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90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11/95/2


地產代理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李華明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助理房屋司
杜巧賢女士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陳子敏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與當局擧行會議

(立法局CB(1)462/96-97號文件)

議員繼續就主席及顏錦全議員提出的各種事項進行討論。

草案第50條 地產代理協議的格式及內容

2. 助理房屋司回應議員時表示,草案第50(5)條規定地產 代理在地產代理協議內,向客戶披露其在有關物業方面 所擁有的實益權益,包括其配偶及地產代理或其配偶的 代名人所擁有的權益。經考慮地產代理在其父母或兄弟 姊妹擁有的物業中可能擁有的直接實益權益後,她對於 在條文內加入地產代理其他近親如父母及兄弟姊妹的建 議表示保留。可是,李永達議員卻持有不同意見,並且 提出告誡,指稱如把地產代理的父母及兄弟姊妹豁除於 該條文以外,對消費者提供的保障便會有所減少。他補 充,租住公屋單位租戶的父母及子女亦須申報入息及資 產,以供進行入息及資產評估。助理房屋司答允考慮在 草案第50(5)條加入地產代理父母的優點。

草案第57條 規例

3. 助理房屋司應議員所請,答允提交地產代理監管局(以 下簡稱「監管局」)將會根據草案第57條訂定的規例一 覽,以及實施有關規定的初步時間表。然而,她強調監 管局有權在顧及不同情況後決定實施規管制度的安排。 至於監管局會否就將會加入規例中的詳情諮詢業內人士, 助理房屋司向議員保證,監管局在作出最後決定前,會 考慮在《監察地產代理工作小組報告書》諮詢期內蒐集 所得的公眾意見及當局提出的建議。

(會後補註: 上述規例一覽已隨立法局CB(1)894/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4. 議員建議訂定為期兩年的過渡期,讓業內人士得以全 面遵守條例草案所訂的發牌規定,助理房屋司雖察悉是 項建議,但卻表示過渡期實際上將為期多久,會由監管 局在考慮規管制度的實施進度後作出決定。她同時澄清, 草案第57(1)(d)條所訂的「學歷」一詞並不一定局限於學 術資格。周梁淑怡議員認為不應把學歷視為發牌準則, 並擔憂若干現職地產代理難以符合此項規定。她建議自 主體法例刪除草案第19(1)(b)(ii)條。陳婉嫻議員亦認為專 業操守及能力較學歷更為重要。助理法律顧問回應議員 時證實,草案第19(1)(a)至(c)條是基本的發牌規定,監管 局在發給牌照時必須顧及該等規定。不過,署理高級助 理法律草擬專員指出,草案第24條已在拒絕牌照申請方
面提供若干程度的保障。

5. 李議員贊同當局的觀點,認為學歷不應局限於學術資 格,而應包括教育機構提供的專業訓練。他認為由於地 產代理及營業員肩負的職責有所不同,前者必須取得若 干資格,後者則可獲豁免。周梁淑怡議員雖同意專業訓 練是另一種形式的資格,但仍反對把發牌規定和學歷連 繫起來,因後者並非執行地產代理工作的先決條件。她 對於豁免營業員的學歷規定的建議亦表示保留,因他們 可能會在稍後階段成為地產代理。涂謹申議員建議處理 此問題的其中一個可行方法,是由監管局為地產代理及 營業員擧辦入職考試,以確定其領牌資格,議員普遍贊 同此項建議。然而,李議員則持不同意見,並認為應在 草案第19(1)(b)條加入額外條文如豁免條款,使已獲取若 干專業資格的申請人可獲豁免遵守發牌規定。

6. 助理房屋司回應時對於刪除草案第19(1)(b)條的建議表 示保留,因長遠而言,學歷規定有助促進業內人士的專 業操守及能力。她重申「學歷」一詞同時包括學術資格 及專業訓練。助理房屋司補充,草案第57(1)(d)條已作出 彈性規定,使監管局可就不同類別的牌照訂定不同的規 定,在過渡期內的初步發牌規定亦不會過於嚴格,使現 職地產代理喪失領牌資格。部分議員支持制訂最低限度 的入職條件,然後以獲取所需資格為長遠的目標。其他 議員則建議在現階段刪除「學歷」一詞,冀能在情況有 此需要時重新加入此用語。涂議員建議在「學歷」一詞 後加入「或相等資格」("or equivalent")的字眼,以便有更 大的彈性。助理房屋司及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答 允按照議員所表達的意見,重新研究草案第57(1)(d)條的
規定。

附表

監管局的組成

7. 就監管局擁有的廣泛權力而論,李議員擔憂消費者的 利益會受到損害,因三分之二監管局成員將由業內人士 及有關行業人士擔任。他表示民主黨的立場是來自地產 代理業及有關行業的成員,應各佔監管局成員數目的四 分之一,其餘一半成員則由社會人士擔任。此擧將可確 保對監管局的運作作出適當的制衡,尤其是在需要施以 紀律處分的個案中。助理房屋司表示,業內人士就成員 數目所提出的意見出現分歧,部分人士認為有關的百分 比過高,其他人士則認為該數目並不足夠。她表示假定 來自地產代理業及有關行業的成員擁有相同的利益,是 有欠正確之擧,因後者可能包括熟識消費者事務或對之 感興趣的人士。助理房屋司承認有需要確保監管局的大 公無私,但她表示條例草案內已訂定足夠的制衡以監察 監管局的運作。此等制衡包括規定房屋司基於公眾利益 向監管局作出一般的指示;規定監管局制定的規則及規 例須經房屋司及立法局通過;以及設有申訴渠道,讓申 請人就拒絕發牌或續牌申請的事宜提出上訴。助理房屋 司補充,當局在委任監管局成員時會同時考慮其他因素, 例如對改善地產代理工作的貢獻及所作的努力、經驗、 專業知識、個人操守及公正程度。此外,附表第3(1)(c)(iii) 條禁止委任業內人士擔任主席及副主席,以確保監管局 的大公無私。助理房屋司提出告誡,指部分議員提出改 變監管局成員組合的建議,可能會導致監管局內具有專 業知識的成員不足。周梁淑怡議員亦對減低由業內人士 擔任的成員數目此項建議表示保留,因為由業內人士擔 任和該行業有關的機構的大部分成員,實非罕見之擧。 她要求當局澄清在制訂監管局的成員組合時,有否參考 其他法例如《旅行代理商條例》。助理房屋司強調,當 局的目標是使監管局達到均衡的成員組合,而且是在考 慮蒐集所得的公眾意見後建議採取現時所訂的成員組合。 她補充,對條例草案及《旅行代理商條例》直接作出比 較並不恰當,因前者在性質上屬獨一無二。然而,她答 允蒐集其他監管機構成員組合的資料,供議員參考。

(會後補註: 現行法例就其他監管機構或諮詢委員會 而訂定的成員組合的資料,已隨立法局 CB(1)89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過渡期

8. 李議員詢問當局會否考慮在條例草案中訂定固定的過 渡期,以便實施擬議法例。助理房屋司重申,過渡期將 為期多久,須由監管局在考慮不同情況後予以決定,在 現階段訂定固定的過渡期是輕率的做法,因此擧會限制 了監管局在運作上的靈活性。議員對應否在條例草案加 入過渡期的規定意見分歧。部分議員認為建議加入此項 規定是可取之擧,因其可使業內人士在一段合理時間內 達到所需的規定。其他議員則認為不宜在制訂實施細則 前按該項建議行事,並建議當局以承諾書的方式列出各 類過渡安排,以紓解業內人士的憂慮,並使立法局可監 察實施工作的進度。他們亦促請當局加強進行宣傳,以 提高公眾人士對此等安排的認識,並設定一段寬限期, 使業內人士可符合所需規定。一位議員強調在訂定過渡 期時,務需平衡業內人士及消費者的利益,並促請當局 同時考慮先前從《性別歧視條例》所得的經驗。

9. 議員就過渡安排提出查詢,助理房屋司回覆時表示, 當局打算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三個月內成立監管局。 她表示監管局將需時一年才可完成各項初步的工作,例 如申請用以展開工作的貸款及制訂實務守則、發牌規定 和地產代理協議。議員建議為縮短有關的過程,當局可 同時進行不同的工作,例如同時為監管局提出撥款申請 及為業內人士擧辦訓練課程。助理房屋司應議員的要求, 答允提供有關過渡安排的列表,但她強調監管局有權修 改實施規管制度的時間表。

II. 其他事項

10. 由於助理房屋司表示需要約兩個月時間擬備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議員同意訂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擧行下次會議。

(會後補註: 按主席所作指示,該次會議其後改期於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上午
八時三十分擧行。)

11.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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