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37/96-97號文件

檔 號:CB2/BC/55/95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
條例草案、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5月19日(星期一)
時間:上午8時30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仁議員
    陳婉嫻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劉皇發議員
    張漢忠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項

    署理副政務司
    吳漢華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鄧婉雯小姐

    助理政務司
    何麗嫦女士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梁悦賢女士

    康復專員
    蔡志華先生

    助理衛生福利司
    杜潔麗小姐

    議程第III項

    署理副政務司
    吳漢華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鄧婉雯小姐

    助理政務司
    何麗嫦女士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梁悦賢女士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狄靳詩雅女士

    助理財經事務司
    馮浩賢先生

    助理教育統籌司
    鄭港涌先生

    助理保安司
    葉大偉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陸恭蕙議員助理
    Adam MAYES先生

    劉千石議員助理
    張月鳳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
條例草案待議事項

(立法局CB(2)2392/96-97(01)號文件 ─ 陸恭蕙議員提出並
在席上提交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第七稿)

草案第12條 ─ 丁屋政策

(立法局CB(2)2335/96-97(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
文件)

政府當局應一位議員所請,答允稍後向條例草案委員
會交代就以下事項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滙報

  1. 祖或堂與丁屋政策的關係;及

  2. 男性原居民可否申請公屋。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當局的回應已隨立法局CB(2)2471
/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草案第16條 ─ 非蓄意性別歧視損害賠償

2.政府當局代表稱,英國政府表示,《1996年英國性別
歧視及同等待遇薪酬(雜項修訂)規例》[Sex Discrimination
and Equal Pay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Regulations1996]
的其中一項規定是訂明,除其他規定外,工業審裁處可
根據《英國的《性別歧視法令》第II部向受到間接歧視
的人判決給予賠償。該規例亦訂明,在某些個案中,基
於性別或婚姻狀況受到間接歧視的人,倘若只給予獲得
其他賠償補救並不公平和公正,基於性別或婚姻狀況受
到間接歧視的人則可獲得到損害賠償。政府當局指出,
草案第16條並無為非蓄意性別歧視的損害賠償訂明類似
的條件。由於英國的性別歧視法例在實施21年後才作出
修訂,加入有關上述的損害賠償,一位議員質疑,把類
似的修訂引進只全面實施只有數個月的《性別歧視條例
》是否適宜作出類似的修訂恰當。陸議員回應稱,香港
應從英國方面汲取經驗,盡速提供更佳的反歧視保障。

(會後補註:英國政府的來函已隨立法局CB(2)2387/96-
97(01)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草案第17及34條 ─ 有約束力的承諾

3. 政府當局報告稱,英國的教育及就業司部門已應政府
當局所請,以書面解釋其就對有約束力的承諾所持抱的
立場。有約束力的承諾由是英國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及種
族平等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前者在英國,平等機會
委員會負責實施《英國《性別歧視法令》,而後者種族
平等委員會則負責執行《英國《種族關係法令》。英國
內政部是英國政府與英國種族平等委員會溝通的橋樑,
該部總務工作的英國內政部同意把有約束力的承諾納入
《英國《種族關係法令》內;而作為英國政府與平等機
會委員會之間的溝通橋樑總務工作的教育及就業司部則
不會與跟隨內政部的做法,決定不同時落實實施平等機
會委員會的建議,但會先觀察有關的該建議在是否能成
功實施於種族關係方面的實施是否成功,才根據內政部
的經驗再下決定是否實施有關的建議。然而,由於立法
時間不足,內政部至今仍未能落實實施有關的該項建議
,建議此事現時暫且時擱置。應經議員所請要求,政府
當局答允向議員提供英國政府的書面解釋。

(會後補註:英國的教育及就業部門司的來函已隨立法局
CB(2)2387/96-97(0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草案第21條 ─ 授權提出若干法律程序的規例

4.陸恭蕙議員表示,其就草案第21條提出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已作出最新的修改文本(第七稿),旨在目的
是紓解助理法律顧問4的關注疑慮。

草案第24條 ─ 本條例的進一步例外情況

5. 陸議員表示,她在提出述其就草案第24條提出的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最新文本時表示,用以修訂正該條文
,旨在藉此刪除附表 5第 2部第6項所載的例外條文情況
,該例外條文情況關乎是針對因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
機構參建居屋計劃而引起產生的婚姻狀況歧視。由於現
行的房屋政策並無歧視單親家庭,該例外條文已無需要。

6. 陸議員表示她會擬備文件,載列《性別歧視條例》及
《殘疾歧視條例》的相關條文,以及她所提出建議的修
訂建議。

7. 政府當局重申它並不支持條例草案。由於《性別歧視
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在1996年12月才全面實施,
當局認為應先累積兩條條例在本港實施的經驗,並且及
待平等機會委員會在1997年12月就全面檢討兩條條例進
行全面檢討後,才考慮作出修訂兩條條例。此外況且,
一般市民仍未完全熟悉兩條條例的所有條文。在現階段
修訂兩條條例,肯定會令市民感到混亂,更何況在平等
機會委員會進行檢討後,兩條條例可能會再作修訂。經
常修訂兩條條例亦會破壞令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聲譽難以
推廣這些法例。

8.議員注意到,研究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已經完成,而
陸議員打算在 1997年 6月11日恢復草案的二讀辯論。條
例草案委員會會在 1997年 5月30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書
面報告。主席提醒議員,由於1997年6月9日是公眾假期
,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通知的最後通知限期是1997
年5月31日。

II.逐一研究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
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的條文

(立法局CB(2)2327/96-97(01)號文件 ─ 劉千石議員提供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

9. 主席憶概述條例草案委員會上次討論這條條例草案的
日期是在1997年3月17日。條例草案委員會在看研究過各
項政策事宜後,已開始逐一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直至草
案第 3 條。劉千石議員已同意重新研究考慮若干事項。
關於此點,他就此所提出的修正案訂建議已隨立法局CB
(2)2327/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劉千石議員建議
按以下次序研究其條例草案:基於年齡的歧視(第IV部)
、基於家庭崗位的歧視(第II部)及基於性傾向的歧視(第
III部 ),議員亦同意此議。因此,條例草案委員會會按
以下次序研究條例草案 ─ 第I部、第IV部、第II部連同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以及第III部。

第I部 ─ 導言

第2條 ─ 目的

10. 政府當局代表表示,他們會與律政署一起討論劉千
石議員就草案第2條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
,並在條例草案委員會日後擧行的會議上作出評論。

第3條 ─ 釋義

11. 政府當局認為《性別歧視條例》中「教育機構」一
詞的定義較草案第3條所載的「教育主管當局」及「教
育機構 」的定義更為詳盡和準確。為求與《性別歧視
條例 》的定義一致,草案兩個條定義須予修正,以便
與《性別歧視條例》的定義相符。草案第3條所載有關
僱用的定義中「根據服務合約的工作」一詞或可包括
獨立承辦商提供的服務。因此,定義的範圍可比有關
的就業法例所界定者為廣伸展至香港法例以外的事情
。劉議員答允研究考慮修訂正該等定義。

草案第4條 ─ 為2個或以上的原因作出的行為

12. 劉議員在答覆應政府當局時答允修訂正草案第4條的
字眼,以便與配合《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中類似的條文相符。

草案第5條 ─ 條例對官方具約束力

13. 政府當局指出,草案第5條「官方」一詞應以「政府
」一詞取代。香港法例亦已作出類似的修改。劉議員同
意這樣做。

草案第6條 ─ 基於任何人的有聯繫人士或親屬的
特點的歧視

14. 議員察悉草案第6條訂明,任何人(該歧視者)若基於
受屈人士的有聯繫人士或親屬的家庭責任、性傾向或年
齡而加以歧視該受屈人,則該歧視者須被視為基於以上
其中一項原因歧視該受屈人士。政府當局指出,「有聯
繫人士」一詞的範圍廣泛,草案第6條可能遭到被濫用。
政府當局代表在答覆劉議員時表示,《殘疾歧視條例》
中亦有類似的條文,但《性別歧視條例》則沒有。《殘
疾歧視條例》的條文不會受到被濫用的可能性較低,因
為殘疾人士的特徵較比基於性別、家庭責任、年齡或性
傾向而受到歧視的人有更者明顯的特徵較為明顯。他們
補充,胡紅玉女士事實上亦曾打算把類似的條文從她所
提出的平等機會條例草案中刪去。劉議員答允考慮修正
訂該條文。

草案第7條 ─ 國際文書的重要性

15. 政府當局代表表示,當局會徵詢法律意見,就以確
定草案第7(2)條是否符合普通法中有關詮釋法例的原則
徵詢法律意見。劉議員表示他已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建議,以便刪除草案第7(3)條。

第IV部 基於年齡的歧視

政府當局就對制定年齡歧視法例所持抱的立場

16.政府當局表示表明並不會支持制定年齡歧視的法例。
政府當局已根據去年進行的公眾諮詢結果,已知會議員
,處理在僱傭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問題,的最適當的方
法莫如持續推行公民教育、宣傳和鼓勵自律。這些活動
較立法措施更能有效改變社會人士的態度。,透過加強
政府現時及計劃中在以下幾方面個範疇加強政府現時及
計劃採取的措施,便可達到條例草案內各有關條文的目
的便可達到。該這幾方面個範疇是:(a)宣傳及公民教育
;(b)向為僱主而發出的實務守則;(c)就業輔導服務;及
(d)再培訓。待公民教育計劃實施一段時間,例如一年後
,政府當局會檢討情況,如無改善,政府當局便會審慎
認真考慮立法的需要。

草案第54條 ─ 基於年齡的歧視

17. 政府當局指出,草案第54條訂明有關間接歧視的條文
與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第4條相類
似。條例草案委員會在研究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
規定)條例草案時已指出該條文的是有問題的,因此,《
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中有關間接歧視的
條文應予保留。陸議員重申,她不認為她所提出的草案
第 4 條最新文本有任何問題。她會向議員提供文件,說
明制定該條文的理據所在,以及她其對政府當局所提意
見的回應。劉議員答允在考慮修訂其草案第54條時,參
考陸議員的草案第4條最新文本,以及政府當局的意見。

草案第55條 ─ 對申請人及僱員的歧視

18. 政府當局關注到對於草案第 55(1)(c)條中所提到的「
僱用的條款或條件」應否較《僱傭條例》所訂明的最低
要求為優勝表示關注。政府當局亦懷疑想知道該條文款
會否影響僱主根據該條例計算與僱員的年齡有關的補償
金 (例如長期服務金)。一位議員認為僱員的補償金不屬
該條文款的範圍。劉議員表示,草案第77條已就為現行
有法例定條文提供訂明寬限期。然而,他會嘗試紓解政
府當局的關注疑慮。

19. 劉議員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表示,草案第 55(2)(b)條所
載的「任何其他利益」指與僱傭有關的附帶福利。一位
議員認為有關的這些福利或可包括例如僱員可使用其僱
主的渡假屋等等。

20. 至於草案第 55(2)(d) 條所載的「任何其他不利」的含
義及例子,助理法律顧問4表示指出,《性別歧視條例》
亦有使用類似的字眼詞。Adam MAYES先生表示,該詞
同樣的字眼亦有在英國的反歧視法例中使用。他會查核
明該詞在本當地的作何釋義為何。一位議員要求政府當
局向英國政府索取有關該詞的案例法的資料。

草案第59條 ─ 專業或行業的組織

21.政府當局指出《職工會條例》禁止 ─

  1. 16歲以下的人作成為已登記註冊職工會的有表決
    權的會員;及

  2. 不足21歲的人作成為已登記這些職工會的理事會
    成員。
不遵從上述年齡規定的人將會即觸犯刑事罪行。制訂明
這些定該等年齡限制的原因是實屬必需,以便由成熟的
人行使職工會的表決權需要有成熟的人行使表決權和履
行及履行其理事會的職責。倘若草案第59條亦適用於已
登記註冊職工會,該條文便與上述法定的年齡規定不符。

22.劉議員證實該條文亦適用於已登記註冊職工會。然而
,條例草案已為現行有法定例條文提供訂明 2至4年的寬
限期。一位議員認為應徵詢各個職工會對刪除這些年齡
規定的意見。部分其他議員認為,為符合消除年齡歧視
的原則,現在就應對相應地修訂《職工會條例》,作相
應的修訂,以便藉著這條條例草案,刪除上述條例草案
中的年齡規定。劉議員會考慮議員就此事所表達的意見。

草案第61條 ─ 職業介紹所

23.鑑於與未成年人士訂立的任何合約普通法均不能按普
通法執行,一位議員詢問,根據草案第61條,職業介紹
所如不向未成年人士提供服務是否違法。劉議員回應稱
,根據草案第75條,職業介紹所如拒絕與未成年人士就
提供就業服務訂立提供就業服務的合約,便並不屬違法
。因此,職業介紹所不會因不向未成年人士提供就業服
務而違反草案的規定。

草案第62條 ─ 教育

24. 劉議員表示,草案第 62 條旨在將有關教育方面的年
齡歧視行為定為違法。然而,草案第62(4)及88條並無把
成年人入讀計劃、中小學入學的最低年齡規定,或任何
法例規定的入學計劃訂為違法。鑑於該等既然條例草案
有這些例外條文,及又為現行有的法例提供的寬限期,
部分議員質疑草案在教育方面制定訂明的年齡歧視條文
的有何即時效用。一位議員認為草案第62條或會把使現
時強迫教育的年齡上限變成為違法。

草案第63條 ─ 進入地方及交通工具

草案第64條 ─ 貨品、服務及設施

25.議員已獲悉,根據草案第63(2)條,就進入地方及交通
工具向某年齡的人士提供與進入地方及交通工具有關包
括優惠的真誠利益,包括優惠在內,並非違法。草案第
64(2)條就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訂定類似的例外條文。
然而,草案並無訂明界定「包括優惠的真誠利益」的定
含義。一位議員擔心,利益提供者或會因不肯定有關的
利益是否真誠而避免提供利益。因此,她詢問該詞的含
義為何。助理法律顧問 4 答允查核明該詞有否在其他本
地及 / 或海外法例中使用,若然,其在本地及/或海外法
例的其含義為何。劉議員稍後會向條例草案委員會解釋
使用該詞的理由。

26.劉議員表示,草案第64(1)條禁止在提供貨品、服務及
設施方面的年齡歧視。部分議員擔心該條文款或會把使
電影分級制、售賣香煙及不雅物品,以及進入遊戲機中
心及娛樂場所等所訂定的法定年齡規定限制變為成違法
。劉議員會查核明可否對草案第74及79條就這些該等年
齡規定可否根據草案第74及79條獲得豁免制定例外條文。

草案第65條

27. 劉議員在答覆應政府當局時答允把草案第 65(3)(a)(ii)
條所提述的「3」字改修訂為「6」字。經修訂改後,該
條文款所載的為小型住宅所下的定義會與《性別歧視條
例》中該詞的定義相符。

草案第70條

28.政府當局質疑草案第70條是否符合《僱傭條例》中有
關長期服務金的規定。劉議員回應稱,有關長期服務金
的條文跟其他現行有法定例條文一樣,根據草案第77條
獲得豁免於條例草案,該條文亦訂明有關的例外條文這
項豁免會在兩2至4四年內後屆滿。助理法律顧問 4 在答
覆一位議員,時表示,在原則上,附屬法例應與其主體
法例相符。基於此原則,以及有需要同時亦為了顧及草
案通過時或通過後制定訂立的附屬法例,草案第77(3)(b)
(ii)條旨在把附屬法例當作現行法定例條文看待。主席表
示,條例草案委員會會在日後擧行的會議上詳細研究草
案第77條。

有關年齡歧視的條文對在僱傭以外範疇的影響

29.一位議員關注到涉及年齡歧視的條文在僱傭以外的範
疇對社會在僱傭以外的範疇所帶來的深遠的影響。該等
這些範疇包括 ─

  1. 教育;

  2. 進入地方及交通工具;

  3. 貨品、服務及設施;

  4. 居停地方;

  5. 土地;

  6. 會社;

  7. 運動;

  8. 申請表格;

  9. 退休離職金或工積金計劃;及

  10. 法律及政府計劃的執行。
應經議員所請要求,政府當局答允稍後向條例草案委員
會講解就草案中有關年齡歧視的條文對在以上各方面範
疇所造成的影響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滙報。同一位議員建
議條例草案委員會應考慮邀請有興趣的團體就上述條文
發表意見,以確保草案在各每一方面的問題都經過均充
分及而適當的公開討論地徵詢公眾的意見。主席表示條
例草案委員會會在日後擧行的會議上考慮議員的建議。

III. 下次會議日期

30. 議員通過商定下次會議定於1997年5月29日下午2時30
分在立法局會議廳擧行,繼續逐一研究劉議員的條例草
案第IV部的條文,然後一併研究草案第II部和家庭崗位
歧視條例草案。

31.會議在上午10十時三十30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1997年9月2日


Last Updated on 7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