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3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BC/55/95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
條例草案、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5月29日(星期四)
時間:下午2時30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仁議員
    陳婉嫻議員
    劉千石議員
    梁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劉皇發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署理副政務司(署任)
    吳漢華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鄧婉雯小姐

    助理政務司
    何麗嫦女士

    首席助理教育及人力統籌司
    梁悦賢女士

    助理教育及人力統籌司
    鄭港涌先生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李忠善先生

    公務員事務科

    首席行政主任
    梁陳詠儀女士

    助理財經事務司
    馮浩賢先生

    助理保安司
    葉大偉先生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
    (娛樂事務)
    楊耀聲先生

    房屋署

    助理署長(申請及居屋)
    馮浩棠先生

    房屋署

    助理署長(法律顧問)
    李伯誠先生
應邀出列席人士:
    陸恭蕙議員助理
    Adam MAYES先生

    劉千石議員助理
    張月鳳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2)2314及2457/96-97號文件)

1997年4月17及28日兩份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逐續議上次會議就圍繞1996年性別
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討
論的事項

紀律部隊的宿舍編配

(草案第12條)

2. 政府當局指出,根據所取得的法律意見,《性別及殘
疾歧視條例》就豁免紀律部隊的宿舍編配,所訂明的例
外條文並非不符合無牴觸《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丁屋政策

(草案第12條)

3. 議員得悉看過政府當局回覆議員在上次會議就丁屋政
策所發問題的文件(立法局CB(2)2471/96-97號文件)。

保險業的寬限期

4. 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從事退休計劃的行業並不反對
條例草案,但要求條例草案給予該行業2至6個月寬限期
,以便其俾能適應條例草案的各項規定。陸恭蕙議員答
允考慮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有關的這段寬
限期。

III.逐續議上次會議就圍繞平等機會
(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
的討論的事項

就條例草案有關年齡方面的部分提出的意見

5. 主席請議員及政府當局注意,下列立法時間表,該時
間表假定條例草案委員會在 1997 年 6月23日擧行展開的
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時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條例
草案委員會會依照以下立法時間表行事 ─

條例草案委員會
向內務委員會提
交報告的日期
發出恢復二讀預
告的最後限期
提出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的最
後限期
1997年6月6日1997年6月6日1997年6月13日

鑑於條例草案的立法時間緊迫,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委員
會不邀請外界就條例草案有關年齡方面的部分提出意見。

劉千石議員對議員就回應與其條例草案有關的
提問所作的回應

(在會上提交的立法局CB(2)2514/96-97(02)號文件)

6.議員得悉劉千石議員已回應議員就與其條例草案有關
的提問的文件。

政府當局對評估條例草案中有關年齡方面的部
分的評估

(在會上提交的立法局CB(2)2514/96-97(01)號文件)

7. 政府當局在提講述其文件,時說明其表示當局就已評
估條例草案中有關年齡的部分,方面所作的評估,評估
的結果清楚顯示,條例草案對社會有深遠影響,並會在
多方面帶來眾多問題。基於這些原因,繼續研究處理條
例草案並不適當非可取的做法。重要的是,這項分析主
要集中於以政府的政策和做法為著眼點,但條例草案對
兩方面,其他私營機構的活動亦很可能受到條例草案的
產生不利的影響。劉議員表示他所提出的條例草案大部
分根據以胡紅玉女士的平等機會條例草案為基礎,該條
例草案在1994/95年度立法局會期由經當時的條例草案委
員會詳細研究。政府當局如有對任何關注事項感到關注
,應一早應送交向當時及現在的條例草案委員會提出,
以供研究。至於劉議員及部分其他議員指出,政府當局
在文件中所提出感到的各個關注的事項,劉議員及其他
議員指出,政府此擧事實上正是基於應予以糾正的年齡
的歧視行為,應予以糾正。

8. 政府當局的代表接著向議員講述其文件中所載開列的
關注事項。與會各人就個別條文進行討論的重點分述於
下文各段。

草案第55條 ─ 對申請人及僱員的歧視

9. 政府當局關注到,從僱主的角度來看,培訓或晉升將
屆退休年齡而須離開公司的僱員,實在不是善用公司培
訓資源的做法,而且打亂公司在人手及接任職位方面的
安排。因此,條例草案應就在這方面訂定適當的豁免條
文。劉議員同意一位議員的意見,認為問題因僱員退休
而引起的問題,不應與年齡扯上關係。關於政府當局擔
心條例草案可能導致多項與公務員有關的多項現行做法
規定變成違法,劉議員回應這點時表示,該等這些規定
做法應與與公務員的工作經驗而並非年齡掛鈎相提並論。

草案第56條 ─ 對佣金經紀的歧視

10. 政府當局指出,香港保險業聯會已根據「適合和適當
」原則和其他原則,為訂明了佣金經紀及代理人訂定須
登記的行政登記規定,而登記的準則之一是「適合和恰
當」。登記成為佣金經紀及代理人的最低年齡規定分別
是18及21歲。由於有關的這些年齡規定並無法律效力,
該聯會擔心草案第77條為現行法例條文提供的寬限期並
不適用於該等這些規定。劉議員同意一位議員的意見,
認為登記的先決條件之一,應該是某人是否成熟穩重而
並非其年齡。草案第74條訂明,倘有關的為保障未成年
人士的福祉而訂明的年齡規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士的福
祉便可獲得豁免。

草案第59條 ─ 專業或行業的組織

11. 政府當局指出,除註冊的職工會外,其他專業團體,
例如香港會計師公會,亦對其學生會員施加法定的年齡
規定。政府當局基於其本文件所載的原因,政府當局反
對根據按照草案第59條的條文,修訂《職工會條例》。
政府當局在提述到劉議員的文件時,質疑草案第74條及
76條有否豁免為《職工會條例》第17條訂明的年齡規定
提供豁免。劉議員同意一位議員的意見,認為關乎未成
年人士福祉或法律身分的已登記倘若註冊職工會為的有
表決權會員或理事會成員訂明的最低年齡規定(應為即16
歲)關乎未成年人士的福祉或法律身分,則草案第76條為
豁免這項規定訂定例外情況。李卓仁議員提出的1997年
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之一,旨在是把登記註冊
職工會理事會成員的最低年齡限制由21歲修訂為18歲。
然而此外,劉議員的條例草案為現行的法例中的定年齡
規定訂明2至4年寬限期。另一位議員認為,已登記註冊
職工會不會反對刪除年齡規定。

草案第62條 ─ 教育

12.政府當局表示,根據草案第62條,某一些高等教育專
上學院對為某些課程訂定入讀年齡限制的做法構成直接
年齡歧視。跟間接年齡歧視不同,唯一令這些規定不會
變成違法的方法,是在條例草案中訂明特別具體的豁免
的例外條文,這是與間接年齡歧視不同之處。政府當局
擔心草案第72至81條所載的一般例外條文不足以達致上
述效果。一位議員認為,有關學院在考慮是否取錄學生
申請入讀某課程時,應考慮以學生是否成熟穩重及有否
具備有關的工作經驗,而並非以其年齡為基礎。

13.政府當局質疑,剔除把申領尤德爵士紀念基金海外研
究生獎學金及尤德爵士紀念獎學金的年齡規定刪除,會
否有違背捐款者的意願。劉議員贊同一位議員的意見,
認為申請人者不應基於受年齡歧視,,被剝奪獲頒發領
取獎學金的機會,故此,有關的年齡規定應予刪剔除。

草案第64條 ─ 貨品、服務及設施

14.政府當局關注到,鑑於草案第64(2)條所載的「真誠利
益」一詞的涵義含糊不清,向兒童、年青人及長者提供
服務或會受條例草案所影響。劉議員解釋該詞的意思,
並且補充表示,草案第79(b)條為提供該等服務訂明例外
情況,以迎合該等這些人士的特別需要。

草案第65條 ─ 居停地方

15.政府當局指出,草案第65條或會影響妨礙房屋委員會
沿用若干項涉及年齡限制的政策及做法。政府當局已將
在文件中草案第71條引起的關注事項一欄列出這些有關
的年齡限制載述於文件中對草案第71條的關注事項下。

草案第66條 ─ 土地

16.政府當局表示,草案第66條或會令男性原居村民根據
丁屋政策遞交丁屋申請的現行最低年齡標準則 (18歲)變
成違法。訂立定這項年齡準準則是有理據支持的,因為
18歲以下的人士大多與家人同住,沒有需要另覓居所。
鑑於政府當局現正全面檢討該項政策,故現階段不宜修
訂或剔刪除這項年齡標準則。劉議員表示,根據草案第
76條,為法例規定的年齡限制如涉及未成年人士的法律
權利,則可獲得豁免訂定例外條文。政府當局指出,有
關的年齡規定並非法定規定,而有關的丁屋政策亦並無
賦予男性原居村民法律權利力,而該政策的年齡規定亦
非法定規定。助理法律顧問 4 表示,有否資格申請丁屋
的資格是否構成合法期望以至法律權利,是一項須由法
院作出裁定決的法律權力。倘法院確定村民有權有權申
請丁屋,是一項法律權利,草案第76條為豁免有關這項
政策的年齡規定訂明例外情況。

草案第67條 ─ 會社

17.政府當局指出,持有私人遊樂場地租約的會社,可以
基於申請入會的人士年紀太輕,又沒有成年人監督的理
由,拒絕該名人士入會。草案第67條令這種做法變成違
法。劉議員表示,草案第74或76條豁免這類年齡限制。

草案第68條 ─ 基於年齡在體育方面的歧視

18.政府當局指出,國際體育管理機構訂立的規例,往往
禁止超過某個年齡的人士出任裁判或公證人。然而,草
案第68條令這種做法變成違法,並使本地體育組織在擧
辦國際賽事時感到十分為難。劉議員認為草案第72條或
可提供例外情況,豁免這類為符合合理的健康及安全考
慮而施加的年齡限制。

草案第69條 ─ 申請表格,等

19.政府當局指出,申請加入民眾安全服務隊和醫療輔助
隊的人士如未滿18歲,須在申請表上填報家長或監護人
的資料(例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地址)。草案第 69條或
會令此擧變為違法。劉議員表示,草案第74或76條豁免
這類年齡限制。

草案第71條 ─ 在法律及政府計劃的執行上的歧視

20. 關於申領遊戲機中心牌照,以及聘任招收電影檢查
顧問小組顧問的最低年齡規定(18歲)是否合法的問題,
一位議員表示,草案第 76(a) 條保護使任何關乎未成年
人士的法律權利、責任或喪失資格的法例得以保存,換
言之。因此,該條文可豁免上述為該等年齡規定提供例
外情況。政府當局擔心,僱員再培訓局擧開辦的課程所
訂明的年齡規定會否因條例草案而變成違法。該名議員
表示,草案第79(b)條豁免這類措施,為滿足令某一年齡
人士的特別需要而採取的措施,因此上述年齡規定是容
許的得以滿足。

21.一位議員表示,根據《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65歲
或以上的保安人員只准在單幢式住宅大廈內工作。她質
疑根據條例草案的規定條例草案所定的這項年齡限制是
否合法。助理法律顧問4表示,草案第 72 條訂明豁免以
健康及安全為理由,如有關的年齡歧視證明屬合理的健
康及安全考慮可獲豁免,。但該名議員認為該這項例外
條文並非一律通用,而只適用於關乎個人的健康及安全
考慮的情況。因此,有關的上述年齡限制未必會因該條
文獲得豁免。她亦質疑條例草案是否把申領槍牌的年齡
上限(55歲)亦變為違法。劉議員表示,草案第 77 及90條
的條文規定適用於這項年齡限制。

IV.繼續研究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
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

草案第72條 ─ 符合合理的健康及安全考慮

22.政府當局指出,衛生署的某些慣例亦有施加年齡限制
,以迎合某年齡人士的特別需要。某幾條與衛生有關的
法例亦有施加最低年齡規定。當局質疑草案第72條或草
案其他豁免例外條文有否為豁免這些年齡限制訂明例外
情況。助理法律顧問4表示,草案第 74至第76條為有關
豁免為未成年人士訂定的年齡限制訂明例外情況。

草案第74條 ─ 為保障未成年人士的福祉或法
律身分的法律而作出的作為

23.政府當局表示,當局為青少年罪犯及吸毒者實施特
別的措施計劃,例如其中兩個例子是社會福利署實施
的健康新一代計劃及警務處的警司警誡計劃政策。根
據政府當局所取得的法律意見,這些該等計劃可否根
據草案第74條獲得豁免是富可爭議辯性的問題。政府
當局亦指出,由於現行的出入境政策對於以受養人的
身分,尋求申請與在港家人團聚的人士施加年齡限制
,條例草案應納入豁免出入境事宜的條文。劉議員答
允考慮政府當局所關注的事項。

24. 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福祉」的含義在草案第74
條並無清楚界定「福祉」的含義,有關的含義有待故
可能有不同的詮釋。該條第74及第76條訂明的例外條
文豁免能否讓政府繼續在某些其文件所指必須的範圍
內實施年齡限制 (就如劉議員的文件中所載),實屬疑
問。劉議員應接納一位議員的建議,答允徵詢法律意
見,以了解草案第74及76條所提述的內「福祉」一詞
的範圍是否廣泛至足以釋除當局的疑慮。

草案第76條 ─ 關乎未成年人士的福祉或法律身分的法律

25.議員得悉察悉政府當局在文件中載述其所表達對關
乎草案第76條的關注事項。

草案第77條 ─ 法律及根據法定權限作出的行為

26.除非永久予以豁免,否則條例草案令有歧視成分的年
齡規定變成違法。草案第77條給予現行有法例規定的年
齡規定限制2至4年的寬限期。就如政府當局在文件中所
述,當局看不到有為何不明白何以其文件提到的幾條勞
工法例所施加的年齡限制須在2至4年內取消。剔除某幾
條勞工法例所施加的年齡限制。該等這些年齡限制應永
遠獲得豁免。劉議員答允考慮政府當局在有關補償法例
方面所提的關注事項。

草案第80條 ─ 真正的職業資格

27. 政府當局關注到,除草案第 80(a)至(c)條所列出的三
項真正職業資格外,或許尚有其他該條文或需訂定其他
須予豁免的真正職業資格。一位議員卻認為並應該再無
其他真正職業資格須獲豁免。

第VI部 ─ 有關本條例的一般例外條文

草案第84條 ─ 慈善

草案第85條 ─ 志願團體

草案第86條 ─ 宗教團體

28.政府當局指出,有多項私人條例與本港的慈善機構、
志願團體和宗教團體的工作有關,其當中包括有若干項
與年齡有關的條文。草案第84至86條給予這些組織和團
體的豁免,是否已包括所有與年齡有關的條文,實屬疑
問。《性別歧視條例》為慈善機構和志願團體訂明豁免
條文。草案第84及85條的字眼應予修改,使與《性別歧
視條例》的字眼一致,以便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的
案例詮釋這些條文。政府當局亦看不到明白為何須根據
草案第86條,在年齡歧視方面豁免宗教團體的年齡歧視
行為。劉議員答允釋除政府當局在這方面的顧疑慮。

草案第87條 ─ 為宗教目的設立的教育團體

29. 政府當局看不到有何原因,須認為草案第87條無理
由根據草案第 87 條就有關年齡歧視方面豁免為宗教目
的設立的教育團體的年齡歧視行為。劉議員答允釋除
政府當局的疑慮。

草案第90條 ─ 提供過渡性例外情況的規例

30.劉議員表示草案第90條賦權政務司可透過訂立規例,
為訂明與條例草案有關的提供過渡性例外情況。該等例
外情況或為一般性質,或為具體性質,並須經立法局批
准。有關的規例又或可訂明任何人可向政務司申請過渡
性的豁免例外情況。政府當局問及賦權政務司根據草案
第90條訂立規例,提供過渡性例外情況豁免的理據何在
。雖然條例草案賦權政務司指定規例的屆滿日期,但並
無訂明規例的有效期是否可延展,而第90條亦無訂明政
務司在訂立規例時所須考慮的因素。因此,政務司可擁
有很大權力,在批准給予豁免例外情況方面或可擁有很
大權力。原則理論上,他可根據條例草案長時間豁免各
種歧視性行為或做法。

31.政府當局亦指出,為合理的年齡規定提供過渡性豁免
例外情況並不適當,條例草案應為該等年齡規定訂明具
體的例外條文,永久豁免這類年齡規定以便它們可永久
獲得豁免。由於草案第77條只為現行的法定而非非法定
豁免現有法例訂明的年齡規定提供例外條文,而不豁免
非法定的年齡規定,草案第90條應早於其他條文實施,
以便為非法定的年齡規定提供過渡性例外情況的豁免。

32.劉議員重申,根據草案第90(3)條,有關的規例須經立
法局批准。草案第90條的精神是賦權政務司透過訂立規
例,為提供與條例草案有關的提供過渡性豁免。例外情
況。永久的豁免應在條例草案內應訂明永久的例外情況
。劉議員答允釋除政府當局在這方面的顧慮。

草案第92條 ─ 地方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33.議員得悉,根據草案第92條,因條例草案而變為違法
的行為或做法可根據草案第92條由地方法院審理。鑑於
並無調解機制的設立,政府當局對該條文的效力表示關
注。一方面,由於市民並不熟悉草案的條文,他們或會
傾向根據基於涉嫌違反條例草案所謂的歧視情況,動輒
針對他人提起不必要的法律程序訴訟。另一方面,訴訟
的高昂費用高昂,及冗長的訴訟程序又曠日持久,或會
令真正受屈的人士或會因此而不願提起訴訟,就他們所
洗雪他們所受的冤屈不當待遇尋求補償。劉議員指出,
缺乏調解機制的原因是由於政府當局反對他的建議,不
願意賦權平等機會委員會實施及執行其條例草案的條文。

草案第94條 ─ 補救

34.議員注意到草案第94條賦權法院可作出命令,為受屈
人士提供補救。政府當局指出,法院的命令包括復職或
再次聘用令,有關的命令可在未徵得僱主及僱員的同意
前作出。基於政府當局在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1996年性
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中一項類似的建議時
曾向議員解釋的原因,當局反對該項條文。

草案第100條 ─ 替代責任

35.政府當局指出,跟草案第100條並不像《性別歧視條
例》及《殘疾歧視條例》的類似條文般不同,草案第100
條並無為僱主及委托人提供例外情況豁免,以免使他們
無須因僱員或代理人所犯罪行而須負上責任,換言之。
因此,該條文施加不合理的替代責任。劉議員同意考慮
訂明該項例外條文這樣的豁免。

草案第103條 ─ 對先前法例產生的影響

36. 議員得悉立法局主席裁定條例草案因納入草案第 103
條而違反《皇室訓令》第XXV(3)條。為符合《皇室訓令
》,主席已指示立法局秘書作出所需的程序安排,確保
草案第103條不會成為條例草案的一部分。劉議員表示,
他已提出另一條議員條例草案,以便實施該項作出相應
的修訂。

37.劉議員告知與會各人,他提出了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修正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中「家庭崗位」的定義
,仍在現正等候主席就其對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中「
家庭崗位」的定義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的
裁決,。在等候裁決的同時,期間,他建議條例草案委
員會研究其條例草案第III部,有關即性傾向的歧視的部
分。政府當局表示希望在今個立法局會期內通過家庭崗
位歧視條例草案。議員通過同意根據原先商定的安排,
一併研究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及劉議員的條例草案提
出有關中關乎家庭崗位歧視的的條例草案第II部。為方
便研究政府當局的條例草案,當局請議員最好在下次條
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前向當局提出其對條例草案的質詢及
意見。

V. 日後會議日期

38.議員同意以下會議安排 ─

日期及時間地點會議目的
1997年6月3日
(星期二)
下午12時30分
立法局會議廳 研究平等機會 ( 家
庭責任、性傾向及
年齡)條例草案及家
庭崗位歧視條例草
1997年6月5日
(星期四)
下午12時30分
立法局會議廳 研究平等機會(家庭
責任、性傾向及年
齡)條例草案、家庭
崗位歧視條例草案
及平等機會(種族)條
例草案


39.會議於下午4時38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立法局秘書處
1997年9月21日


Last Updated on 7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