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487/96-97(04)號文件
對委員於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八日的會議
席上提出的
關注事項的回應
問題(a) | 就非銀行機構所發行儲值咭的用途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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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限制一事,委員普遍認為,擬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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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應顧及用戶的利益,不應窒礙市場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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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或導致持牌銀行或大機構壟斷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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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才是穩健的做法。在這方面,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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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亦關注到批准發牌當局應提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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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機構訂立妨礙競爭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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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 我們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舉行的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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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已表明我們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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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認為有關競爭的問題,不能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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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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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這問題已超越銀行業條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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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亦留意到,消費者委員會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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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發表一份有關「競爭政策」的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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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當局整體會於六個月內正式作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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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涉及發行儲值卡的競爭問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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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與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所達成的口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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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議一樣,我們準備在恢復二讀辯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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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中,表示我們支持良性競爭,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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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鼓勵不合理的反競爭手段。再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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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金融管理局會正式籲請銀行業注意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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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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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b) | 根據現行法例,倘創制虛假的電子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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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值(但不使用有關價值),似乎不會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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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罪行。鑑於法例在此方面的漏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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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根據《銀行條例》或其他法例設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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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偽製電子貨幣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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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 條例草案委員會要求我們澄清,根據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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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法例,偽造電子價值的行為是否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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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行。委員會亦建議我們應該查核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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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欺詐行為所涉及的罪行是否與偽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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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價值的行為相關。我們已在立法局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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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7/96-97(03)號文件中討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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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c) | 就保障因申請發給多用途儲值咭而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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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的持咭人,可否規定發行機構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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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存款全部存入一個獨立信託賬戶,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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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保證持咭人在有關發行機構破產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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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況下會獲發還其所繳付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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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 我們已在過往評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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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文件中談及我們對獨立信託帳戶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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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該份文件經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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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的會議席上討論。鑑於下述原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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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們認為難以在現階段提出充分理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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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項建議--
- 對於由銀行自行創制價值及發行
的儲值卡(如Visa系統卡)來說,所
帶來的影響只是銀行的負債由一
種形式(例如往來存款)轉為另一種
形式(有關儲存價值的負債)。在往
來存款並無獲得信託帳戶保障的情
況下。我們認為電子價值也沒理由
需要這方面的保障。如認為銀行的
信譽及資產負債表已足以支持存款
,則也應該足以支持電子價值。
- 至於Mondex系統計劃,全部電子
價值都是由一家機構所創制。因
此,有較充分的理由設立信託帳
戶。由創制者作為一個特別目的
公司(即只有有限數目的債權人對
其資產有潛在債權),而其資產亦
需要外匯基金票據或存放於外匯
基金的存款;我們認為,至少在
最初的階段,此等安排應已足夠
。這樣,機構的信貸風險便會消
除,而資產的市場風險(此類風險
亦不是開設信託帳戶便可以消除
的),則由資本比率規定加以保障
。
- 多種用途儲值卡的非銀行發卡人
亦同樣須要成立特別目的公司。
這些機構不會獲准從事接受公眾
存款或貸款的業務。這樣便不會
有任何其他主要債權人對該機構
的資產擁有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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