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487/96-97(04)號文件


對委員於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八日的會議
席上提出的
關注事項的回應


問題(a)就非銀行機構所發行儲值咭的用途擬議
設立限制一事,委員普遍認為,擬議規
管應顧及用戶的利益,不應窒礙市場發
展或導致持牌銀行或大機構壟斷市場,
這才是穩健的做法。在這方面,消費者
委員會亦關注到批准發牌當局應提防發
行機構訂立妨礙競爭的條件。

答案(a)我們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舉行的條
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已表明我們的立場
。我們認為有關競爭的問題,不能納入
一九九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之內
,因為這問題已超越銀行業條例的範圍
。委員會亦留意到,消費者委員會最近
才發表一份有關「競爭政策」的報告書
,而當局整體會於六個月內正式作回覆
。至於涉及發行儲值卡的競爭問題,正
如與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所達成的口頭
協議一樣,我們準備在恢復二讀辯論的
發言中,表示我們支持良性競爭,並且
不鼓勵不合理的反競爭手段。再者,香
港金融管理局會正式籲請銀行業注意這
點。

問題(b)根據現行法例,倘創制虛假的電子貨幣
價值(但不使用有關價值),似乎不會構
成罪行。鑑於法例在此方面的漏洞,可
否根據《銀行條例》或其他法例設立一
項偽製電子貨幣的罪行?

答案(b)條例草案委員會要求我們澄清,根據現
行法例,偽造電子價值的行為是否構成
罪行。委員會亦建議我們應該查核信用
卡欺詐行為所涉及的罪行是否與偽造電
子價值的行為相關。我們已在立法局CB
(1)487/96-97(03)號文件中討論這個問題。

問題(c)就保障因申請發給多用途儲值咭而繳付
存款的持咭人,可否規定發行機構將此
類存款全部存入一個獨立信託賬戶,俾
能保證持咭人在有關發行機構破產的情
況下會獲發還其所繳付的存款?

答案(c)我們已在過往評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書
的文件中談及我們對獨立信託帳戶的意
見,該份文件經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
日的會議席上討論。鑑於下述原因,我
們認為難以在現階段提出充分理由支持
該項建議--

  1. 對於由銀行自行創制價值及發行
    的儲值卡(如Visa系統卡)來說,所
    帶來的影響只是銀行的負債由一
    種形式(例如往來存款)轉為另一種
    形式(有關儲存價值的負債)。在往
    來存款並無獲得信託帳戶保障的情
    況下。我們認為電子價值也沒理由
    需要這方面的保障。如認為銀行的
    信譽及資產負債表已足以支持存款
    ,則也應該足以支持電子價值。

  2. 至於Mondex系統計劃,全部電子
    價值都是由一家機構所創制。因
    此,有較充分的理由設立信託帳
    戶。由創制者作為一個特別目的
    公司(即只有有限數目的債權人對
    其資產有潛在債權),而其資產亦
    需要外匯基金票據或存放於外匯
    基金的存款;我們認為,至少在
    最初的階段,此等安排應已足夠
    。這樣,機構的信貸風險便會消
    除,而資產的市場風險(此類風險
    亦不是開設信託帳戶便可以消除
    的),則由資本比率規定加以保障

  3. 多種用途儲值卡的非銀行發卡人
    亦同樣須要成立特別目的公司。
    這些機構不會獲准從事接受公眾
    存款或貸款的業務。這樣便不會
    有任何其他主要債權人對該機構
    的資產擁有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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