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43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BC/22/95


死因裁判官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七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俊仁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行政署長
鄧國威先生
助理行政署長
余志穩先生
司法機構副政務長
胡寶珠小姐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 思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I. 議員內部討論

吳靄儀議員提到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會議紀要第4段 時指出,她並非要求當局規定死因裁判官須聯同陪審團 進行研訊,其要求大意為:在研訊是否須要設有陪審團 此問題上,公眾應獲得更佳的保障。她察悉此點後已獲 得澄清,而當局亦已將她的意見正確反映在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內。

2. 吳議員引述當局分別在七月十日及八月一日所作的回 覆時指出,該等函件講述研訊個案在英國會否獲得提供 法律援助時,有些說法自相矛盾。她會要求當局蒐集有 關英國及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法律援助計劃的詳細 資料。一俟議員收到該等補充資料(其中須包括連同原來 的的法律條文),便可將其與本港的條例作一比較。

3. 主席問及為研訊個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問題,應在此條 例草案中加以研究,還是結合《法律援助條例》來作考 慮,吳議員回應時表示,此事須視乎當局就英國及加拿 大情況所提供的補充資料而定,但她屬意對此條例草案 作出相應修正,是因為此事直接關乎死因裁判官,或會 對死因裁判法庭的程序有所影響。何敏嘉議員支持吳議 員的建議,理由是此舉較其他做法快捷。吳議員又認為, 現時處理此事較好,因為條例草案一經通過,公眾便可 清楚知道研訊個案會是否獲得法律援助。其他議員對此
亦表贊同。

4. 主席總結時指出,議員一致認為,當局應為研訊個案 提供法律援助,並應對此條例草案作出相有關的修正。

5. 何俊仁議員表示,他不滿意法律援助署代表在上次會 議上就研訊個案否獲得法律援助一事所作的答覆,何議 員並在席上提交法律援助署的一封函件,當中清楚顯示 當局不會為研訊個案提供法律援助。

6. 關於死因裁斷的定義問題,何俊仁議員舉出另一案件, 法庭在此案中作出「欠缺謹慎」的裁斷,但經司法審核 後,該裁斷被裁定為不恰當。對於有人建議當局印製單 張,解釋一些死因裁判官較常用的裁斷,使死者的親屬 更清楚了解有關定義,何議員表示支持。

7. 有關調查該等涉及警方的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吳議 員引述當局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發出的函件,指出當 局並無回答議員提出的任何問題,有關答覆無大作用。 吳議員表示,議員所要求的是死因裁判官如認為需要有 獨立的調查員,應獲得所需的權力及資源,何俊仁議員
同意吳議員所言。

8. 夏佳理議員問及死因裁判官如何決定哪些個案屬涉及 警方的案件。吳議員表示,按照慣例,如有人在受警方 看管時死亡,死因裁判官須考慮有否需要由獨立人員負 責進行調查。為此,當局可借調人員予死因裁判官,又 或死因裁判官可擁有本身的職員。如議員同意為保障公 眾利益,有需要給予死因裁判官所需的權力及資源,俾 能進行獨立調查,則條例草案委員會須深入研究死因裁 判官取得獨立調查員的方法及途徑。

9. 主席提醒議員,借調到死因裁判法庭辦事處的警務人 員仍須對警務處處長負責。因此,由該等人員調查涉及 警方的個案,不能視為由獨立人員進行調查工作。

10. 何敏嘉議員支持主席的觀點,並且補充,警務人員 知道借調一旦期滿,他們要重返警隊,面對同僚。因此, 他質疑該等調查的獨立性,並認為借調警務人員擔任調 查員的安排,不能解決問題。

11. 有關呈報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一事,主席告知議員, 其所屬選舉組別的選民同意對條例草案出修正案,規定 註冊醫生向死因裁判官報告死亡個案時,亦須同時向警 務處處長呈交報告。

II. 與當局舉行會議

12.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及二十四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
得確認通過。

為研訊個案提供法律援助

13. 吳靄儀議員要求當局就英國及加拿大的法律援助計劃 提供下述的詳盡資料,其中須包括原來的法律條文:

  1. 提供協助的計劃詳情為何;

  2. 有關的法律條文為何;

  3. 有關當局會在何種情況下及在甚麼階段提供
    協助;及

  4. 有關當局會提供何種意見或協助。

14. 余志穩先生解釋,根據英國及加拿大的初步回覆,研 訊個案不會獲得法律援助。當局其後再與英國及加拿大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聯絡,得悉該一般規則亦有例外情況, 但有關方面卻未有提供詳情。夏佳理議員提到不列顛哥 倫比亞省的計劃,指出雖然有關人士可能確是犯事的人, 但議員更關注的是受害人家屬能獲得甚麼協助。余志穩 先生應議員所請,向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及英國索取更多
資料。

15. 何俊仁議員指出,雖然法律援助署表示當局可根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9條提供協助,但據他的經驗,過 往不曾有研訊個案獲得法律協助。為支持其論點,何議 員提述法律援助署近期向申請人發出的一封典型函件(在 席上提交),該署在函中拒絕為申請人出席一次為期兩周 的研訊提供法律協助。他促請當局澄清有關情況,並確 實承認函件清楚顯示的一點,即當局根本不會引用該條
例第9條。

16. 余志穩先生表示,何議員所說基本上是對的,根據法 律援助署所提供的資料,過往數年只有兩宗案件獲提供 法律代表,代表當事人出席死因研訊。他答允與該署澄 清有關情況,然後向向議員報告。

17. 主席表示,議員一致認為當局應為死因研訊提供法律 援助,並希望先閱覽英國及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法律援助 計劃的原來條文,再決定應否在此條例草案中處理此事。

18. 鄧國威先生重申,如當事人獲發法律援助證書,當局 會為其出席死因研訊提供法律代表,又或如法律援助證書 的申請正在處理中,法律援助署可就有關的死因裁研訊考 慮提供法律協助,以助決定應否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據他了解,英國及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一般不會為研訊個案 提供法律援助,但如情況特殊,則會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 見及知識。如要為研訊個案提供法律協助,不但需要資源, 更須訂明在哪些情況才可提供法律協助。他表示,當局可 藉行政措施達此目的,無須透過立法。

19. 吳議員建議押後討論為研訊個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問題, 待取得英國及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所提供的資料後,才再 行商議。

20. 為節省書信往來的時間,夏佳理議員建議,議員如有 其他索取資料的要求,應直接告知秘書處,以便在未來 數天內轉達當局,主席支持此一提議。

標準化列表所載裁斷的定義

21. 何俊仁議員提述兩宗死因裁判法庭的個案,有關案件 其後須進行司法審覆核,結果原有裁斷被推翻。他認為, 倘若死因裁判官作出裁斷時可以犯錯,受害人的家屬肯 定會感到混淆。他歡迎當局印發單張,解釋一些較常見 的裁斷,並要求當局提供更詳盡的資料,說明裁斷的性 質、含義和有關影響,並強調市民提出民事訴訟的權利 將不會受到影響。他表示,倘若當局能盡快印發內容令 人滿意的單張,他不會堅持將裁斷的定義納入在條例草
案內。

22. 胡寶珠小姐指出,當局希望印製單張與通過條例草案 同步進行。她會就單張的內容諮詢死因裁判官,務求能 夠切合市民的需要。

對警方報告的死亡個案進行調查

23. 吳靄儀議員指出,當局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發出的 函件沒有任何新意見,而她亦不贊同當局所提出的結論, 即並無實質需要就此事在條例草案中訂定特別條文。吳 議員認為此舉有實質需要,值得議員關注,因為個案如 涉及明顯的利益衝突時,市民會對警方就個案所進行的
調查缺乏信心。

24. 何敏嘉議員同意當中存在利益衝突的問題。他指出, 如向警務處投訴警察課提出投訴,投訴人須出示證據, 但市民蒐集適當證據來證明投訴有理,並不容易。因此, 投訴警察課未能揮保障機制的功能。

25. 何俊仁議員指出問題關乎市民對警方的信心,並要求 當局在此方面作出改變。他強調,何敏嘉議員及其本人 在此事上決不會讓步。

26. 夏佳理議員指出,「利益衝突」此一概括陳述可予引 伸而適用於其他政府部門,當局應考慮成立獨立調查小 組此一建議是否切實可行,例如調查小組應向誰人報告 的問題。他請當局考慮議員在過往數次會議上商議有關 事宜的意見。夏佳理議員明白到議員不滿當局指警方表 現良好,而且訂及警方有內部措施,監察本身的調查工 作。他會認為有關事宜應從人們觀感、現實情況和做法 是否切實可行三個角度來作考慮。

27. 主席提醒當局,議員並非認為所有涉及警方的個案均 須由獨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而是認為死因裁判官在有 需要的情況下應有權委任警方以外的人士,協助其進行 調查並向其報告報。

28. 夏佳理議員認為部分在受警方看管時死亡的個案無需 由獨立小組進行調查,並舉出例子以說明其論點。

29. 吳議員表示無意懷疑警方的誠信,並同意夏佳理議員 的說法,認為並非所有在受警方看管時死亡的個案均須 由獨立小組進行調查。她解釋,死因裁判官在其認為適 合的情況下,應具有所需的權力及資源要求進行獨立調
查。

30. 鄧國威先生重申,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須受投訴警 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審查;遇有情況特殊的個案,總督 會同行政局或會委任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他提 醒議員,死因裁判法庭旨在找出死亡的原因,而非進行 刑事調查的工作,有關調查會由警方負責。此外,法例 規定警務人員須協助死因裁判官執行的職務。

31. 吳議員要求當局逐點述明現有的保障機制。

32. 鄧國威先生表示,假如甲警署發生在受警方看管時死 亡的個案,死因裁判官在接獲有關報告後,會要求警務 處處長提供調查員。一組不屬甲警署的警務人員會派往 協助死因裁判官進行調查,並提供其他所需的支援服務。 死因裁判官或會尋求其他協助,例如請政府化驗師提供
專家意見。

33. 夏佳理議員詢問現時是否備有常規,負責的警務人員 提供有關此類調查工作的指示。鄧國威先生答允就此事 向條例草案委員會匯報。

34. 夏佳理議員了解到調查工作一般旨在找出死因或達致 其他目的,例如斷定有關個案會是否涉及刑事罪行,他 詢問究竟是一組獨立的警務人員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 還是由各組不同的警務人員對同一案件進行不同目標的 調查。吳靄儀議員補充,議員討論此事的目的是要清楚 了解各項保障機制,以便逐一加以研究,並在可能情況 下提出改善的建議。

35. 余志穩先生應主席所請,答允邀請警方及保安科的代 表出席下次會議。他補充,警方會調查任何可疑的罪案, 包括在受警方看管時死亡的個案,而負責此類個案的警 方察小組,將不同於獲指派協助死因裁判官調查死因的 小組。如有警務人員涉嫌干犯罪行,警方會就此展開調 查。如有人在受警方看管時死亡,而此案懷疑由警務人 員所犯,警方亦會進行相應的調查。他亦指出,在調查 過程中有多項保障機制,而且迄今亦不曾發生問題。

36. 對於余志穩先生表示並無任何問題的說法,吳議員不 表同意,並請當局提供有關該等保障機制的文件,以便 議員可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當局答允以書面詳加闡釋。

條例草案附表1第2部

37. 主席表示其所屬選舉組別的選民贊成註冊醫生向死因 裁判官呈交報告時,須將報告副本同時送交警務處處長。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38. 吳靄儀議員提及載於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60號
文件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內新增的草案第12A條,
霍思先生就此解釋,有兩項條件必須符合,死因裁判官 方會遵從要求,提供證人陳述書等文件。

39. 夏佳理議員就同一事項詢問為何在研訊前須有此一舉, 霍思先生在回答時表示,現時法例已有條文對在研訊進 行期間及之後獲取證人陳述書及其他有關文件等作出規
定。

條例草案

40. 主席提述草案第3(2)條,並詢問當局會否考慮修改對 死因裁判官資歷的規定,以便為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作 準備。余志穩先生答稱,當局現正草擬一條有關司法資 歷的條例草案,該草案擬將適用於所有司法機構人員, 預料可在下個會期提交立法局審議。

41. 關於草案第6(2)條,主席詢問當局有否就「病理學家」 一詞訂定定義。霍思先生答稱該詞現時仍未有定義。主 席促請當局研究該詞的定義,並建議當局訂定有關定義 時,可參照在《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中界定精 神病學家一詞定義的做法。

42. 關於草案第10(1)條,主席引述該條「如死因裁判官根 據告發,信納......」一句,並詢問「告發」來自何人。霍 思先生表示,告發通常來自警務人員,但亦可來自任何人。

43. 鄧國威先生認為,法律援助的問題應超越此條例草案的 範圍來作出考慮,主席在回應時表示,需否對草案提出修 正,視乎當局進一步提供的法律援助資料而定。


*---不在本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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