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21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44/95

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劉漢銓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國寶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祥國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財經事務司(銀行及金融)
林啟忠先生

應邀出席者 :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銀行)
簡達恒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署理助理總裁(銀行政策)
余偉文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1)7
盧思源先生



確認通過上次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的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紀要(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1)2075號文件),已隨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2089號文件發出予議員傳閱,倘議員對其
內所載的修訂沒有異議,該會議紀要將被確認通過。

內部討論

2. 單仲偕議員申報利益,他表明自己是香港上海滙豐銀
行的職員,該銀行有參與發展Mondex計劃。

3. 與會者通過,條例草案委員會委員將出席一九九六年 十月一日上午九時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總行舉行的Mondex
計劃簡介會兼操作示範。

4. 議員認為,除了Mondex計劃外,應邀請Visa國際組 織向條例草案委員會簡介其系統的操作。此外,條例草 案委員會亦應邀請曾表示有意就條例草案提出意見的消 費者委員會,向委員會陳述其意見。立法局秘書處會作 出所需安排。

與政府當局會商

5.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提交了進一步的資料文件,該 等文件已在會議前發出予議員傳閱。會上亦提交了一份 由英倫銀行撰備稱為《適用於批發市場的委託人和經紀 公司的倫敦行為守則》的文件。該份守則已隨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1)2111號文件發給予缺席的議員。

擬議規管制度的基本原則

6. 簡達恒先生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介與儲值咭有關的 發牌和豁免準則的擬議體制。簡達恒先生表示,基本的 考慮因素是擬備一套簡單靈活的法例,以照顧到多用途 儲值咭在發行方面的各種可能性。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擬 備的討論文件(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89(01)號文件)
簡述了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儲值咭計劃的發牌和豁免事宜 行使酌情權的基礎。基本原則是《銀行業條例》所處理 的是付款制度和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性,而政府當局須 在保持付款制度穩定和給予產品創新的彈性並給予消費 者方便之間取得平衡。擬議法例的主要關注事項是在於 多用途儲值咭,因為此類咭與現金和存款極為相似。至 於有關單一用途儲值咭對消費者所提供的保障的問題, 政府當局認為宜在《銀行業條例》的範圍外處理這些關
注事項。

銀行發行多用途儲值咭的事宜

7. 簡達恒先生解釋說,由於多用途儲值咭跟現金和存款 極之相似,惟有持牌銀行才能發行在換取服務和購買貨 物方面沒有限制的一般用途多用途儲值咭。因此,1996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內擬議的法例,已規定銀行可 被視為獲准發行多用途儲值咭。這樣做是考慮到銀行是 業已獲准進行包括付款及收取支票等的「銀行業務」的。 雖然多用途儲值咭在儲值額上仍未有訂出限額,但香港 金融管理局除了規定發行者要在晶片安全、風險管理和 資金管理等符合有關規定外,還可能要求發行者呈報所 發出的儲值咭的數目, 以及總計涉及的儲值額等資料。 香港金融管理局會與可能成為發行者的機構商討論有關 的詳細安排。

8. 夏佳理議員表示,由於發行電子貨幣可用作為透支 服務,這可能做成一種效果,就是增加了在市面流通的 貨幣量,因而造成額外的購買能力。簡達恒先生回應時 表示,創造潛在的購買能力,由來已久。又由於透支服 務在用作支付款項前並不被視為貨幣,因此沒有反映在 貨幣供應的統計數字中。他認為,電子貨幣對貨幣供應 的影響,屬經濟學者研究的理論性問題,對條例草案沒
有直接影響。

非銀行的機構發行多用途儲值咭的事宜

9. 關於非銀行的機構發行多用途儲值咭的事宜,簡達恒 先生表示,可申請獲發牌的機構主要有兩類型,其一是 供應服務的機構,例如交通公司和電訊公司等;其二是 創制電子貨幣的機構,例如是Mondex計劃等電子貨幣 創制機構(這類機構有類似發鈔銀行的功能)。就第一種 類別的機構而言,要處理的主要問題是多用途儲值咭的 應用範圍。雖然這類型儲值咭一般會有某些「主要」用 途,例如是繳付交通服務的費用等,發行者可能有意加 添其他功能,以便增加該咭的吸引力和令持咭人覺得更 為方便。香港金融管理局認為,為了顧及效率和創新, 應容許有這類型附帶或次要的用途,惟應避免這類型的 用途對付款系統造成不必要的侵擾。根據《銀行業條 例》,付款系統目前只限於持牌銀行。為保持統一,對 於藉特別目的公司等非銀行的機構發行的儲值咭的用途, 應作出規限;該等多用途儲值咭應有一種特定的主要用 途,而且是與發咭機構的東主的業務相關的。若附帶或 次要的用途與主要用途有某種關係或協同關係,而隨附 用途的交易總額又不會高於主要用途的交易總額,則可 容許有這類型附帶或次要的用途,惟須得到香港金融管
理局批准。

發行多用途儲值儲咭的豁免准則

10. 簡達恒先生進一步表示,擬議法例亦訂明,香港金 融管理局可藉刊登憲報通告宣告某款儲值咭或某類儲值 咭並不是儲值咭,因而可豁免於《銀行業條例》的規管。 此等豁免宣告將屬於附屬法例,但立法局議員可按程序 對附屬法例提出修訂。香港金融管理局向此等發行者給 予豁免前,會要求有關公司闡明其儲值咭計劃的穩健程 度,以及該公司當時在財政上的穩健程度。除此以外, 該儲值咭的附帶或次要用途應受到更多限制,並須與儲 值咭本身的主要用途直接相關。為減少持咭人所受的風 險,儲值咭的最高儲值額一般不應高於有關方面不時為 此訂定的最高儲值額,而這最高儲值額初步定為1,000
港元。這數字跟美國所定出的限額相若。目前美國的規 定是,儲值額不超於100美元的儲值咭,可獲豁免規管。 香港金融管理局亦會規定獲豁免的儲值咭的發行者提供 發咭數目、儲值額總額、交易次數等統計資料,用以補 充有關貨幣供應的統計資料;此舉亦是為確保關於定出 儲值咭最高儲值額的情況以及獲豁免的儲值咭的使用情
況受到監察。

11. 簡達恒先生又表示,某儲值咭獲得豁免後,該咭的 發行者,特別在其財政狀況方面,便無須受到香港金融 管理局的長期監察。而根據《銀行業條例》獲發牌的特 別目的公司,是須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經常監察的。

12. 夏佳理議員表示,一個較為簡單的制度,是向儲值 額低於某一數額的儲值咭給予豁免。簡達恒先生回答時 表示,純粹以儲值咭的儲值額來定出一套自動的豁免制 度,會有危險,因為不論儲值咭的儲值額為何,都存在 有發咭機構破產的風險。倘隨意定出一個儲值額上限, 亦可能令多用途儲值咭的發行者傾向選擇發展獲豁免類 別的計劃,因而窒礙多用途儲值咭的發展。因此,簡達 恒先生認為較適當的做法是按照上文第10段所述的原則 給予豁免。他又認為,豁免條款應能予以修訂,以便顧
及市場發展。

發行單一用途儲值咭的事宜

13. 簡達恒先生表示,可在法例中將單一用途儲值咭界 定為只用以購買或換取由發咭機構提供的貨品或服務的 儲值咭。由於條例草案只適用於多用途儲值咭,單一用 途儲值咭將不屬《銀行業條例》的適用範圍。在界乎兩 者之間的情況,可能難以區分某款儲值咭屬單一用途儲 值咭還是屬多用途儲值咭。舉例說,由某一超級市場連 鎖店發行的單一用途儲值咭,即可用以購買或換取多種 類型的貨品或服務。為處理這個關注項目,政府當局在 與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初期,曾建議提出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將單一用途儲值咭的最高儲值額定於不超逾 1,000港元,目的是使儲值額超過1,000港元的單一用途 儲值咭撥歸多用途儲值咭的類別,從而將之納入受規管 體制之內。其效果是:有關儲值咭的發行者將須獲得發 牌,或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表明給予豁免。然而,基於 以下考慮因素,政府當局重新考慮提出此一修正案的理 據和是否適宜提出此一修正案:

  1. 單一用途儲值咭與為貨品或服務預先繳付費 用相似,而非傳統上銀行業在監管上的關注 事項,即為保障銀行體制和付款制度的穩健。 多用途儲值咭被認為較為接近於後者的功能, 由於它可被用以購買或換取由第三者提供的 貨品或服務,因而較類似鈔票。

  2. 目前已有很多是預先繳付費用的例子,例如 是影視店。使用聰明咭不過是付款媒介上的 改變,而不是基本概念上的改變。

  3. 以單一用途儲值咭的儲值額為基礎給予豁免 的做法,可能帶來道德上的風險,因為持咭 人可能會因而假定該款獲豁免的儲值咭是得
    到正式認許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因而得出結論,認為單一用途儲值咭不 應被納入《銀行業條例》內,並建議保障消費者的關注 事項,應循一般性的預先繳付費用的方向處理。黃震遐 議員表示,由於保障消費者的事宜屬工商科的管轄範圍, 政府當局應提供資料文件,以便處理此等關注事項。

Mondex計劃

14. 條例草案委員會備悉,有關方面建議Mondex計劃 實行一套兩層的制度,其中會有創制Mondex電子貨幣 的機構,而其創制的電子貨幣可由參與計劃的銀行購入。 黃震遐議員問及是否可以作出更為簡便的安排,令創制 和發行Mondex電子貨幣的機構合而為一,像發鈔的做 法一樣,以便作出規管。簡達恒先生回應時表示,這個 兩層的制度是由市場提出的,而擬議法例會將Mondex 電子貨幣的創制機構和發行者均納入規管體制中。簡達 恒先生表示,以本地的Mondex計劃而言,創制Mondex 電子貨幣的機構,初期會由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擔任,其 後會由為此目的而成立的特別目的公司擔任。除非擬議 的法例獲得制定,否則特別目的公司將不受《銀行業條 例》規管,而香港金融管理局亦不能對此等公司的管理 (例如風險管理等)施加規定。倘單倚賴香港金融管理局 對銀行方面的長遠影響力,而對此等計劃的管理事宜作
出間接規管,是不可取的。

電子貨幣的保安事宜

15. 關於國際結算銀行就電子貨幣的保安問題所擬備的 報告(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89(03)號文件),簡達 恒先生表示,該報告已察悉目前已發展出很多先進的保 安措施,以防止偽造儲值咭或藉使用儲值咭進行詐騙。 報告書的結論是,在保安方面須有整體的風險管理模式, 包括就保安事宜進行獨立的評審。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 多用途儲值咭的發行者須就其多用途儲值咭計劃的保安 事宜聘用顧問公司並就此提交報告,其用意是跟報告書 的結論所述者相仿。

擬議對貨幣經紀實施的規管架構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89(02)號文件)

16. 簡達恒先生向議員簡介導致擬議法例出現的情況。 自一九九一年起,香港銀行公會便不斷要求政府當局制 訂一套法律架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規管貨幣經紀。 當時政府當局的看法是,由業界自我監管較為適宜。其 後外匯及貨幣市場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成立,成員包括 來自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同業公會和香港銀行公會的代 表,目的為促進本地外匯及貨幣市場的順利發展。貨幣 經紀獲發一套行為守則,但由於該套行為守則沒有法律 效力,該等實施自我監管的機構倘公開譴責某名貨幣經 紀有違紀行為,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再者,該等組織 在調查被指為違紀個案方面的權力有限,令他們難以就 不良行為採取紀律行動。由於貨幣經紀人數有限,亦難 以找到獨立又合資格的人士排解糾紛或聽取關於不良行 為的投訴。鑑於上述理由,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同業公 會及香港銀行公會均要求香港金融管理局擔當規管貨幣 經紀的責任。簡達恒先生強調,香港金融管理局並非試 圖擴張其規管網絡,只是順應業界的要求,而有關要求, 對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是有益處的。就此 方面,政府當局與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同業公會和香港 銀行公會的來往函件副本已派發予條例草案委員會,作
為參考。

17. 單仲偕議員表示,雖然他並非不贊同擬議的規管, 但他想得到更多資料,說明關於投訴不當行為或不良行 為個案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簡達恒先生回應時表示,不 宜講述具體的個案,否則可能對涉事的個人或公司造成 不良影響。然而,他表示有人關注到外匯公司和貨幣經 紀可能串謀製造不必要的交易,即反覆進行交易,以便 貨幣經紀可得到佣金。此外,有些情況亦可能導致利益 衝突。有些經紀行可能本身擁有外匯公司,或其擔任的 角色是委託人而不是代理人。其他關注事項包括經紀為 取得生意而進行過份酬酢活動、未經授權而將委託人的 資料向第三者披露、報價及交易無意或故意出錯、以及 經紀為求做成生意而採用不公平或不正當手段等。

18. 黃震遐議員表示,由政府當局撰備的立法局參考資 料摘要給予人一種印象,就是貨幣經紀在交易中只擔當 被動的角色;但政府當局在繼後發出的文件卻描述了不 同的景象,表示經紀可能在處理及執行交易時出現問題。 簡達恒先生回應時表示,完全沒有誤導條例草案委員會。 他表示,在大部分交易當中,貨幣經紀只是替買賣雙方 傳遞訊息,技術上他們只是在歐洲債券市場上才須採取 立場。由於此等交易均以配對委託人的形式進行,貨幣 經紀所須承受的風險其實甚少。因而貨幣經紀亦不會構 成重大的整體風險。然而,這不代表業界完全沒有人會 進行如上文所述的不良行為。由於業界內的同業公會覺 得未能針對此等不良行為採取紀律行動,因此要求香港 金融管理局擔任負責規管的角色。

19. 與會者同意,應邀請業界的同業公會(香港外匯及存 款經紀同業公會)的代表向條例草案委員會表達意見。

下次會議日期

20. 條例草案委員會已訂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十 月二十二日和十一月一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樓 會議室B再舉行三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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