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條例
草案委員會

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非正式會議上提出
而須由當局於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會議上
跟進的事項



(a)立法局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
備的研究報告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一名研究主任已應土地註冊處一
名歐陽先生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提出的要求,把與是次
研究有關的個案分布統計資料傳真送交其參閱。此後,土
地註冊處再無與該部聯絡。鑑於當局於十一月十三日會議
上表示曾要求審閱與是項研究有關的資料,但該部並未作
出回應,而上述情況卻與當局的說法剛剛相反,議員希望
當局澄清曾於何時作出有關的要求,以及解釋為何未有以
書面表達其對研究資料存有的任何疑問。

鄭家富議員表示,當局現時如擬澄清報告內任何資料,應
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次會議擧行前向條例草案
委員會作出書面通知,列明有關詳情。

(b)屋宇署代表出席會議

對於屋宇署未有派代表出席十一月十八日擧行的非正式會
議,周梁淑怡議員深感不滿,因該次會議的主要目的是討
論獲取各有關政府部門所提供物業資料的途徑。議員從十
一月十三日會議察悉,有70%物業資料須向屋宇署再作查
閱。他們關注到獲取此等資料的途徑、查閱資料所需的時
間,以及該署將於何時把物業資料電腦化。

鄭家富議員表示應邀請屋宇署代表出席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擧行的下次會議,向各委員提供第一手資料及闡
釋上述事項。

(c)草案第37條--物業的資料等

當局將須應鄭家富議員於十一月十八日非正式會議上所提
要求,就下列事項作出書面回應:

  1. 逐一詳細說明草案第37(2)條規定獲取的六項
    物業資料,以免出現含糊之處。例如在查閱
    有關「樓面面積」的資料時,所指的是物業
    的建築面積、實用面積,還是可用面積;

  2. 可從中獲取上述每項物業資料的部門。在適
    當情況下,此等部門應包括土地註冊處、差
    餉物業估價署、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及

  3. 在草案第37(2)條規定獲取的物業資料中,可
    以和未能從上述部門取得的資料的種類和所
    佔百分率,並按物業落成年份分項列出,如
    戰前、七十年代前、一九七零至八零年、一
    九八零至九零年,以及自一九九零年以來落
    成的物業。

(d)中央資料庫

地產代理業內人士及議員對設立中央資料庫一事同感關注
,因此項服務可迅速為地產代理和公眾人士提供可靠的物
業資料。有見及此,周梁淑怡議員要求當局示知將於何時
設立中央資料庫,以及何時向財務委員會提出有關的撥款
要求。

(e)監察地產代理工作小組報告書

周梁淑怡議員認同業內人士的看法,認為條例草案以其草
擬方式而言過於吹毛求疵,且背離了監察地產代理工作小
組所作的建議。周梁淑怡議員要求當局檢討條例草案有否
反映工作小組報告書內各項建議,並考慮在有需要時重新
擬寫條例草案。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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