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會議議程
日期: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
---|
時間: | 下午二時三十分
|
---|
會議紀要 |
---|
項目
| 事項
|
---|
I.
|
與當局及香港律師會舉行會議
(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三時三十分)
續議事項
-
草案第2條增訂有關律師法團的第IIAA部
(立法局CB(2)218/96-97、CB(2)243/96-97、
CB(2)259/96-97、CB(2)427/96-97及
CB(2)454/96-97號文件)
-
草案第5條增訂有關外國律師法團的第39BA條
(立法局CB(2)219/96-97及CB(2)428/96-97號文件)
| II.
|
與行動委員會舉行會議(由徐嘉慎律師事務所轉達)
(下午三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多元合夥業務
(立法局CB(2)453/96-97號文件)
| III.
| 其他事項
(下午四時三十分)
| IV.
|
下次會議的日期和目的──於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與行動委員會就條例草案
其他條文舉行會議
|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 議程 | 文件 ]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 yyyy")]]}}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