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撮譯)
(立法局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女士就1996年僱傭
(修訂)條例草案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致函立法局
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

該會指出其是唯一代表全港超過十萬名「非商業」性質
的海外家庭傭工的僱主組織。




海外家庭傭工為獨特的勞工組別

  1. 僱主為家庭,不是商業機構

    雖然《僱傭條例》將家庭視為一種商業經營
    ,但僱主並無賺取利潤,工作地點在僱主家
    中而僱主/僱員間的關係很個人化及基於信
    賴。

  2. 由低收入國家入境的短期外來工人

    外籍家庭傭工只是臨時的外來工人,按照嚴
    格的入境條件逗留本港,其中最重要的條件
    是她們是否適合工作。外籍家庭傭工的合約
    亦訂明「不適合任職」可成為合理的即時解
    僱的理由。倘傭工懷孕,僱主可將其解僱,
    因為懷孕令合約不能得以執行。現時的條例
    草案建議使傭工可享有生育保障,這會違反
    傭工在本港的逗留條件。

該會認為傭工按照合約只能居留兩年,而最多只能居留六
年,所以傭工在此時選擇懷孕,便是選擇在本港「不適合
任職」。因此,傭工應被視為另一組別的勞工組別,需有
不同的規管及僱傭條文。

對僱主的影響

該會認為本港的傭工的僱主大多收入並不豐厚,僱用外地
傭工純屬家庭需要。條例草案有關生育保障的修訂建議對
僱主有嚴重影響,範圍不單限於僱主選擇及解僱僱員的權
利,以及對分娩假期所要付的各種責任,以致僱員因與分
娩有關的疾病而要放取的假期、其疾病津貼及醫療費用。

有關修訂大大提高外地傭工相對於本地工人的各種權益。
例如撤除子女數目限制;立即給與免受解僱的保障;補償
額由以前的5,000-11,000元提高至14,000元,倘僱主令僱員
擔任「粗重、有害及有危險性」的工作,可被視為刑事罪
行,罰款提高至50,000元,連同建議的不公平解僱條例草
案,有關罰款會超過150,000元,這與小型家庭的經濟能力
不成比例。該會認為條例草案有以下漏洞,令傭工有機會
濫用該制度:

  1. 不公平

    由於傭工的合約期只為兩年,倘傭工懷孕而
    不能工作,這對傭主極不公平。懷孕是可以
    計劃的,因此傭工若在受僱期間懷孕,便是
    蓄意違反工作簽證有關適合任職的條文。

  2. 不切實際

    由於處理家務涉及體力勞動,倘懷孕女傭取
    得醫生證明其「不適合」工作,則僱主可能
    須要辭去工作,回家打理家務。

  3. 濫用

    訴訟及法律援助

    現時外地傭工已有利用法例漏洞去做兼職工
    作,並有因虛假、無證據支持及瑣屑無聊的
    理由控告其僱主,此條例草案會令傭工有更
    大動機去進行訴訟,並會花費納稅入金錢在
    法律援助上。

    醫療費用/醫院設施

    此項生育保障會鼓勵更多外地傭工懷孕,令
    僱主/納稅人負擔更重。剛抵本港的傭工倘
    遭解僱,最少也可取得14,000元;倘不公平
    解僱條例草案通過後,她們所得的補償額會
    更高。

人權/平等機會

本港政府已透過法例推行性別平等、平等機會、消除種族
歧視等,但該條例草案則不符合此等法例的精神。香港女
性僱主的工作權利及女性外籍傭工的分娩權利會產生矛盾
,而後者往往是經決定後懷孕,違反其簽證及合約條件。

國際指引/慣例

A.國際勞工公約

  1. 第97號移民就業公約--

    准許該等外來工人在僱傭保障及社會保
    障方面有靈活性。

  2. 第122號就業政策公約--

    保證工作及平等機會,本地工人獲得優先。

  3. 第111號歧視(就業/職業)公約訂明「基於某
    種工作本身的要求而作出的排除及喜好不應
    視為歧視」。

  4. 第143號外來工作(補充條文)准許基於國家利
    益所需而對從事某類工作作出限制。

  5. 第3號分娩保障公約應用於本港《僱傭條例》
    時已予修訂,考慮到政府部門的特別需要,
    所以不禁止解僱在放取產假而缺勤的女性公
    務員。

  6. 第100項有關保障發展中國家/地區的外來移
    民的建議准許將經醫生證明不適合工作的外
    來工人遣返原居地。

B.外國的經驗

英國

英國的僱傭法例在僱員權益及僱主的責任
之間取得公正的平衡,當局會按照機構的
大小及性質而給予豁免或特別考慮。例如
有薪產假,小型機構僱主便可申請發還所
有支付的產假津貼。

美國

並無有關分娩權利的聯邦規例。僱員通常
可得6星期無薪產假,但沒有強制性的有薪
產假權利。

台灣/星加坡

外來工人倘懷孕或不能通過定期身體檢查
便須立刻遣送回國。星加坡的勞工法例對外
來工人另外訂有條文。

權利衝突及法定規例

  1. 建議擴大生育/僱傭保障會與人民入境管制
    產生衝突,並會製造更多法律漏洞。

  2. 香港女性僱主的就業權利與外來工人的生育
    權利會產生衝突。

摘要

  1. 外籍家庭傭工會濫用新制度,生育第三、四
    個孩子,並取得補償。

  2. 在《僱傭條例》訂立適用於外籍家庭傭工的
    條文並不是歧視的做法,因為多個國家亦有
    類似的做法。

  3. 香港女性僱主及外來工人之間的權利/利益
    並未取得平衡。公眾意見亦支持僱主解僱懷
    孕的外籍家庭僱工。

  4. 條例草案通過會引致更多訴訟,而很多僱主
    又不符合資格申領法律援助,這對僱主不公
    平。

  5. 修訂項目會容讓外籍家庭僱工違反其入境簽
    證條款及合約條款。

  6. 政府採用本港尚未採納的國際勞工公約及建
    議,這是魯莽的做法。

結論

建議的修訂,倘獲通過,會是草率而未經詳細考慮的。女
性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之間的權利必取得平衡,而各方的
利益亦須得到適當的保障。本地居民的權益應較外來工人
的權益獲得優先考慮,特別是外來工人涉及故意的選擇或
決定。換言之,外來工人的就業保障是有疑問的,特別是
她們透過懷孕,故意違反僱傭合約,令自已「不適合工作
」。這與香港女性僱主的就業權利產生衝突。

該會促請政府當局:

  1. 使小型機構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獲
    得豁免,不受建議的修訂所規管,並將此
    等外來工人排除於《僱傭條例》第III部(生
    育保障)之外。

  2. 未來目標應是完全將外籍家庭傭工排除在
    《僱傭條例》之外,並制訂另一套專門為
    該等工人而設的規例及規定,考慮到僱主
    為家庭的性質及僱員的入境情況。此項建
    議可簡單地實施:將外籍家庭傭工合約說
    明第17及18(5)段刪除,使合約不再受到《
    僱傭條例》所規管。該會建議制訂「輸入
    勞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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