各項福利的離境限制,並研究與內地相關部門研發確認身份的系統,以免移居內地的長者須每年返港辦理續領手續;

(四)為傷殘津貼推出福利跨境可攜性安排,讓年滿65歲的合資格傷殘長者可選擇到內地定居;

(五)優化現行廣東院舍住宿照顧服務試驗計劃,例如向內地院舍購買殘疾人士宿位,並在內地各主要城市購買更多優質安老宿位,以及為選擇到內地居住的有需要長者提供一站式接送往返香港的安排等;

(六)研究推行香港居民病歷轉介計劃,即在獲得移居內地的長者的同意下,把他們的病歷轉介至內地指定醫院,方便他們就醫;

(七)研究將香港醫療券的應用範圍擴展至內地主要醫院及診所,以減輕移居內地長者的醫療開支;

(八)參考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模式,在內地主要城市建設由香港及內地合辦的醫院,並採用港式管理,共同為移居內地的長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及

(九)參考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研究為移居內地的長者提供居家安老支援服務。

梁美芬議員、黃國健議員及楊岳橋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5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606/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3.開拓場地,創造空間,支持本地文化藝術及康體發展

馬逢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場地空間短缺一直困擾着本地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也是本地文化及康體發展的一個重要障礙;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想方設法,為本地文化藝術及體育界創造更多場地空間,以推動本地文化藝術及體育進一步發展;有關措施包括:

(一)興建更多文化場地及體育設施,以及盡快落實兩個前市政局遺留下來的康樂及文化設施工程計劃;

(二)檢討工廈政策及更新'工業大廈用途'的定義,讓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可合情、合理、合法於工業大廈運作,並確保日後提出的活化工廈政策,能照顧這些團體的發展需要,維護它們的生存空間;

(三)善用空置校舍及空置土地,作文化藝術或體育用途;

(四)開放更多公共空間作文化藝術用途;

(五)優化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包括為開放學校設施的學校提供更多支援,以及將計劃延伸至可供文化藝術團體使用;

(六)優化政府場地的租賃政策,使場地可供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充分使用,並杜絕炒賣場地的情況繼續出現;及

(七)在合適的新發展項目的地契條款中,列明發展商須預留面積興建一些因市場及商業因素而受擠壓的文化藝術設施,例如表演場地及書店等。

葉劉淑儀議員、陳淑莊議員、劉國勳議員及區諾軒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607/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