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3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11/95/2


地產代理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主席)
    涂謹申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房屋司
    蕭偉全先生

    助理房屋司
    杜巧賢女士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陳子敏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會議過程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48號文件)

主席感謝助理法律顧問就草案第56條中有關罪行及罰則的
規定擬備相關條文對照一覽表。條例草案委員會稍後研究
有關條文時,該一覽表將可提供有用的參考資料。

草案第56條--罪行

第56(2)(a)款

2.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解釋,任何持牌地產代理或
持牌營業員無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守根據草案第17(3)條附加
於其牌照上的任何一項條件,即屬犯罪。

3.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回應議員時表示,草案第17
(3)條的目的是給予地產代理監管局(以下簡稱「監管局」)
行事上的靈活性,就附屬法例未有涵蓋的情況訂明附加條
件。此等條件可包括處理海外物業的資格準則等。涂謹申
議員並不信納監管局在行事上應享有如此大的彈性。他提
出警告謂,與附屬法例有所不同的是,立法局未必有機會
審議附加於牌照上的條件,即使違反此等條件會引致刑事
制裁。他以《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為例,指諸如許可證
持有人的工作時數等重要事項,均以個別條件的形式列於
許可證上。為免再出現類似情況,涂議員認為當局應界定
可在何種範圍內訂明條件,並規定須以附表的形式把此等
條件提交立法局通過。在助理法律顧問建議下,議員同意
約束監管局在這方面的權力的一個可行辦法,是修改草案
第17(3)條的措辭,使之變為「監管局可將根據第57(1)(e)款
訂明的條件附加於牌照上」(“The Authority may attach to
a licence such conditions as prescribed under section 57(1)(e)
”)。首席助理房屋司答允考慮修改草案第17(3)條,但強調
有需要讓發牌當局根據實際經驗,以靈活的方式訂明附加
條件。他又向議員保證,在此情況下訂明的規例,將須通
過正常的立法程序予以制定。

第56(2)(b)款

4.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解釋,任何持牌地產代理或
持牌營業員無合理辯解而在進行地產代理業務的過程中,
使用在其牌照上指明的姓名或名稱以外的其他姓名或名稱
,即屬犯罪。

5.有關第56(2)(a)與(b)款所涉刑罰的差異,署理高級助理法
律草擬專員表示,第56(2)(b)款是從政策角度擬定。助理房
屋司解釋,利用其他地產代理的姓名或名稱進行地產代理
工作,是嚴重違規的不誠實行為,因此有需要訂定足夠的
刑罰,防止此等濫用姓名或名稱的情況出現。

第56(2)(c)及(d)款

6.主席重申,對於在為物業資料設立中央資料庫前,就不
遵守草案第37條的行為施行刑事制裁一事,條例草案委員
會有所保留。他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在討論當局對議員
於過往會議上所提各有關的關注事項作出的回應時,將再
行研究第56(2)(c)及(d)款。

第56(2)(e)款

7.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解釋,任何持牌地產代理或
持牌營業員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於指定的期間內向監管局提
交會計師報告,即屬犯罪。

8.部分議員憶述在進行逐一研究條例草案各項條文的工作
時,當局曾就草案第38條答允考慮條例草案委員會所作建
議,把會計師報告的涵蓋範圍局限於由地產代理為客戶開
立的獨立帳戶。他們詢問當局會否相應減輕就不遵守該條
文而施行的刑罰。首席助理房屋司察悉議員關注的事項,
但他指出,即使地產代理無須定期提交關於其本身帳目的
報告,有關當局仍須享有在指定情況下查核地產代理帳目
的權力,以確定地產代理有否遵守帳戶規則。然而,他會
研究有否需要修改上述條文。至於刑罰方面,首席助理房
屋司表示,當局在擬定此等條文時曾參考《公司條例》。
助理房屋司補充,根據《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任何人
干犯類似罪行,可被判罰款20萬元或入獄兩年。

第56(2)(f)款

9.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解釋,任何持牌地產代理無
合理辯解而未有在其主要辦事處及在其每個其他的辦事處
委任一名經理管理業務,即屬犯罪。

10.部分議員憂慮,鑑於全港地產代理辦事處數目眾多,未
必會有足夠的合資格人士擔任所有地產代理辦事處的經理
職位。他們詢問在此情況下,過渡安排會否適用。首席助
理房屋司認為辦事處經理僅為持牌地產代理,故議員所預
計的情況不大可能出現。他向議員保證,如有需要,監管
局可另行制訂指引。

第56(2)(g)款

11.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解釋,任何持牌地產代理無
合理辯解而僱用或繼續僱用當其時並非牌照持有人的人作
為營業員,即屬犯罪。

12.議員認為該等針對持牌地產代理而訂定的罪行的性質,
與針對無牌進行地產代理工作的人而訂定的罪行的性質相
若,尤以地產代理繼續僱用未持有適當牌照的人作為營業
員的情況為然。因此,第56(1)(b)款所訂的罰則條文應同樣
適用。助理房屋司答允考慮議員的意見,但她表示當局在
訂定第56(2)(g)款的擬議罰則時,已同時考慮有關罪行的嚴
重程度。

第56(2)(h)款

13.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解釋,任何持牌地產代理無
合理辯解而未有提供登記地址或就更改登記地址一事向監
管局作出通知,即屬犯罪。

14.議員擔憂地產代理若在無意之間,延遲把更改登記地址
一事通知監管局,即有可能受到過於嚴厲的處分。他們詢
問其他法例是否訂有類似的罰則條文。助理房屋司表示,
根據《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任何人干犯類似罪行,可
被判罰款25,000元或入獄六個月。在《保險公司條例》下
,類似罪行的刑罰為罰款10萬元或監禁兩年;而在《放債
人條例》中,有關刑罰則為罰款10萬元或監禁六個月。署
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回答一位議員時證實,在海外註
冊的地產代理如在香港擁有登記地址,即被視為已遵守有
關條文的規定。

第56(2)(i)款

15.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解釋,任何持牌地產代理無
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草案第42(1)至(5)條的規定,於31天內
就各項轉變提交申報書,即屬犯罪。

16.對於在延遲向監管局作出通知方面所適用的刑事制裁,
議員亦表示保留。他們認為監管局可採取另一做法,把屢
次違反有關規定的地產代理的牌照撤銷。署理高級助理法
律草擬專員表示,地產代理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如公司
董事委任事宜的申報書時,可同時把該申報書提交監管局
。主席促請當局把有關的罰則條文,連同就草案第37條所
訂的一併重新進行研究。

第56(2)(j)款

17.議員對該條款並無特別意見。

第56(2)(k)款

18.關於第56(2)(j)與(k)款的分別,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
員解釋,前者的目的是指明地產代理未有按照草案第46(1)
或(3)條把所收取的款項付還客戶的有關情況,後者則把重
點放在未有按照草案第46(2)條把所收取的款項付還地產代
理的營業員方面。主席表示,在第56(2)(k)款內訂定的罰則
條文,可作為就營業員所犯罪行作出判斷的標準。

19.鑑於與物業交易的整體數目比較,投訴個案的數目相對
偏低,顏錦全議員對草案第56條所訂的刑罰過重一事表示
保留,並促請當局考慮修改上述條文。主席表示待接獲當
局的回覆後,便可就此進行討論。

草案第57條--規例

20.主席察悉議員對在主體條例中加入學歷規定一事的關注
,並建議於其後擧行的一次會議再次重新研究此事。

附表

監管局的組成

21.為釋地產代理業內人士對監管局可能會受大型地產代理
公司支配的疑慮,部分議員認為當局有需要修改監管局的
成員組合,讓中小型地產代理公司亦可加入監管局。首席
助理房屋司強調,當局在委任業內人士為監管局成員時,
將審慎考慮委任人選在業內的代表性、其對該行業的貢獻
,以及如何致力改善地產代理工作。其他因素如是否具備
所需經驗及專業知識、品格是否正直和大公無私等,亦會
列入考慮範圍。由於在界定小型和大型地產代理公司方面
並無任何標準,因此,條例草案不會就地產代理公司的規
模及其在監管局成員組合中所佔比例作出任何具體的提述
。首席助理房屋司亦藉此機會,澄清監管局已有內定成員
名單此一誤解。主席表示,鑑於議員與當局在此事上意見
分歧,條例草案委員會須對此項條文再作研究。

22.主席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成逐一研究條例草案各項
條文的工作,故此,原定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擧行
的會議將予取消。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十
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擧行下次會議,研究當局對議員於過
往會議上所提關注事項作出的回應。

23.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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