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條例
草案委員會
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十三日會議上提出的
關注事項


1.地產代理監管局可在和草案第29、39(3)及55條有關的情
況下向刑事檢控專員披露資料,主席對有關條文的說明過
於籠統表示保留。當局須察悉主席的意見,並考慮對有關
條文重新作出界定。

2.當局須以書面證實屋宇署備存的物業資料將於何時全面
電腦化,以及說明現時及在實行電腦化後,從屋宇署獲取
佔用許可證、樓面平面圖/建築圖則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所
需時間及費用(見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會議上議員所表達
意見的概要第3(a)及(b)段所列的要求)。

3.示知可循何種途徑,取得例如樓面平面圖/建築圖則、
拆除結構牆、非法擴建、修改圖則等各種物業資料。

4.就草案第37條解除對雙重代理此種做法的疑慮,並研究
可否在交易過程中訂明保障措施。否則,刪除地產代理須
以「公平、公開和誠實」的方式進行交易的規定將非可取
之舉。

5.提供詳盡資料,列出有關草案第37及56條所有規定的刑
事及紀律制裁。

6.示知在全港物業中,未獲發給佔用許可證的物業所佔的
百分比。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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