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2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BC/37/95/1

1996年貓狗(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何敏嘉議員(主席)
    陳鑑林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經濟司
莊 誠先生
漁農處助理處長
廖季堅先生
漁農處高級獸醫官
冼敏思獸醫
高級助理法律專員
陳子敏女士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II項

林漢環先生

港九狗會有限公司

創會主席
韋基舜先生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

執行總監
戴維絲女士
副執行總監
施美娜女士
執行委員
徐詠苗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122/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團體代表會商

林漢環先生

(立法局CB(1)1695/96-97(03)號文件)

2. 林先生反對規定狗隻戴上口套,因為戴上口套會使狗 隻不安及激怒狗隻,令狗隻更具攻擊性。狗隻長期戴上 口套亦會對其健康有不良影響。由於任何品種或體型的 狗隻均可能會咬人,因此全部均屬於有潛在危險。在該 規例中指明若干品種的狗隻屬「潛在危險狗隻」,並須 在公眾場所以帶牽引及戴上口套,是誤導的規定。要確 保市民的安全,為狗隻提供適當的訓練是更為有效的方 法,因為經過訓練的狗隻會較易管制。他建議,曾經專 業練狗師訓練的狗隻應可獲豁免在公眾場所戴上口套。 他亦表示,由於私人樓宇及公共屋邨均趨向禁止飼養狗 隻,該等地點的狗隻數目已逐漸減少,當局並無必要制
定該條例草案。

3. 主席詢問,香港有否具國際認可資格的練狗師,以及 有否擧辦狗隻訓練課程。林先生表示,香港狗會及本港 其他狗會均有開辦由合資格練狗師任教的狗隻訓練課程。 該等狗會曾邀請澳洲、中國及加拿大等其他國家的專業 練狗師來港主持訓練課程。該等課程依照國際認可的訓 練規則進行,因此獲國際認可。他建議漁農處、警方及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應定期為狗主擧辦訓練講座,曾參加 指定數目的訓練課程的狗隻應可獲豁免在公眾場所戴上 口套。當局可利用殖入狗隻體內的微晶片記錄狗隻曾接 受的訓練,以及區分未接受訓練的狗隻。

4. 議員詢問,經過訓練的狗隻是否一定不會咬人。林先 生表示,在此方面不能作任何保證,但該等狗隻咬人的 機會會大為減少。他表示,倘規定在公眾場所必須替狗 隻戴上口套,香港便會被視為一個不文明的社會。

港九狗會有限公司

(立法局CB(1)1695/96-97(01)號文件)

5. 韋基舜先生表示,港九狗會認為該條例草案並無必要, 因為現行法例已規定狗隻在公眾場所須以帶牽引或受到 管束。擬議管制措施以狗隻分類為基礎,是十分危險的 做法,因為分類的準則並不明確,而該規例附表所包括 的狗隻品種亦不齊全。擧例而言,潛在危險狗隻名單內 並不包括沙皮狗,但該種中國格鬥狗隻被飼養作打鬥用 途已有很長的歷史。此外,在混種狗隻的分類方面亦難 有共識。他指出,倘在公眾場所擧辦狗展,但狗隻必須 戴上口套,將會是十分荒謬的事。英國《狗隻世界》雜 誌曾論定,實施類似英國《危險狗隻規例》的法例,並 不能發揮任何效用,只會為市民帶來不便。香港應從英
國的經驗汲取教訓。

6. 韋先生認為,管制狗隻的責任最終應由狗主肩負。負 責任的狗主會為其狗隻提供訓練,以減少其狗隻咬人的 危險。根據咬人狗隻的狗種紀錄將狗隻分類,可能會誤 導市民。他認為,禁止16歲以下人士攜帶「潛在危險」 狗隻進入公眾場所,是年齡歧視。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以下簡稱「愛護動物協會」)

(立法局CB(1)1695/96-97(02)號文件)

7. 戴維絲女士表示,愛護動物協會原則上支持該條例草 案的精神。據愛護動物協會觀察所得,現有的問題大多 數由經驗不足及不負責任的狗主造成。愛護動物協會支 持對「格鬥狗隻」的擬議管制,但卻擔心就交出格鬥狗 隻所得的高額補償或會被濫用。至於對「已知危險狗隻」 的管制,愛護動物協會認為,在該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 法例前曾有咬人紀錄的狗隻,亦應視作已知危險狗隻。

8. 戴維絲女士表示,愛護動物協會反對管制「潛在危險 狗隻」,因為此種分類方式欠缺一套公正明確的準則, 特別是難以區分混種狗隻。在按狗隻品種實施管制方面, 許多海外國家均遇到困難,香港應以該等經驗為鑑。該 規例附表第II部訂明若干狗種屬「潛在危險狗隻」,此 種方式似乎不合邏輯。以英國牛頭㹴及史丹福牛頭㹴為
例,該兩種狗隻在其他國家獲推薦為最佳的家庭寵物, 但在該附表中卻被列為潛在危險狗隻。愛護動物協會認 為,按狗隻的行為區分其是否危險狗隻,而並非按其品 種分類,是更為恰當的做法。該條例草案有關管制潛在 危險狗隻的部分並無必要,因為私人樓宇及公共屋邨的 管理規則已訂明在樓宇公眾地方管制狗隻的規定。此外, 該條例草案並未能防止在家居及鄉村發生的狗隻咬人事
件。

9. 施美娜女士補充,根據英國的經驗,將混種狗隻分類 會有困難,通常會導致法律糾紛,令政府及狗主需承擔 高昂的費用。她質疑應否將史丹福牛頭㹴及英國牛頭㹴
列入潛在危險狗隻的名單,因為該兩種狗隻在性情及體 型方面均有別於比特鬥牛㹴。另一方面,近期涉及咬死 人事件的大丹狗卻未有列入名單內。

10. 徐詠苗女士認為,為狗隻戴上口套或會給予部分人 士,特別是小孩錯誤的訊息,以為狗隻是危險的動物。 此外,一些不負責任的人士或會戲弄及激怒戴上口套的
狗隻。

I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局CB(1)1695/96-97(10)及(11)號文件)

11. 首席助理經濟司根據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向議員 簡述該條例草案的背景資料及論點。

12. 議員詢問,現行法例對狗隻的管制是否足夠。漁農 處助理處長表示,現行法例對狗隻的管制適用於一般狗 隻,並無提述特定品種的狗隻。而《狂犬病條例》(第
421章)的目的在於管制狂犬病而非狗隻。此外,狗隻在 公眾場所須以帶牽引,否則須受到管束的規定難於執行, 因為有關法例並無清楚界定狗隻已視作「受管束」的情
況。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任何人士所 畜養的狗隻如經常滋擾或威脅其鄰居或過路人,該名人 士即屬犯罪。然而,並無條文規定逐步禁止畜養「格門 狗隻」及「已知危險狗隻」。該條例草案旨在處理現行
法例在管制狗隻方面的弱點。

批准危險狗隻規例(以下簡「該規例」)
的程序

13. 法律事務部顧問表示,該條例草案屬賦權條例,有 關管制狗隻規定的細節則於該規例內訂明。倘該條例草 案獲得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便會制定該規例,再經
「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以下簡稱「不否 決的議決程序」)由立法局批准。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 他解釋,根據不否決的議決程序,擬修訂一項附屬法例 的立法局議員須在該附屬法例於立法局會議席上提交當 日起計的28日內就進行修訂動議一項議案,而審議期限 最長只可延至下一次立法局會議為止。另一方面,該條 例草案可予以修正,以訂明有關規例須根據「正面議決 程序」經立法局批准,以避免受28日審議期限的限制。

14. 議員察悉,該規例就有關管制狗隻的事宜訂定條文, 該等事宜包括狗隻的分類、禁閉、檢查、毀滅或沒收。 鑑於該等事宜對公眾有廣泛的影響,議員認為,在提交 附屬法例予立法局要求批准時,立法局需要足夠的時間 商議有關問題,以及諮詢受影響的各方。議員要求政府 當局就此進行檢討。首席助理經濟司回應時表示,政府 當局會研究該規例是否須經「正面議決程序」處理,並
會在翌日回覆。

狗隻的分類

格鬥狗隻

15. 漁農處助理處長表示,倘若某些品種的狗隻的過往 紀錄顯示該種狗隻是飼養作打鬥用途,並曾令人嚴重受 傷,該等狗種將列入格鬥狗隻的類別。當局亦會考慮其 他國家在類似的狗隻分類方面的經驗。在該條例草案獲 通過成為法例後,當局會設立貓狗分類委員會,以決定 狗隻的分類。漁農處會保存完整的紀錄,包括狗隻的幻 燈照片,以確保分類能保持一致。

16. 主席詢問不將英國牛頭㹴及中國格鬥狗(沙皮)列入格 鬥狗隻名單的原因。漁農處助理處長表示,雖然該兩種 狗隻過往曾有被飼養作格鬥用途的紀錄,但牠們已很久 沒有被飼養作格鬥用途。此外,過去數年間,並無該等 狗種令人嚴重受傷的紀綠。在行為方面,英國牛頭㹴與 比特鬥牛㹴相差甚大。比特鬥牛㹴在敵人投降後仍會繼 續攻擊,是一種極度危險的行為。此外,香港曾有人被 比特鬥牛㹴襲擊至死的個案。漁農處高級獸醫官補充, 比特鬥牛㹴是國際公認的格鬥狗種,該種狗隻的行為難 以預測。其他三種被列作格鬥狗隻的狗種,在行為及兇 猛程度方面均與比特鬥牛㹴相若。

17. 主席詢問有否國際認可的參考資料可供漁農處在決 定格鬥狗隻的分類時參照。漁農處助理處長表示,該處 會從《美國醫學雜誌》及美國疾病控制中心的專業雜誌 中,節錄由享譽國際的狗隻專家撰寫的相關文章,作為
參考。

已知危險狗隻

18. 議員察悉此一分類,對此並無特別意見。該類狗隻 包括裁判官在接獲申請後歸入該類的個別狗隻。有關的 申請需顯示該狗隻曾使人死亡或嚴重受傷。

潛在危險狗隻

19. 主席詢問將狗隻分類為「潛在危險狗隻」及「格鬥 狗隻」的準則有何分別。漁農處助理處長表示,被列入 潛在危險狗隻類別的狗隻並無曾被飼養作格鬥用途的紀 錄,但該等狗隻的體型及力量足以在進行攻擊時令人嚴 重受傷。某品種的狗隻涉及令人嚴重受傷的個案數字, 是分類的其中一項準則。倘某品種狗隻涉及的傷人個案 中超過2%造成嚴重受傷,當局便會考慮將該品種納入潛
在危險狗隻的名單。

20. 議員指出,在訂定嚴重受傷個案的百分率時,當局 應考慮香港現存個別狗種的總數。此外,該名單亦應 隨着狗咬人個案統計數字的變動而定期修訂。漁農處 助理處長提述一份於會議席上提交的統計數字,並確 定當局已顧及香港現存個別狗種的總數。(會後補註: 有關的統計數字已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發出的立法局 CB(1)1785/96-97(03)號文件送交議員。)經濟司在更改該 規例附表所載的狗種名單時,會考慮最新的狗咬人個案 統計數字。有關附表如有更改,當局定會公布。至於不 將大丹狗列為潛在危險狗隻的原因,漁農處助理處長解 釋,雖然大丹狗體型大,但卻並不兇猛,因此未有將其 列為潛在危險狗隻。至於有言論指「潛在危險狗隻」一 詞似有貶意,他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正考慮將「潛 在危險狗隻」改稱「列入名單的狗隻」,但對該等狗隻 的擬議管制措施則維持不變。

21. 議員得悉新加坡的《動物及雀鳥(狗隻牌照及管制)規 則》後,詢問何以許多海外國家均無制定類似的法例。 漁農處助理處長答稱,由於新加坡及香港同為人口稠密 的地方,因此有需要制定該等法例,以保障公眾安全。 在人口密度較低的國家,危險狗隻的威脅不太嚴重。

(會後補註: 有關新加坡管制狗隻的法例文本 已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發出的 立法局CB(1)1705/96-97 (01)號文
件送交議員。)

不准16歲以下人士在公眾場所管制「潛在
危險狗隻」

22. 主席質疑為何以年齡作為界定是否能在公眾場所攜 帶管制狗隻的準則。漁農處助理處長表示,以年齡作為 準則,是因為香港法例規定16歲以上的人士須負上法律 責任。法律事務部顧問進一步表示,防止年青人進行某 些行動,對他們可能是一種保障而並非歧視。倘狗隻有 潛在危險,社會可決定不准青年人㩦帶該狗隻進入公眾 場所,藉以保障年青人。雖然16歲以下人士可擁有狗隻, 但若該狗隻令人受傷,最終的責任仍須由其父母或監護
人承擔。

在公眾場所對潛在危險狗隻採取的
身體約束措施

23. 議員關注到,規定所有「潛在危險狗隻」在公眾場 所均須以帶牽引及戴上口套,會對狗主造成不便。此外, 由於「潛在危險狗隻」的分類或有爭議,此項規定或會 增加狗主及非狗主之間的糾紛。不合適的口套亦可能會
令狗隻受到虐待。

24. 漁農處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須在保障公 眾安全及對狗主造成不便兩者間取得平衡。鑑於香港人 口稠密,規定潛在危險狗隻在公眾場所戴上口套是恰當 的措施。選擇正確的口套便可減低狗隻的不適。合適的 口套應可讓狗隻喘氣及吠叫。

25. 議員懷疑警方在執行該規例時能否當場識別狗隻所 屬的類別。漁農處助理處長表示,警方的職責只限於將 有關個案轉介漁農處。決定狗隻所屬類別或其後的檢控 工作將由漁農處負責。在正常情況下,狗隻所屬的類別 在發出狗隻牌照時便已確定。根據為狗隻殖入微晶片的 牌照制度,類別資料會載於殖入狗隻的微晶片內。高級 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補充,該條例草案第8條(即經修訂條 例的第6(1)條)授權警員就有關危險狗隻的禁閉、毀滅等 事宜採取執法行動。該項授權是必需的,因為警員或須 即場採取行動。然而,有關實施該條例的分類及其他技 術性事宜,最終的責任仍由漁農處承擔。

26. 陳鑑林議員詢問,關於在涉及狗咬人的個案中找尋 狗主的問題,當局會採取何等措施解決。漁農處助理處 長表示,實施為狗隻殖入微晶片的制度將可解決此問題。 殖入狗隻體內的微晶片載有關於狗隻類別及其狗主身分
的資料。

27. 議員詢問,倘狗隻在戴上口套後,撞倒人致令其身體 受傷,該名狗主需否承擔任何刑事法律責任。法律事務 部顧問表示,在該等情況下,該名狗主便須負上民事法 律責任。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補充,倘狗隻所戴的口 套未能有效防止狗隻咬人,根據業經修訂的條例,有關
狗主將需負上刑事法律責任。

28. 議員認為,漁農處應進行更多宣傳及推行教育計劃, 加強狗主在訓練及管制狗隻方面的知識。此外,有必要 對涉及咬死人個案的狗主施加更重的刑罰。漁農處助理 處長回應時表示,漁農處會印製教育狗主的小冊子,以 增加他們在成為負責任狗主方面的知識。至於刑罰方面, 該條例草案已訂有在若干情況下可被判入獄的條文,當 局認為此刑罰已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對於涉及咬人 個案的狗隻,漁農處會向裁判官提出申請,將有關狗隻 列為「已知危險狗隻」,而該狗隻便須遵守因而適用的
管制。

29. 議員建議,由於單是狗隻的體型似乎已令公眾感到 受威脅,規定超過某高度及體重的狗隻在公眾場所時須 受管制或會更為恰當。此外,高度及體重似乎是更客觀 及較易為市民理解的準則。至於身體約束措施方面,議 員建議,體型超過若干限度的狗隻,在室內的公眾場所 須戴上口套及以帶牽引,而在戶外的公眾場所則應以帶 牽引或戴上口套。

30. 漁農處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在量度狗隻的高度方 面會有困難,而漁農處在建議參考準則前,有需要先檢 討不同狗種的高度及體重。首席助理經濟司表示,政府 當局會研究議員的建議,並於翌日回覆。

其他事宜

31. 議員確定,他們對「格鬥狗隻」及「已知危險狗隻」 的擬議管制措施並無意見。

32. 議員詢問有關規定狗主為「格鬥狗隻」及「已知危 險狗隻」立出保險以彌償狗隻造成的損害的事宜。漁農 處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該規例草擬本的原稿已就「格 鬥狗隻」及「已知危險狗隻」的狗主訂立保險規定。然 而,保險業已表示,由於所涉及的個案數目少,所以未 能提供保險保障。因此,當局會刪除有關規定。不過, 受害者可循民事訴訟起訴有關狗主,以索取補償。

33. 議員詢問,漁農處會否考慮透過向狗主收取保險徵 款,提供保險保障。漁農處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由於 狗隻牌照的收費最近剛推出,在此階段收取額外的保險 徵款並不恰當。漁農處會密切留意此事。

34. 有關愛護動物協會的意見,議員詢問當局將會採取 何等措施,以預防關於向漁農處交出格鬥狗隻的規定 會被濫用。根據該項規定,狗主交出每隻格鬥狗隻可獲
3,000元補償。漁農處助理處長同樣關注議員提出的問題, 並表示會訂下截止日期,在該日後將不再發出特惠補償。 該條例草案及規例應盡快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該項條文
被濫用的可能性減至最低。

IV. 其他事項

35.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星期三)上午八時三
十分擧行下次會議。

36.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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