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6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BC/55/95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
條例草案、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6月12日(星期四)
時間:下午12時30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劉慧卿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劉千石議員
    梁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署理副政務司(署任)
    吳漢華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田卓賢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鄧婉雯小姐

    助理政務司
    李佩詩小姐

    首席助理教育及人力統籌司
    梁悦賢女士

    教育署助理署長
    鄭文耀先生

    助理保安司
    葉大偉先生

    助理財經事務司
    馮浩賢先生
應邀出列席人士:
    陸恭蕙議員助理
    Adam MAYES先生

    劉千石議員助理
    張月鳳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主席因另有要事而未能出席會議,副主席代為主持會議。

I.通過1997年5月15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2605/96-97號文件)

2.1997年5月15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就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提出的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劉千石議員就條例草案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立法局CB(2)2655/96-97(02)號文件)

3.劉千石議員表示,立法局主席已裁定他所提出的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不屬條例草案的範圍。

1996 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與家庭崗
位歧視條例草案中相對應的條文

(立法局CB(2)2679/96-97(01)號文件 ─ 1996年性別及殘
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表決結果)

(立法局CB(2)2679/96-97(03)號文件 ─ 陸恭蕙議員就家
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

4.議員獲悉看過陸恭蕙議員提出的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
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表決結果。鑑由於已得出上述
這個表決結果,以及而議員就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提
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預告限期是1997年6月13日,
陸恭蕙議員已擬備就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擬備相對應
的修正案,並且在有關的修正案載於她在會上提交的文
件。她要求政府當局盡快表明會否動議這些修正案,若
否,。倘若政府拒絕動議,她便會提出動議有關的修正
案。政府當局答應在1997年6月13日正午前表明其決定。

(會後補註:由於政府當局決定不動議相應的修正案,陸
議員遂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載於立法局CB
(3)1210/96-97號文件附錄II)。

就條例草案提出的技術修正案

5.政府當局指出,經與助理法律顧問4商討後,當局表示
會就條例草案動議技術修正案。

(會議補註:已納入政府當局提出的技術修正案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連技術修正案已隨立法局CB(3)1210/96-
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I.就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
年齡)條例草案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

劉千石議員提出的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
條例草案與陸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相對應的事項

(立法局CB(2)2679/96-97(02)號文件 ─ 劉議員就他的條
例草案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

6. 劉議員提述他在會上提交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
議時,表示已把與陸議員的條例草案中已通過的條文相
對應的修正案納入其條例草案內。藉著這些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他撤回所提出的條例草案的第 II部有關家
庭責任歧視的條文會藉這些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被撤
回。

為保險業提供的豁免

7. 劉議員在回答政府當局,時表示,他已提出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豁免保險業受條例草案第III部有關性傾
向歧視條文的約束。

IV.繼續研究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8. 黃錢其濂議員向議員簡述其她就條例草案提出的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有關她的建議載於她在會上提
交的文件(立法局CB(2)2679/96-97(04)號文件)。她所提出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包括與陸議員的條例草案相對
應的條文。議員就黃錢其濂議員的條例草案(經上述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正的文本)進行的討論重點載述於下
文各段。

草案第1條 ─ 簡稱及生效日期

9.黃錢其濂議員表示會把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修正為1998
年1月1日。

草案第3條 ─ 釋義

10.黃錢其濂議員為紓解議員在上次會議所提出的疑慮,
關注事項,就草案第 3(1) 條黃錢其濂議員提出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修正草案第3(1)條,重新界定草案中「種
族」的定義,刪除「國籍及民族始源」。經修訂的定義
包括納入了「膚色、祖籍或人種始源」。

草案第8條 ─ 基於種族的歧視

11.黃錢其濂議員在回答政府當局時,答應刪去其她就草
案第8(2)至(4)條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中“慣例”
一詞,以便與配合《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
》的相對應條文一致。

(會後補註:由黃錢其濂議員為作出是項修改而提出,而
且已納入上述修改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已隨立法
局CB(3)1197/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草案第9條 ─ 對申請人及僱員的歧視,

草案第23條 ─ 在法律及政府計劃的執行上的
歧視

12.政府當局指出,根據輸入勞工政策,輸入勞工的兩項
基本原則之一,先缺條件原則?之一是不能在本地聘請
合適確保本地工人獲優先錄用,以填補某幾個行業的勞
工市場的空缺。因此,政府當局擔心,這種優先聘用的
做法項原則及為奉行這項原則而採取的措施會否因草案
第9或23條而被視作種族歧視。此外,由於輸入的勞工與
同級的本地工人的聘用條件有所不同(例如入息中位數的
規定及限制輸入的勞工轉職的限制)有所不同,當局亦擔
心,根據草案的條文,這種待遇提供不同待遇的做法或
會因草案變構成種族歧視。若然倘真如此,條例草案應
豁免為這些政策提供豁免。黃錢其濂議員同意一位議員
的意見,鑑於所訂明的認為優先聘用政策導致,只有本
地人才可申請有關的職位空缺。根本既然沒有非本地申
請人,故此不會存在種族歧視的問題根本不存在。本地
及輸入外地勞工的僱用條件不同是由於彼此的國籍不同
。她已在其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中把“國籍”一詞從
“種族”的定義中刪去,這種提供不同待遇的有異的做
法不會構成種族歧視。政府當局表示須徵詢律政署的法
律意見,以了解黃錢其濂議員的詮釋是否正確。

草案第16條 ─ 教育

13.政府當局代表表示,公立及資助學校現時不會取錄非
本港學生,除非他們為入讀這些學校而取得人民入境事
務處處長發出的入境及或居留批准,以便入讀這些學校
。草案第16條或會令這些學校拒絕取錄非本港學生的做
法變成違法。公立及資助學校的學位是為香港兒童及家
人是香港市民的兒童而設。取錄非本港學生入讀這些學
校,或會造成在選用教學語言上可能會有的困難,並招
致額外的公帑支出。因此,條例草案應為這些做法提供
豁免。事實上,外國人如所持有批註了學生簽證的旅遊
證件如屬“學生”簽證,可入讀香港的私立學校。黃錢
其濂議員回應稱,條例草案禁止的種族歧視,在原則上
亦適用於教育範疇。公立及資助學校如基於外國人的入
境身分和居留身分(例如遊客)拒絕取錄,的這種做法是
關乎涉及出入境政策。但無論如何,就草案第40條提出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為入學安排訂明的例外條文,
可豁免這種做法。

草案第40條 ─ 遵行入學安排

14.為紓解決政府當局在上次會議所提的表示關注的問題
事項,黃錢其濂議員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正
建議就草案第40條,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便
豁免 4 個種現行入學安排。政府當局擔心,就草案第40
條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未必可涵蓋任何新的入
學安排。當局建議以一項一般例外條文代替該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豁免所有現行及日後的入學安排。

草案第41A條 ─ 出入境法例及政策

15.為紓解政府當局的關注疑慮,黃錢其濂議員建議提出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草案內引入一項新增的草案
第41A條,為出入境法例及政策提供豁免。

16.政府當局在回答黃錢其濂議員時表示,從財政角度經
事務方面而言,政府當局對條例草案並無意見。保險業
聯會並無對條例草案提出反對意見。

V. 立法時間表

17.副主席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在1997年6月6日就3
條條例草案向內務委員會作口頭報告,並會在1997年6
月 13 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負責有關條例草
案的議員及政府當局已發出預告,表示會在1997年6月
23日擧行展開的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上時恢復條例草
案的二讀辯論。副主席提醒政府當局及議員,作提出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預告的最後限期是1997年6月
13日。

18.會議於下午1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19日


Last Updated on 7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