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5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44/95

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席)
    李國寶議員
    劉漢銓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祥國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財經事務司(銀行及金融)
林啟忠先生

應邀出席者: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銀行)
簡達恒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銀行政策)
李令翔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劉國昌先生



確認通過上次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的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紀要獲得確
認通過。

與政府當局會商

2. 議員察悉,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已就是否 可能在金管局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Mondex價值, 以及有關 Mondex價值的多種貨幣和跨境運用的保障事宜,提供一份 資料文件(立法局CB(1)154/96-97(01)號文件),以回應
議員的關注。

3. 應主席邀請,簡達恒先生向議員簡介上述文件的要點。

Mondex價值的創造

4. 簡達恒先生表示,Mondex價值是根據創製者的指示,在 位於英國的Global Key Centre 「製造」。在整個「製造」 過程中,Mondex International 的代表及創製者的代表 均會在場監督。「製造」過程涉及在裝置於創製者卡內的 防塗改晶片上儲入編碼電子資料(即電子價值)。後者其後 會由速遞員送交創製人。另一個方法是透過電訊裝置把編 碼資料儲入創製人的卡內。儲存在創製人的卡內但未發行 的Mondex 價值並無購買力,就如已印製好但仍存放在印鈔 廠的保險庫內未發行的銀行紙幣一樣。Mondex價值只有在會 員銀行向創製者支付等值款項並轉賬至有關會員銀行後, 才會成為可以「動用」的價值。簡達恒先生補充謂,所有 以港元為單位的Mondex價值在試驗計劃期間,均只會由本地 創製者(即匯豐銀行)創製和發行。

Mondex價值的多種貨幣和跨境運用

5. 簡達恒先生表示,金管局曾與匯豐銀行進一步商討此事。 由於Mondex計劃的多種貨幣和跨境運用屬中期發展計劃, 故不會包括在試驗計劃內。當有計劃推行此等功能時,金管 局將與匯豐銀行進一步商討此方面結算和運作的詳細程序。

保障Mondex價值

6. 對於防止在電腦晶片偽造價值的預防措施,以及當電子 價值由製造商傳送予創製者或在創製者與會員銀行之間傳 送時,電訊網絡可能受到干擾的問題,議員表示關注。他 們詢問是否有方法識別儲存在儲值卡或電腦晶片內的偽造 價值。李國寶議員亦指出,《紐約時報》曾報導,電子貨 幣的保安系統存在被破壞的可能性。

7. 簡達恒先生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金管局同樣關注此類 計劃的保安問題。他表示,並無一種方法可為此項計劃提 供全面保護,因此,有必要實施多項保安措施或一整套系 統,以減低此方面的風險。關於此點,金管局將尋求專家 意見(例如英倫銀行就保安事宜委託擬備的報告)。簡達恒 先生進一步表示,有關方面已訂出各種措施以保護電子貨 幣系統的完整。電子資料在輸送前進行編碼以及採用防塗 改晶片,這將使未經許可人士難以更改儲存在電腦晶片上 的資料。此外亦訂有認可程序,以確認所傳送的電子資料 有效。簡達恒先生雖然同意,實難為有關系統的保安提供 絕對保障,但他認為,依靠新科技應可帶來足夠保障,金 管局將與Mondex創製者進一步商討保安安排的詳情。

8. 由於電子價值是無形的,因此要識別以偽造或欺詐手段 運用此等價值的行為實屬十分困難,主席詢問當局有否訂 立任何應變計劃,以應付大規模的欺詐行為。簡達恒先生 在回應時表示,目前已有技術上的預防措施防止欺詐行為。 一旦發生大規模的欺詐行為,有關計劃將會停止運作,所 有已發行的電子價值亦會收回,其處理方式與處理印刷出 錯的鈔票一樣。就已發行的Mondex價值而言,創製者會贖 回所有未使用的Mondex價值。鑑於議員關注有關系統的安 全問題,主席請求當局與匯豐銀行進一步商討識別和控制 此等風險的方法及手段,並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供進一步
資料。

為Mondex價值提供支持

9. 目前,創製Mondex價值無需以同等價值的美元支持,與 發行鈔票有別,李國寶議員擔心這可能對本港的貨幣供應 帶來影響。簡達恒先生在回應時表示,一如較早前送交議 員的文件(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35(01)號文件)所 述,金管局的金融政策並非是要控制貨幣供應,因為此方 面受多項外來因素影響。維護貨幣發行局制度的完整更為 重要。至於為Mondex價值的電子價值提供支持的問題,簡 達恒先生表示,負責管理Mondex計劃的特別目的公司必須 以外匯基金票據支持發行的Mondex價值,而外匯基金票據 亦由外匯基金所持的外幣資產支持。這樣做將可維護貨幣
發行局安排的原則。

10. 李國寶議員質疑,在有關法例獲通過前,因何有部分 多用途儲值卡計劃獲准推行,他擔心此類計劃可能失控。 簡達恒先生在回應時表示,當局一直希望盡早通過有關法 例,以便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予以規管。由於Mondex計劃及 智醒錢(VisaCash )的試驗計劃目前由受到《銀行業條例》 規管的銀行進行,而考慮到發行的電子價值甚少,因此, 當局認為這不會對付款系統帶來重大影響。

對此條例草案逐項審議

11. 主席引導與會者閱讀條例草案及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

第3條次 貨幣經紀的定義

12. 簡達恒先生解釋,有關法律制度的目的是涵蓋傳統經 紀和電子經紀,包括那些在海外運作並為香港的客戶提供 服務的經紀。鑑於第(a)(i)(A)及(B)段已對貨幣經紀的 主要業務作出適當描述(即貨幣存款,購買或出售任何貨 幣),因此,第(a)(i)(C)段所描述的購買或出售債券及 存款證的條文將予刪除。當局亦已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以便刪除條例草案中有關貨幣經紀定義的(a)
(i)(C)段,以便有關法例無意涵蓋的人士(例如股票經
紀)不會受到此項法例的規管。

13. 條例草案委員會察悉,根據第2(14)(a)條,金管局 可藉憲報公告,有權就「貨幣經紀」的定義指定其他條文。 主席詢問,衍生工具應否亦被列為貨幣經紀進行的交易類 別。簡達恒先生答覆謂,衍生工具並不屬貨幣經紀的主要 業務,但他同意研究此項建議,並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供
進一步資料。

14. 議員亦察悉,第(b)(i)段所述的豁免範圍將會擴大, 令其涵蓋任何以貨幣經紀身分行事的人,該人如此行事須 是「完全附屬或附帶(而非條例草案建議的「附屬」)於其 主要業務,而其主要務又並非為經營貨幣經紀業務的人 士」。這將令例如律師和會計師等人士獲得豁免,此類人 士可能有時須代客戶安排存款事宜。

15. 議員察悉,第(B)(ii)段屬於一項應急條文,以便在 有人無意中被納入規管制度時,有關當局可藉憲報公告豁 免聲明。

第3條次 「單用途儲值卡」的定義

16. 簡達恒先生表示,當局經進一步商議後,現建議回復 到原先的建議,即所有單用途儲值卡不應受到規管。當局 認為,正如在先前的會議所解釋,單用途儲值卡實際上類 似預先為購買的貨品付款,因此不應被納入《銀行業條例》 的監管範圍。當局決定撤回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此項修正案原建議把單用途儲值卡的儲值額上限定在港幣 1,000元,而建議的附表14亦會刪除。

第3條次 「儲值卡」的定義

17. 簡達恒先生在答覆議員的詢問時表示,雖然此項定義 基本上為以儲值卡為基礎的系統而設,但亦顧及磁力及光 學媒介可能被應用的情況。至於電子銀行的可行性,當局 將在其出現時加以處理。

18. 簡達恒先生在回應單仲偕議員時解釋謂,金管局可指 定儲值額在特定價值(例如港幣1,000元)以下的多用途儲 值卡豁免受到《銀行業條例》規管性質的規定。獲豁免的 儲值卡一覽表會透過憲報公告,並受到立法局的如不提出 修訂即屬有效的程序規限。金管局將就豁免準則發出指引。 條例草案委員會業已在以往會議席上討論該等準則。

第4條次 金管局的職能

19. 議員察悉,第7(2)(c)條加入「貨幣經紀」後,金管 局亦會負責在貨幣經紀當中推廣操守和經營手法方面的適
當標準。

第5條次 新訂第14A條
多用途儲值卡只可由認可機構發行等

20. 議員察悉,除了認可機構外,特別目的公司亦可獲認 可成為接受存款公司,以便發行或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卡。 新訂的第14A條將令目前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1、12及 14條適用於接受存款公司、對存款的數額和期限的限制, 不會適用於儲存於儲值卡的款項。

21. 關於罰款的水平問題,議員察悉,有關的罰款金額最 近曾作調整,以反映通脹和保持阻嚇作用。新訂的附表13 將會訂明根據此條例,各項罪行的罰款水平。

22. 簡達恒先生在回應主席時表示,任何負責把電子價值 儲入儲值卡的人士將被視為促進發行儲值卡。偽造儲值卡 價值或以欺詐手段使用儲值卡均屬刑事罪行,可根據其他 條例予以處罰。他答允就針對此類欺詐行為的相關條例, 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供進一步資料。

第6條次 認可的申請等

23. 條例草案委員會同意,特別目的公司只可申請成為接 受存款公司,但不能成為有限制牌照銀行。

第7條次 認可的批給或拒絕等

24. 關於認可條件因何不參照豁免聲明的安排,以附屬法 例的形式列明的問題,簡達恒先生解釋謂,對金管局而言, 豁免某一發行機構不受規管乃屬一項重大決定,金管局希 望事先獲得立法局批准。至於詳細規管性質的規定,金管 局認為,為使其迅速回應市場的變化情況,實不宜每當情 況有變時,均要經過涉及附屬法例的程序。不過,他向議 員保證,當局在更改規管條件時,會諮詢有切身關係的各 方。任何有關機構如對金管局訂下的條件不滿,可向總督
會同行政局上訴或要求進行司法覆核。

25. 關於支持電子價值的問題,簡達恒先生表示,對第 16(9)條的擬議修訂將令金管局獲授權,就管理持卡人所 支付的資金事宜,向發行機構定下規定,當中包括發行機 構必須把該等資金與其所持的其他資金分開處理。此等規 定若予施行,將歸入審核發行機構的發牌條件。至於為
Mondex價值提供支持的規定,金管局將在短期內因應市 場發展情況,與創製者進行商討,並會在制訂有關法例前 提供進一步資料。簡達恒先生在回應主席時證實,財政司 亦已根據《銀行紙幣發行條例》向發鈔銀行訂下一般性條
件。

第8及9條次 撤銷及暫停認可的效力

26. 擬議修訂獲得條例草案委員會接納。

第10條次 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

27. 簡達恒先生解釋,擬議修訂免除金管局在行使涉及認 可機構的權力時,須根據第55條進行調查或根據第59(2)
或第63(3A)條提交報告,令金管局在認可機構發生財政危 機時,可迅速作出反應。他向議員保證,金管局在行使該 等權力時,會諮詢財政司,並會適當照顧受影響各方的利
益。

第11、12及13條次

28. 條例草案委員會察悉,擬議修訂旨在擴大涉及監察認 可機構的現行條文的適用範圍,令其涵蓋貨幣經紀。

第14條次 新訂第XXA部 貨幣經紀

第24條次 附表11及12

第20條次 第134B條
金融管理專員對核准證明書附加條件前須作諮詢等

29. 議員察悉,新訂部分涉及規管貨幣經紀的條文,類似 適用於認可機構的條文。至於規管以香港以外地區為基地 的電子經紀的問題,金管局須依賴該等貨幣經紀在海外的 主管的意見。附表11列出核准成為貨幣經紀的最起碼準則, 附表12則列出撤消核准的理由。

30. 主席詢問實收股本(例如固定資產)規定的涵蓋範圍, 簡達恒先生在回應時解釋,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貨幣經 紀的財政穩健,且符合貨幣經紀協會的現行規定。他向議 員保證,此項規定不會對有意加入貨幣經紀行業的人士構 成障礙。他同意就此等資本規定實際上的涵蓋範圍提供進 一步資料。金管局亦會就詳細規定向貨幣經紀發出指引。

31. 關於在制訂有關法例後,仍在等候金管局核准的貨幣 經紀的過渡安排問題,簡達恒先生表示,此等貨幣經紀將 獲准由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生效日起計三個月內, 申請獲得認可。而在此段期間,他們可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但須遵守金管局訂下的條件。未獲核准的申請者須在接獲 通知後14日(或由金管局指定的較長時間)內停止其業務。 議員亦察悉,新訂第134B條規定,金管局在核准證明書內 附加條件前,須諮詢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同業公會,並可 聽取已獲核准的個別貨幣經紀的意見。

第19條次 新訂第132A及132B條

32. 議員察悉,新訂第132A條把《銀行業條例》有關上 訴的所有條文集中為單一項條文,以方便參考,而新訂第 132B條則訂明,某項罪行所提述的某個罰款等級,其罰款 額即為新訂附表13就該級罰款所顯示的款額。

第12A條次 第61條

33. 簡達恒先生在答覆議員時表示,修訂第61條的目的是 為貨幣經紀或前任貨幣經紀的核數師或前任核數師提供法 定保障,以便他們真誠地就有關事項向金管局傳達資料, 該等事項包括內部控制或經營手法方面的不足之處。此項 新訂條文類似目前適用於認可機構核數師的條文。

交換資料的權力

34. 關於金管局可否憑第121條,就認可機構及貨幣經紀 事宜與海外規管者交換諮詢資料的問題,簡達恒先生會就 此事徵詢法律意見。

對存款的保障

35. 為回應議員在以往的會議上表達的意見,簡達恒先生 將進一步研究,以確定因購買儲值卡而存入發卡機構的款 項應否被視為存款之一種,以便當出現發行機構清盤的情 況時,此等款項可根據《公司條例》第265條,獲優先支
付。

下次會議日期

36. 條例草案委員會下兩次會議已分別暫定於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一日及八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

3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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