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94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36/95


獸醫註冊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羅致光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梁智鴻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國謙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經濟司
莊誠先生
漁農處
助理處長(農業及監理)
廖季堅先生
漁農處
高級獸醫官
鮑志輝醫生
律政署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麥達輝先生

應邀列席者 :

香港獸醫學會

主席
周百恩先生
秘書
湛棟樑先生

中國(香港)獸醫學會

副會長
鄭柏強先生
秘書
周嘉慧女士
秘書
廖漢財先生
秘書
李恆年先生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

副執行總監
施美娜女士

香港賽馬會

首席獸醫
屈健仕醫生
獸醫
陳偉謙醫生

消費者委員會

投訴及諮詢部主任
陳永佳先生

綠十字寵物診所

獸醫
賀東尼醫生

香港海洋公園

首席獸醫
木下禮美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署理高級主任(1)6
余天寶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660/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代表團討論

香港獸醫學會

(立法局CB(1)1680/96-97(01)號文件)

2. 湛棟樑先生根據其意見書所載的資料,介紹香港獸醫
學會的意見。

3. 香港獸醫學會支持成立獸醫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 局」),因為現行法例並無就維持及監管在香港執業的獸 醫的資格作出規定。將該條例草案制定為法例,能照顧 動物的福利,以及保障獸醫專業及消費者的權益。該會 相信管理局會以開明、透明及公開的方式處理資格方面 的問題。該會建議,管理局內的獸醫應持有國際認可的 學位。此外,該條例草案制定為法例與管理局開始為獸 醫註冊的期間,不能出現獸醫服務間斷的真空期,此點 十分重要。在此方面,該會要求政府當局就過渡期制定
條文。

中國(香港)獸醫學會

(立法局CB(1)1680/96-97(02)號文件)

4. 中國(香港)獸醫學會(以下簡稱「中國獸醫學會」)的代 表根據其意見書所載的資料,介紹該會其意見。

5. 中國獸醫學會支持制定該條例草案,以及成立管理局。 該會建議,並非皇家獸醫學院(以下簡稱「獸醫學院」) 會員的執業獸醫,亦應獲考慮註冊成為註冊獸醫。此外, 管理局內持有由英聯邦大學頒授的獸醫學位的獸醫代表 人數,應與持有非英聯邦大學所頒授的類似學位的獸醫 代表人數相同。據中國獸醫學會觀察所得,從海外聘請 的獸醫的流失率十分高。在此情況下,該會建議推行獸 醫本地化計劃,以保障身為香港永久居民的獸醫的權利。

6. 中國獸醫學會請議員注意草案第16(1)(b)條。該會認為 該項條文有誤導成分,因為該項條文暗示,在該條例草 案制定為法例後,身為獸醫學院會員的獸醫將享有特權, 可在無須經過註冊程序的情況下為動物施手術或提供獸 醫服務。中國獸醫學會亦建議刪除草案第16(2)條,因為 該項條文似乎為來自若干國家的獸醫提供豁免,使他們 或可無須通過有關考試及評核而獲准在香港執業。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

(立法局CB(1)1680/96-97(03)號文件)

7. 施美娜女士根據香港愛護動物協會(以下簡稱「愛護 動物協會」)提交的意見書所載的資料,介紹該會的意
見。

8. 愛護動物協會支持該條例草案,因為對於規管及監 管香港獸醫在醫療及手術方面的行為,該條例草案是 必要的。有關法例不單可以確保獸醫的專業標準得以 保持,更有助該等標準得以提高。雖然當局應准許持 有中國及台灣的大學所頒授的獸醫學位的人士成為執 業獸醫,愛護動物協會認為管理局的成員不應包括並 不符合資格標準的獸醫,而該項資格標準應最少等同
國際認可的標準。

香港賽馬會

(立法局CB(1)1680/96-97(04)號文件)

9. 屈健仕醫生向議員介紹香港賽馬會(以下簡稱「賽馬
會」)的意見。

10. 賽馬會支持該條例草案,並希望該條例草案能夠早 日制定成為法例,確保香港獸醫服務的水準得以適當的 維持。關於管理局的組成,賽馬會期望該六名獸醫成員 均持有學位,而其標準應等同獸醫學院會員資格的認可 學位。此項資格是目前在賽馬會提供醫療及手術服務的
獸醫的最低要求。

消費者委員會

立法局CB(1)1680/96-97(05)號文件)

11. 陳永佳先生根據其意見書所載的資料,介紹消費者 委員會(以下簡稱「消委會」)的意見。

12. 消委會建議增加管理局的成員人數,代表公眾利益 的獨立個別人士應佔成員人數最少三分之一。陳先生 亦認為,政府當局應澄清草案第24(3)條,說明註冊獸 醫可否同一時間在多於一個地點經營獸醫業務或提供 獸醫服務,而該等業務或服務是在其督導下進行者。

綠十字寵物診所

(立法局CB(1)1680/96-97(07)號文件)

13. 賀東尼醫生向議員介紹綠十字寵物診所(以下簡稱 「該診所」)的意見。該診所與獸醫學會及愛護動物協 會持相同意見,認為擬議法例可保持已註冊在香港執業 的獸醫的資格及標準。該診所贊同獸醫學會的論點,指 出在條例草案制定為法例與管理局開始為獸醫註冊的期 間,不應出現獸醫服務間斷的真空期。該診所認為當局 應盡快通過條例草案,不應再作拖延。該診所相信管理 局會就香港註冊獸醫的專業操守及紀律問題向政府作出
適當的建議。

海洋公園

(立法局CB(1)1680/96-97(10)號文件)

14. 木下禮美女士根據海洋公園提交的意見書,介紹海
洋公園的意見。

15. 海洋公園支持該條例草案,因為該條例草案可確保 香港獸醫的醫療及手術服務保持高水準。木下女士指出, 草案第3條並無載明該六名獲委任為管理局成員的獸醫
應否為「註冊獸醫」。

I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局CB(1)1689/96-97號文件)

16. 應主席的邀請,首席助理經濟司根據資料文件所載 的資料,闡述政府當局對各代表團的意見書作出的回應。

獸醫管理局的組成

17. 部分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中國獸醫學會關於 委派相同人數的英聯邦及非英聯邦獸醫進入管理局的建 議。首席助理經濟司回應時表示,根據草案第3(2)(c)條, 管理局的成員應包括六名由經濟司委任的獸醫。當局在 委任管理局的成員時會根據某人曾接受的專業訓練、具 備的實際經驗及個人地位評定他是否合適的人選,而不 會參考例如是否獸醫學院會員等特別資格。當局並無預 先釐定業內某組別在管理局中所佔的比例。

18.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擬規定該六名獲委任進入管理 局的成員在實施註冊程序後必須為「註冊獸醫」。為了 與其他專業的註冊條例保持一致,他們建議開始時在條 例草案中加入一項條文,就此事作出明確的規定。政府 當局答應考慮有關建議。

19. 莫應帆議員與消委會持相同意見,認為應增加獸醫 管理局的成員人數,使代表公眾利益的獨立個別人士佔 成員人數最少三分之一。主席建議,管理局內三名業外 成員中,其中一名應是醫生或藥劑師,另外兩名應是獸 醫服務的使用者或消費者。此項規定可確保獸醫服務的 使用者能在管理局內發表意見。他指出,管理局的成員 需有20%為業外成員的規定,與其他專業的註冊條例的 類似規定一致。議員支持主席的建議,並要求政府當局 檢討該項條文。首席助理經濟司表示,應由經濟司就此 方面靈活處理釐定成員比例的事宜。然而,政府當局答
應檢討此事。

成為註冊獸醫的註冊資格

20. 議員贊同中國獸醫學會的意見,認為經濟司應考慮 委任持有非英聯邦大學頒授的獸醫學士學位的人士進入 管理局。此外,香港現時只承認獸醫學院會員為合資格 的獸醫,然而有關會員享有的該項特權不應予以延續。 首席助理經濟司回應謂,釐定獲認可的資格標準、確定 能符合此項標準的資格、決定及訂明持有世界各地不同 資格的人士如何可以獲得承認等工作是管理局的職責。 他補充,所有有關各方提交的意見書均會轉交管理局考 慮。他有信心管理局會以開明、透明、公平及一視同仁 的方式處理資格方面的問題。

21. 主席詢問,當局曾諮詢的機構是否已就成為註冊獸 醫的註冊資格標準達致共識,以及政府可否在條例草案 內指明有關詳情。首席助理經濟司答稱,當局曾諮詢的 各個機構並無達致共識。身為獸醫學院會員的獸醫支持 成立管理局,並贊成在維持高水平的服務的情況下,實 施開放式註冊制度。他重申,獲授權釐定註冊的資格標 準的機構是管理局,而不是政府。

22. 議員認為難以商議此一問題,因為條例草案並無指明 執業獸醫的資格。當局亦未能說服議員,認可的資格標 準將會根據執業獸醫及公眾人士的最佳利益釐定。在此 方面,他們認為,持不同意見的人士在管理局內的代表 人數應該取得平衡,使整個獸醫專業均可發表意見,並 讓獸醫服務使用者發表重要的意見。他們亦認為,管理 局應預先決定就註冊的目的而言哪些資格可獲接受,以 及要求政府當局檢討此事。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就議員的建議作出的回應, 連同業經修改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已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發
出的CB(1)1707/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其他問題

23. 關於中國獸醫學會建議加入「管理局只為香港合法 居民註冊」的條文,漁農處助理處長(農業及監理)表示, 根據條例草案的條文,當局只會根據獸醫的專業標準考 慮其註冊,而不會考慮其在香港居留的身分。他表示, 其他國家類似的法例並無定立該項條文。首席助理經濟 司表示,上述建議有違該條例草案廢除現行法例施加的
限制的目的。

24. 議員察悉資料文件所載關於政府當局就草案第2、16、 17、18、24及29條作出的解釋,對該等條文再無進一步 的意見。他們亦察悉對《抗生素條例》及《輻射條例》 的相應修訂業經修改後的文本,但並無提出反對。

IV. 下次會議日期

25. 議員同意原定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八時 三十分擧行的下次會議改於六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擧
行。

(會後補註: 由於擬更改的時段與其他會議撞期,經 主席同意,更改會議安排的決定已予取
消。)

26.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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