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55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1/95/2


1996年房屋(修訂)
條例草案及
1996年房屋(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馮檢基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永達議員
    黃秉槐議員
    陳鑑林議員
    張炳良議員
    劉漢銓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劉慧卿議員
    陳婉嫻議員
    朱幼麟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房屋科

    房屋司
    黃星華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
    陳佩珊小姐

    房屋署

    副署長(行政)
    盧古嘉利女士

    會議事務秘書
    周炎林先生

列席秘書: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逐一研究1996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
例草案的條文

(立法局CB(1)344/96-97(02)號文件)

廖成利議員就條例草案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
已隨立法局CB(1)344/96-97(02)號文件發出,廖議員請議員
參閱該份擬稿,並對之作出以下修改:

  1. 第3條(a)段下的(a)、(b)及(c)分段的編號應分
    別以(i)、(ii)及(iii)取代;

  2. 第(iii)(i)段應為‘in paragraph (a), by deleting
    “subsection (2)(a) or (b)” and substituting
    “subsection 2(c) or (d)”; and....’(刪除(a)
    段「第(2)(a)或(b)款」而代以「第2(c)或(d)
    款」;及……);

  3. 第(iii)(ii)段應為‘in paragraph (b), by deleting
    “subsection 2(c)” and substituting “subsection
    2(e)”.’(刪除(b)段「第2(c)款」而代以「第
    2(e)款」);

  4. 第5條的首句應為“by deleting paragraphs (b)
    and (d) and substituting.....”(刪除第(b)及(d)段
    而代以……);及

  5. 應刪除條例草案第3(d)條,作為相應修訂。

2.議員隨即繼續逐一研究該條例草案及其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的條文。

草案第3條--房屋委員會的設立及組織

擬議條文第3(2)條

3.盧古嘉利女士要求廖議員澄清下列事項的理據:根據擬
議條文第3(2)(c)條,委任不超過六名及不少於兩名立法局
議員加入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委會」);房委會委員
中區議員所佔的比例偏高;以及條例草案並未包括市政局
及區域市政局的成員。

4.廖議員表示,有關獲委任加入房委會的立法局議員數目
,是根據過往趨勢訂定,目的是令總督可靈活行事。他強
調由於區議員對其所屬區域內和房屋有關的事務有所認識
,兼且具備代表性,故在房委會委員中加入區議員是恰當
之擧。廖議員補充,房委會委員中並不包括市政局及區域
市政局成員的決定,是避免區議會與兩個市政局的人選可
能出現重覆的情況。此外,兩個市政局的工作著重於文娛
康樂事宜,而非房屋事務。

5.盧古嘉利女士認為該等建議旨在對總督的委任權力造成
束縛,因此並不可取。黃星華先生重申,讓代議政制三層
議會成員加入房委會的建議,會損害及混淆行政和立法機
關各自擔當的獨立角色。在該等建議所訂明的情況下,將
由同一群人決定和監察房委會的政策。他強調房委會委員
應以個人身分獲委任,而不應理會其是否代議政制三層議
會的成員。

擬議條文第3(3)條

6.廖議員解釋,鑑於在過往會議上所作的討論,他已提出
建議,恢復由總督委任人選擔任房委會主席及副主席此兩
個重要職位。然而,他強調只有按擬議條文第3(2)(c)至(e)
條委任的人選,才有資格獲委任為主席;至於副主席的委
任人選,則必須是按照擬議條文第3(2)條獲得委任的人士。
黃先生對為保留該兩個職位的現行委任制度而作出的修正
表示欣賞。

擬議條文第3(4)條

7.廖議員解釋,由於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中已刪除由立
法局提名的機制,他會對擬議條文第3(4)(a)條作出相應的
修改。黃先生認為擬議的修改屬技術事項,並不影響當局
反對條例草案及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立場。

擬議條文第3(6)條

8.廖議員解釋,擬議條文第3(6)條旨在把房委會的會議法定
人數訂定於其成員數目三分之一的合理水平。然而,他對
此事持開放的態度,如有需要,他並不反對更改該數目。
議員對此項擬議條文並無提出任何特別意見。

草案第4條--終止現時所有委任安排

9.廖議員回應主席時證實,所有現任房委會委員,包括主
席及副主席在內,其委任安排原則上均會在條例草案生效
當日終止,不過當局可按照擬議條文第3(2)(e)條重新委任
有關的委員。黃先生表示當局對於該項建議為現任房委會
委員帶來的影響雖表關注,但該條例草案一旦獲通過成為
法例,當局仍須按照其規定行事。

10.至於房委會委員的委任期,廖議員解釋,按照擬議條文
第3(2)(e)條委任的委員,其任期將固定為兩年。除此以外,
身兼代議政制三層議會成員身分的其他房委會委員,其委
任安排將維持有效,直至他們不再擔任三層議會成員為止
。擧例而言,一名區議員在正常情況下,可在其擔任區議
員的四年任期內,連續兩屆擔任房委會委員一職。倘遇有
該名區議員的任期屆滿或提出辭職此等情況,以致其辭任
房委會委員,則會要求有關的區議會提名另一成員,以填
補該空缺。

11.周梁淑怡議員對該建議表示保留。她認為任期不一致的
情況會造成混亂,而且讓房委會的委員組合受制於立法局
及區議會選擧,亦非可取的做法。周梁淑怡議員指出,房
委會委員委任期同日開始生效的建議,亦有別於現行的交
替委任制度。按照該制度,房委會委員的委任工作將分兩
批進行,以便保留具備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委員,此項安排
對於確保房委會得以持續運作實至為重要。她提出警告,
指房委會的委員組合如經常改變,將會削弱其作為當局轄
下行政機構的運作效率。陳鑑林議員與張炳良議員認為應
為所有房委會委員設立固定的任期,以消除可能出現的含
糊之處。議員對擬議條文第4(a)及(b)條可能導致的混亂情
況感到憂慮,並對有需要保留現行的交替委任制度,以確
保房委會得以持續運作一事表示關注。黃先生對此亦有同
感,並重申當局仍然反對在房委會委員中加入代議政制三
層議會的成員。

12.廖議員認為按照擬議條文第3(2)(e)條委任的委員,極可
能會再獲其所屬區議會再度提名加入房委會,故有關房委
會委員組合經常改變的憂慮並不成立。他補充,即使在房
委會委員全屬新任委員的極端情況下,房委會的運作效率
應不會受到損害,因為委任人選是否勝任該職,較房委會
持續運作一事實較為重要。此外,在其他法定機構如醫院
管理局,交替委任制度並不常用。至於是否訂有任何措施
以應付各種變化,例如分區數目有所減少,以致區議會的
代表人數受到影響的問題,廖議員表示其中一個可行方法
是訂立附屬法例,增加來自其他類別的委任人選數目。廖
議員補充,他願意因應是次會議所作討論提出另一項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將房委會委員的任期統一為兩年的固
定任期。此外,他亦會考慮讓身兼區議員一職的房委會委
員在停止擔任前一職位後,繼續留任房委會委員,並讓區
議會每兩年作出一次提名。

13.周梁淑怡議員認為讓區議員在其任期屆滿後留任房委會
委員的建議,實有違擬議條文第4(a)條的精神。張議員對
於該項建議會令區議會失去作出提名的機會一事亦表關注
。他認為或需在條例草案加入附加條文,清楚訂明區議會
向當局呈交提名人選後,可對有關名單作出修改。主席表
示如將擬議條文第3(2)(d)條修正為“a person nominated by
each District Board”(由每個區議會提名一位人士),便可解
決議員的關注事項。廖議員答允在修改其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擬稿時,考慮議員的意見。

14.廖議員要求當局澄清訂有何種措施,處理因身兼代議政
制三層議會成員身分的房委會委員的任期屆滿,以致出現
房委會委員空缺的情況。黃先生表示在現行委任制度下,
根本不會出現上述情況,因為現時的房委會委員是以個人
身分獲得委任,而並非因為其屬代議政制三層議會的成員
。主席並不信納當局的回覆,因為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
(1)1633號文件附錄V的附件中,亦有按房委會委員的代議
政制三層議會成員身分分類臚列其背景。此外,在當局向
新聞界和公眾人士作出的回覆當中,亦有分類臚列該等委
員所擔當的職位,以說明房委會的代表性。黃先生強調,
在上述參考文件分類臚列委員背景之擧,是按議員的要求
而作出的,且委任三層議會成員擔任房委會委員純屬巧合
事故。他補充,鑑於當局是按照有關人士的個人長處,委
任社會各階層人士擔任房委會委員,故房委會委員應具備
足夠的代表性。假設身兼代議政制三層議會成員的房委會
委員能代表其所屬議會的利益,實非正確之擧。

15.周梁淑怡議員不滿當局再三拒絕在《房屋條例》內加入
委任代議政制三層議會成員的條文,因為當局一向致力推
動代議政制,而且在房委會成立之初,巿政局議員曾獲委
任為該會的當然委員。她強調委任三層議會成員加入房委
會,可確保房委會的均衡架構及公信力。她批評當局在此
事上過於強硬,其立場亦不能切合現今的社會狀況。黃先
生仍然堅持委任代議政制三層議會成員加入房委會之擧,
會混淆行政及立法機關的角色。

草案第5條--區議會的職能

16.議員對此項條文並無提出任何特別的意見。

II.周梁淑怡議員就1996年房屋(修訂)條
例草案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擬稿

(立法局CB(1)344/96-97(01)號文件)

17.周梁淑怡議員就其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下
列修改:

--擬議條文第2(2)(b)條應為“such number of public
officers, not exceeding 3, as the Governor may
appoint; and”(由總督委任的某一數目的公職人
員,其人數不得超得三名;及);

--擬議條文第2(2)(c)條應為“such number of other
persons, as the Governor may appoint by notice in
the Gazette...”(總督藉憲報公告委任的某一數目
的其他人士...);及

--擬議條文第2(3)(a)條應為“one of the persons
appointed under subsection (2)(c) and (d) as the
Chairman of the Authority; and....”(根據第(2)(c)
及(d)款委任的其中一名人士擔當委員會的主席
;及...)。

草案第2條--房屋委員會的設立及組織

擬議條文第2(2)條

18.周梁淑怡議員解釋,擬議條文第2(2)(c)(i)(c)條的“and”
(及)字應以“or”(或)一字取代,但她對於擬議條文第2(2)
(c)(i)(d)條中另一“and”字應否由“or”取代,則持開放
的態度。該等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目的是盡量增加房
委會委員人選的選擇。

19.張炳良議員憂慮如刪除第2(2)(c)(i)(d)條的“and”字,
總督在委任房委會委員時將不會包括代議政制三層議會的
成員。助理法律顧問亦表示,倘以“or”取代“and”字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與條例草案將達致相若的效果
。為了更充分反映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目的,助理
法律顧問建議保留第(d)段的“and”字,並將擬議條文
第2(2)(c)(ii)條的段落編號修改為2(2)(d)。周梁淑怡議員察
悉助理法律顧問的建議,並答允作出相應的修改。

20.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她不會建議更改房委會委員的數目,
並認為現時的32名委員之數,對一個行政機構而言實嫌過
多。黃先生同意有需要盡量將委員數目維持於最低水平,
以便作出有效的管制。然而,鑑於房委會的工作日趨繁複
,工作量亦日漸增多,房委會的委員數目已於最近按房委
會主席及房屋署的要求予以增加。盧古嘉利女士補充,在
32名房委會委員中,有四名委員為公職人員,28名委員則
屬非公職人員。按照現時的房委會常規,除投訴小組委員
會外,房委會轄下所有小組委員會會議的會議法定人數須
包括最少兩名房委會委員。鑑於在房委會轄下的小組委員
會中,共有八個常務小組委員會及一個負責九龍城寨清拆
事宜的專責小組委員會,現時的房委會委員數目應屬合理

擬議條文第2(3)條

21.周梁淑怡議員解釋,由於房委會屬行政架構的一部分,
讓當局在委任房委會主席及副主席此兩個重要職位的人選
方面擁有酌情決定權,亦屬合理的安排。然而,當局亦有
需要提高委任制度的透明度及公開程度,為達到此目的,
她在擬議條文第2(3)條加入諮詢機制。周梁淑怡議員補充
,她準備就草案第2條及第3條分別提交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以便議員可選擇支持其中一項修正案。

22.張議員認為有需要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中清楚訂明
進行諮詢工作的方式,以消除可能出現的含糊之處。周梁
淑怡議員表示可參考《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的類似
條文,該等條文已明確訂定就委任事宜進行的諮詢工作。
助理法律顧問補充,根據該條例第3(1A)條,總督須就委
任大律師和律師加入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一事,諮詢香港
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及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助理法律顧
問應議員所請,答允查詢總督實際上如何進行此等諮詢工
作。

(會後補註:助理法律顧問的函件已連同行政署長及兩位法
律界人士的覆函,隨立法局CB(1)44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參閱。)

23.黃先生表示諮詢程序只適用於專業團體,他更反對為房
委會引入此種機制,並提出警告,指此擧會為其他法定及
諮詢機構立下先例。

III其他事項

24.廖議員認為《房屋條例》中大部分條文和房委會的設立
有關,並要求當局澄清該條例應否一如《香港大學條例》
及《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處理方法,易名為房屋委員會
條例。黃先生回覆時表示,《房屋條例》為關乎房屋事務
的本地法例提供了基本的結構,房委會、其他委員會及委
員團均屬該條例的組成部分。由當局為該條例現時涵蓋的
各個不同團體制定個別法例,實非恰當之擧。他又認為把
《房屋條例》與議員提述的以上各條條例作出直接的比較
,亦是有欠妥當的做法,因後者不會對社會整體構成影響

25.陳鑑林議員要求有關的三位議員澄清他們對條例草案及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立場。周梁淑怡議員代表自由黨
表示,該黨將支持她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廖議
員對兩條條例草案及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均表支持,但
他要求李議員闡明可採取何種方法,解決行政與立法機關
在協商委任人選名單方面出現的僵局。李議員表示民主黨
內部仍未就條例草案及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決定。
至於解決行政與立法機關之間的僵局的機制,李議員表示
他不準備在其條例草案內訂立任何處理此種情況的機制,
因為他深信可以非正式政治的方式解決此種僵持不下的情
況。然而,他答允在作出最後決定前,徵詢曾就此事表示
關注的議員的意見。李議員補充,他將會就房委會委員數
目,對其條例草案提出唯一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至於其他重要事項,則不會作出任何修改。

26.至於當局的立場,黃先生重申,當局強烈反對該兩條條
例草案及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尤其是讓代議政制
三層議會成員加入房委會,以及以選擧方式選出該會主席
及副主席的規定。黃先生回答一項相關問題時表示,他認
為當局無須再以書面述明其立場,因為會議紀要內已記錄
了當局的看法。黃先生詢問倘當局願意給予行政上的承諾
,在委任房委會委員時考慮代議政制三層議會的成員,有
關的議員會否考慮撤回條例草案及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李議員及廖議員對此均給予否定的答覆。

27.在結束討論前,議員同意給予有關的議員兩個星期時間
,讓他們將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送交條例草案委員
會委員審閱。認為有需要再次召開會議的議員,亦可在該
段時間內通知立法局秘書處。如屆時未有接獲任何要求,
即可擬寫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供內務委員會審閱。

28.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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