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 273/96-97(02)號文件

提交立法局
條例草案委員會文件
《1996年銀行業(修訂)
條例草案》

由非銀行機構發行的儲值咭的
用途的限制



引言

本文件旨在討論可能會對非銀行機構發行的儲值咭的用途
實施的限制形式,並以Creative Star即將發行的儲值咭為例
,闡釋這些限制的運作方法。

背景資料

2.金融管理局在九月二十四日向各位議員提交一份文件,
列載由非銀行機構發行的多用途儲值咭的認可和豁免的擬
議體制,供各位議員考慮。

3.在發出該文件後,金融管理局與Creative Star再進行了多
次商討,雙方對擬議體制的大部分基本原則達成一致意見
。根據上述商討的結果,Creative Star提交了一份有關其即
將發行的儲值咭的試驗計劃的文件,其中包括其建議的使
用範圍(見附件一)。

4.我們需要作出的最主要決定,是關於非銀行機構(如Creative
Star)發行的儲值咭的用途的限制形式。

限制形式

5.基本上,對於儲值咭用途的限制可按下述兩種形式實施:

  1. 對價值的限制 - 我們可以設定儲值咭儲值
    上限、每次交易的價值上限、有關附屬或
    附帶用途的交易價值總額上限或以上各項
    的任何組合;及

  2. 對使用範圍的限制 - 我們可以限制可使用
    儲值咭購買的商品和服務的範圍。

6.金融管理局和Creative Star就這方面持有不同意見。Creative
Star認為上文(a)項所述對價值的限制已經足夠,毋須如(b)
項所述對使用範圍實施額外限制(我們在較早前提交的文
件裏已經提及一項準則,訂明儲值咭的附屬或附帶用途應
與其主要用途有一些關係或能強化主要用途)。

7.然而,金融管理局認為兩種形式的限制均有需要。正如
我們在較早前提交的文件裏提到,監管制度的一個重要基
本原則,就是維持支付系統(以至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性。為了避免非銀行機構對支付系統造成過度影響,由這
些機構發行的多用途儲值咭不應具有「一般被接納的購買
力」的特點,否則便會成為紙幣或往來戶口的較為直接的
代替品。為了符合這個原則,我們需要對這類儲值咭的使
用範圍實施某程度上的限制。

8.如果只對價值實施限制,在實際情況下,由非銀行機構
發行的儲值咭可以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可能會與銀行
發行的一般用途儲值咭相若,甚或更為廣泛。儲值咭所儲
價值受到限制,並不改變其具有「一般被接納的購買力」
的特質。與此類似的,是目前VisaCash所發行的用完即棄
儲值咭。該種儲值咭的儲值上限只有200元,但毫無疑問
,它是一般用途儲值咭,而應該只有銀行才可發行的。

9.因此,金融管理局認為較為合邏輯的做法,就是對非銀
行發咭機構發行的儲值咭實施價值和使用範圍兩方面的限
制,使其不會具有「一般被接納的購買力」。至於在使用
範圍方面的限制,金融管理局仍堅持在較早前提交的文件
內提出的建議,即限制儲值咭的附屬或附帶用途於那些與
其主要用途有一些關係或能夠強化其主要用途的做法是恰
當的。我們更認為對於會根據《銀行業條例》獲得豁免的
儲值咭而言,有關的限制應更加嚴格。

10.在價值限制方面,金融管理局與Creative Star就應否限制
每項交易的價值亦持有不同意見。Creative Star認為對儲值
咭設定儲值上限,已自動排除了儲值咭被用作購買價值高
昂的物件的可能性,因此毋須就每項交易的價值設立上限
。金融管理局並不贊同這種看法。容許Creative Star咭受靈
活處理,使其可以作主要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使用,主要
是為了讓乘客享有方便,可以用該咭作「小額費用」的付
款,例如是其他與交通有關的用途或在車站範圍內購物。
正如上文提到,Creative Star咭並不預期為具有「一般被接
納的購買力」,而可以用作購買任何價格的商品或服務;
因此,對每項交易的價值設有上限是一種合理的做法。我
們初步認為,200元應該是可以接受的限額;我們會就此與
Creative Star作進一步商討。乘客如希望購買價錢超過這個
限額的商品或服務,可以利用其他支付工具,例如是現金
或信用咭來進行結算。

海外國家的取向

11.金融管理局在制定有關非銀行機構發行的多用途儲值咭
使用範圍的擬議政策時,曾參考海外國家的監管取向。據
金融管理局所知,在所研究的國家中,目前德國和荷蘭兩
國正就非銀行機構發行儲值咭制定政策。這兩個國家的取
向與金融管理局建議的相若,即非銀行機構發行的儲值咭
的使用範圍如果是受到限制的,則該機構可獲豁免遵守全
面的認可規定。這兩個國家採用的限制形式列載如下。

德國的取向

12.德國銀行法(the German Banking Act)現正進行修訂,
以引進監管多用途儲值咭的條文。一般來說,除單一用途
儲值咭外,所有儲值咭均需遵守銀行業的發牌和監管規定
。然而,「受限制」的系統,即在每張儲值咭可儲存的最
高金額和流通的儲值咭數目方面受到限制的系統(德國監
管當局仍未制定有關的參數),可能會獲豁免遵守多項監
管規定(如發牌、資本、償還債務的能力和大額風險等方
面的規定),但仍需遵守定期呈交報表、審計和審查方面
的規定。

13.德國監管當局認為確定某個儲值咭系統是否受到限制,
並非取決於儲值咭用途的多寡,而是所銷售的儲值咭數目
和儲值咭可儲存的價值;而且在一併考慮這些因素時,有
關系統不會達致足以危害支付系統的完整性的規模*

14.根據這種監管取向,德國監管當局認為由Deutsche Telecom
、Deutsche Bahn(由德國鐵路公司發展的)以及其他交通
機構聯合發行的儲值咭會發展至相當龐大的規模,以致超
出了「受限制」的系統可獲豁免的範疇,而需要領取全面
的銀行牌照。

14.根據這種監管取向,德國監管當局認為由Deutsche Telecom
、Deutsche Bahn(由德國鐵路公司發展的)以及其他交通
機構聯合發行的儲值咭會發展至相當龐大的規模,以致超
出了「受限制」的系統可獲豁免的範疇,而需要領取全面
的銀行牌照。

荷蘭的取向

15.荷蘭現行的政策取向,是流通的儲值咭數目不超過100,000
張,每張咭的儲值上限又不超過30美元的,便可獲豁免遵
守全面的銀行業監管規定。不過,外聘核數師要每年就這
些計劃的資金管理進行審核。

16.同時,據我們所知,在現行的監管取向下,由荷蘭電訊
公司(Dutch Telecom)和一家商業銀行成立的聯營公司發
行,用作支付公共交通費用、泊車費和電話費的多用途儲
值咭亦需取得全面的銀行牌照。

17.事實上,德國和荷蘭監管當局在數目上所採取的準則,
例如是設定在「受限制計劃」下流通的儲值咭數目上限,
較我們的建議有更大的限制。假如我們採用相同的監管方
法,Creative Star將需就發行Creative Star咭申領全面的銀行
牌照。

18.然而,我們不擬採取這種方法。我們在較早前提交的文
件內提到,在維持支付系統穩定,以及避免窒礙創新,並
賦予服務供應商靈活性,以提高它們向公眾提供服務的效
率兩者間取得平衡,是相當重要的。我們相信所提出的限
制價值和限制使用範圍兩項擬議準則應能在這方面取得適
當平衡。

擬議體制如何應用在Creative Star的建
議上

19.我們與Creative Star進行的商討,目前主要集中在豁免
Creative Star咭全面遵守《銀行業條例》的規定的準則。
Creative Star提出,一個可行的方法是Creative Star就下列
用途申請豁免其多用途儲值咭:

  1. 支付地鐵、九廣鐵路(包括輕鐵)、九巴、
    城巴和香港小輪的車費和船費,以及使用設
    於地鐵站內的照相間的費用;

  2. 支付其他交通或與交通有關的用途的費用或
    收費,包括泊車費和道路使用費;及

  3. 在交通營辦商的處所內經營的、與交通無關
    的業務,而這類業務的性質是交易量大但交
    易額小的。

20.Creative Star同意如儲值咭會用作任何進一步的用途,須
經金融管理局批准。

21.正如上文所述,我們建議對Creative Star計劃實施價值和
使用範圍兩方面的限制。在價值限制方面,儲值咭的儲值
上限暫定為1,000港元(這個金額會不時作出調整,以計及
通脹)。此外,附屬或附帶用途的交易價值總額不得超過
主要用途的交易價值總額。每項交易的金額亦可能會設有
上限,例如以200元為上限應該是可以接受的,不過還需
與Creative Star再作商討才可確定。

22.在使用範圍方面的限制,附屬或附帶用途應與儲值咭的
主要用途有一些關係,或能夠強化儲值咭的主要用途。就
此而言,金融管理局目前對Creative Star咭在發展初期的建
議用途(見上文第19段)的意見如下:

  1. 支付由Creative Star的股東經營的交通服務的
    費用顯然是有關儲值咭的主要用途;

  2. 將儲值咭的使用範圍擴展至支付其他交通營
    辦商的費用和停車收費錶、公眾停車場收費
    和道路使用費,似乎能夠強化儲值咭的主要
    用途,因為該等用途都是與交通有關的;

  3. 將儲值咭的使用範圍擴展至支付在交通營辦
    商的處所內經營的、與交通無關的經營者提
    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費用,似乎能夠強化儲值
    咭的主要用途,因為此舉能夠讓乘客在使用
    這些交通服務時享有購物上的方便。然而,
    我們還需與Creative Star作進一步商討,以確
    定「交通營辦商的處所」的確切定義和界線
    ,以及在該等處所內可使用該咭的店舖數目
    和類型;及

  4. Creative Star日後如要把其他用途納入儲值咭
    的使用範圍內,將需向金融管理局申請進一
    步的批准。在提出有關申請時,Creative Star
    將需為有關用途提出商業原因,並須符合「
    業務關係和強化作用」的準則。如上文所述
    ,Creative Star有可能需要根據《銀行業條例》
    申請認可。

23.假設我們能與Creative Star就Creative Star咭的使用範圍
達成一致意見,Creative Star能否獲得豁免,當然還須視
乎金融管理局是否信納若干事項,例如是Creative Star可
得到的財政支持;其儲值咭的保安措施,以及計劃整體
的風險管理和一般運作方式(包括就儲值咭所收到的款
項的投資方法)。我們還需商定有關計劃的運作的申報
安排,包括已發行的儲值咭數目和已發行但未運用的儲
值金額。

結論

23.金融管理局認為以上所列的擬議方法,即實施價值和使
用範圍的限制,符合我們提出的原則,即只有銀行方可使
用支付系統,但亦應賦予非銀行機構有某程度的靈活性,
可發行多用途儲值咭,以避免窒礙創新。金融管理局會因
應情況的發展,不時檢討上述擬議方法和豁免政策。

24.金融管理局歡迎條例草案委員議員提出意見。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 這種取向似乎並未完全符合歐洲貨幣組織於一九九四年就儲值咭發表的報告,該報告將多用途
儲值咭和有限用途儲值咭加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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