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2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1/BC/41/95/2


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6年僱傭(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李啟明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明訓議員
    梁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梁悦賢女士
勞工處助理處長
曾健和先生
律政署高級檢察官(人權組)
黃慶康先生
律政署高級檢察官
陸錦滔先生
律政署高級檢察官
蕭艾芬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1)8
俞沈淑娟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655/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局CB(1)1683,1685/96-97號文件以及政府當局在 席上提交的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該文件其後已 隨立法局CB(1)1717/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2. 主席表示,是次會議將繼續逐項研究1996年僱傭(修 訂)條例草案和1996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條
文。

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加入條文(第8條)

3. 由於擬議第15AA(3)條已達到擬議第15AA(1)條的立法 意圖,議員因而關注到是否需要訂立後者,政府當局為 回應議員的關注,對第8條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建議,法律事務部顧問就此表示,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將可消除無意間構成刑事罪行的可能性。不過, 他指出,僱主在遵從擬議第15AA(3)條的法律規定方面仍 可能有實際困難。他詢問,醫生證明書會否以清晰明確 的字眼,列明懷孕僱員不應擔當的工作類別,供僱主參
考。

4. 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應時重申擬議的三重機制所提供 的保障(即涉及診治該名僱員的醫生的意見,由僱主指定 的醫生的第二項意見,以及就懷孕僱員是否適宜擔當某 類工作的問題出現兩項不同的醫學意見時,由勞工處處 長作出裁決)。不過,由於勞工處處長並無法定責任在作 出決定時須徵求進一步的醫學意見,主席對於擬議安排 有所保留。當局解釋,勞工處處長實際上會尋求從衛生 署借調的職業健康顧問醫生的專業協助,而類似安排業 已應用於處理涉及長期服務金的個案。經商議後,當局 同意就擬議第15AA(b)條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規 定勞工處處長就不同的醫學意見作出裁決時,須徵求進
一步的醫學意見。

罪行(第9條)

5. 部分議員詢問是否需要對要求懷孕僱員從事粗重、危 險或有害的工作的僱主施加刑事處罰,當局在回應時認 為,要發揮阻嚇作用,實有必要訂立擬議的罰則。勞工 處助理處長補充,有關罪行並非涉及嚴格法律責任,雖 然大部分議員支持刑事處罰的建議,但數位議員認為, 有關條文對僱主過份苛刻,因此有所保留。

涉及家庭傭工的問題

6. 條例草案委員會察悉,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強烈反 對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但大部分議員堅決反對 把家庭傭工或其他僱員排除於法定保障範圍以外的建議。 不過,部分議員強調有需要研究此條例草案對受影響各 方所造成的影響。議員普遍認為,由於《僱傭條例》自 制定以來,差不多已有30年,當局應根據僱傭形式的變 化,檢討此條例的適用性。當局應議員的要求,同意作 為一項相關的政策事宜,檢討留宿家庭傭工的僱用條件, 並以書面向條例草案委員會通報檢討工作的時間表。當 局亦會在二讀辯論此條例草案時回應此問題。

1996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釋義(第3條)

7. 議員察悉當局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的函件內就
工資的定義所作的澄清。

加入條文(第5條)

8. 勞工處助理處長提及有關當作終止合約的擬議第10A 條時作出澄清,倘僱員被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月,他可視 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在未有給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 情況下終止,該名僱員因而可向僱主申索所有與終止僱 傭有關的款項。勞工處助理處長表示,勞工顧問委員會 是經廣泛磋商後接納擬議的一個月期限。而由於把觸發 期縮短至14天會令那些確實存在短期資金周轉問題的僱 主,極易面對涉及推定解僱的申索,當局因此不同意部
分議員提出的此項建議。

9. 部分議員關注,擬議第10A條可能取代僱員根據普通 法視合約已告終止並尋求補償的權利。他們並提醒當局 注意,一些無良僱主可能濫用一個月的期限,持續拖延
向僱員發放工資。

10. 部分議員建議,當局應引入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訂明應用擬議第10A(1)條將以不損害僱員根據普 通法所享有的權利為原則。主席就此指出,這樣做可能 帶來不良效果,令推定解僱的法律定義變得含糊,因而 破壞擬議第10A(1)條的立法意圖。法律事務部顧問就此 表示,《僱傭條例》的各項條文均有對普通法作明示及 暗喻式的提述,若條例草案委員會不反對,可以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的形式把對普通法的擬議提述納入條例 草案,以消除疑慮,這樣做並無問題。經商議後,當局 同意提出進一步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藉以在擬議 第10A(1)條保留僱員根據普通法所享有的權利。

加入條文(第7條)

11. 當局就擬議第11AA條證實,擬議根據第7條關於年 終酬金或年終賞金所作的推定,只適用於此條例草案若 獲得通過並生效後簽訂的僱傭合約。主席憶述,香港律 師會反對擬議的推定條文,該會擔心,這將在不公平的 情況下加重僱主須承擔的擧證責任,並可能促使僱主在 日後的僱傭合約內清楚訂明,年終酬金屬賞贈性質。議 員並無就此表達意見,他們察悉,擬議第11AA條獲得勞
工顧問委員會支持。

III. 其他事項

12. 議員認為,此兩項條例草案的研究工作業已完成。 他們並同意應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的立法局會議席 上恢復二讀辯論此兩項條例草案。議員提醒當局在一九 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給予必要的通知。

1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零五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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