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20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54

專利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4月18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10時30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陳鑑林議員
    吳靄儀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黃震遐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聶德權先生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栢偉文先生

    助理工商司
    朱文建先生

    總知識產權審查主任
    凌友薇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186及1297/96-97號文件)

1997年3月11日及24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1304/96-97號文件)

2.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就1997年3月
24日會議上所提出關注事項的回應 ( 立法局CB(1)1304/9
6-97號文件)。他在回應一位議員就第3(a)段提出的問題
時解釋,“利用電腦系統以數碼形式勾畫出未認明船隻
的輪廓,以改善辨認船隻的能力”屬於不可給予專利的
發明,因為雖然將電腦顯示屏上的數碼輪廓與海上的船
隻作出比較的過程是透過電子方式進行,但斷定該艘船
隻屬於何種特定類型的過程,始終是一種心理作為。

3. 副工商司隨後向議員簡介載述政府當局擬就短期專利
作出更改的一份列表(立法局CB(1)1304/96-97號文件附件
E)。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在訂定該等建議時,曾考慮議
員、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及香港商標師公會的意見。政府
當局回應議員就列表內容提出的問題時,補充了以下資
料:

  1. 提交查檢報告將成為授予短期專利的條件;及

  2. 司法程序雖然有所精簡,但加快進行的審訊仍需
    數個月時間完成。
4. 對於政府當局決定保留臨時禁制令作為侵犯短期專
利的補救措施,吳靄儀議員表示失望。她認為,由於
擬議的短期專利將無須經過審查即可授予,而根據政
府當局的經修訂建議,查檢報告亦只須在授予專利前
才提交,因此制度被濫用的機會很大。第128條有關以
立法指令的形式下令法院及早展開審訊的條文,未能
釋除她的疑慮,因為很多產品只有短暫的商業壽命,
臨時禁制令可能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害。特別是過往經
驗顯示,臨時禁制令很容易便可獲得,而小型企業卻
難以負擔為侵權指控在法院答辯的費用。吳靄儀議員
又認為,除非規定在授予專利前提交十分詳盡的查檢
報告,否則政府當局應維持原來的建議,規定查檢報
告須在提出申請時提交。

5.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回應時強調,當局有需要保留為
短期專利提供臨時禁制令的補救措施,其論點如下:

  1. 法院應有酌情權決定是否應頒授臨時禁制令。決
    定是否頒授臨時禁制令的各種考慮因素,在著名
    的American Cyanamid Company訴Ethicon Limited
    (1975)AC.396一案(該案件)中已清楚列明。該案件
    顯示出,法院應按被告人所需的保障,衡量原告
    人的相應需要,並決定何處為“適當的平衡”點
    。因此會限制了臨時禁制令內在的濫用或不公平
    情況;及

  2. 訂立短期專利的目的,完全是為了向發明者提供
    一種快捷有效的保障。臨時禁制令由於容易獲得
    而可能會遭濫用的情況,不應成為撤銷給予短期
    專利擁有者臨時禁制令作為補救措施的理由。再
    者,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均可獲得臨時禁制令作
    為補救措施,短期專利也不應例外。
6. 由於政府當局答應研究並答覆吳靄儀議員有關禁止為
短期專利申請臨時禁制令的建議,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
上繼續討論此事。

7.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繼而解釋有關在提出申請時要求提
交查檢報告的程序困難。由於查檢報告須由《專利合作
條約》在香港以外的認可查檢主管當局撰備,較佳的安
排是讓發明者首先在本港的專利局就一項短期專利提出
申請,然後透過香港的專利局申請查檢報告。短期專利
的查檢報告規格會在規例中訂明。應吳靄儀議員要求,
政府當局答應盡早提供有關規格的資料。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立法局CB(1)1105/96-97號文件)

8.議員繼續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第XV部 ─ 短期專利(草案第108至128條)

草案第110條

9.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擬就草案第110條提出、並載於立法
局 CB(1)1105/96-97號文件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副
工商司回應一位議員的問題時解釋,由於部分公約國家
,例如中國,未必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因此有必
要為草案第 110(4) 款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
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地區或地方”取代
“公約國家”一詞。

草案第113條

10. 議員察悉,由於沒有特別理由要將權利要求的數目限
於5項,政府當局建議根據國際慣例,撤銷提出附屬的權
利要求的數目上限,以便根據國際申請處理短期專利的
申請。當局將為草案第113(1)(b)(ii)條提出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以達致此一效果。

11.知識產權署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問題時匯報,
“search report”一詞的中譯,乃根據中國對《專利合作
條約》的譯文,而中國是該條約的簽約國。

草案第119條

12.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就此條文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

第XIX部 ─ 廢除及過渡性安排(草案第153條至附表2)

草案第156條

13.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就此條文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

草案第157條

14.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就草案第157(3)(g)條提出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及政府當局決定增訂新的第 157(4)
款,授權註冊處處長修改任何主要規則,使過渡性安排
得以生效。他們又察悉,為使中國可履行其在《專利合
作條約》之下的責任,接納國際申請,當局將修訂條例
草案,使到通過《專利合作條約》的國際申請申請在中
國註冊為實用型號的發明,也可獲香港接納其短期專利
申請。中國在實用型號的規格及創新程度方面的規定,
與香港的短期專利所要求者不同,惟國際申請人必須符
合《專利條例》的所有規定,處長才會根據本港法例授
予他短期專利。政府當局繼而報告,當局正就必要的修
訂與中方進行討論。審議中的修訂屬技術及程序性質,
對優先權利及保障的涵蓋範圍或形式並不會構成影響。
唯一改變是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指定在聯合王國提出
的申請,日後將不會如同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所提出
的申請般在本港辦理。政府當局同意會盡早告知條例草
案委員會所需提出的修訂。

第158條

15.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就此條文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

附表1

16.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就附表1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回答一位議員的問題時證實,
“acceded to”一詞的中譯,屬正確和恰當。

17.應議員的要求,助理法律顧問同意在下次會議上告知
條例草案委員會,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草擬
上是否有問題。

18.首席助理工商司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或會在下一次會
議上提出文字及技術上的額外修訂。

19.下次會議訂於 1997年 5月7日上午8時30分擧行,以審
議尚待處理的事項,以及政府當局最新提出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應議員要求,秘書處會就各方面對過境
貨品(草案第73(2)條)的專利保障的意見擬備一份摘要,
以便條例草案委員會進行討論。

20.會議於中午12時正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8日


Last Updated on 5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