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860號文件
檔 號:CB(3)/C/2


議員個人利益
監察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九時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何敏嘉議員
    慧卿議員

缺席委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職員: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總主任(3)1
    羅榮樂先生
    高級主任(3)1
    韓律科女士



I.通過上次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舉行的上次會議的紀要並無任何修訂
,獲得確認通過。

II.主席就引進正式機制監察立法局議
員操守的議案的結果作出報告

2.主席報告,就引進正式機制監察立法局議員操守的議案
已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的立法局會議上遭否決,其中有
11名議員表決贊成,36名反對。會議上表決反對該動議的
議員所持理由大致如下:

  1. 很難為「恰當行為」下定義;

  2. 擬議的機制可能會被濫用;

  3. 立法局議員的操守已受公眾監察,如他們行
    為不當,自會受公眾批評;及

  4. 現時根據《會議常規》第61條的規定,立法
    局可藉提出決議案成立專責委員會,考慮有
    關立法局議員操守的投訴,此一現行安排應
    已足夠。

III.未來的路向

3.主席表示,雖然引進正式機制的議案不獲全體議員通過
,委員會仍可按《會議常規》第60B(1)(d)條考慮應否就立
法局議員的操守問題向議員發出勸喻性指引,供議員參考
;如決定發出此指引,委員會可考慮對在上年度會期擬訂
的指引是否有任何意見。

4.在回應何敏嘉議員的詢問時,署理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表
示,如任何議員違反指引的規定,委員會亦不能建議對有
關的議員施以制裁,因為指引只屬勸喻性質。主席補充,
只有當立法局通過議案制裁該名有關的議員時,才可對其
施以制裁。

5.與會人士同意委員會應向議員發出在上年度會期擬訂的
指引,供議員參考;此外,與會人士並同意指引的標題應
加上「勸喻性」一詞,以清楚說明指引只供議員參考之用
。主席表示,未有出席是次會議的廖成利議員、黃錢其濂
議員及任善寧議員在上次會議中已表明支持委員會發出勸
喻性指引。

6.主席表示,待該份勸喻性指引中文本的部分用語更新後
,便可向議員發出。立法局圖書館亦應備存多份指引,以
方便議員參考。

IV.其他事項

7.劉慧卿議員表示,在上星期舉行的英聯邦議會研討會中
,她曾與部分與會代表討論其議會如何執行議員操守守則
的問題,並得悉加拿大薩斯喀徹溫省設有一嚴謹的制度,
規定其議會議員必須申報本人及家庭成員的資產及收入;
英國下議院標準及特權委員會亦即將完成一份有關議員操
守的報告書。她已要求該薩斯喀徹溫省議會的代表及英國
下議院委員會秘書將有關的資料送交立法局秘書處。主席
表示待收到這些資料後,委員會便會進行討論。

8.會議於上午九時二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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