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香港律師會擧行會議
──廢除物業轉易工作的定額收費
(律政署副律政專員(律政司辦公室)
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致個別委員
的函件、立法局CB(2)256/96-97號文
件、立法局CB(2)355/96-97號文件的
附錄1至2、立法局CB(2)361/96-97、
363/96-97、368/96-97、373/96-97、
384/96-97、393/96-97、580/96-97
(當中夾附新加坡物業轉易費用檢討
委員會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的報告
書和澳洲貿易實務委員會有關法律專
業的報告書目錄及摘要)、653/96-97、
762/96-97、826/96-97、827/96-97、
838/96-97、845/96-97、857/96-97、
858/96-97、863/96-97、868/96-97、
874/96-97、1047/96-97及1073/96-97
號文件)
II.
| 其他事項
| III.
| 下次會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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