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 487/96-97(01)號文件


提交立法局
條例草案委員會文件
1996年銀行業(修訂)
條例草案
進一步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訂


引言

本文件闡釋對《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的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訂提出的擬議修改的目的。

最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

2.提出進一步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是為了計及與條例
草案委員會所作的討論,以及進一步改進本草案。經修改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載於附件。

3.對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提出的進一步修改如下:

(a)第3(b)條及第24條 - 單一用途儲值卡的儲值上限

在審議本局於九月二十四日提交的文件後,議員
同意無論單一用途儲值卡所儲價值為多少,都不
應納入《銀行業條例》的管轄範圍內。由於在「
單一用途儲值卡」的釋義項下新增的(b)段以及附
表14提指明單一用途儲值卡的儲值上限,因此已
予刪除。

(b)第3(c)條 - 新增第2(15)條:將某些儲值卡價值當作存款

如儲值卡所儲價值是由銀行本身創製及發行的(
如VisaCash計劃),所發行的儲存價值的性質與
存款相似。事實上,發行儲存價值的影響只是將
銀行的一種負債(如活期存款)轉為另一種負債
(對儲存價值的負債)。我們認為這種儲存價值
應獲得與存款相若的保障,並應在銀行清盤時獲
優先支付。為免生疑問,我們在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訂新增一項推定條文(在第3(c)條項下新增第2
(15)條),以明確這種儲存價值會根據公司條例
第265(1)(db)條的規定,因清盤而獲得優先支付。

根據有關條文目前的內容,根據Mondex計劃發
行的儲存價值不會獲優先支付計劃的保障。這
類儲存價值近似銀行紙幣,而不是存款。所有
Mondex價值都是由一家公司創製,不會記入發
卡銀行的負債方。因此,這類儲存價值不會受
到擬議推定條文的保障。然而,金融管理局會
對Mondex實施若干條件,以確保Mondex就創
製Mondex價值所收到的款項是投資在高質素
資產上,並足以贖回所有未贖回的Mondex價
值。

(c)第20條 - 新增第134B(1)(a)條

修訂第134B(1)(a)條,以反映我們決定不會要求
電子經紀加入貨幣經紀同業公會成為會員。最
初建議電子經紀須加入貨幣經紀同業公會的主
要目的,是確保它們會遵守公會的行為守則,
以高度專業的水平來經營業務。由於我們可以
透過對所有核准貨幣經紀實施一項條件,規定
它們須遵守由金融管理專員指明的行為守則來
達致上述目的,所以毋須規定它們須加入貨幣
經紀同業公會。

(d)新增第13A條 - 第97A(1)條

第97(1)條賦予金融管理專員權力,可同意非銀行
機構在其於香港經營業務時採用的稱謂或名稱內
使用「銀行」一詞。這項條文似乎與第97A條有
矛盾之處,因為第97A條禁止任何人向人描述自
己或以其他方式顯示他本人是銀行(不論他是否
根據第97條獲金融管理專員批准)。為除去這項
明顯的矛盾,現修訂第97A(1)條,使第97A條須
受第97(1)條的限制。

(e)條例草案中文本

由於銀行業條例的中文本已於1996年9月30日之
時正式成為該條例的中文真確本,我們現正草擬
另一份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列出1996年銀行
業(修訂)條例草案的中文本(包括在本文附件內
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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