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 89/96-97(01)號文件


(撮譯)
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同業公會
的意見書
1996年銀行業(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同業公會致函條例草案委員會。該會
認為現行的自我規管制度並不足夠。雖然該會根據其組織
章程大綱及細則,有權批准其會員更改擁有權及董事,但
該會並未獲得法律豁免,以致在拒絕某些不適當的貨幣經
紀的入會申請時,不能保護自己。

該會已與香港銀行公會成立一個有關外匯及貨幣市場常規
的委員會,旨在提高行事持正的作風及公平交易。但實際
上該會覺得難以對違反行為守則的會員,進行調查或制裁
,因為這可能會招致法律訴訟的危險。

該會認為像香港這個國際金融中心,實在需要一個具備正
式規例的授權機構,以規管業內人士,確保銀行同業的外
匯及貨幣市場得以在有條理及高效率的情況下運作。為此
,該會已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提出建議,要求該局擔任此角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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