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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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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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當局及香港律師會舉行會議
(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三時三十分)
續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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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2條增訂有關律師法團的第IIAA部
(立法局CB(2)218/96-97、CB(2)243/96-97、
CB(2)259/96-97、CB(2)427/96-97及
CB(2)454/96-97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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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5條增訂有關外國律師法團的第39BA條
(立法局CB(2)219/96-97及CB(2)428/96-97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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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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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動委員會舉行會議(由徐嘉慎律師事務所轉達)
(下午三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多元合夥業務
(立法局CB(2)453/96-97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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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事項
(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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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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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會議的日期和目的──於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與行動委員會就條例草案
其他條文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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