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7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11/95/2


地產代理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主席)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陳鑑林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偉業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陳婉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房屋司
    蕭偉全先生

    助理房屋司
    杜巧賢女士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陳子敏女士

列席職員:

    總主任(1)2
    甘伍麗文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會議過程

主席匯報當局已就各代表團體對條例草案第I、II及III部的
關注事項作出書面回應。該文件的英文本,連同顯示最新
情況的各界提交的意見書摘要一覽表及有關各項條文的意
見摘要,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48號文件送交議員
參閱。載有當局回應的文件的中文本則於會議上提交議員
參閱。

2.主席歡迎當局代表出席會議,並邀請他們向條例草案委
員會簡述當局對有關各項條文的意見的看法。

草案第2條 釋義

「客戶」與「地產代理協議」

3.議員對於若干小型地產代理公司可能會在簽訂協議方面
有所耽擱一事表示關注,並要求當局明確界定「客戶」一
詞的定義及其與「地產代理協議」一詞的關係。一位議員
認為,當局應避免作出可能導致地產代理業受到不必要干
擾的轉變,且詢問上述兩詞在定義上的關連預期會造成何
種影響。

4.陳子敏女士回答時解釋,「客戶」一詞的定義主要與草
案第37條有關。該條文訂明持牌地產代理的各項責任,包
括向客戶提供物業資料的責任。令人關注的是,僅就某一
物業索取資料或進行查詢的人士,應否與實際上已簽訂地
產代理協議的人士一樣同被列為客戶。現有的定義僅涵蓋
直接接觸地產代理的人士,使當局可在這方面採取溫和的
做法。至於草案第37條,當局可藉以增進公眾人士對地產
代理協議在物業交易中的重要性的認識和瞭解。蕭偉全先
生表示,當局對「客戶」一詞的定義再作研究時,將考慮
議員的意見及搜集所得的公眾意見。

「地產代理工作」與「雙重代理制度」

5.部分議員詢問,當局會否考慮地產代理在物業交易中同
時代表買賣雙方的做法是否可以接受這個問題,因此舉可
能引起利益衝突,故被認為未符理想。蕭先生承認該制度
確為香港所獨有,並指出當局並未就本地與外國的做法作
出任何科學化的比較。然而,他表示監察地產代理工作小
組曾研究此種做法,並建議保留雙重代理制度,因為該制
度存在已久,且廣為人們接受,同時又具備例如效率高和
符合成本效益等多項優點。為防止地產代理作出失實陳述
,當局已訂有措施,規定地產代理向客戶(買方/賣方或買
賣雙方)披露其在物業交易中的一切利益及有關所有要約的
詳情,以便有關人士可根據所得資料自行作出決定。條例
草案雖未訂明地產代理在物業交易中代表客戶的方式,但
卻使客戶可靈活選擇由地產代理代表買賣其中一方,或同
時代表買賣雙方。蕭先生補充,消費者委員會及總督特派
廉政專員公署是負責處理針對地產代理不當經營手法的投
訴的機構,該兩個組織對此種做法亦表同意。

6.議員對地產代理代表客戶的方式意見不一。若干議員主
張效法《執業律師條例》的精神,規定由不同的地產代理
代表買賣雙方,但其他議員則同意當局的意見,認為應在
這方面保持靈活的處事方式,避免對地產代理業造成不必
要的干擾。蕭先生強調,清楚界定地產代理的角色和責任
,以及規定他們披露一切所需資料,將有助有關人士在物
業交易中盡量作出最佳的決定。蕭先生應議員所請,答允
以書面列明雙重代理預期會對物業交易的效率及成本效益
造成何種影響。他亦會提供數據,列出由一名代理代表買
賣雙方的物業交易所佔的百分比,以及牽涉地產代理欺詐
或非法收取佣金的法庭個案數目。

7.部分議員憂慮,當局一旦批准實行雙重代理制度,小型
地產代理公司可能無法繼續在業內立足,因客戶或會偏向
採用大型地產代理公司的服務。蕭先生表示,當局完全支
持自由貿易,並會致力維持有利的環境,使大小地產代理
公司均可公平競爭。他相信為地產代理的服務範疇設定界
限,將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

8.議員認為在業主或發展商首次銷售物業方面,條例草案
未能為消費者提供足夠的保障,因此,有關披露資料的規
定,應同時涵蓋此等銷售事宜。杜巧賢女士解釋,此等銷
售並不在地產代理工作定義的範圍內,故包括發展商在內
的業主並不受條例草案的發牌規定管限。蕭先生補充,此
事屬另一問題,正由法律改革委員會另行研究,當局將於
適當時提交條例草案,供立法局審議。他向議員保證,物
業發展商轄下為母公司以外的公司出售物業的附屬公司,
將須受到條例草案所管限。他又強調,當局有需要對所有
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人士予以平等對待。陳女士補充,當
局現正與律政署研究可否在草案第3條加入一項條文,以涵
蓋附屬公司為母公司出售物業的情況。

9.蕭先生應議員所請,答允考慮在條例草案中界定為發展
商出售物業的附屬公司的地位。一如「拍賣活動」一詞的
情況,當局亦會研究在草案第2條加入「公開招標」的釋
義的建議。

草案第3條 豁免

10.蕭先生回應議員時重申,地產代理監管局(以下簡稱「監
管局」)獲授權在房屋司的批准下作出豁免。至於以命令形
式於憲報刊登豁免名單的理據,陳女士解釋,按照《釋義
及通則條例》,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訂立並具有立法效力
的任何命令,均屬附屬法例。如附屬法例修訂期限並未根
據該條例第34條予以延展,則該附屬法例應在提交立法局
會議席上省覽後28天內,由立法局按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
的議決程序通過。

11.議員要求當局就按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
附屬法例一事作出闡釋。助理法律顧問回應時表示,各決
策科可全權決定在任何附屬法例於憲報刊登前,將之提交
有關的立法局事務委員會進行諮詢。以此等形式公布的法
例,須由立法局按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予以概
括通過。在這種議決程序下,修訂法例的議案可在法例提
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後不超過28天提出。在所指期限屆
滿前,立法局可藉決議把上述期限延展至下次會議。助理
法律顧問補充,立法局亦可採用正式通過的議決程序,以
便在更長時間內審議法例。

12.議員要求以正式通過的議決程序通過豁免名單。陳女士
表示,雖然在其他法例的類似個案中,在此等情況下採用
此種程序並不常見,但仍可予以考慮。她建議採用另一方
法,就是考慮把按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的
附屬法例的生效日期押後,以便有足夠時間進行審議。蕭
先生答允考慮議員的意見。

草案第5條 監管局的主要職能

13.一位議員認為,為地產代理提供訓練及舉辦考試,不應
列為監管局的主要職能之一,因該項工作不在規管組織的
職務範圍內。杜女士表示,監管局在這方面擔當的角色是
與各教育機構及訓練團體聯絡,安排舉辦與地產代理工作
有關的訓練課程。蕭先生補充,草案第5(a)至(c)條所載三
項辦事方針的目的,在於提高及加強業內人士行事持正及
稱職的程度。

14.有關由監管局制訂業務守則和規例一事,杜女士向議員
保證,任何具有立法效力的規例均須經立法局審議。此外
,有關方面僅應按照草案第31條所列的具體理由,向地產
代理施以任何紀律處分。

草案第6條 監管局的一般權力等

15.議員認為有需要就第6(2)款所述的「概括性的原則」作
出明確的界定,以消除可能出現的含糊之處。按第6(2)(d)
款的規定,監管局可接受饋贈,對於此條文是否符合《防
止賄賂條例》的規定,議員亦表關注。陳女士回應時表示
,第6(1)款述明監管局行事的原則,而第6(2)款則訂明監管
局行事的範疇。陳女士就第二點向議員保證,監管局在接
受捐贈或贊助方面,必須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的管限。
至於把有關條文納入條例草案,乃和其他法例看齊的例常
做法。此點已獲助理法律顧問證實。

II.其他事項

下次會議日期

16.條例草案委員會下兩次會議的安排如下: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二時三十分;及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

17.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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