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個人利益
監察委員會
會議摘錄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廖成利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議員利益委員會秘書
    羅榮樂先生(秘書)

列席者: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主任(立法局事務)(一)
    何錦權先生

缺席者:
    顏錦全議員


I.通過上次會議的摘錄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舉行的上次會議的摘錄並無任何
修訂,獲得確認通過。

II.上次會議摘錄的續議事項

(a)經修訂的登記利益關係指引及登記利益表格

2.主席告知與會各人,委員會在上次會議上提出的登記利
益表格中、英文修訂本,已獲立法局主席批准,但他要求
委員會考慮立法局議員應否在表格的每一頁上簽署。

3.經商討後,議員同意立法局議員應在登記表格的每一頁
上簽署,而非寫上他們的全名。該表格會作出適當修改,
以配合這項安排。

(b)就擬議引進監察立法局議員操守的措施諮詢
公眾

4.主席告知與會各人,公眾諮詢期已結束,但未有接獲任
何公眾人士的意見書。由民主黨立法局議員提交的意見書
(見立法局95-96年度第CB425 號文件)已於會前發給各議員
。民主黨在意見書中基本上重申其較早前表達過的立場,
並一再申明反對設立正式機制,以監察立法局議員的操守
。主席邀請各議員發表意見。

5. 黃錢其濂議員表示民主黨的意見書表達了一些頗具說服
力的論據。她同意民主黨的意見,認為擬議的安排(即在委
員會四名議員同意下,便可對投訴議員操守的個案展開調
查)並非一個嚴謹的程序。她亦同意民主黨的意見,認為
很難為「恰當行為」下定義。因此,她反對委員會去年提
交內務委員會的報告書(見立法局94-95年度第CB532號文件)
中所提出設立監察議員操守機制的建議。

6. 廖成利議員表示民主民生協進會(「民協」)認為委員會
可發出勸諭性的指引,但應不具調查權力。民協認為除非
民主黨意見書中所提出的問題得以解決,否則現在不是設
立正式機制以監察立法局議員操守的適當時機。

7.任善寧議員亦認為很難為不當行為下定義。他憂慮擬議
成立的監察機制可能會被利用作打擊其他議員聲譽的工具
。他不支持委員會應獲賦予調查權力的建議,但不反對委
員會可以發出勸諭性的指引。

8. 劉慧卿議員認為部份議員的憂慮是可以理解的,但指出
立法局常規提供了一個途徑,讓立法局成立專責委員會,
以調查議員的不當行為。她認為載於立法局94-95年度第CB
532號文件中有關實施監察立法局議員操守的措施的建議,
應提交立法局進一步討論,以便新任議員有機會討論此重
要問題。

9. 副秘書長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指出,根據立法局常規第
61條,立法局可藉通過決議成立專責委員會審議任何事項
,包括有關立法局議員行為不當的投訴。高級助理法律顧
問補充,此專責委員會雖具傳召證人出席作證的權力,但
此權力亦須由立法局以決議的形式授予,方可行使。

10. 何敏嘉議員亦認為,一如副秘書長及高級助理法律顧
問所解釋,現行的安排已足夠,並可防止濫用職權的情
況出現,因為只有在立法局的批准下,才可成立專責委
員會。

11. 主席表示基本的問題是應否設立監察立法局議員操守
的正式機制。她要求各議員表示是否支持立法局94-95年
度第CB532號文件中所述的建議。何敏嘉議員、廖成利議
員、黃錢其濂議員及任善寧議員反對訂立正式的措施,以
授權委員會調查關於議員行為不當的投訴;另一方面,劉
慧卿議員、廖成利議員、黃錢其濂議員及任善寧議員則表
示支持委員會發出勸諭性指引。

12. 與會各人同意,雖然大部份議員不支持設立監察立法局
議員操守的機制,但卻認為此問題應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三
日再次提交立法局,以便在立法局會議上由全體議員進行
辯論,屆時會由主席動議通過決議,以修訂立法局常規。
會上各人並同意決議的內容應與去年所擬定的類似。

III.其他事項

CMI(議員利益委員會)及Register of Members’Interests
(議員利益關係登記冊)的中文名稱

13. 議員對由立法局主席擔任主席的工作小組所建議的下
列中文辭彙表示贊同:

  1. “CMI”的中文名稱應為「議員個人利益監
    察委員會」,而不再是「議員利益委員會」

  2. “Register of Members’ Interests”的中文
    名稱應為「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而不
    再是「議員利益關係登記冊」。

14. 會議於上午十一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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