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 113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錄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HB/C/11/95


地產代理
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五次
會議紀錄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者:

    夏佳理議員 )另有要事
    陳偉業議員 )另有要事

應邀出席者: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主管
    沈蔡翠女士

    研究主任2
    余倩蕊小姐

    研究主任3
    李敏儀小姐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會董
    梁志堅先生

    秘書長
    衛少羽先生

    法律顧問
    歐訓權先生

香港主要地產顧問及物業發展商聯會

    蒲祿琪先生
    李浩添先生
    劉振江先生

當局代表

    首席助理房屋司
    蕭偉全先生

    助理房屋司
    杜巧賢女士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莫偉聲先生

列席者:

    助理法律顧問(四)
    林秉文先生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秘書
    總主任(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三)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三)
    戴燕萍小姐



立法局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
部介紹研究文件

沈蔡翠女士向議員簡介由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的
研究文件,該文件題為「地產代理條例草案 就獲取草案
第37(2)條所規定資料的情況進行的分析」,且已隨立法局
95-96年度第HB568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議員察悉並關注下列事項:(a)可從土地註冊處獲取草案
第37(2)條所規定一切資料的物業僅佔30%;(b)至於其餘70
%的物業,則需另行查閱屋宇署的紀錄,故在進行查冊工
作方面耗時不少;(c)事實證明,即使是在八十年代落成的
物業,土地註冊處所能提供的資料亦有限;(d)難以確保土
地註冊處提供的落成年份及樓面面積資料準確無誤;(e)屋
宇署僅備存樓面平面圖而非樓面面積的確實數字;及(f)由
差餉物業估價署備存的樓面面積資料並未公開讓市民查閱

3.與會議員對於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為擬備該研究文
件而作出的努力表示欣賞,該研究文件有助他們了解查證
物業資料所涉及的實際困難。鑑於是次研究揭示了種種查
冊問題,他們認為須仔細研究有關由地產代理提供物業資
料的規定。為確保樓面面積資料準確無誤,何承天議員表
示應向地產代理提供關於計算樓面面積的適當訓練。顏錦
全議員則建議政府統一樓面面積的計算方法,以便地產代
理據以行事。

4.沈蔡翠女士回應陳鑑林議員的查詢時表示,新界物業資
料的查冊工作並非特別困難,但識別此等物業所在的確實
區域以確定其地段號碼,卻可能會有困難。李敏儀小姐補
充,由於新界物業的部分資料由土地註冊處不同的分處備
存,故查冊工作需時較長。

會見代表團體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5.衛少羽先生向議員講述該會的修訂意見書內的各項修訂
事項,該修訂意見書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41號文件
送交議員參閱。議員察悉該會已在其原先提交的意見書中
述明本身的立場(該意見書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72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6.主席提到該會意見書第14段,並詢問為何該會認為毋須
在報章上刊登申請地產代理牌照的資料。衛先生回應時表
示,在憲報上刊登資料,一向被視為足以讓政府向公眾透
露重要資料或消息的途徑。因此,這種做法應同樣用於申
請地產代理牌照方面。他又解釋,在報章上刊登資料的規
定不僅會增加成本,若用於申請營業員牌照方面,更會因
營業員流失率高而引起混亂。

7.衛先生回應周梁淑怡議員就該會意見書第18段所提詢問
時表示,該會關注到地產代理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一事。
他指出,條例草案似乎把舉證責任加諸地產代理身上,此
舉與現行法律制度下的做法背道而馳。

8.何承天議員就該會意見書第6.1(b)段表示,若只基於地產
代理為某物業發展公司股東此項理由而給予豁免,使其免
受條例草案規限,則非恰當之舉。歐訓權先生澄清,此項
擬議豁免的目標,是若干擁有物業發展聯營企業的發展商
。為釋何議員的疑慮,歐先生建議可規定此項豁免僅適用
於大股東。衛先生則補充,新落成物業的銷售已受到政府
的嚴格規管。衛先生回應主席時又表示,該會曾與房屋科
商討有關的擬議豁免規定,雙方並同意物業發展商如出售
本身的物業,則不應受條例草案影響。不過,由於政府須
規管處理海外物業買賣的地產代理,因此,由物業發展商
成立以代表其處理物業銷售事宜的附屬或獨立公司,仍須
受擬議規管制度的管限。衛先生就此建議對不同的地產代
理作出區別,使規管措施只適用於處理海外物業銷售事宜
的地產代理。此外,條例草案未有清楚訂明在何種情況下
可給予豁免,衛先生對此亦表關注。在這方面,衛先生同
意主席的建議,認為該會可就其意見書第6段再提出書面
意見,供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考慮。

香港主要地產顧問及物業發展商聯會

9.議員察悉該會於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提交初步意見書後
,已於會議上提交另一份更詳細的意見書,該意見書已隨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71號文件送交缺席會議的議員參閱
。李浩添先生向議員簡述該會就條例草案提出的四點關注
事項,此等事項均載於該會的發言稿內(已於會議上提交,
並於其後隨上述同一文件送交缺席會議的議員參閱)。該四
點事項包括:(a)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過於廣泛,並已超逾
住宅物業交易的範疇;(b)條例草案造成種種漏洞,可能會
引起混亂; (c)條例草案的規定與現時已發揮足夠作用的法
律原則有所重複;及 (d)處理物業交易所需的時間和費用將
會增加,使消費者的利益受損。

10.蒲祿琪先生繼續闡釋發言稿所列的另外三項關注事項,
此等事項包括:(a)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成員組合欠缺代表性
;(b)將有眾多地產代理公司倒閉,因而導致消費者的選擇
減少;及(c)雖然律師和會計師皆獲得豁免,但測量師卻不
在豁免範圍內,此情況殊不公平。蒲祿琪先生表示,該會
已就其他司法管轄區對地產代理實行的發牌和規管措施作
出比較,並把所得資料載於詳細意見書附錄IV內。他請議
員留意該份資料,並促請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參考外國
的例子。

11.鑑於條例草案未有就經營地產代理業務的所需資本訂定
最低限額,而發牌規定亦不會過於嚴苛,羅祥國議員詢問
為何該會估計在現職地產代理中,有三分之一將無法繼續
在業內立足。蒲祿琪先生解釋,問題主要在於條例草案建
議施加的各種刑事法律責任及制裁,將使地產代理不敢經
營其業務。

與當局會晤

12.有關就獲取地產代理條例草案第37(2)條所規定資料的情
況進行分析的研究文件,議員提出多項關注事項,以資討
論,而當局亦就此一一作出回應。現將商議重點綜述於下
文第13至18段。

獲取資料的情況

13.主席提到根據是次研究的結果,有關方面實難以確保樓
面面積資料準確無誤。他並引述若干代表團體的意見,指
確定資料是否屬實的工作將甚為費時。蕭偉全先生重申,
有關資料應可從土地註冊處及差餉物業估價署取得。地產
代理若未能取得此等資料,便應據實告知客戶。此外,他
又提醒議員,當局將於一九九六年夏季採用資訊聆服務,
方便公眾人士查詢有關樓面面積的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政府亦已訂下長遠的目標,冀能把所有有關的物業資料集
中貯存於中央資料庫內。何承天議員就此要求當局告知議
員,此項計劃一旦實行,查證每種資料所需的費用和時間
分別若干。何議員亦就在屋宇署查閱樓面平面圖需時六星
期一事提出查詢,蕭先生回應時表示,屋宇署計劃運用微
縮膠片和影像系統,方便公眾人士查閱所需資料,惟此項
工作需經一段時間方可完成。他答允於下次會議上匯報此
項工作的進展情況。

14.李華明議員詢問可否把建築面積及實用面積的計算方法
統一。蕭先生回應時表示,在計算此等面積方面並無法定
標準可循。不過,差餉物業估價署所提供的應課差餉面積
,則是根據標準程式計算。

15.李永達議員指出,有關方面早在一九九三年已商討立法
規管地產代理公司的建議, 而法律改革委員會及消費者
委員會亦已完成兩份有關樓面面積的報告。可是,在這數
年間,當局在制定改善措施以方便公眾人士獲取物業資料
,以及統一樓面面積計算方法兩方面的工作均毫無進展,
他對此表示不滿。蕭先生同意公眾人士獲取物業資料的情
況須予改善。然而,條例草案已顧及在這方面可能存在的
種種困難,因此,地產代理只有在並無合理理由而未有遵
守有關提供資料的規定的情況下,才須負上法律責任。至
於計算樓面面積所依據的法定標準,蕭先生告知議員,就
法律改革委員會所提建議而進行的公眾諮詢工作尚未完成
,當局或會於一九九六年年底向立法局提交有關此事的條
例草案。他表示,上述建議關乎物業的銷售說明,其影響
可能會波及其他法例,故須予以審慎研究。

16.李華明議員提及研究文件第50段,並詢問為何即使是在
八十年代落成的物業,土地註冊處亦需一段時間始能提供
所需資料。蕭先生表示有關個案可能屬個別例子,土地註
冊處已嘗試向立法局研究人員了解箇中情況,以確定問題
所在。他答允於下次會議上向議員匯報調查結果。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比較

17.主席引述一個代表團體的意見,指出在英國的法律中,
並無有關提供物業資料的規定,他質疑本港訂立此項規定
的理據何在。蕭先生回應時表示,作出此項法律規定的建
議是由多個組織提出的,這些組織計為成員當中包括地產
代理業各大團體代表的監察地產代理工作小組、香港律師
會、消費者委員會及廉政公署。條例草案規定地產代理獲
取的六項資料,均為物業交易中的基本和重要資料,而且
大部分皆易於查獲。他強調有關建議已獲得公眾人士和立
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的支持。他又表示,由於外國的例子
與本港的情況未必相同,故當局須充分考慮本地的情況。

條例草案的實施時間表

18.陳婉嫻議員問及條例草案的實施時間表。蕭先生表示,
地產代理監管局將於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三個月內
成立,然後便著手制定和公布各項發牌規定及規管細則。
此外,當局亦已作出過渡安排,確保有計劃地進行發牌工
作。羅祥國議員就此詢問,政府會否考慮在統一物業資料
的建議付諸實行後才實施草案第37(2)條的規定。蕭先生表
示此不失為一項理想安排。不過,由於在所需資料中,大
部分均易於查獲,故此,條例草案的精神在於確保買方可
獲提供此等資料。雖然如此,政府仍會在過渡期內研究實
際情況。

條例草案作出過多規管

19.周梁淑怡議員提及香港總商會提交的意見書(已隨立法
局95-96年度第HB65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該意見書指
條例草案規管過嚴。蕭先生答允於稍後就此作出回應。
然而,他表示條例草案所訂的各項運作細則,是用以清
楚界定地產代理的職務和責任。地產代理監管局既屬規
管機構,亦應獲賦予適當權力。

未來路向

20.議員商討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應如何繼續進行條例草案
的審議工作。經商議後,他們要求秘書為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擬備工作計劃,以便日後進行討論。

下次會議的日期

21.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星期五)
財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舉行下次會議,繼續與當局進行討
論。

22.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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