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8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54/95/1


專利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黃震遐議員
    陳鑑林議員
    羅祥國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鄭明訓議員
    吳靄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署理知識產權署署長
柏偉文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聶德權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顏博志先生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鄭張德秀女士
助理工商司
梁麟祥先生
總知識產權審查主任
李鄭多娜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 推選主席

劉漢銓議員獲推選為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立法局CB(1)230/96-97號文件)

2. 柏偉文先生就本港設立新的專利註冊制度,利用幻燈 片介紹當局的立法建議。根據新制度,一項獲三個指定 的專利當局其中一個批予的專利,一經在香港註冊,本 港便可據此批予一項專利。建議的指定專利局是聯合王 國專利局,指定為聯合王國的歐洲專利局及中國專利局。 有關專利一經香港專利註冊處批授,即成為香港專利, 並獨立於其他地區的原批專利。只有嶄新、需採用創造 性工序,以及能作工業用途的發明,才符合獲得專利保 護的資格。而披露這項新科技符合公眾利益,並且是不 少使用者獲取科技資料的主要來源。一項標準專利的有 效期為20年。新的專利註冊制度亦訂明,在原有申請程 序下,可批授短期專利予某項發明。擬議專利制度的優 點在於為香港訂立一套具成本效益、備受尊重及符合國 際標準的獨立專利制度。

3. 鄭陸山先生及聶德權先生其後向議員簡介此條例草案 的背景和目的。他們表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訂立新的 專利法例,以符合《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該項條文訂明,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須以本 身的法律保護發明。由於現時的專利註冊法例依賴聯合 王國的專利法例,而根據《巴黎公約》(該公約在一九九 七年後仍適用於香港)及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 知識產權協議》,香港有責任為發明提供專利保護,因 此,制定新的本地法例實屬必要。專利權事務指導委員 會(下稱「指導委員會」)於一九八六年成立,並於一九 九三年發表報告書,就香港的專利制度提出多項建議。 一九九三年五月,當局向工業、學術及專業團體派發附 有專利條例草案範本的指導委員會報告書,藉以進行諮 詢。各項建議獲得廣泛支持。就指導委員會涉及僱員發 明的建議,當局於一九九四年五月特地諮詢主要的僱員 組織和勞工團體。一九九六年一月,當局就此條例草案 擬稿再度諮詢前指導委員會的全部成員及曾對首次諮詢 作出回應的組織。當局亦把此條例草案備有諮詢擬稿的 情況,告知那些未有對一九九三年及一九九四年的諮詢 工作作出回應的團體。專利條例草案已盡量反映各方表 達的意見。條例草案內仍有若干條文未能達成共識,當 局會根據議員的意見,考慮是否需要作出修訂。

4. 議員要求當局提供有關公眾諮詢的進一步詳情,鄭先 生和聶先生在回應時補充謂,當局曾諮詢的團體包括香 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銀行公會、消 費者委員會、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工業及科技發展局、 大專院校(包括香港大學法律系)、外國(包括美國、加拿 大、英國、荷蘭、印度、日本、法國及德國)商會、主要 僱員組織及工會,包括香港工會聯合會、港九勞工社團 聯會及公務員公會等。應主席要求,當局答允向條例草 案委員會提供一份組織名單,臚列當局就指導委員會報 告書及條例草案擬稿曾諮詢的團體,以及它們的主要關 注事項。這些資料將作為條例草案委員會日後討論的基
礎。

5. 鄭先生和聶先生強調,條例草案已包含指導委員會的 大部分建議,並盡量反映當局在兩次諮詢工作中所接獲 的意見。以下為兩個例證

  1. 短期專利的有效期已由六年延長至八年,以 回應六年有效期過短的意見。此項修正符合 國際慣常做法。

  2. 根據擬議制度,專利當局在批授短期專利前, 只會對有關申請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會 作詳細查檢及審查。由於此舉會把證明專利 有效性的責任交由法院承擔,部分論者擔憂 可能會出現濫用的情況。當局因此加入若干 保障條文,防止濫用情況出現。這些條文其 中一項特點是,申請人在其短期專利獲批予 和公布前,必須向專利註冊處處長提交由認 可的查檢主管當局作出的查檢報告(草案第 113(1)(d)及(8)條)。該報告會向使用者提供先 有技術的資料,並協助評估短期專利的有效 性。草案第119條訂明,申請短期專利的申 請人,在提交申請後,可要求將專利的批予 押後六個月。當局打算修正此條文,把押後 期延長至一年,以便申請人有更充裕時間評 估該項專利產品或工序的可銷售性。雖然有 關提交查檢報告的規定可能導致額外開支, 但當局認為,總括而言,提供專利保護所帶 來的益處會超過所要負擔的成本。

6. 議員詢問當局有否接獲有關此條例草案的不同意見, 政府當局代表在回應時表示,香港律師會對草案第73(2) 條表示關注。該條文把運送中的專利產品特地排除於專 利保護的範圍外。當局對此事持開放態度。若議員認為, 有關運送專利產品及轉運專利產品的條文應獲得同等對 待,並由普通法管轄,當局會刪除此項條款。此外,若 干團體質疑美國專利當局因何未被包括在指定專利當局 的名單內。鑑於美國專利制度與本地的專利註冊制度存 有分歧,當局決定不把美國專利當局列為指定的專利當
局。

7. 聶德權先生在答覆黃震遐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新品種 農作物的培育者將根據最近通過的《植物品種保護條例》
(1996年第21號條例)獲批授權利,該條例訂定一項新植 物品種註冊制度。此外,為符合國際的慣常做法,電腦 程式並不視為可申請專利的發明。不過,根據版權法例, 此類發明將視為著作而獲得保護。

8. 周梁淑怡議員關注按新的專利註冊制度申請註冊所涉 及的成本,政府當局的代表就此表示,當局已向財務委 員會申請撥款,裝設一套電腦系統,以運作和管理新的 專利註冊制度。現行的註冊制度已根據全面收回成本的 基礎運作。目前,為每項專利註冊的成本為1,800元。由
於電腦系統會在五年內收回成本,以緩和所需作出的加 幅,因此,當局預期新註冊制度的收費不會有大幅增加。 應議員的要求,當局將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根據現行 法例和專利條例草案(倘獲通過),申請標準專利和短期 專利所需成本的差別。

9. 主席詢問當局與中方諮詢的情況,鄭先生和聶先生在 回應時表示,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已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 初舉行的第三十四次會議上達成協議,同意香港應有本 身的法例,保護知識產權,包括專利、版權及設計。會 議對新的獨立專利制度在香港保護發明,並以短期專利 保護只有短暫商業壽命的發明的基本原則達成協議。中 方已同意條例草案的要旨,但在一些技術細節方面有若 干意見,例如有關「公約國家」的定義。當局打算修訂 此詞在條例草案第2條下的定義,以便區分《巴黎公約》
締約國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III. 下次會議日期

10. 下次會議訂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時三 十分舉行,以會晤香港律師會的代表和逐一審議條例草 案的各項條文。

(會後補註: 上述會議其後改訂在一九九六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舉行)

11. 會議於下午三時三十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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