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202/96-97號文件
檔 號: CB1/BC/35/95/2

1996年公司(修訂)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主席)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
    李家祥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 議員進行討論

主席表示,是次會議的目的是讓議員討論截至目前為止 收到的意見書及政府當局為此作出的覆文。議員同意以 政府當局擬備的〈各有關組織對1996年公司(修訂)條例 草案的主要意見及政府回應概覽〉(以下簡稱「該份概 覽」)為討論基礎,該份概覽已隨立法局CB(1)42/96-97(01)
號文件送交議員。

2. 主席要求秘書查證政府當局擬備的概覽是否已包括收
到的意見書的所有重點。

(會後補註: 經查證後,立法局秘書處已確定該份概 覽已包括截至會議當日所收到的意見書 內有關放寬對格式的管制及廢除越權原
則的所有重點。)

放寬對格式的管制

3. 議員察悉,提交意見書的各有關組織主要關注草案第 4條及31條(賦權公司註冊處處長(以下簡稱「處長」)指 明格式,以達致該條例的任何目的)會使處長於要求公司 提供額外資料方面,獲得過大的酌情決定權。

4. 議員同意,為配合社會不斷進步的需求,當局應賦予 處長酌情決定權,修訂所採用表格的格式。他們察悉政 府當局的回應,即處長指明格式的權力受該條例的目的 及處長的職能所規限。然而,處長獲授予的酌情決定權 應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何就限制設定底線正是問題所在。

5. 議員認為原則上可接納香港銀行公會提出的修訂,即 處長的權力限制在格式的形式方面,而不是格式的內容。 然而,議員認為將處長修訂格式的權力局限於形式方面 會過於規限,因為修訂格式的形式只涉及修訂表格的設
計。

6. 為了在賦予處長修訂格式的酌情決定權及適當地制衡 處長的權力兩者之間取得平衡,議員同意處長修訂表格 的權力應只限於格式方面,而不是表格的實質內容。
「只限於格式方面,而不是實際內容」 ("form but not
substance")的涵蓋範圍較「只限於格式形式方面,而不是
實際內容」("format but not the substance")廣泛。此外,現
時亦有已確立的案例區別格式及實際內容。議員同意提 出此項建議供政府當局考慮。

廢除越權原則

第5A條

7. 議員察悉香港會計師公會(以下簡稱「會計師公會」) 的意見。會計師公會特別指出將法律實體與有生命的 個體放在同等位置的困難,會計師公會亦質疑是否需 要賦予公司權利及特權。然而,經政府當局澄清加拿 大及新西蘭制定類似的法例時亦出現相同的條文,即 賦予公司權利及特權,然而有關條文在該等國家並無 引起任何困難後,議員對第5A條並無異議。

第5B條

8. 主席請議員注意政府當局就第5B(1)(a)條提出的擬議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內容如下:-

    「凡任何公司的章程大綱述明公司的宗旨, 而該章程大綱限制該公司或沒有授權該公司 經營某些業務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則該公 司不得經營該等業務或作出該等其他作為。」

主席表示仍然關注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條文採用 雙重否定句式的情況。為安全起見,公司將會繼續嘗試 在宗旨條款內詳盡無遺地列出有關宗旨,以免觸犯「公 司的章程大綱並無授權(該公司)經營(某些業務)」的條文。

9. 議員關注當前的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見上文第 8段)在草擬方面有歧義,其意思可能會有不同的詮釋。 有關條文可解釋為:倘公司的章程大綱並無宗旨條款, 該公司的法律身分將不會受到限制。另一種解釋則為: 倘並無宗旨條款,有關公司將觸犯第5B(1)(a)條(即不得
經營其章程大綱並無授權其經營的業務),因為章程大綱 並無特別授權該公司經營任何業務。

10. 議員表示,廢除越權原則的建議對香港的影響十分 廣泛,因為有關建議將影響現有的公司及在條例草案制 定為法例後成立的公司。其影響範圍包括商業公司及非 牟利組織。擬議法例應充分照顧在不同環境下不同類型
的組織的需要。

11. 議員同意律師會的建議(即修訂第5B(1)條,清楚註 明任何公司的章程大綱如已載述該公司的宗旨,則該公 司只許經營章程大綱授權的業務及作出章程大綱授權的 作為)可解決有利益關係的各方提出的問題,詳情如下:

── 首先,倘於經修正的條例草案通過後才成 立的公司並無載述其宗旨,第5B(1)條的限 制將不適用。

── 第二,現有的公司,由於全部均有在其章 程大綱載述其宗旨,倘更改其宗旨條款, 在其後加上若干條文以達致第5A(1)條建 議的目的,例如「及經營所有業務及具有 自然人的身分及及自然人的權利、權力及 特權。」,則仍可利用建議的條文。

── 第三,倘有需要載述對公司的若干限制, 例如涉及非牟利組織的個案,則該公司的 章程大綱應載述其宗旨條款,採用類似 「及經營所有業務及具有自然人的身分以 及自然人的權利、權力及特權,除下列權
力不應行使外......」的字句。

議員同意提出上述建議供政府當局考慮。

12. 助理法律顧問2察悉,政府當局提供的加拿大有關 法例摘錄自《商業法團法令》,而澳洲及新西蘭的法例 摘錄並無明顯指出非牟利組織亦包括在內。議員同意要
求政府當局提供下列資料:

  1. 該等國家的法例如何處理關於非牟利組織的
    條文?及

  2. 該等國家是否另有法例規管非牟利組織?

第5C條

13.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就實際知悉與實際知情的區別而 擬備的法律註釋。然而,究竟一間公司與實際知悉該公 司違反第5B(1)條的人士簽訂的合約屬無效或某方面可 使其無效的問題仍未解決。政府當局的回應,即在此種 情況下有關合約「很可能受到質疑」,頗為含糊。

14. 議員同意應要求政府當局澄清究竟一間公司與實際 知悉該公司違反第5B(1)條的人士簽訂的合約屬無效或 某方面可使其無效。倘某方面可使合約無效,究竟誰人 可使其無效?倘有關交易屬無效,誰人應對損失負責, 是董事、股東,抑或有關的第三者?

15. 議員指出,已廢除越權原則的其他英聯邦國家在實 施有關條文方面的經驗應對香港有所裨益。議員同意政 府當局應擬備一份摘要,說明其他英聯邦國家處理廢除 越權原則的方式,以及截至目前在此方面已確立的先例
及判例的法律詮釋。

III. 下次會議日期

16. 議員同意待政府當局於三個星期內提交進一步資料 /澄清文件後才決定下次會議日期。議員同意下次會議 仍應由議員進行討論。

17. 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五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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