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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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與消費者委員會的代表舉行會議
(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五時)
(消費者委員會的來函,一俟接獲該悉,會隨即送
交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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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與律師關注組的代表舉行會議
(下午五時至五時三十分)
(律師關注組的來函,載於附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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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與高李葉律師行的代表舉行會議
(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六時)
(高李葉律師行的來函,載於附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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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與梁兆漢律師樓的代表舉行會議
(下午六時至六時三十分)
(梁兆漢律師樓的來函,載於附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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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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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定下次會議日期,以聽取徐嘉慎律師事務所的
意見
(徐嘉慎律師事務所的來函,載於附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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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其他事項
(香港銀行公會的來函,載於附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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