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委員會


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會議議程

日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時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會議紀要

項目 事項
I. 與當局及香港律師會舉行會議
(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三時三十分)

    續議事項

  1. 草案第2條增訂有關律師法團的第IIAA部
    (立法局CB(2)218/96-97、CB(2)243/96-97、
    CB(2)259/96-97、CB(2)427/96-97及
    CB(2)454/96-97號文件)

  2. 草案第5條增訂有關外國律師法團的第39BA條
    (立法局CB(2)219/96-97及CB(2)428/96-97號文件)

    新增議項

    ─草案第14及15條分別增訂第43B及
    49A條,就法律公證人及律師訂立多元合
    夥業務作出規定
    (立法局CB(2)221/96-97號文件)

II. 與行動委員會舉行會議(由徐嘉慎律師事務所轉達)
(下午三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多元合夥業務
(立法局CB(2)453/96-97號文件)
III. 其他事項
(下午四時三十分)
IV. 下次會議的日期和目的──於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與行動委員會就條例草案
其他條文舉行會議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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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3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