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18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
(或緊接當天上午11時舉行的行政長官質詢時間的會議之後)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19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12/2019

其他文件



1.第68號-懲教署福利基金
香港懲教署署長法團就基金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提交的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69號-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七十A號(2018年11月)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3.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0/18-19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4.《2018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

5.《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葉建源議員問:


教育局於去年恢復進行由香港考試及評核局(下稱"考評局")負責的小三全港性系統評估。每間公營及直資小學各有約一成小三學生被抽選參與評估。此外,學校可自行向考評局申請其小三全級學生參與評估(下稱"全級評估"),並在此情況下可索取其學校的評估報告。教育局局長在去年3月表示,不會過問有關資料。據報,有別於去年的做法,考評局本年拒絕透露申請全級評估的學校數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去年及本年至今,分別有多少間學校申請全級評估及所涉學生總數,並按學校種類(即津貼小學、直資小學、官立小學及私立小學)列出分項數字;

    (二)鑒於行政長官於本月8日向傳媒表示,她會"要求各個政策局在安排向傳媒交代一些重要事項......時應該更主動、更積極",以及她"很尊重傳媒為公眾作監督政府的功能",加上有意見認為,申請全級評估的學校數目屬制訂小學課程、教學安排及評估制度的重要參考資料,行政長官會否要求教育局向考評局了解其拒絕透露有關資料的原因,讓教育局可向公眾全面交代政策實施情況;及

    (三)會否要求學校在申請全級評估前諮詢全校教師及全體家長的意見,以貫徹行政長官提倡在教育範疇"專業領航"、"直接聆聽"的施政方針?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 陳淑莊議員問:


上月10日,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按沙田至中環綫紅磡站擴建工程月台層板及連續牆的全面評估策略(下稱"評估策略"),展開開鑿混凝土工作,以核實螺絲帽接駁施工質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照法例,有關承建商在施工時偏離螺絲帽生產商指明的正確安裝螺絲頭的準則,須否事前獲當局批准;若然,有關程序及規定為何,以及當局有否收到有關申請;若有偏離情況但沒有收到申請,當局的跟進行動為何;

    (二)鑒於評估策略的表6.3只列出84個樣本中如發現0至5個樣本不合格的情況下,相應的整體螺絲頭與螺絲帽未有妥當接駁的最高百分比(基於百分之九十五的可信程度推算),政府可否逐一列出0至84個樣本不合格的情況下有關百分比;政府分別在甚麼測試結果下,會要求港鐵進行加固工程、拆卸重建有關結構,以及減收工程項目管理費;及

    (三)鑒於路政署網頁登載截至本月7日的螺絲帽檢測結果的備註2如下:"於2019年1月4日在東西走廊C3區月台層板近西面連續牆底部的測試位置發現一個未經連接而未能進行測試的螺絲帽和鋼筋,詳情有待進一步查證",但兩日後經更新網頁登載的備註2不再包含"詳情有待進一步查證"的語句,有關的查證工作是否已在該段期間內完成;若是,詳情為何;若否,為何不再包含該語句?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姚思榮議員問:


連接香港與深圳東部的蓮塘/香園圍口岸(下稱"新口岸")預計於本年內落成啟用,屆時粵港兩地的居民互訪和跨界貨運將更方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新口岸建造工程的最新進度,以及預計啟用日期為何;新口岸每日最多可處理的出入境車輛架次和旅客人次分別為何,以及預期該口岸啟用對各個現有陸路口岸使用率的影響為何;

    (二)會否對不同種類的車輛使用新口岸設定不同的限制;如會,詳情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在新口岸啟用後,附近地區的車輛流量和人流,以及公共交通服務需求(例如接駁巴士服務)會有何變化;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4. 張超雄議員問:


本月7日,政府宣布自下月1日起,領取長者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的合資格年齡將由60歲改為65歲。鑒於該措施引起社會和本會議員極大關注,本會於本月17日通過由本人就相關議案提出的修正案,促請政府"擱置將領取長者綜援合資格年齡收緊至65歲"。政府於本月18日宣布,自下月1日起,會向60至64歲健全成人綜援受助人每月發放1,060元的就業支援補助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60至64歲長者綜援受助人獲發的綜援總額,以及他們按下述特徵分類的人數:教育程度、領取綜援年期、過往受僱的行業和職位、有否工傷紀錄,以及現時的就業能力(包括身體狀況和適合從事的工種);有否評估長者綜援受助人在過去5年的數目持續下降的原因;

    (二)預計在本年及未來5年,每年60至64歲健全成人綜援受助人的數目,以及他們領取的就業支援補助金總額;鑒於就業支援補助金的目的是鼓勵受助人投入勞動市場,為何60歲以下的健全成人綜援受助人不獲發這項補助金;及

    (三)長者綜援受助人合資格但健全成人綜援受助人不合資格領取的補助金及特別津貼(例如牙科治療費用津貼和眼鏡費用津貼)的名稱分別為何;過去5年,每年每個該等項目的申領人數目及開支為何;政府基於甚麼理據決定自下月1日起,那些不能領取長者綜援的60至64歲長者,一律不可領取該等補助金及特別津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5. 陳恒鑌議員問:


近年,越來越多市民遷往新界偏遠鄉郊地區居住。由於該等地區欠缺公共交通服務,他們需乘坐私家車往返就近市中心以應付日常需要,或往返市區工作。為紓緩私家車數目日增對市區道路網絡的壓力,政府多年來推行泊車轉乘計劃,藉泊車費優惠鼓勵市民把私家車停泊在公共交通樞紐或鐵路站旁,然後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市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目前哪些公共交通樞紐和鐵路站有推行泊車轉乘計劃;過去3年,每年該等地點每處的泊車位數目、繁忙和非繁忙時段使用率、爆滿時間百分比,以及泊車費水平和優惠為何;

    (二)因應市區道路擠塞問題日趨嚴重,政府會否大幅增加泊車轉乘計劃的泊車位數目和泊車費優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一直有市民建議在屯門公路轉乘站和大欖隧道巴士轉乘站推行大型泊車轉乘計劃,以及增加在西鐵錦上路站和東鐵上水站旁的泊車轉乘計劃泊車位,政府有否跟進該等建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朱凱廸議員問:


較早前,環境局向空氣質素指標檢討工作小組建議,把空氣質素指標所訂的微細懸浮粒子(即PM2.5)平均24小時濃度上限,由現時每立方米75微克收緊為50微克,但容許超標次數由現時每公曆年"不超過9天"放寬至"不超過35天"。另一方面,有環保人士指出,預計由2020至2025年,空氣污染物會高度集中在交椅洲海域,即"明日大嶼願景"下填海的範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世界衞生組織"中期目標-2"就PM2.5所訂的容許超標次數是每公曆年不超過3天,環境局建議把該數目放寬至35天的理據為何;

    (二)有否評估該建議有否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7A條所訂有關檢討空氣質素指標的目的(即確保該等指標是為公眾利益而促進對空氣質素管制區內的空氣的保護及最佳運用而應達致和保持的指標);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違反,環境局會否擱置該建議;及

    (三)鑒於有市民懷疑該建議是為了使明日大嶼願景下填海及相關基建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較易獲批准,環境局會否擱置該建議,以釋除公眾疑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7. 田北辰議員問:


據悉,部分道路路段不適合安裝偵速攝影機,而即使在已安裝偵速攝影機的路段,超速駕駛者只要以通過偵速攝影機前減速、後加速的方式駕駛,便可逍遙法外。偵速攝影機因而失卻對超速駕駛的阻嚇作用,形同虛設。超速行駛的車輛不單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亦產生噪音(以上述不平均速度行駛時尤其嚴重,因為車輛在加速時噪音較大),對附近居民造成極大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研究採取偵察平均車速的方式(即計算車輛行經某一路段時的平均時速)打擊超速駕駛,令偵速攝影機的安裝位置更具彈性,也可杜絕超速駕駛者以上述駕駛方式規避車速限制;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許智峯議員問:


關於交通督導員的編制及人手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全港各警區的交通督導員編制,以及制訂該等編制的機制及準則為何;

    (二)未有就交通督導員的編制及人手安排設立檢討機制的原因為何;

    (三)過去5年,有否接獲地區人士及區議會關於增派交通督導員在當區執勤的要求;若有,接納和拒絕該等要求的原因分別為何;

    (四)目前兩級交通督導員的薪級表和入職培訓所涉時間及成本,與警務人員的如何比較;及

    (五)過去10年,當局增加或減少交通督導員人手的年份及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郭榮鏗議員問:


政府於2017年12月29日在憲報刊登公告,公布行政長官已於同日委任律政司內一名首席政府律師為刑事檢控專員("專員")(該公告附有以下備註:署理律政專員職務)。其後,政府於2019年1月11日在憲報刊登公告,公布行政長官已於2018年6月29日委任該人為專員。關於專員的委任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律政司遴選專員的準則及程序為何;

    (二)鑒於上述人員已於2018年6月29日獲正式擢升為專員,為何政府於超過半年後(即2019年1月11日)才把有關委任在憲報刊登;及

    (三)自1997年7月1日以來,歷任專員的署任期(如有的話)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10. 葉劉淑儀議員問:


2013年12月17日,終審法院裁定政府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所定的7年居港年期規定("居期規定")違憲,居期規定因此由7年回復為1年,即2004年1月1日以前的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該判決頒下至今:
  • (一)每年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居港未滿7年人士提出的綜援申請,以及該等數目分別佔同年申請總數的百分比;及

    (二)每年向居港未滿7年人士發放的綜援金總額及其佔同年綜援金開支總額的百分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1. 毛孟靜議員問:


有傳媒工作者反映,政府近年發布新聞資訊及安排傳媒採訪的手法,乃至官員回應公眾的表現均未達公眾期望,並屢受批評,對新聞自由作為"第四權"帶來深遠影響。他們提出的例子包括:(a)政府沒有邀請傳媒採訪去年9月3日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內地口岸區的交接情況、(b)政府多次在深夜才公布開鑿沙田至中環綫紅磡站擴建工程月台層板及連續牆而得出的螺絲帽檢測結果,以及(c)律政司司長就上任行政長官涉嫌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件回應傳媒時態度不理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在發布新聞資訊、聯繫傳媒和掌握社情脈搏方面的政策及策略為何;

    (二)有何具體的措施改善發布新聞資訊的即時程度、傳媒採訪安排,以及官員回應公眾時的態度;及

    (三)會否就政府的公共關係及發布新聞資訊工作,每年進行檢討及作出改善,並向本會提交有關報告,以彰顯開誠布公的施政作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陸頌雄議員問:


有工會代表向本人反映,超過150幢由2003年至2016年期間落成的樓宇的外牆因設計欠妥而無法搭建穩固的懸空式棚架,以致工人難以在樓宇外牆進行維修保養設備的工作,危及他們的職業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增強《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中有關如何搭建穩固的懸空式棚架的內容,包括在外牆沒有足夠空間或所用物料欠缺承託力時,工人可如何用3枚爆炸繫穩螺絲把棚架固定在外牆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全面更新《安全使用和操作吊船工作守則》,清楚訂明(i)吊船的用途(例如除載工人外,可否同時運載重物),以及(ii)在甚麼情況下僱主提供吊船不可被視為已為工人提供安全通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現時有眾多樓宇的外牆設計欠妥,不利於工人進行維修外牆設備工作,當局有何補救措施以確保該等工人的職業安全;及

    (四)會否參考英國《建造(設計與管理)規例》,立法規定發展商、承建商及相關專業人士在設計新樓宇時,必須顧及日後維修保養外牆設備工作的需要,以確保有關工作的風險減至最低;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3. 莫乃光議員問:


近年,有不少城市(例如新加坡)的當局透過登記或牌照制度,准許新興電動個人代步工具(例如小型電單車、電動輔助單車、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輪車)合法地在道路上行駛,並就該等工具的大小、馬力、最高速度、安全裝備等事宜作出規範。然而,按本港法例,該等工具一律禁止在道路上行駛。另一方面,運輸署於2017年展開的"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的研究項目之一,是該等工具是否適合在本港行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研究的範圍有否包括評估(i)市民對電動個人代步工具的需求,以及(ii)該等工具可在本港運輸基建中發揮的角色(例如在公共交通服務不足的地區作為短途接駁交通工具);如有,評估的進度及提出初步建議的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參考其他城市的做法,訂立電動個人代步工具的登記及牌照制度,讓該等工具可合法地在指定道路上行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研究推行試驗計劃,准許電動個人代步工具在指定地點(例如車流量較少的道路,以及指定的公共空間、單車徑和行人路)行駛,以評估讓該等工具的使用合法化是否可行;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梁耀忠議員問: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工傷"),其僱主須支付該項損傷的醫療費,上限為每日300元(對身為醫院住院病人的僱員進行的醫治,或對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的僱員進行的醫治)或370元(對同一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及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的僱員進行的醫治)。有僱員反映,私營醫療服務的費用一般高於該等上限,因此工傷僱員一般選擇接受公營醫療服務。然而,公營醫療服務(特別是專科門診及復康治療服務)輪候需時甚久,工傷僱員或會因而錯失醫治的最佳時機,亦未能盡快重返崗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僱員因工傷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3個月或以上的個案宗數,以及當中住院一個月或以下的個案宗數為何;

    (二)有何促進工傷僱員盡快康復的措施及其詳情;會否增撥資源予勞工處,使其轄下職業健康診所為工傷僱員更全面地提供醫治和職業健康輔導;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i)資助民間團體成立工傷僱員復康中心,以及(ii)設立由勞工處管理的職業傷病復康基金,以期工傷僱員及患職業病僱員可及早獲得所需醫治及復康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行政長官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及,政府正研究透過私營醫療服務,為有需要的工傷僱員提供適時治療及復康服務,該研究的進度,以及擬議措施的具體方向及實施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5. 謝偉俊議員問:


有市民反映,近年多項大型基建項目出現各項問題,嚴重削弱他們對政府妥善推行基建項目的信心。例如,重建香港大球場和興建啟德體育園及香港故宮文化博物館的建議在定案前爭議不斷;港珠澳大橋、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及沙田至中環綫項目在施工期間出現嚴重超支、延誤或施工質素欠佳的情況;啟德郵輪碼頭啟用以來長期門可羅雀,效益不符預期;剛通車並耗資360億元和耗時9年建造的中環及灣仔繞道,對疏導港島北的交通擠塞效果成疑。有市民質疑政府工程"唔起好過起",更擔心在明日大嶼願景下的項目會重蹈覆轍,因此表明反對推行任何新大型基建項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何時公布九龍東環保連接系統的(i)詳細可行性研究結果及(ii)未來路向;

    (二)過去多年,政府在研究九龍東環保連接系統期間,有否同時研究在觀塘避風塘填海,以期增加九龍東土地供應及解決啟德郵輪碼頭交通配套設施不足的問題;

    (三)因應最快要到2032年才有首批在明日大嶼願景下興建的住宅單位落成入伙,但有研究指出在啟德跑道東北邊啟德明渠出口至觀塘避風塘一帶填海,在2024至2027年間可提供超過85公頃土地,足以興建7萬個住宅單位,政府會否"捨遠圖近",在推展與明日大嶼願景有關的填海計劃前,先進行規模較細、較快完成和花費較少的觀塘避風塘填海工程,以展示政府有能力推展高效率及符合成本效益的基建項目,從而挽回市民對政府妥善推行基建項目的信心;及

    (四)有否評估在觀塘避風塘進行填海工程會否違反《保護海港條例》(第531章);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會,鑒於有專家批評該條例在訂立前未經仔細分析及公眾諮詢、條文不清晰,以及嚴重窒礙本港發展,政府會否研究修訂該條例,以期盡早展開有關工程,提供更多住宅用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6. 尹兆堅議員問: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下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發牌制度建議的公眾諮詢期已於本月18日結束。關於該發牌制度,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第626章第7(5)及(8)條訂明,凡某物業由1 500個或多於1 500個《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條所界定的單位組成,而該物業由業主組織自行(即沒有聘請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人)管理,則該業主組織須按第626章申領牌照,政府是否知悉現時這類物業的數目,並按管理物業的業主組織的類別(即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及其他組織)列出分項數目;

    (二)現時為物業提供清潔及園藝服務的承辦商,在發牌制度實施後須否申領牌照;

    (三)會否參考機電工程署的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表現評級制度,引入類似的持牌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人表現評級制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就發牌制度的擬議附屬法例諮詢物業管理業界、業主立案法團和本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然後才展開有關的立法程序?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7. 蔣麗芸議員問:


政府在考慮一項由兩所大學進行的顧問研究的結果後,同意優化撒瑪利亞基金和關愛基金醫療援助項目("兩個醫援項目")的經濟審查機制。優化措施包括:(1)在計算藥物資助申請人所屬家庭的每年可動用財務資源時,只計入一半(原先為全數)可動用資產淨值,以及(2)修訂經濟評估時所採用的"家庭"定義。根據"家庭"的新定義,非受供養的病人(i)如已婚則其同住父母的資產會被剔除,及(ii)如未婚則會被視為一人家庭。關於兩個醫援項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當局審批兩個醫援項目的申請所用的平均、最長及最短的時間分別為何;

    (二)是否知悉,就每類藥物(按疾病類別劃分)而言,過去3年每年(i)獲兩個醫援項目資助的病人總數,以及當中獲全數及部分資助的人數分別為何、(ii)平均每名獲資助病人獲得的資助額、(iii)平均每名獲資助病人需分擔的藥費金額,以及(iv)每類藥物的資助總額;

    (三)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被拒絕的(i)藥物及(ii)非藥物的資助申請宗數分別為何;

    (四)鑒於在計算兩個醫援項目申請人所屬家庭的每年可動用財務資源時,子女就讀中學或以下級別的學費屬認可扣減項目,當局會否將子女就讀專上院校的學費列為認可扣減項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會否為兩個醫援項目設立追溯期,就申請獲批前一段時間內進行的醫療程序、購買的醫療用品/儀器或展開的療程所招致的開支提供資助,以免有經濟需要的病人因其資助申請尚待審批而延誤接受治療;若會,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簡化申請程序及縮短審批時間;及

    (六)會否定期檢討兩個醫援項目的資助範圍、申請資格及審批事宜,讓有關資助更切合病人需要;若會,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葛珮帆議員問:


有特殊教育需要("SEN")的兒童指有以下情況的兒童:特殊學習困難、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自閉症、言語障礙、智力障礙、聽力障礙、肢體傷殘、視覺障礙及精神病。關於向SEN兒童提供的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經(i)衞生署轄下診所、(ii)醫院管理局("醫管局")、(iii)社會福利署("社署")及(iv)教育局轉介到衞生署轄下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測驗中心")接受評估的兒童數目分別為何;

    (二)鑒於現時出現健康、發展、行為或學習問題的兒童會先被轉介到所屬地區的母嬰健康院接受評估,再按需要被轉介到測驗中心接受評估,繼而按需要被轉介到醫管局接受專科診療服務,政府有否評估該流程是否過於繁複和可否簡化,以期及早識別SEN兒童及跟進他們的需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到校學前康復服務"及"為輪候資助學前康復服務的兒童提供學習訓練津貼"的對象為6歲以下的SEN兒童,政府會否放寬該年齡上限,讓該等兒童在入讀小一後仍能得到支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自本學年起,學前康復服務單位會在學年開始前把適齡入讀小一的SEN兒童的進展報告通過社署送交教育局,以便教育局在開學前把有關資料轉交有關的小學,政府有否(i)收到對這安排的投訴,以及(ii)評估該安排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

    (五)鑒於在融合教育政策下,SEN兒童會入讀主流學校,而學校會按"三層支援模式"支援面對不同程度學習困難的學童,但有意見指出,以校為本的支援措施未能按個別學童的實際情況提供支援,政府會否推出更妥善照顧學童個別需要的措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會否重新考慮(i)就每年輪候SEN評估的兒童數目及輪候時間作出統計,以及(ii)設立SEN兒童的中央資料庫,以便持份者掌握支援SEN兒童的服務的需求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9. 陳克勤議員問:


政府在2017年《施政報告》中提出擴展光纖網絡至偏遠地區鄉村資助計劃("資助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遴選固網商參與資助計劃而進行的招標工作的最新進展,以及鋪設光纖網絡工程的預計展開及完工日期分別為何;

    (二)現已納入資助計劃的鄉村及其人口分別為何(按區議會分區列出);

    (三)鑒於有區議員反映,部分鄉村(例如大埔山頂花園、沙埔仔及松仔園公園,以及北區麒麟村)未獲納入資助計劃,政府是否已完成諮詢相關區議會及鄉事委員會;會否把更多鄉村納入資助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區議員指出,保守估計現時全港約有20萬戶居於已登記寮屋,而部分寮屋區的寬頻服務的上網速度頗低,政府會否把寮屋區納入資助計劃;如否,政府如何協助寮屋居民可享用高速寬頻服務;

    (五)鑒於村民現時如已可享用上網速度達每秒25兆比特("Mbps")或以上的寬頻服務,則有關鄉村不會獲納入資助計劃,政府以該上網速度劃界的理據為何;因應政府正推動發展香港為智慧城市及成本效益的考慮,政府會否把該界線提升至50Mbps或更高,以免數年後為配合村民的實際需要而需重推資助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會否就資助計劃制訂成效指標,例如(i)已完成資助計劃相關工程的鄉村,有多少百分比的村民使用有關固網商提供的高速寬頻服務,以及(ii)資助計劃下的固網商所提供的寬頻服務的上網速度及穩定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鑒於有村民表示不清楚資助計劃的推行情況,政府現時透過哪些方式發放相關資訊;會否考慮加強與村民的聯繫,以解答他們對該計劃的疑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鑒於有市民指出,隨着科技進步,寬頻上網服務已屬生活必需品,政府會否修改相關發牌條件,規定固網商必須提供上網速度不低於50Mbps的寬頻服務予客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0. 涂謹申議員問:


有地區人士反映,全港各區的違例泊車問題日趨嚴重。此外,在學校、補習社和興趣班教室林立的地點,接送學生的私家車違例在巴士站或其他限制區停車等候的問題亦嚴重,以致造成交通擠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每年(i)新登記及(ii)取消登記的車輛數目分別為何,並按車輛種類以表列出分項數字;會否採取措施壓抑車輛的增長速度及數目;

    (二)過去5年,每年全港(i)公營及(ii)私營的公共泊車位數目分別為何;估計在未來5年,每年新增的該兩類泊車位數目(按區議會分區及車輛種類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按《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有關標準計算,全港需提供的泊車位數目,以及現時實際的泊車位數目及其與車輛數目的比例為何;有否計劃修訂有關標準,提高需按各類設施提供的泊車位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啟德發展區的居民反映,他們因區內泊車位不足而被迫違例泊車,政府規劃該區時,有否因應預期區內人口的特徵(包括居民入息水平)規劃提供泊車位的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日後在規劃新發展區和市區重建項目時,會否將此因素納入規劃考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警方去年於各區就違例泊車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有否巨大差異;如有,原因為何;

    (六)鑒於有報道指(a)深水埗興華街一帶及(b)荔枝角"四小龍"私人屋苑附近的道路,全日有嚴重的違例泊車情況,阻塞了一至兩條行車線,警方在過去6個月每月在該兩個地點就違例泊車(i)進行巡邏行動的次數及平均每次行動發現違例停泊車輛的數目,以及(ii)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為何;除執法外,有何措施打擊該兩個地點的違例泊車;

    (七)現時全港有多少個違例泊車黑點(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八)過去12個月,每月警方對造成交通擠塞的司機發出多少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並按區議會分區及交通罪行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九)鑒於據悉油尖旺區的君匯港對出的一段深旺道、大角咀洋松街的香港兒童合唱團團址對出路段,以及東區香港樹仁大學門外的一段慧翠道,每日上下課時段,私家車違例在巴士站或限制區停車等候的問題嚴重,警方在過去6個月每月在該3個地點就違例停車等候(i)進行巡邏行動的次數及平均每次行動發現違例停車等候車輛的數目,以及(ii)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為何;警方除加強巡邏行動外,有何其他措施加強打擊該3個地點的違例停車等候;

    (十)現時全港有多少個違例停車等候黑點(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十一)會否考慮引入罰款額分級制(即某路段的違例泊車及違例停車等候問題越嚴重,在該路段干犯該等交通罪行的罰款額便越高),以加強阻嚇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會否研究就該兩類交通罪行引入扣分制,以加強阻嚇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有何其他措施打擊該等交通罪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1. 周浩鼎議員問:


2008年生效的《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條例》")第45條訂明,任何藉公開活動煽動大眾基於某人的種族而對該人產生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的作為,屬種族中傷的違法作為;而第46條訂明,任何涉及威脅傷害某種族人士的身體或損害其財產的種族主義煽動的作為,屬嚴重中傷的罪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條例》生效以來,涉及第46條所指罪行的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有否評估該等數字是否偏低及(如情況如此)原因為何;

    (二)會否搜集自《條例》生效以來,就第45條所指違法作為而根據民事法律程序提出的侵權申索宗數的統計數字;及

    (三)會否加強執法,以打擊種族中傷的作為;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2. 梁繼昌議員問:


根據環境局的文件,預期2025年香港大部分地區空氣中的臭氧濃度會超出空氣質素指標的有關水平,亦會高於現行水平。按現行空氣質素指標,每個公曆年內,空氣中臭氧的每日最大8小時平均濃度超過每立方米160微克的日數("超標次數"),不應超過9日,但世界衞生組織("世衞")的指引容許的超標次數為0。此外,香港大學的一項研究的結果顯示,增加容許空氣污染物濃度超標的次數會令全年平均污染物濃度超過世衞標準,亦會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本港每個空氣質素監測站錄得的(i)臭氧的最高每日最大8小時平均濃度值及超標次數,以及(ii)臭氧年均濃度及長期濃度的變化為何;

    (二)會否收緊現行關於臭氧濃度的空氣質素指標,並把容許臭氧濃度超標次數減至世衞指引所訂的0次,並且制訂更嚴緊的減排政策,降低空氣中的臭氧濃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粵港澳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監測網絡的臭氧排放趨勢,以及去年的臭氧濃度年均值為何;該網絡的空氣質素監測站的名單,並以地圖標示該等監測站的位置;

    (四)鑒於空氣中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在陽光下的化學反應會產生臭氧,過去5年,每年本港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量、主要排放來源及排放趨勢分別為何;

    (五)會否擴大現行空氣質素監測網絡,以期更有效監察本港的空氣質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現時有何分別針對臭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的空氣污染管制措施(包括本港政府獨自及與廣東省政府合作進行的計劃);有否定期評估該等措施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1.《2018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9年1月23日
隨立法會CB(3) 347/18-19號文件發出)

(ii)梁繼昌議員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9年1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351/18-19號文件發出)

(就上述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已於2019年1月29日隨立法會CB(3) 369/18-19(01)號文件發出)

2.《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9年1月30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0/18-19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3)《2018年選區(區議會)宣布令》(2018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2."推動金融科技中心發展,鞏固本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議案

陳振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行政長官在2017年施政報告指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擁有高度發達的資訊及通訊科技產業,是開拓金融科技的理想地方';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吸引金融科技企業和人才落戶香港,以及鼓勵本地大專院校開設金融科技專業課程,以提升社會的金融科技應用率。

陳健波議員、莫乃光議員、郭榮鏗議員、黃定光議員及張華峰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9年1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353/18-19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3."落實多元教育 紓緩學生及家長壓力"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為配合創新和知識型社會的發展,本會促請政府落實多元教育的方針,以啟發學生創意,培養他們多元志趣和技能,並消除'應試文化'和學生過度操練試題的弊病,以紓緩學生及家長壓力;具體措施包括:

(一)推動更多津貼學校引入適量國際課程,以增加家長和學生的選擇;

(二)擴大STEM(科學、科技、工程、數學)教育內容,加入藝術、人工智能等元素,並向學校增撥資源,以培訓老師及支援學校推動相關教育;

(三)檢討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制度,減輕學生不必要的考試壓力;

(四)增加大學資助學額和大學二年級的資助銜接學額,以增加學生升學選擇;

(五)增加學生參與內地和海外交流及實習的機會,以擴闊年青一代的全球視野;及

(六)加強家長教育,以提高家長處理子女成長和學業等問題的能力。

毛孟靜議員、葉建源議員、莫乃光議員、何啟明議員、許智峯議員、張超雄議員、邵家臻議員及陳淑莊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9年1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354/18-19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V. 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一事請求給予特別許可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請求立法會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律政司的請求載於附錄
(亦隨2019年1月24日的立法會CB(3) 355/18-19號文件發出)。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