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581/96-97號文件

檔號:CB2/BC/47/95

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李華明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鄭家富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應邀出席人士:
    香港大律師公會

    會長
    余若薇女士

    執行委員會委員(一九九五至九七年度)
    羅沛然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內部討論

議員察悉行動委員會委員祈禮輔先生就物業轉易工作定
額收費提交的意見書(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隨立法局
CB(2)858/96-97號文件發出),並同意除非行動委員會提
出新論點或新議題以供討論,否則無需再與其擧行會議。

II.與香港大律師公會擧行會議

2.余若薇女士應主席所請,向議員闡述香港大律師公會
(以下簡稱「大律師公會」)意見書的內容。該意見書已
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隨立法局 CB(2)970/96-97號文
件發出。她告知與會各人,大律師公會曾於一九九五年
就“Senior Counsel”此一名銜的中譯進行意見調查,結
果顯示大多數人屬意「資深大律師」的名稱。故此,大
律師公會建議以此名稱取代意見書中的「特委大律師」
。議員繼而提出多項詢問,大律師公會的代表逐一回答
。隨後討論的要點綜述於下文各段。

Senior Counsel及委任的法定權力

3.楊孝華議員詢問有否明確準則界定執業與非執業大律
師的涵義。余若薇女士解釋,《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
159章)已清楚訂明執業為大律師的資格。大律師須於每
年十一月以書面向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申請執業證書
,並須事先繳付證書的費用及專業彌償計劃的保費。余
女士又請議員留意英國大法官辦公廳出版的《司法人員
委任事宜小冊子》(Booklet on Judicial Appointment ) 的摘
錄(附載於意見書)。她指出,將執業與非執業大律師加
以區別,與御用大律師的委任並無關係,理由是:(a)
御用大律師的地位通常只授予定期在英國法院執業的大
律 師;以及(b)英國大法官會不時推薦一些不再執業但
在其他範疇對法律有傑出貢獻的律師為名譽御用大律
師,此地位僅透過邀請方式授予有關人士。主席繼而
提出詢問,余女士回應時表示,香港亦有因退休而不
再執業的御用大律師。廖成利議員詢問可否透過邀請
而非申請的方式授予Senior Counsel的地位。余女士表
示,若僅透過邀請方式授予此地位,可能會有遺漏,
且亦較欠彈性。她補充,部分經驗豐富的大律師即使
有良好資歷成為御用大律師,亦選擇不作申請。

4.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詢問,余女士回應時證實,大律師
公會的立場是,非執業大律師只應在十分特殊的情況下
,才可獲得授予資深地位。因此,當局若認為容許非執
業大律師成為Senior Counsel有其好處,便應另行制訂有
關建議,訂明非執業 Senior Counsel的委任事宜。余女士
提醒與會各人,在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如擬議第34(1)(a)
及35(1)(a)條)中,Senior Counsel一詞均是指執業Senior
Counsel。廖成利議員接著建議當局考慮以Senior Counsel
及Honorary Senior Counsel兩個名銜區分兩類Senior Counsel
。周梁淑怡議員就此提出詢問,余女士回覆時答允擬
備補充文件,闡述大律師公會在委任非執業Senior
Counsel一事上的建議,供議員研究。

Senior Counsel的委任準則

5. 楊孝華議員詢問決定Senior Counsel的申請人在同儕中
地位的準則由哪個權力當局釐定,以及法律專業所採用
的認可方法為何。余女士解釋,草案擬議第31A(1)條將
賦權首席大法官以書面委任其認為具備足夠能力及經驗
,兼且對法律有充分認識的大律師在本港出任Senior
Counsel。首席大法官會就此徵詢資深法官及法律界人士
(包括大律師公會會長及香港律師會會長)的意見。周梁
淑怡議員繼而詢問應否在法例中訂明首席大法官在作出
結論時須予考慮的因素,以及須諮詢法官及法律界人士
的規定。余女士回應時表示,英國並無法定條文規管
Senior Counsel的委任事宜。該地位的授予須透過行使皇
室特權,並須受慣例規管。大律師公會認為,當局若要
在委任制度本地化後訂定法定條文,便應訂明概括的委
任準則。余女士亦贊成在草案擬議第31A(1)條中加入首
席大法官須諮詢法官及法律界人士的規定,以便更有效
地反映有關的慣例。

6.廖成利議員詢問,其他法例有否採用「地位」
(“standing”)一詞。余女士告知議員,在海外司法管轄
區,將大律師分級的做法相當普遍,而印度的有關法例
亦有採用「地位」一詞。廖議員表示,地位可視為一項
在慣例上的考慮因素,而無須在法例中加以訂明。余女
士反駁,當局理應在法例中訂明一切相關的因素。周梁
淑怡議員亦贊成其意見。余女士亦關注到,根據擬議第
31A(2)條,非執業大律師只要獲認許為大律師十年或以
上,便有資格獲委任為Senior Counsel。吳靄儀議員同意
,大律師所享有的地位在行內極為重要。倘若在委任制
度本地化後,Senior Counsel的委任及資格準則可更為公
開及具有更高透明度,對當事人及法律專業皆有好處。
周梁淑怡議員就此提出詢問,余女士回應時答允提供更
多資料,詳述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有否在有關法例中採
用「地位」一詞或對等的用語。

刑事擧證責任及擧證準則

7. 對於只有涉及大律師紀律處分事宜的較嚴重指稱才交
由大律師紀律審裁組處理,而輕微的指稱則按照大律師
公會的專業守則第 8 段的規定處理,何俊仁議員提出詢
問,余女士回應時證實,一如普通法的施行情況,擧證
準則依循根據案情輕重而定的原則。較嚴重的案件所需
的擧證準則會較高。大律師公會建議應按刑事標準訂立
明確統一的擧證準則,因為:(a)此擧可解決混淆不清和
不一致的問題;以及(b)大律師紀律審裁組處理的投訴均
性質嚴重,可影響所涉大律師的聲譽及職業前途。何俊
仁議員再提出詢問,余女士回應時表示,據其了解,當
局原則上並不支持此建議。議員亦察悉,訂明向大律師
紀律審裁組擧證的責任和準則的條文,並不見於規管性
質類似的紀律審裁組的其他法例。因此,何議員表示,
假如只有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才採用不同的擧證準則,此
擧會意味法律政策有所改變。余女士就此表示,大律師
公會不會強烈反對沿用根據案情輕重而定擧證準則的現
行原則。何議員繼而提出詢問,余女士回應時答允提供
英國的有關判例法,供議員參考。

I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8. 為免與調查梁銘彥先生離職事件及有關事宜專責委員
會的會議撞期,議員通過將原定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
二日(星期三)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的下次會議押後至一
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二時三十分擧行。
議員又通過在該次會議上與香港律師會而非當局討論
廢除物業轉易定額收費一事。

9.議員獲悉,秘書擬備了一份按題目編排的意見書摘要
,並已發出立法局CB(2)385/96-97號文件將該份摘要送
交議員參閱。秘書將會更新摘要內容,供議員參考。

(會後補註:按題目編排的意見書摘要更新版,已於一
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隨立法局CB(2)1047/96-97號文件
送交議員參閱。)

10.會議於上午十時零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3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