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個人利益
監察委員會
會議摘錄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九時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議員利益委員會秘書
    羅榮樂先生(秘書)

列席者: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主任(立法局事務)(一)
    何錦權先生

缺席者:
    廖成利議員


I.登記利益關係指引及登記利益表格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58號文件)

議員同意在登記利益關係指引內加入一項說明,請立法局
議員注意,市民可複印立法局議員遞交的登記表格。該項
說明的字眼應更改如下--

「...... 市民在繳付費用後,亦可在立法局秘書
處將表格複印。」

2.議員同意,立法局議員應在表格的每一頁寫上自己的全
名,以免產生混亂,並應繼續依照目前的做法,在表格最
後一頁簽署。議員亦同意,立法局議員須予登記的利益關
係在同一年度的會期內有所變更時,只須在個別頁數填報
,簽署後把有關頁數遞交本局即可,而毋須遞交整套登記
表格。

3.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請議員注意修改立法局常規第65(1B)
條的中譯本的建議。該條文引述於登記利益關係指引(修
訂本)第III條第(3)項。建議的「參與」一詞,可能有擴大
了英文本的含義之嫌。經討論後,議員認為保留原有的
「出席」一詞較為恰當。因此,立法局常規第65(1B)條的
中譯本應修訂如下--

「(1B)議員在出席立法局或任何委員會的辯論或議事程序
時,必須申報有任何直接金錢利益的事項。」

議員知道立法局常規的中文本仍有待認證。

4.議員注意到,立法局常規第64A(4)(h)條關於登記土地及
物業的規定,只適用於立法局議員,其配偶所擁有的土地
及物業不受該條文限制。

5.主席表示,已收納議員所同意的各項修訂的指引及登記
表格修訂本,在正式採用前,會提交立法局主席批准。

(會後補註:立法局主席最近再次考慮「Clerk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一詞的中譯名稱,決定繼續採
用「立法局秘書」這個譯法。因此,在指引的中文
本多處建議採用的「立法局書記」一詞,將不會使
用。)

II.其他事項

6.主席提到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63號文件。該份文件提
供委員會較早前就引進監察立法局議員操守的措施進行研
究的背景資料。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會期內,委員會草擬
的整套建議,在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的會議上遭本局否
決。主席對此表示失望。

7.鑑於有新議員獲選加入立法局,令本局成員有變,主席
請議員考慮,委員會是否應在本年度的會期,再次研究此
事。可供委員選擇的方案有三個:(a)基於本局在上年度會
期所作的決定,有關建議暫時應予擱置;(b)根據立法局常
規第60B(1)(d)條,發出一套供參考用的立法局議員操守指
引;及(c)再次將有關建議提交內務委員會及本局審議。

8.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回應議員時表示,委員會可根據立法
局常規第60B(1)(d)條,就與立法局議員身份有關的議員道
德操守事宜發出指引。然而,根據立法局常規第60B(1)條
的現行規定,委員會不可調查任何涉嫌違反指引的事項,
亦不能建議應施加的處分。

9.黃錢其濂議員表示,儘管委員會無權進行調查及提出處
分的建議,但她仍然贊成向立法局議員發出一套指引。對
立法局議員及公眾而言,這套指引仍是一份有用的參考資
料,有助他們了解立法局議員須符合的一些基本操守標準
。任善寧議員同意黃錢其濂議員的觀點。

10.劉慧卿議員認為,由於今年度會期本局成員有變,如此
重要的事宜,應再次進行辯論,議員的觀點亦應恰當地記
錄在案。她建議,委員會較早前草擬的整套建議,應再次
提交內務委員會及本局審議。若上述建議再遭本局否決,
委員會便應考慮發出參考指引。

11.對於再次向內務委員會及本局提交上述建議,何敏嘉議
員表示有所保留。他認為,建議中的操守標準指引十分含
糊,而且會因個人價值觀有別而產生不同的銓釋。他又認
為,調查關於議員涉嫌行為不當的投訴,即使最終證實投
訴並不成立,亦會對有關議員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他反
對發出任何指引或設立任何機制,以監察立法局議員的操
守。

12.顏錦全議員認為,立法局議員受公眾監察,他們不會歡
迎設立任何由同僚互相監察操守的機制。任何指引制訂後
,均難免出現容易引起爭論的灰色地帶。此外,他擔心指
引會被利用來破壞立法局議員的名聲。就算沒有指引,立
法局議員仍會經常檢討自己的操守是否切合立法局議員的
身分,因為他們須向公眾負責。

13.再經討論後,主席請議員表決應否將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58號文件中,與引進監察立法局議員操守的措施有關
的建議再次提交內務委員會及本局審議。劉慧卿議員、黃
錢其濂議員及任善寧議員投票贊成此做法;何敏嘉議員及
顏錦全議員則投票反對。

14.主席亦詢問議員,倘若本局再次否決上述建議,他們會
否支持委員會發出並無訂明調查權力的參考指引。劉慧卿
議員、顏錦全議員、黃錢其濂議員及任善寧議員均支持此
項選擇;何敏嘉議員則表示反對。

15.與會議員贊成邀請公眾及立法局議員在一九九六年一月
底前,就委員會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58號文件所載的
委員會建議發表意見。委員會將於二月初舉行另一次會議
,倘接獲任何意見書,便會在會上討論。

下次會議日期

16.委員會下次會議在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星期二)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以公開形式進行。

17.會議在上午十時十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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