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嶺南學院用箋)

香港中區
昃臣道8道
立法局秘書處
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
(圖文傳真號碼:2869 6794)

李女士:

閣下七月二十六日的來函收悉,該封函件的目的是要求本
人就當局擬訂立法律架構以規管多用途儲值卡的建議發表
意見。

本人在發表意見前,必須說明由於本人一向從事巿場學研
究的工作,因此會純粹從消費者保障及服務巿場學的角度
研究此問題。本人的個人意見如下:

  1. 從保障消費者的角度而言,對發出多用途儲
    值卡進行規管,以防止發行人作出欺詐行為
    及歪曲多用途儲值卡的使用及接受情況的資
    料,實屬非常重要。

  2. 本人相信,發行多用途儲值咭的機構應只限
    於持牌銀行及其他認可機構。鑑於香港的銀
    行機制已建立良好的信譽,由持牌銀行處理
    如多用途儲值卡等代表其他類別的現金工具
    的事宜,是合理的方式。另一方面,當局應
    訂立條文,規定在批准其他認可機構參與使
    用此項新技術前,須進行審慎的批核及監察
    工作。

  3. 本人並不贊成多用途儲值卡的發行工作由銀
    行界壟斷。然而,發行機構的範圍不應自動
    擴大至包括非銀行的機構。授權非銀行的機
    構發行多用途儲值卡的過程及程序應審慎地
    進行。規管機構(或會是金融管理局或財經事
    務科其中一組)於授權非銀行的機構發行多用
    途儲值卡時應有一定程度的敏感性。

鑑於專門研究銀行及資本巿場的同事現正休假,本人將於
稍後時間諮詢他們的意見,並盡快將其他意見告知閣下。

希望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委員會有所裨益。


陳增聲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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