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58號文件


議員
利益委員會
登記利益關係指引



目的

本文件建議對登記利益關係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及登
記利益表格(以下簡稱「登記表格」)作輕微修改。

背景

2.立法局常規第64A條規定,立法局議員須將其應予登記
的利益關係詳情,填報在立法局主席認可的表格內,立法
局書記須安排將該等詳情載入議員利益關係登記冊內,供
市民隨時查閱。基於以往備存及更新該登記冊的經驗,立
法局秘書處建議對指引及登記表格作輕微修改,詳情綜述
於下文第3至5段。

建議

登記利益關係指引

3.立法局常規第64A(3)條規定,「立法局書記須安排將該
等詳情載入議員利益關係登記冊內,而該登記冊在辦公時
間內可隨時供任何人士查閱。」除讓市民查閱登記冊外,
秘書處以往亦有讓市民將文件複印。秘書處認為應請議員
注意此事,故建議將以下一段加入指引第II部分內:

「(4) 立法局常規第64A(3)條規定,議員填妥的表格可供
市民查閱。市民亦可將表格複印。」

為方便議員參閱,附件內的擬議修訂部分已在頁邊用線標
示。議員又請注意,<使用議員工作開支補貼指引>內亦
有類似的說明。

登記利益表格

4.登記表格共有十頁,但議員只須於表格最後一頁簽署。
在這情況下,一位議員提交的表格內各頁便容易跟另一位
議員的表格混淆,尤其當市民查閱超過一份表格,又將表
格複印的時候,情況會更為混亂。為避免表格互相混淆,
秘書處建議要求議員在表格每一頁內簽署或寫下全名。此
項安排可確保市民在複印表格時不會將不同議員的表格混
在一起。此外,在同一年度的立法局會期內,議員在會期
初填報的利益關係詳情如有更改,議員只填寫及簽署有關
的頁數便可,而毋須再次填寫整份表格。

指引的中文譯本

5.藉此機會,指引及登記表格的中文譯本亦已作出最新修
改。為方便議員審閱,附件內的建議修訂已在頁邊用線標
示。

徵詢意見

6.謹向議員徵詢意見,請示知:

  1. 應否在指引內加入說明文字,提醒議員填妥
    的登記表格可供市民查閱,而市民亦可將表
    格複印(第3段);

  2. 應否要求議員在表格每一頁內:

    1. 簽署;或
    2. 寫下全名(第4段) 。

  3. 議員在同一年度的立法局會期內,若要更改
    已在表格內填報的詳情,可否只簽署及提交
    有關的個別頁數(第4段);及

  4. 指引及登記表格中文譯本的修訂建議是否可
    以接受(第5段)。

7.謹請議員發表意見,倘經議員贊同,經修訂的登記表格
在採用前將會呈交主席核准。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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