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3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11/95/2


地產代理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李華明議員
    陳鑑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房屋司
    蕭偉全先生

    助理房屋司
    杜巧賢女士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陳子敏女士

應邀列席者:應邀出席的地產代理聯會有限公司代表

    主席
    鄧海東先生

    副主席
    李文邦先生

    秘書長
    (土瓜灣區代表)
    盧光輝先生

    外務秘書及文憲主任
    張德和先生

    宣傳主任
    謝智仁先生

列席職員:

    總主任(1)2
    甘伍麗文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與地產代理聯會有限公司代表會晤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56號文件)

主席告知議員,條例草案委員會應地產代理聯會的要求,
邀請該會代表出席會議。該會最近曾進行新加坡考察旅程
,了解新加坡地產代理的運作情況。

2.地理代理聯會的鄧海東先生及李文邦先生應主席所請,
向議員簡介該會與新加坡產業經紀公會聯合舉辦的考察旅
程的情況。李先生表示,新加坡並無具體法例規管地產代
理的運作。當地的稅務局轄下的物業稅部門是負責簽發地
產代理公司牌照及制訂有關政策的政府部門,上述牌照是
擔任地產代理工作所需的唯一牌照。除成立公司的所需條
件外,牌照申請人亦須符合由稅務局訂明的所有發牌條件
,才有資格領取地產代理公司牌照,但為地產代理工作的
個別營業員卻無須申領牌照。新加坡產業經紀公會為業內
的自律團體,該會透過專業操守及道德守則,監察地產代
理經營業務的情況,包括佣金收費率、廣告宣傳及會計師
報告等事宜。該會可按其會章的規定行使權力,對違反守
則的會員施加紀律處分。

3.鄧先生回應議員就報告所載結果提出的詢問時闡述下列
各點:

  1. 新加坡並未訂有具體法例,處理與地產
    代理不當經營手法有關的罪行;

  2. 只有地產代理公司的東主或董事才須參
    加由新加坡稅務局舉辦的地產代理公開
    考試,以獲取所需的公司牌照;

  3. 擔任地產代理所需的最低學歷是在普通
    程度會考中取得三科合格的成績;及

  4. 物業交易的佣金通常由買方支付,並會
    由律師處理收費事宜,以免出現欠付佣
    金的情況。

4.李先生又補充,為紀念兩個機構合作舉辦是次活動,新
加坡產業經紀公會及地產代理聯會簽署了一份諒解備忘錄
,以促進雙方的雙邊貿易關係,並方便雙方於日後進行更
多互訪活動,以及交換訓練教材。他答允提交上述備忘錄
,供議員參閱。

5.一位議員表示,把新加坡與香港的地產代理規管制度直
接作出比較,實非恰當之舉,因前者採取自我規管的做法
,與香港建議實施的積極發牌制度截然不同。不過,她認
為把有關的參考資料轉交地產代理監管局(以下簡稱「監管
局」),亦不失為有用的做法。

(會後補註:諒解備忘錄及參考資料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1)178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與當局舉行會議

6.議員由草案第49條開始,繼續進行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
工作。

第VI部 地產代理協議

草案第49條 須就某些建議及承諾訂立地產
代理協議

7.議員促請當局考慮使用簡單語言重新擬寫此項條文,以
及盡量減少使用括號,因此舉實過於累贅,並應避免使用
複雜的法律用語,如第49(1)款中的*shall lie at the suit of*
。陳子敏女士察悉議員的意見,但她表示議員所述的法律
用語,在其他法例中亦普遍採用。

8.議員質疑須經賣方同意方可作出廣告宣傳的規定有何理
據支持,因此舉有異於現行做法,且或會限制了業主對代
理的選擇。蕭偉全先生承認根據現行做法,賣方無須在最
初階段簽訂協議,但新的做法卻會改變業內的行事慣例。
該條文的目的在於避免因口頭指示引致發生糾紛,以及因
未有清楚訂明地產代理的責任而造成混亂。此舉亦可確保
廣告中提述的物業真正存在。然而,議員在這方面卻意見
分歧。部分議員認為賣方應可自由選擇是否簽訂協議,其
他議員則認為既有需要加強宣傳地產代理協議的重要性,
亦須在實施條例草案規定的最初階段,對未有遵守條文規
定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蕭先生察悉議員的意見,但他重
申,簽訂協議是保障所有有關人士利益的重要措施。杜巧
賢女士回答一項相關問題時表示,有關廣告宣傳的規例,
包括廣告所列資料的準確程度及未有遵守條文規定的有關
刑罰,均有待監管局訂明。

9.部分議員認為監管局應統一地產代理協議的格式。杜女
士表示,監管局可訂明諸如有關人士的職責及法律責任、
代理方式、須支付的佣金及協議有效期等若干重要資料。
至於在協議中加入有關物業售價的資料,杜女士稱此事將
由監管局決定。議員促請當局重新考慮是否需要在廣告中
列明物業市價,因樓價會隨著市場情況的轉變而出現波動

10.議員要求當局澄清除客戶外,何類人士須如第49(2)款所
指,有責任向地產代理支付款項。陳女士表示,此類人士
可指在地產代理協議規定之下以客戶代理身分行事的人,
或應負責支付支出款項的人士。

11.蕭先生回答議員時證實,營業員在簽訂地產代理協議時
,乃代表地產代理簽立協議。陳女士補充,根據第37(3)(a)
款,第37(1)(a)款的具體規定亦適用於營業員。有關獨家代
理協議的問題,蕭先生表示,由於當局全面擁護自由貿易
,故條例草案內並無為獨家代理協議作出規定。

下次會議日期

12.主席提醒議員,原定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星期二)舉
行的會議業已取消。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七月
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舉行下次會議,並訂於一
九九六年七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加開一次會議

13.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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