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7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44/95

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國寶議員
    鄭明訓議員
    劉漢銓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財經事務司(銀行及金融)
    林啟忠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應邀出席者 :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銀行)
    簡達恒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銀行政策)
    李令翔先生
列席的法律顧問: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列席職員: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李蔡若蓮女士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劉國昌先生


內部討論

委員會在會晤政府當局的代表前進行內部討論。委員會檢
討迄今從政府當局獲得的資料,並討論應否邀請有興趣的
人士就擬議法例提出書面意見。由於擬議的條例草案是要
保障使用多用途儲值卡計劃的消費者,以及確保此項新工
具不會影響現有支付系統的穩定,委員認為消費者委員會
及財務專家/經濟學者的意見有助委員會的審議工作。委
員經討論後同意,委員會在審議工作的初段應邀請消費者
委員會及本港大專院校的經濟學專家提出書面意見。

2.關於即將引進香港的多用途儲值卡系統的運作所需的進
一步資料,委員會將於稍後階段決定應否邀請可能發行多
用途儲值卡的機構向委員會提供資料。

與政府當局的磋商

由特別目的公司發行儲值卡

3.繼在上次會議席上提出關於把現時適用於認可機構的發
牌準則和規管機制擴展至適用於特別目的公司,簡達恒先
生表示,為免出現任何可能的混亂情況:究竟註冊為有限
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金融機構應否獲發牌以發行
多用途儲值卡或經營傳統銀行業務,可制訂下列安排:
  1. 主要業務包括發行/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卡的特別目
    的公司,應只可申請接受存款公司牌照,而非如之前
    所建議般可申請有限制牌照銀行牌照;及
  2. 申請人將獲告知其認可業務的範疇,亦可在公開的資
    料來源,例如在認可機構登記名冊敘明其認可地位性
    質(即登記為多用途儲值卡發行機構)。
4.主席建議政府當局提供一份關於接受存款公司及現行規管
架構的資料文件。

發牌及豁免準則

5.簡達恒先生表示仍未制訂發牌準則的細則。此等細則可能
會包括發行機構的財政狀況、擬發行的卡的主要用途、以及
該卡的儲值額。一般的原則是要確定發行機構的財政狀況良
好,以及減低持卡人士所承受的信貸風險。雖然當局不打算
對單一用途儲值卡的發行加以規管,但正考慮對此種卡的儲
值額設下最高限額,舉例說1,000元。

6.關於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可酌情豁免一
些儲值卡無需獲得授權(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法局參
考資料摘要(檔號G4/16/18 C II)第6(d)段),簡達恒先生解釋,
獲豁免的儲值卡一般只可用以支付有限種類的低價值商品和
服務,Creative Star計劃初期用以支付公共交通服務及附屬服
務的儲值卡即屬此類。有特定用途的高價值單一用途儲值卡
亦可獲得豁免,香港賽馬會發行用以投注的儲值卡即屬此類
。發給申請人的指引會清楚載述發牌及豁免的準則。此外,
豁免此類儲值卡的聲明屬附屬法例,因此須經立法局審訂及
可能提出修訂。

支付系統的穩定性

7.簡達恒先生在答覆主席的提問時表示,建議的法律架構是
要確保現有支付系統的穩定,而非為保障持牌銀行的利益。
政府當局既要顧及公眾利益,維持支付系統的穩定;又要容
許運用新技術令產品更具創意、方便消費者,因此必須在兩
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由於多用途儲值卡等同一個新的支
付系統,如果容許非銀行機構發行多用途儲值卡,則意味開
設另一個並行的支付系統;而且如有關的儲值卡其用途不受
限制,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

8.一位委員認為若每張卡均設有法定上限,以及若規定發行
機構須定期向金管局提交報告,便可大大減低此類風險。簡
達恒先生回答說,可考慮以儲值額限作為豁免的準則。但他
警告說,自動給予豁免會帶來風險,而且需要在這方面訂下
合理的指引。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規管架構

9.關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規管架構,簡達恒先生表示,雖然
若干已發展國家例如美國和澳洲仍處於「觀望」階段,其建
議的規管架構與大部分歐洲國家的規管架構趨於一致,就是
只准許受規管的信貸機構發行多用途儲值卡。他說此等國家
(包括德國)理解多用途儲值卡可能出現的風險,例如被偽造
或利用作洗黑錢活動,並正擬訂規管機制。

10.簡達恒先生進一步表示,電子貨幣的價值有別於銀行紙
幣,它是看不見的,所以偽造電子貨幣價值亦難以察覺,並
會令發行機構蒙受重大損失,因為它們須以更高價值贖回缺
乏支持的貨幣價值。因此需要就多用途儲值卡計劃擬訂詳盡
監管規定,以防止偽造及洗黑錢活動。

支持多用途儲值卡的貨幣價值

11.關於Mondex卡的支持貨幣價值,簡達恒先生表示現時的設
想,是創制Mondex電子貨幣的機構須同樣遵守現時加諸接受
存款公司的風險資產規則。主要關注事項應是確保其負債(所
創制的電子貨幣價值)較其資產(支持所創制的貨幣價值)為少
,而且其支持貨幣價值應為高質素的流動資產。雖然若干程
度的市場風險是容許的,但應把支持所創制的貨幣價值投資
在沒有借貸風險的工具上,例如外匯基金票據。

12.至於Visa/Master Card系統,簡達恒先生解釋,每家會員銀
行會發行自己的儲值卡而Visa/Master Card系統只提供結算網
絡。由於發行銀行已持有流動資金以應付其債務(卡的儲值額)
,簡達恒先生表示持卡人與銀行的其他存戶均承受相同風險
。若發行機構破產,持卡人可贖回的貨幣價值取決於發行銀
行的資本及流動資金,情況類似為其他存戶所設的安排。

13.一位委員表示,鑑於創制Mondex電子貨幣的機構會保證
Mondex 卡的貨幣價值,似乎Mondex計劃向消費者提供的保
障更佳。就這方面而言,簡達恒先生說,一個計劃是否有保
障,大部份取決於創制電子貨幣機構的財政狀況是否穩健,
而政府當局的責任是旨在確保該計劃的支持貨幣價值足夠及
具有保障。與會者察悉,雖然Mondex卡類似銀行紙幣,但持
卡人存款利息所得的應計利潤將歸於創制Mondex電子貨幣的
機構。

14.關於豁免及特別目的公司的發牌事宜,簡達恒先生解釋,
金管局會如上文第5段所述,根據即將訂立的準則考慮每宗申
請的實際情況。現時的建議規定特別目的公司註冊為接受存
款公司,令金管局可將發牌條件(如資金管理)加諸有可能發
行多用途儲值卡的機構。

可能出現持牌銀行壟斷的情況

15.鑑於Mondex系統與紙幣發行相若,無現金及無支票支付
系統可能大受歡迎,委員關注發行機構可能壟斷未來的市場
。他們詢問有無任何法定規定Mondex卡發行機構可加入新股
東。簡達恒先生表示據他所知,Mondex公司的股東除香港匯
豐銀行外,會有其他股東,但最終的股東組合會由香港
Mondex 計劃專營權持有人(即香港匯豐銀行)作出決定。

洗黑錢活動

16.鑑於洗黑錢活動可以其他較容易方式進行,一位委員詢問
多用途儲值卡可以哪些方法用於洗黑錢活動,以及建議的法
例怎樣可防止此類濫用情況。簡達恒先生在回應時引述
Mondex 計劃為例。由於Mondex計劃是沒有聯線的系統,沒
有可供審核的線索,而每張卡又沒有儲值限額,因此有可能
將Mondex的貨幣價值由一張卡轉往另一張卡及其他司法管轄
區。這樣,有關的卡就成為方便洗黑錢活動的工具。目前,
香港Mondex計劃專營權持有人香港匯豐銀行現正考慮對不同
種類儲值卡的儲值額設立上限,令零售商及顧客有不同的儲
值限額,亦可對顧客每天交易的次數設下限制。此外,亦有
其他保安措施,例如使用私人密碼及把儲值卡與特定戶口相
連等等,以防止濫用及偽造。為確保其他會員銀行或發行機
構會採納此等規管措施,政府當局考慮需制訂一個法定架構。

貨幣經紀發牌制度

17.委員質疑是否需要如條例草案所建議對貨幣經紀設立正
式的發牌制度。由於現時只有十家貨幣經紀,政府當局又不
知道目前有多少人士可能提出申請,委員憂慮有關建議可能
導致對資本市場監管過度和抑制。簡達恒先生在回應時解釋
,建議的規例是回應業內提出的關注事項而制定。雖然貨幣
經紀須遵守業內的行為守則,但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同業公
會發現自我規管存有困難,因為公會對其會員採取紀律行動
時欠缺法定保障。

18.簡達恒先生說,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同業公會和香港銀行
公會均建議就貨幣經紀設立一套正式的監管制度,並由金管
局擔任發牌機構。發牌準則將包括管理人員須具備適當條件
、公司的財政狀況穩健、行為審慎和會計制度及控制系統合
適。正式的發牌制度將有助確保經紀遵守最高水平的操守及
公平交易標準。

19.關於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對「貨幣經紀」定義的
修訂,簡達恒先生解釋,業內所得的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現時
有關「貨幣經紀」的定義可能不包括電子貨幣經紀。他解釋
傳統的經紀負責配對安排,協助獨立的兩方達成交易,通過
傳統經紀安排的交易由當事人雙方直接結算。另一方面,電
子經紀使用電腦化互動式數據系統促進各種活動,其中包括
外匯交易和會員之間的銀行同業存款。全球性的電腦網絡接
收對敲價後,並經過某種信貸查核後,會自動配對所有買價
和賣價。「貨幣經紀」的定義可能不包括身在海外投資香港
活動的電子經紀,為消除此疑慮,建議應擴大該定義範圍以
包括向在香港人士提供服務的人。此項修訂亦會包括身在海
外但向在香港人士提供貨幣經紀服務的傳統經紀。這項措施
誠屬合理,因為儘管海外的傳統經紀和電子經紀身處不同地
方,但他們與香港的貨幣經紀一樣,提供類似的服務。

20.關於執行有關條文方面,簡達恒先生表示,金管局可將有
關條文列為向銀行發牌的其中一項條件,令銀行只可與經金
管局批准或審核的經紀交易。目前,兩家以電子方式進行交
易的經紀所處理的交易佔香港的現貨市場約達50%。他們是
由英倫銀行直接監督,金管局可向該銀行報告任何被發現的
不當情況。

21.鑑於貨幣經紀主要負責配對安排而不會處理實物貨幣,主
席詢問發牌準則是否確有需要包括管理人員須具備適當條件
及貨幣經紀的會計制度合適。簡達恒先生回答說,金管局有
責任確保經金管局認可的機構具備良好操守及能力。簡達恒
先生強調擬議的規例並非新的規則,只是就現行業內常規訂
立正式的制度。

22.委員經討論後認為,缺乏足夠資料證明就貨幣經紀而制定
的擬議法例實屬合理。簡達恒先生應主席的要求答允就下述
事項提供進一步資料:

  1. 對貨幣經紀進行規管的理由和影響,以及各項規管規
    定將列入發牌條件而非列為附屬法例的原因;及
  2. 就貨幣經紀制定的擬議規例對其稅務狀況是否有影
    響。

下次會議日期

23.委員同意隨後的三次會議暫定於本年九月十一日、十八日
及二十四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舉行。

24.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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