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1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5/95

1996年公司(修訂)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黃震遐議員
    李家祥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鄭明訓議員
    劉漢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財經事務司
戴尚文先生
助理財經事務司
陳煥兒小姐
副首席檢察官
狄靳詩雅先生
破產管理署助理署長
寶樂賢先生
副民事檢察專員
艾麟先生
公司註冊處律師
白德先生
公司註冊處助理首席律師
何珊珍女士
公司註冊處業務經理
高理達先生

列席職員:

總主任(1)4
陳慶菱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1)6
薛鳳鳴小姐



選舉主席

劉健儀議員獲選為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

討論

2. 政府當局根據有關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向議員簡
述1996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該條例草案」)
所載述的目的及立法建議。

3. 關於就「越權」及「法律構定知悉」原則的法例修訂
諮詢專業團體及行業團體一事,政府當局指出,大部分
回應者均支持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 員會」)建議取消上述兩項原則的方案,而兩名回應者認 為根據英國有關的法令作有限度的更改較為可取。主席 曾問及該兩名回應者,艾麟先生在回應時指出,香港中 華廠商聯合會對英國或常務委員會的方案並無特別取向。 該會認為在過渡期間,不宜在法例上作出敏感的更改。 另一回應者香港律師會則認為英國的方案較為可取,因 該會認為香港的法律界人士較熟識英國的公司法。

4. 關於放寬現行《公司條例》附表5所載法定格式的建 議,議員詢問其他政府部門是否有類似的安排。白德先
生回應時指出,目前大部分土地註冊處的表格均於《土 地註冊條例》內訂明,土地註冊處處長只獲授權訂定小 部分註冊處表格的格式。他亦指出,其他若干部門,如 差餉物業估價署,亦獲授權訂明其部門使用的表格。議 員問及其他國家在此方面的慣例,白德先生回應時指出, 在加拿大及澳洲,當地的公司註冊處或相若機構的表格 格式均已在法例內訂明。戴尚文先生回應主席時答應提 供多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澳洲)就放寬其公司表格
格式所持立場的資料。

5. 有關將破產管理署處理無力償債個案的工作外判予私 營機構處理一事,寶樂賢先生及戴尚文先生指出,破產 管理署自五月起已有一套為行政方便而設的外判制度, 處理可變現資產淨值逾20萬元的個案。根據現行規定, 在清盤令發出後,即使已委任私營機構為臨時清盤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仍須在若干階段參與有關無力償債的法 律程序。第194條的擬議修訂,在一定程度上會有助改 善此種情況。然而,不論是否會進行該等修訂,現行的 外判制度仍會繼續運作;因該制度並不受擬議修訂所影
響。

6. 主席問及當局會否制定指引,以確保承接破產管理署 外判的無力償債個案的私人執業者能夠勝任,戴尚文先 生回應時指出,該署已成立一個「執行委員會」,其委 員包括數量有限的會計師事務所。該等事務所均為香港 會計師公會的成員及由具處理無力償債個案經驗的執業 會計師組成。該署根據有關人士處理無力償債個案的經 驗及專業知識,選出合資格的公司。

7. 關於該條例草案的立法程序的時間限制,戴尚文先生 表示,政府當局希望該條例草案能盡早獲得通過成為法 例,若能在一九九六年底前通過則更為理想。

8. 李家祥議員告知與會者,香港會計師公會正擬備有關 該條例草案的意見書。

下次會議日期及時間

9.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舉行
下次會議。條例草案委員會將邀請下列團體出席會議,
發表他們對該條例草案的意見:

  1. 香港銀行公會;

  2. 計盈行;

  3. 香港會計師公會;

  4.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及

  5. 香港律師會。

1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五時三十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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