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9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18/95/2


研究1995年道路交通
(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
(使用稅)條例草案及
1995年稅務(修訂)
(第4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榮燦議員
    羅祥國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明訓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運輸司
鮑 文先生
副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
鄭陸山先生
律政署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馮岑苑貞女士
運輸署助理署長
李樹枝先生
稅務局副局長(技術事務)
單羅玉蓮女士
稅務局
總評稅主任(特別任務)
朱黃麗芬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1)4
譚鴻標先生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主席匯報,條例草案委員會至今已舉行四次會議,以及 與11個團體的代表會晤,這些團體曾表達對1995年稅
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的意見。此外,香港租賃協會
(Hong Kong Equipment Leasing Association)曾於一九九六
年四月三十日致函條例草案委員會。該會秘書接受條例
草案委員會諮詢後,表示不打算與條例草案委員會會晤,
只要該會的信件經議員參閱,已屬足夠。

2. 鄭陸山先生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述載於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1403號文件附錄II,III及V的文件,以及
運輸科為提供政府車輛的數字而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
日發出的信件,該信已在會議席上提交予議員參閱。

1995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3. 一位議員詢問當局面對眾多反對上述條例草案的意見,
其立場為何。鮑文先生回答此問題時表示,在繁忙時間
使用路面的車輛當中,16%為公司私家車。由於公共交
通工具應有使用道路的優先權,當局認為從運輸角度來 看,以及為達到妥善管理交通的目的,條例草案應制定 成法例。他認為條例草案對商業機構所造成的稅務影響
極微。

4. 關於採用直線計算折舊免稅額的方法是否可行,梁世 華先生及單羅玉蓮女士分別指出,建議的計算方法與現 行的計算方法對於購買新車的意欲及利得稅的計算所造
成的影響大同小異。

5. 議員關注到條例草案罔顧公司在業務上對私家車的真 正需求,而且對商界甚為不利;鮑文先生為釋議員的疑 慮,答應請財經事務司、經濟司及其他有關的政府部門 研究條例草案對商界的整體影響。雖然運輸科並不認為 條例草案會造成重大的財政影響,但該科仍會考慮其他
政策科及部門的研究結果。

6. 一位議員論及當局對立法局議員及團體的意見所作出 的回應時表示,當局很多論點欠缺說服力。他質疑當局 採取雙重標準,一方面為高級公務員提供免稅的私家車 福利,一方面卻提出一條對商界施以徵罰的條例草案, 理據何在。另外,大部分議員並不同意使用「優惠」一 詞,而且認為公司車一如其他工業裝置及機械,是業務 所需的真正生財工具;有關的開支是為生產應評稅利潤 而合法招致的,根據《稅務條例》,這些開支可予扣除。
取消這一扣除項目,可以看成是對商界施以徵罰。

7. 一位議員指出,稅務措施以往確曾用來影響個人行為, 例子計有向納稅人批給受供養父母免稅額、徵收煙草及 酒精飲品入口關稅、建議設立受供養弟妹免稅額及訓練 課程費用可予扣除等,但當局未嘗以財政手段影響經濟 行為。至於當局援引非認可退休計劃的供款不得扣除為 例,他特別指出此項規定的目的純綷是鼓勵納稅人轉用 經登記的退休計劃而已。條例草案的條文形同罰則,與
以上例子不同。

8. 鮑文先生強調條例草案只是應付交通擠塞的多項措施 之一。這項建議在諮詢期內廣獲支持,故當局便草擬這 條法例。部分議員儘管並不懷疑條例草案的建議在諮詢 期內廣獲支持,但他們指出當時詳細的資料欠奉,再者, 當局進行公眾諮詢時並無特別徵詢有關專業團體的意見。 反之,條例草案委員會卻曾與稅務及會計專業團體會晤; 這些團體深入研究條例草案後,一致表示強烈反對。議 員認為當局應認真考慮各團體代表向條例草案委員會表
達的強烈反對意見。

9. 主席請議員表明他們對這條條例草案的立場。周梁淑 怡議員、李家祥議員及陳榮燦議員反對條例草案;單仲 偕議員及羅祥國議員亦分別代表民主黨及香港民主民生
協進會表示反對。

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使用稅)條 例草案及道路交通(修訂)(第3號)
條例草案

10. 鮑文先生解釋這兩條草案亦是遏止汽車增長的措施。 當局希望藉此獲得授權,在日後有需要時,便可迅速增 收每年牌照費及開徵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使用稅;若 屆時才進行立法程序,也許需時多月才能完成。他又強 調日後如需增收任何費用及開徵使用稅,仍需經立法局 議決通過。此外,費用的實質增長所帶來的額外收入會
撥入一個運輸基金內,其用途均與運輸事宜有關。

11. 議員擔心兩條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可能導致收 費激增。他們又關注到當局會長期使用財政政策來紓緩 交通擠塞,而非以此為短期解決辦法。部分議員認為發 展道路網及基建計劃是解決交通擠塞的唯一可行辦法, 他們對於當局未能從這方面著眼表示不滿。議員認為兩 條草案均超乎「用者自付」的原則,因為當局以紓緩交 通擠塞為理由,開徵隧道使用稅及增加每年牌照費。

12. 西區海底隧道(西隧)預計於一九九七年三月通車, 屆時可大大紓緩過海交通,因此議員更加懷疑是否有需 要提出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使用稅)條例草案。他們 要求當局承諾不在西隧通車前提高每年牌照費及開徵隧 道使用稅。鮑文先生表示,儘管當局並無具體計劃實施 兩條草案的條文,但亦不可能應議員的要求作出以上保
證。

13. 東隧的營辦商或許會因當局開徵使用稅,以致使用 東隧的車輛減少而向當局索取賠償;鄭先生並不排除這 個可能性。他舉海底隧道為例;多年前當局開徵隧道使 用稅,引致使用海底隧道的車輛數目驟降,結果當局向 海底隧道公司支付1,400萬元特惠金。他又補充,海底 隧道公司其後申請增加收費,但在仲裁中敗訴。議員認 為當年建議支付該筆特惠金是難以令人接受的,儘管該
建議當年經財務委員會通過。

14. 議員應主席所請表明立場,三名出席的議員(李家祥 議員、陳榮燦議員及羅祥國議員)表示對東區海底隧道行
車隧道(使用稅)條例草案持保留態度,其餘四位出席的
議員並不支持該條例草案。另外,所有出席的議員均反
對1995年道路交通(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黃偉賢議員
更特別指出,民主黨自始至終均不支持該條例草案。

當局總結發言

15. 鮑文先生感謝議員發表意見及表明他們對三條條例 草案所抱的立場。他表示既要處理交通擠塞問題,便得 採取某些措施,而立法局議員與當局通力合作,對於解 決這個問題,是非常重要的。他承認在這方面採取財政 政策是不受歡迎的,但他表示根據過往經驗,此舉是有 效的權宜之計。無論如何,當局會體察議員的態度及有 力的論點,再重新考慮其立場。

主席總結發言

16. 主席總結時指出,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成商議三條 條例草案的工作,並打算促請當局把三條草案全部撤回; 委員會會撰備報告,提交內務委員會省覽。

17. 主席得悉鮑文先生行將退休,離開公務員行列。他 感謝鮑文先生出席條例草案委員會最後一次會議,並祝 他日後事事順遂。鮑文先生亦回謝議員與他通力合作及 提供寶貴的意見。

18. 議事完畢,會議於五時五十五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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