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84/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BC/55/95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
條例草案、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6月3日(星期二)
時間:下午12時30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劉千石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仁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署理副政務司(署任)
    吳漢華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鄧婉雯小姐

    助理政務司
    何麗嫦女士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狄靳詩雅女士

    首席助理教育及人力統籌司
    梁悦賢女士

    助理教育及人力統籌司
    鄭港涌先生

    公務員事務科首席行政主任
    梁陳詠儀女士

    助理財經事務司
    馮浩賢先生

    助理保安司
    葉大偉先生
應邀出列席人士:
    陸恭蕙議員助理
    Adam MAYES先生

    劉千石議員助理
    張月鳳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繼續商議上次會議圍繞平等機會
(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
案討論的事項

劉千石議員講述其他提供的文件(立法局CB(2)2566/96-97
(01) 號文件),回應議員在上次會議所提各點事項的文件
(立法局CB(2)2566/96-97(01)號文件)。議員就文件進行討
論的重點載述於下文第2至5段。

第VI部 ─ 有關本條例的一般例外條文

草案第85條 ─ 志願團體

2. 政府當局指出,《性別歧視條例》第33條為志願團體
訂明豁免條文。劉議員答應考慮修訂草案第85條的字眼
,以便與配合《性別歧視條例》的豁免條文一致。

草案第90條 ─ 提供過渡性例外情況的規例

3. 政府當局問及賦權政務司根據草案第90條訂立規例,
提供過渡性例外情況豁免的理據何在。雖然條例草案雖
然賦權政務司指定規例終止生效的屆滿日期,但卻並無
訂明規例的有效期可否予以延長,。換言之,該條文並
亦無訂明政務司在訂立規例方面有何限制。因此,政務
司在訂定例外情況方面或可擁有極大的權力,可給予豁
免。原則理論上,他可根據條例草案長時間豁免各種歧
視性行為或做法。

4. 政府當局亦指出,為合理的年齡規定訂明臨時的例外
條文提供過渡性的豁免並不恰當。條例草案應訂明具體
的條文,為該等永久豁免這類年齡規定訂明具體的例外
情況,以便該等情況可永久獲得豁免。由於草案第77條
只為暫時豁免(為期 2至4年)法例訂明的年齡規定,而非
不豁免非法定的年齡限制規定訂明臨時(為期 2至4年)的
例外條文,草案第90條的應早於實施日期應較其他條文
實施為先,以便實施為非法定的年齡規定的提供過渡性
的豁免臨時例外條文。

5.劉議員回應表示,為提供過渡性豁免而根據草案第 90
條訂立明的規例臨時例外情況須經立法局批准。然而,
他會考慮政府當局所提出的關注的事項。

劉議員就其條例草案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6. 劉議員在回答政府當局,時表示,他會在下次會議上
提交他就其條例草案提出的整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II.研究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的條文

7. 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為符合當局逐步推廣人人得享
平等機會的原則,當局曾在去年進行民意調查,邀請市
民就家庭崗位歧視問題的程度,以及促進使不同家庭狀
況人士享有平等機會的可行措施兩方面發表意見。政府
當局共接獲8895份意見書,當中絕大部分支持立法方案。

8. 政府當局指出,本條例草案是直接回應市民大眾的意
見。條例草案一旦如獲得通過,可使促進有不同家庭狀
況的人士,例如單親父母及任何須照顧年長或殘疾家庭
成員的人士,享有平等機會。

9. 政府當局補充,繼《性別歧視條例 》和《殘疾歧視條
例》之後,本條例草案是第3條針對歧視的條例草案。跟
先前兩條條例一樣,本條例草案旨在訂定最像先前2條條
例一樣切合香港需要,而且亦為令市民所易於接納受的
法例。

10.議員就條例草案的個別條文進行討論的重點分述於下
文各段。

草案第1條 ─ 簡稱及生效日期

11. 政府當局在回答劉議員時指出,根據草案第1(2)條,
條例草案自政務司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政府
當局計劃把條例草案實施日期定於1997年年底或1998年
年初實施。

草案第2條─釋義

「家庭崗位」及「直系家庭成員」的定義

12.政府當局指出,鑑於絕大部分市民支持立法,但同時
又強烈反對在法律上承認「未婚同居配偶關係」為家庭
崗位的一種,政府建議在草案第 2 條將「家庭崗位」界
定為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直系家庭成
員必須與有關人士有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關係。這
項擬建議的定義適用於夫妻關係、父母和子女關係,以
及近親關係。這項立法建議以《性別歧視條例》為藍本
,把下述範疇的歧視定為違法,其中包括:僱傭、教育
、處置及管理處所、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投票資格
及被選入或委入諮詢團體、會社活動及政府活動等範疇
的歧視定為違法。

13.劉議員表示,他已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就修
正草案中「家庭崗位」及「直系家庭成員」的定義提出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便符配合他所提出的條例草
案中「家庭責任或家庭崗位」的定義。他正等候立法局
主席就各個其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裁決。

14.一位議員關注到,下列人士是否符合「直系家庭成員
」的定義 ─

  1. 並無根據《婚姻條例》完成法律認可的婚姻註冊
    程序的年老配偶;

  2. 在香港以外地區結婚的配偶;及

  3. 非經正式程序領養或正等候辦理法律認可的領養
    程序的兒童。
她認為有關的這項定義應予以擴大闊,以免造成這方面
出現歧視情況。政府當局則認為有需要這項定義必須精
準確定出該定義,以才可避免免造成混亂淆不清及不明
確肯定的情況。政府當局稍後會就此事向再與條例草案
委員會商討這個問題滙報。

「地產代理」的定義

15.助理法律顧問4建議政府當局查核草案第2條所載內「
地產代理」的定義是否與最近通過的《地產代理條例》
所載者一致。

草案第4條 ─ 為多於一個的原因作出的行為

16. 劉議員建議,草案第4條的題目應與他所提出的條例
草案的對應條文(第4條)一致。政府當局指出,該題目並
不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然而,但政府當局會考慮劉
議員的建議。

草案第8條 ─ 對申請人及僱員的歧視

17. 政府當局指出,草案第8條的其中一個目的,是為僱
用不多於5名僱員的商業機構提供3年寬限期。《性別歧
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亦有訂明類似的寬限期。
有關的寬限期令小型企業可在寬限期內有時間熟識法例
,同時在如有需要的時候,可調整其現行原有的做法,
以遵守有關的符合法例。

草案第18條 ─ 教育機構的負責組織所作的歧視

18.議員得悉,草案第18(2)條是因應市民的要求而訂定的
,主要是針對中學學位分配辦法及小一入學統籌辦法的
現行計分辦法。一位議員關注到,根據現行的計分辦法
,部分得分標準(例如申請人父母為同一學校的畢業生,
申請人便可取得可獲給予分數)本身具帶有歧視成分,故
此類標準不應獲得豁免。政府當局指出,根據現行的計
分辦法,即將就讀小一的學生,如有父母及/或兄弟姊妹
為有關學校的畢業生,便可獲取得分數,。學生如有兄
弟姊妹就讀該校,亦可獲取得較高分數,因而有較高機
會入讀該校。此擧採用這種計分辦法或可被視作歧視沒
有兄弟姊妹就讀同一學校的人士。然而,該這辦法亦有
其可取之處,子女就讀同一學校對父母而言較為方便。
教育團體亦認為這個制度應予保留,因為它可以幫助減
少學童的壓力,倘終止有關現行的辦法,學童可能在入
學方面須面對更激烈的競爭。

草案第20條 ─ 在處置及管理處所方面的歧視

19.劉議員詢問草案第20條所提述指的處所是否包括他的
條例草案第20條所述的土地。政府當局會在下次會議就
此問題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滙報解答這問題。

平等機會委員會

20.政府當局指出,草案第44至52條關乎擴大平等機會委
員會的職權範圍,以便其處理有關家庭崗位歧視的投訴
個案。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本條例草案獲賦予的權力和
職能,跟《性別歧視條例》現時賦予該委員會的權力和
職能相類似。擧例而言,本條例草案跟《性別歧視條例
》一樣,賦權予平等機會委員會發出執行通知(草案第55
條),及並向申索人及可能提出申索的人提供協助(草案
第61至63條)。的權力。此外,政務司或可訂定規例,賦
權平等機會委員會自行提起法律程序(草案第67條)。

與劉議員的草案第22條(有關申請表格,等)對應的條文

21. 劉議員詢問,本條例草案內是否有否與他所提出的條
例草案第22條(有關申請表格,等)相對應的條文。政府當
局答應在下次會議就回應此問題作出回應。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及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
項規定)條例草案的對應事項

22. 政府當局的代表在回答陸議員的問題時表示,當局須
待陸議員提出的草案在 1997年6月11日得出表決得出結果
後,才決定是否提出陸議員的文件(立法局CB(2)2514/96-
97(04)號文件 ) 所載的修正案,相應地修正就家庭崗位歧
視條例草案提出一如其文件(立法局CB(2)2514/96-97(04)號
文件)所載的修正案。鑑於政府當局未能作出決定,而提
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限期限將至即將屆滿,陸議
員表示她會對條例草案提出相應修訂。

III. 下次會議日期

23.議員得悉,一如議員在上次會議上通過下次會議一如
議員在上次會議所商定,將於 1997年6月5日在立法局會
議廳擧行。議員通過同意,待由於立法局主席尚未作出
裁決後,條例草案委員會會在下次會議繼續著手研究劉
千石議員的條例草案中有關家庭責任(第II部)及性傾向 (
第III部)兩方面的部分,以及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劉議員請議員在下次會議前提出對圍繞其條例草案中有
關性傾向的部分向他提問題,以便他在會上作出回應。

24.會議於下午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21日


Last Updated on 7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