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40(01)號文件


(撮譯)

(立法局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書
消費者委員會用箋


香港中區
昃臣道8號
立法局大樓
立法局秘書處
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
經辦人:李蔡若蓮女士

逕啟者:

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本年七月二十六日的來函連附件,已經收悉。

條例草案擬議訂出法律架構,以規管多用途儲值咭的發行
,並對貨幣經紀作出規管。當局提出多項與多用途儲值咭
有關的問題,徵詢本會的意見。

從保障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本會認為顯然有需要對多用途
儲值咭的發行作出規管。不過,本會關注到,任何規管制
度必須為消費者提供足夠保障,並且要容許市場競爭。

保障有關款項

規管制度必須確保消費者用以購入儲值額的款項受到保障
。按本會的理解,根據擬議的規管制度,可在以下幾方面
提供保障:

  1. 由於只有銀行以及必須獲授權成為有限制牌
    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特別目的公司才被
    視為獲准或可申請獲准發行或促進發行多用
    途儲值咭,因而可藉《銀行業條例》規定此
    等認可機構須達到一定的資本充足比率、流
    動資金比率,並須在預防性質的監管工作上
    符合若干規定。

  2. 倘該等繳付予銀行的款項可被視為存款,則
    根據《公司條例》第265條的優先償付條文
    適用於銀行存款的保障,亦適用於該等款
    項;

  3. 不論該等款項或滙成該等款項的所創制電子
    貨幣價值是否近似存款或發行鈔票,金融管
    理局獲授權向發咭機構或促進發行的機構施
    加若干規定,以確保有關款項獲得謹慎管理
    及/或分開處理。

本會注意到,優先償付條文只提供有限度的保障:若干債
項包括法定債項會比合資格得到保障的銀行存款獲得優先
處理。無論如何,惟有用以購入多用途儲值咭的儲值額並
可被視為銀行存款的款項才會得到這項保障(因此排除了繳
付予獲准發行或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咭的特別目的公司的
款項,以及根據類似發鈔的多用途儲值咭計劃繳付予銀行
的款項)。

本會認為為購入多用途儲值咭儲值額而繳付的款項,應比
銀行存款得到更佳的保障,原因是存放在認可機構的存款
會收到利息,但上述款項似乎不會為客戶帶來任何回報,
何況這套新的付款制度可能需要收取服務費用。由購入儲
值額收到的款項,最低限制需與有關機構的其他款項全時
間分開處理。本會建議金融管理局研究可否規定將這些款
項全數存入一個信託賬戶,以便有關款項不會因為有關機
構其他業務所涉及的風險(不論程度如何低)而受到影響。

保障使用者

本會亦關注到這種新付款制度的使用者會獲提供何種保障
。本會想知道:

  1. 會有何種保存紀錄的方法,以便使用者一旦
    遺失多用途儲值咭時可以取回尚未使用的款
    項,或核實未經使用的儲值額;

  2. 會有何種保安程序,例如防止偽造等;

  3. 有關機構須負的責任會否有任何限制或豁免

對多用途儲值咭的使用作出規定的標準合約條文不應過分
苛刻。

本會未知多用途儲值咭上會儲存何種有關客戶或其賬戶的
資料。本會希望有關機構在蒐集、儲存及使用此等資料時
會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穩)條例》的精神。有關機構不
得倚賴客戶早經授予的一般性的允許,而將全部有關資料
為各種不明用途披露予各式人等。

有關方面有責任提供清明確的資料,說明接受多用途儲
值咭或某一款多用途儲值咭的商戶資料,以便消費者可在
投入金錢前評定某一款多用途儲值咭受歡迎的程度。

有關方面亦應制訂投訴程序,以便若有商戶在接受多用途
儲值咭或某一款多用途儲值咭時對客戶作出不合理的規定
時,可作出處理。

本會估計並希望所有這些關注事項會按適當情況在銀行業
實務守則、發牌/批核條件或適用於多用途儲值咭的守則
內會得到適當處理。

競爭

本會希望有關方面會顧及防礙競爭這方面。

按本會理解,特別目的公司可申請獲授權成為有限制牌照
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獲准發行或促進發行多用途儲
值咭。本會亦知悉,在此等情況下,金融管理局會審慎地
行使其批核權力。本會同意在處理這種新的付款方式時務
須審慎,以確保客戶的款項受到保障。惟本會亦希望有意
加入這個市場的人士無須面對任何重大障礙。

本會亦希望批核或被視為批核的條文內會包括競爭條文(一
如現時適用於廣播牌照及電訊牌照者),以禁止防礙競爭的
行為,例如:

  1. 某多用途儲值咭系統限制其合約商號接受其
    他多用途儲值咭系統;

  2. 劃一價格,例如多用途儲值咭發行商同意劃
    一服務收費,或同意不會互相競爭;

  3. 市場參與者仗勢凌人,例如藉其他業務的收
    益資助其多用途儲值咭的運作,因而令其他
    多用途儲值咭的參與者處於不利的情況。

本會希望有關系統所訂立的架構,會令消費者的金錢物盡
其用。

本會亦希望條例草案委員在審議有關條例草案時會考慮本
會的意見。


總幹事
陳黃穗女士


副本致: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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