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68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BC/47/95

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李華明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劉健儀議員
    涂謹申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家富議員*
    楊孝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律政署副律政專員(律政司辦公室)
    歐義國先生

    律政署高級檢察官
    黃惠沖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內部討論

議員察悉,香港律師會(以下稱為「律師會」)曾於一九
九七年二月十八日來函(該函已隨立法局CB(2)1279/96-9
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要求就下述三項事宜向條例草案
委員會作出陳述:

  1. 事務費委員會的成員組合(草案第17條);

  2. 將規定買方須繳付賣方費用的條文定為無效的建
    議(草案第18條);及

  3. 公證人享有與非公證人的人締結合夥業務的權利
    (草案第14條)。
議員通過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
分就上述事宜與律師會擧行會議。

II.就廢除定額收費一事與當局擧行
會議

英格蘭廢除定額收費制度

2.歐義國先生應主席所請,按參考文件附錄I所載簡介當
局對廢除定額收費一事的立場。歐義國先生繼而按附錄
II所載,扼要講述當局所擬題為「 英格蘭廢除物業轉易
定額收費制度」的文件中各項重點,該文件隨其於一九
九七年二月十七日致條例草案委員會個別委員的函件附
上。他強調,英格蘭的中立人士所作的結論是,廢除定
額收費並未帶來災害,而某些關於廢除定額收費引起災
難性情況的指稱,是毫無根據及別有用心的。

3.英國律師會前副會長Robert SAYER先生於一九九七年
一月七日會議上提供的統計數字顯示,英格蘭在廢除定
額收費後的15至20年間,有關律師疏忽的申索個案激增
。劉健儀議員就此詢問,當局是否完全信納有關的申索
個案增加並非廢除定額收費所致。歐義國先生回應時表
示,當局是以英國的官方立場為依據,其中英國政府、
專利及合併委員會、英格蘭公平貿易辦事處及英格蘭消
費者協會均不接納上述兩者有此因果關係。劉漢銓議員
關注到,當局似乎不能肯定在廢除定額收費後,就疏忽
所提的申索個案不會有所增加。歐義國先生重申,律師
會作為規管律師的組織,有責任維持香港物業轉易服務
的質素。個別專業人士的服務質素,不應由當局作出保
證。

4. 吳靄儀議員認為,鑑於競爭法是英格蘭整體立法架構
的一部分,廢除定額收費在當地或會適合。因此,她要
求當局提供有關英格蘭競爭法的資料(包括法例內容及實
施情況),歐義國先生答應此事。

反對物業轉易定額收費

5. 歐義國先生扼要講述當局所擬題為「反對物業轉易定
額收費」的文件中各項重點,並就參考文件附錄III所載
條例草案委員會接獲的意見書所提部分論點作出回應,
該文件隨其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致條例草案委員會個
別委員的函件附上。他提醒議員,香港實施的定額收費
制度基礎有欠穩固,因為不少律師所收取的費用已較定
額收費為低。他又告知議員,定額收費制度自一九七零
年實施以來,曾經過四次全面調整,每次調整一般均造
成百分比增幅。在物業價格多年來不斷攀升之餘,物業
轉易費用自八十年代起亦已大幅增加。

6. 歐義國先生請議員特別注意一點,大規模物業發展計
劃的轉易工作涉及重覆處理相同文件,因此,律師在此
方面收取定額費用並不合理。即使律師就該項轉易工作
收取較低費用,但在所涉及的實際工作與物業價格無關
的情況下,按物業價格向個別人士收取費用仍是不合理
的。律師會在其去年提交事務費委員會的意見書中已表
示,在大規模物業發展計劃的轉易工作中,由於難以確
定每項活動由哪一方承擔費用,故此,就該項轉易工作
進行有意義而簡單的程序分析並不可行。換言之,律師
會並無提供統計資料,支持其就大規模物業發展計劃轉
易工作所建議的收費水平。既然沒有一套獲廣泛認同的
計算方法釐定物業轉易收費水平,實難看見有何充分理
由,實施一項並無合理基礎的強制性定額收費制度。鑑
於此事甚具爭議性,當局質疑為何讓僅由六名人士組成
的事務費委員會負責釐定公眾人士須繳付的費用款額。
歐義國先生重申,律政司曾分別於一九九一及九二年致
函律師會,要求調整定額收費。律師會在回應時發出一
份文件,提出理由支持定額收費的原則及現時的收費水
平。由於事務費委員會的成員佔半數為律師會代表,因
此,律師會顯然可以反對由當局所提出減收定額費用的
任何建議。當局亦不能接納物業轉易費用僅與物業價格
掛鈎的理據,理由如下:(a)價格較高的物業所涉及的工
作可能少於價格較低的物業;及(b)專業彌償基金的供款
並非按律師所處理物業的價值而定。當局認為,法律服
務的質素取決於有關律師的專業技能及行事持正的程度
,而律師獲得辦理物業轉易工作的專有權利,正是因為
他們具備此等專業技能,並且行事持正。

7. 吳靄儀議員詢問當局為何不倣效英格蘭、澳大利亞及
新加坡的做法,就香港廢除定額收費制度一事可能帶來
的影響進行獨立研究。歐義國先生指出,英格蘭政府在
決定廢除定額收費之前,並無發出任何公眾諮詢文件。
他表示,除了借鑑海外司法管轄區廢除定額收費的經驗
外,參考本港在一九八零年以前的經驗亦有用處,其時
儘管沒有實施強制性定額收費制度,但並無證據顯示此
情況造成任何不良後果。歐義國先生又表示,按照實際
經驗研究廢除定額收費日後所造成的影響並不可行。但
吳議員卻認為當局應提供實質數據,以支持其就廢除定
額收費一事的影響所提各項論點。

8. 劉漢銓議員提述當局闡釋反對物業轉易定額收費一事
的文件第 2段,並質疑定額收費何以會與計劃經濟扯上
關係。歐義國先生表示,該文件並非提出定額收費制度
等同計劃經濟的論調。不過,在價格與收入大多取決於
市場力量的自由市場經濟運作模式中,定額收費確屬一
種例外情況。

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物業轉易定額收費

9.黃惠沖先生請議員留意當局所擬題為「 新加坡律師收
取的物業轉易費用」及「英聯邦其他司法區的物業轉易
費用」的文件,該兩份文件隨副律政專員於一九九七年
二月十九日致條例草案委員會個別委員的函件附上。黃
先生提醒議員:(a)對於新加坡物業轉易費用檢討委員會
的建議,新加坡政府僅視之為在完全廢除定額收費之前
所實行的過渡措施;(b)在新加坡的人口中,87%居於由
房屋及發展局(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 提供的單
位,該局也就有關單位提供買賣及按揭所需的法律服務
。故此,新加坡物業轉易費用檢討委員會的建議只會對
當地較少數人口造成影響;及(c)新加坡物業轉易費用檢
討委員會至為關注的,是廢除定額收費後可能出現的濫
收費用情況,而非可否保障消費者不會獲得差劣服務的
問題。

10.既然廢除定額收費的建議會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
,而香港亦已等了 25年,才決定效法英格蘭廢除定額收
費,劉漢銓議員質疑當局為何不倣效新加坡政府的做法
,在廢除定額收費一事上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歐義國
先生指出,香港物業市場瞬息萬變,定額收費率即使已
調整至一個較為合理的水平,迅即又可因物業價格驟升
而過時。若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消費者可能只受惠一
、兩年。但不久之後,他們可能發現所須繳付的物業轉
易費用,與物業轉易工作的實際成本絕不相符。

11.關於加拿大、澳大利亞及新西蘭在物業轉易費用方面
的經驗,黃惠沖先生告知議員:(a)此等司法管轄區訂有
違反競爭原則的法律,律師收費亦涵蓋在內;(b)在此等
司法管轄區中,部分已經以推薦收費取代強制性定額收
費,而新南威爾士及南澳大利亞實際上已定期進行費用
調查,並將結果公布,藉以取代推薦收費;(c)卑斯省律
師會及維多利亞律師會均無法證實定額收費與法律服務
質素互為相關;及(d)蘇格蘭律師會證實已採取積極措施
,規管律師所作的宣傳,以及提高律師因疏忽而須向律
師彌償基金作出的供款款額;專業彌償保險的數字顯示
,申索個案在廢除定額收費後並無增加。他指出,雖然
新南威爾士的律師割價成風 ( 即使在廢除定額收費前已
如此),但當地律師會仍然認為現時的物業轉易費用處於
「公平合理」的水平。黃先生補充,此等司法管轄區均
訂有與香港的《律師(一般)事務費規則》第5條相若的規
則,以此作為指引,從而為律師處理的非爭訟事務釐定
「公平合理」的收費額。根據英聯邦其他司法管轄區的
經驗,任何積極進取的法律專業均可憑著本身的服務質
素保持其專業地位,而無須透過釐定定額收費達到此目
的。

12.劉健儀議員提及新南威爾士的經驗,並質疑若香港在
廢除定額收費後真的出現割價情況,是否一個健康現象
。黃惠沖先生重申,新南威爾士律師會承認在廢除定額
收費後出現割價情況,但物業轉易費用仍維持在合理水
平。《法律執業者條例》亦規定,若當事人指稱有關非
爭訟事務酬金的協議不公平及不合理,經訟費評定人員
予以研訊後,法院可命令將該協議取消或將根據該協議
須支付的款項削減。吳靄儀議員提出詢問,黃先生證實
,律師若因割價競爭而被迫收取低於合理水平的費用,
將不會受到有關條文保障。劉議員表示,確保物業轉易
費用維持在一個對消費者和律師同樣公平合理的水平亦
相當重要。涂謹申議員就此詢問,基於現有的訟費評定
標準,為物業轉易工作釐定公平合理的收費率,實際上
是否沒有可能。黃先生解釋,法院可定出公平合理的律
師酬金,因為法院只會在律師完成有關工作後,才因應
案件所涉一切情況釐定酬金款額。至於訟費方面,法院
須應用《律師(一般)事務費規則》第5條的原則,釐定律
師處理非爭訟事務所收取的費用。訟費評定人員具備釐
定訟費所需的專業知識、市場資訊及資源,將可協助法
院進行有關工作。事務費委員會在釐定物業轉易費用時
,只按估計的工作量判斷應收取多少費用。事務費委員
會亦不可能定期擧行會議,藉以根據市場狀況檢討定額
收費。

13.何俊仁議員表示,若大部分海外司法管轄區設有業權
註冊制度,此等司法管轄區的經驗未必與香港的情況有
關。歐義國先生告知議員,英格蘭在一九七二年廢除定
額收費時,大部分土地業權仍未經註冊。在主席及吳靄
儀議員建議下,歐義國先生答應提供資料,闡述所提各
個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土地註冊制度,並提供有關現時英
格蘭業權註冊情況的資料,供議員審閱。何議員繼而詢
問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將於何時提交立法局。歐義國先生
答允查明最新情況,於會後告知議員。然而,歐義國先
生強調,當局的立場是不論土地業權條例草案獲通過與
否,定額收費制度亦應予廢除。雖然該草案獲通過成為
法例後,將會影響律師日後在物業轉易方面的工作量,
但對物業轉易費用應否按照物業價格釐定的問題則並無
影響。

III. 日後會議日期

14.議員通過擧行另外兩次會議,就條例草案進行討論。
會議的詳細安排如下:

  1.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三)上午八時三十分
    ;及

  2.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
    分。
15.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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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要事
*
不在本港


Last Updated on 3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