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委員會


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會議議程

日期: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會議紀要

項目 事項
I. 就下列事項與香港律師會擧行會議:

  1. 事務費委員會的成員組合(草案第17條);

  2. 將規定買方須繳付賣方的費用的條文定
    為無效的建議(草案第18條);

  3. 公證人享有與並非公證人的人締結合夥
    業務的權利(草案第14條)
II. 其他事項
III. 下次會議日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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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3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