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94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36/95


獸醫註冊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羅致光議員(主席)
    黃震遐議員
    葉國謙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經濟司
莊誠先生
漁農處
助理處長(農業及監理)
廖季堅先生
漁農處
高級獸醫官
鮑志輝醫生
律政署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麥達輝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署理高級主任(1)6
余天寶女士



I. 議員內部討論

關於獸醫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的組成,議員認 為,均衡的代表性可使管理局能取得整個獸醫專業對獸 醫資格標準的不同意見。管理局在考慮非英國皇家獸醫 學院(以下簡稱「獸醫學院」)會員提出的註冊申請時, 應採取開明的態度,避免出現歧視的情況,以及使合資 格的非獸醫學院會員可以執業。他們同意該六名獲委任 進入管理局的獸醫應包括不少於三名符合資格的非英聯 邦獸醫,以維持一個公平及有公信力的管理局。部分議 員建議應在條例草案中訂明上述條件。

2. 葉國謙議員認為,在條例草案中列明符合資格的非英 聯邦獸醫在管理局中所佔的比例的做法過於僵化。他建 議,此方面的細節可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提交的附屬
法例中載明。

3. 黃震遐議員亦認為,硬性規定英聯邦及非英聯邦獸醫 在管理局內所佔比例的做法並不恰當,特別是考慮到有 關規定的長遠影響。他建議在草案第3條加入過渡性條 文,確保上述比例在管理局成立初期得以維持。顏錦全
議員支持該項建議。

4. 助理法律顧問表示,將擬議條文納入政府當局提出的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草擬本所載的草案第29A條所訂 明的過渡安排內,作為過渡安排的一部分,或會較為適 當。就該項條文而言,有關管理局的組成的過渡性條文
有效期最長為18個月。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跟進尚待討論的事項

(立法局CB(1)1707/96-97號文件)

5. 主席詢問成為獸醫學院會員所需的資格,漁農處助理 處長(農業及監理)(以下簡稱「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 持有英國、澳洲、新西蘭及南非的大學所頒授的獸醫學 位的畢業生,會自動成為獸醫學院的會員,無需通過獸 醫學院的考試,已可獲准在英國作獸醫外科學執業。他 進一步表示,倘要在該等國家取得獸醫學位,學生必須 根據有關國家的政府所訂下的標準,接受最少五至七年
全面的獸醫訓練。

獸醫管理局的組成

6. 議員曾建議,管理局的成員應包括不少於三名非英聯 邦獸醫。首席助理經濟司回應時表示,經濟司會根據某 人曾接受的專業訓練、具備的實際經驗及個人地位,評 估他是否適合獲委任進入管理局。管理局的成員會以個 人身分獲委任,而並非代表業內任何特定團體。根據上 述準則成立管理局,可確保管理局會開明地接納世界各 地頒發的資格、維持高水平的獸醫服務,以及提高各界
對香港獸醫專業的信心。

7. 首席助理經濟司表示,現階段不應預先決定管理局將 會接納的獸醫註冊資格。規定管理局內符合資格的英聯 邦及非英聯邦獸醫的比例的建議亦不可取,因為此擧會 導致釐定註冊的資格標準時出現意見分歧。此外,當局 委任管理局成員時的靈活性亦會因而減低,甚或會妨礙 管理局以開明公正的方式處理有關資格的問題。

8.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條例草案的條文與《脊 醫註冊條例》(第428章)(以下簡稱「該條例」)的條文類 似。然而,主席指出,由於該兩項專業所需的專長及要 求並不相同,條例草案或不適宜採納與該條例相同的條
文。

9. 助理處長進一步表示,具備可獲委任為管理局成員所 需的經驗及專長的獸醫,大部分是獸醫學院的會員,他 們現時受僱於香港賽馬會、海洋公園、愛護動物協會、 政府等機構,或為私人執業獸醫。議員提出委任不少於 三名符合資格的非英聯邦獸醫進入管理局的建議,或會 限制該等對香港的獸醫專業有深入認識的獸醫作出其貢 獻。此外,由於不同範圍的獸醫服務對專長及專業方面 各有不同的要求,管理局成員需包括擅長於提供不同範 圍的獸醫服務的獸醫,以便就註冊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當局在物色擅長提供某範圍的獸醫服務的合資格非英聯 邦獸醫作為委派入管理局的合適人選時,或會出現困難。

10. 議員並不信服政府當局的解釋。他們關注的主要問 題是,倘當局只委任獸醫學院的會員進入管理局,該等 獸醫或會根據本身的資格,釐定嚴苛的標準,以保障他 們的利益。在此方面,議員認為,管理局應有廣泛及均 衡的代表性,以反映整個業內不同的意見,這一點十分 重要。當局應在管理局成立前,預先決定具備英聯邦及 非英聯邦地區所頒授的資格的獸醫所佔的比例,確保管 理局能以開明、公正、具透明度及一視同仁的方式處理 資格的問題。議員要求政府當重新考慮此事。

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草案第11條 ── 接納或拒絕註冊申請的有關規定

11. 葉國謙議員認為有需要設立渠道,供獸醫對管理局 就他們的註冊申請作出的裁決提出上訴。高級助理法律 草擬專員表示,有關的獸醫可就此方面尋求司法覆核。 此外,助理處長表示,根據草案第13條,管理局可委出 一個由不少於三名管理局成員組成的註冊事務委員會, 以考慮申請人的資格。管理局亦可將其與註冊及註冊續 期有關的任何職能,轉授予註冊事務委員會,然後由該 委員會就可否接納有關資格,向管理局提出建議,然而 管理局不應受該等建議的約束。在此方面,申請人可就 註冊事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向管理局提出上訴。在行政 上,管理局只會授權註冊事務委員會處理註冊續期的事 宜及提出建議,要求管理局批准。與提出新的資格有關 的事宜,始終應交由管理局決定。葉議員接納政府當局 的解釋,並要求當局以書面確認上述資料。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的書面確認已隨一九九七年六月 二十日發出的立法局CB(1)1904/96-97號文
件送交議員。)

草案第24條 ──名銜的使用

12. 葉國謙議員認為需要施加法定管制,限制並非合資 格註冊獸醫的人士使用「獸醫」的名銜,以及在寵物店 等地方提供診斷動物疾病的意見。鑑於公眾人士或不瞭 解「註冊獸醫」及「獸醫」的分別,容許使用「獸醫」 的名銜或會引起誤解。

13. 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任何人如非名列於獸醫名冊, 則無權自稱為「註冊獸醫」。倘某人並無在香港作獸醫 外科學執業或提供獸醫服務,政府並無法定管制禁止該 名人士自稱「獸醫」。然而,他強調,根據草案16條, 任何人除非是註冊獸醫,否則不得提供診斷動物疾病的
意見。

14. 議員對該條例草案的其他條文並無進一步意見。

III. 其他事項

15. 議員認為無需再擧行任何會議討論該條例草案。政 府當局因應議員的要求,答應在數日內就條例草案委員 會提出有關管理局的組成的建議作出回應。議員同意, 倘條例草案委員會對政府當局的回應並不滿意,條例草 案委員會會動議適當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就理想
的管理局成員組合作出規定。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的回應已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發出的立法局CB(1)1783/96-97號文件送交
議員。)

16. 主席表示,倘該條例草案及經修改後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於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過程。 議員亦同意應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口頭通知內務委員 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建議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立 法局會議席上恢復二讀該條例草案。

17. 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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