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文件EC(96-97)22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總目92-律政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將律政署的首長級編制更改如下-

(a)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2個首席檢察官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111,100元至117,750元)

3個副首席檢察官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95,550元至101,450元)

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

(首長薪級第2點)

(95,550元至101,450元)

並刪除下述職位,以作抵銷-

1個首席檢察官(編外職位)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111,100元至117,750元)

3個首席檢察官(編外職位)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95,550元至101,450元)

1個高級政務主任(常額職位)

(總薪級表第45至49點)

(62,665元至72,195元);及

(b)將刑事檢控科2個副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常額職位調撥予法律政策科。



問題

律政司本身及律政署整體的工作量和職責都不斷增加,但該署 現時的首長級編制,不足以有效地應付有關工作。

建議

2.為要令律政署有能力應付各項需求,律政司建議將首長級編 制更改如下-

(a)律政司辦公室:開設一個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 第3點)常額職位,並將律政司行政助理一職的職級,由高級政 務主任(總薪級表第45至49點)提升為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薪 級第2點);

(b)法律政策科成立新的司法協助組,並開設一個首席檢察官(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常額職位去掌管該組,以及將刑 事檢控科兩個副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常額 職位調撥予法律政策科,藉此為該新組提供所需的人手;

(c)法律政策科:開設兩個副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 第2點)常額職位,以處理立法局和憲制/基本法方面的事務;

(d)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開設一個副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 政人員)薪級第2點)常額職位;及

(e)法律政策科及法律草擬科:將負責處理選區分界和選舉事務 的一個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編外職位和三 個副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編外職位刪除。

理由

律政司辦公室:開設一個首席檢察官職位及個首
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

律政司的角色和工作

3.在政府的架構內,律政司所肩負的職責頗為獨特,尤其是下 述各項-

(a)他是總督和整個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

(b)他是行政局的當然議員;

(c)他須決定是否對刑事罪行進行檢控,而這些獨立的決定,並 不受政府制囿;

(d)在所有提訴政府的民事訴訟中,他均以被告人的身分,在法 庭上代表政府和公眾利益與訟;

(e)作為公眾利益的監護人,他可申請進行司法審核,以行使市 民的法律權利;

(f)他有權干預可能影響政府特權或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

(g)他會以研訊委員會大律師的身分,代表公眾利益進行研訊;

(h)他是慈善機構的守護人,故必須在所有關乎促進慈善或公眾 信託的訴訟中,成為與訟一方;及

(i)他是法律改革委員會、布政司轄下法律事務政策小組及律師 聯絡委員會的主席;也是撲滅罪行委員會的副主席;並擔任廉 政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和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布政司轄下律政及保安政策小組、憲制 事務政策小組和社區事務政策小組,以及總督轄下法律教育諮 詢委員會的成員。

4.律政司與布政司及財政司一樣,職級比其他所有決策科首長 為高。他並須要監管一個共有1 005名職員的編制,其中包括 270名律師。

5.身兼政府領導階層的人員及部門首長的律政司,近年所面對 的工作需求已大為增加。下文會列舉一些顯著例子。

6.影響香港過渡事務的決定,往往涉及憲法及法律政策方面的 考慮。律政司作為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在很多問題上必須親 自參與最高層的決策工作,並經常應總督及布政司的要求,提 供法律意見。

7.律政司是律政署的首長,必須親自負責該署全部六個分科的 運作。其中五個分科均由職級屬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6點的 律政專員掌管。律政署的現行組織圖,載於附件1。近年,這
五個專業分科的工作都變得更為繁重及複雜。舉例來 說-

(a)刑事檢控科:商業罪案方面的工作不但急劇增加,而且越趨 複雜,部分原因是執法部門所偵破的案件數目日增,另外是因 為商業活動越趨繁複,以致商業詐騙案件亦日益複雜;

(b)法律草擬科:由於推行雙語法律計劃,導致精通中的檢察官 工作量日增,而法律本地化及適應化組的工作計劃亦十分繁重 ,且須於管治權移交前完成;

(c)國際法律科:這個分科負責就過渡期事務(包括聯合聯絡小組 的討論)所產生或有關的法律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並密切參 與那些在一九九七年後仍然生效的重要國際協議的談判工作;

(d)民事檢察科:這個分科負責就政策及運作事宜所涉及的法律 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但由於政府的工作日益複雜,而市民 對政府的要求又越來越高,故這方面的工作已急劇增加,特別 是須予司法審核的行政措施,已不再局限於一兩個範疇,而是 更為多樣化和複雜(例如有關城市規劃的決定及廣播事務);及

(e)法律政策科:由於有需要考慮修改法律服務的監管制度及重 要法例,這個分科的工作已告增加。詳情載於下文第8及第11段 。

8.律政署關注到香港必須維持公正的司法制度,而且在有需要 時,更要立法來達致這個目標。這方面的工作近年已告增加, 而律政司預計在可見的將來,這個趨勢也不會逆轉。例如在上 一個立法局會期所通過的條例草案中,律政司負責主理其中七 條;而在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及一九九二至九三年度的會期, 則分別主理八條及三條。律政司為其他事務與立法局接觸的機 會亦已增加 - 他現時要在更多的動議辯論中發言(上個會期為 六次,而對上兩個會期則各有一次),並較以往出席更多委員會 及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個會期為八次,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 會期為五次,而一九九二至九三年度則為四次)。這方面的工作 增幅,反映出政府的行政及立法機構的工作關係更為密切,而 政府本身亦越來越開放及負責。

律政司的輔助人手

(a)增設一個首席檢察官職位

9.目前,法律政策科內職級屬首席檢察官的副律政專員(法律政 策)除負責協助律政專員(法律政策)處理法律政策科的事務外, 尚須協助律政司處理他在行政立法兩局的法律工作。此外,另 有一名高級政務主任擔任律政司行政助理,輔助律政司處理不 屬於法律範疇的日常工作。

10.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不單要擔任律政專員(法律政策)的副手 ,執行有關的職責,還須擔任律政司與律政署各科之間的聯絡 人、輔助律政司處理他在行政立法兩局和多個高層委員會的工 作,以及監督律政司轄下的公共關係及新聞組。

11.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的工作量在過去三年已大幅增加,原 因如下-

(i)律政司在立法局的工作增加(見上文第8段);

(ii)法律政策科的工作量增加,尤其是一些在政治上日益重要的 範疇,包括人權、憲制及選舉事務和涉及中國的工作;

(iii)由於需求增加,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經常要就一些重要的 條例草案和計劃(例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草案、終審法院 條例草案、防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草案及法律服務諮 詢文件),提供有關法律政策的高層意見和協助,以致他在上一 個立法局會期內,共出席了33次立法局委員會和事務委員會 的會議;

(iv)律政專員(法律政策)出外公幹的次數增加,由一九九四至九 五年度的1次增至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11次,以致副律政專 員(法律政策)須更頻密地代理他的職務;及

(v)公共關係及新聞組的規模擴大,職責亦告增多。

因此,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現已無法一方面向律政司提供所 需的輔助和服務,另一方面兼顧他在法律政策科的所有職務。 律政司認為極有需要在律政司辦公室開設一個首席檢察官職位 ,專責向他提供所需的專業輔助。增設了首席檢察官職位後, 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可再度專注處理法律政策的工作。屆時 ,他可協助律政專員(法律政策)處理法律政策科的運作和管理 事務,其中包括監督五名副首席檢察官的工作。這項工作是副 律政專員(法律政策)的職責之一,但由於他現時要為律政司提 供專業輔助,所以未能充分執行這項工作。鑑於法律政策科的 工作日益增加和複雜,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一職應維持在首 席檢察官的級別。

12.擬設的首席檢察官須全職負責向律政司提供絕對可靠的法律 專業服務。舉例來說,他會每周審閱行政局的文件,找出那些 與法律政策有關而須向律政司說明的法律論點和問題,然後提 供有關資料。根據過往經驗,這類問題經常出現,所以律政司 在出席行政局的會議前,必須獲悉所有資料。此外,這名首席 檢察官也會輔助律政司在立法局的工作,這包括擬備律政司的 演辭、向立法局各事務委員會提出的聲明,以及答問資料等。 此外,決策科首長在立法局發表的聲明和答覆如涉及法律問題 ,亦須將有關草擬本交予他評論。

13.這名首席檢察官亦會同樣協助律政司在其他委員會的工作, 例如處理要求提供法律意見的信件,以及為律政司的其他演講 職務作好準備。此外,其他司法區在法律事務方面的發展,如 值得律政署參考,這名首席檢察官亦會協助律政司掌握這些新 資料;如有需要,他會提供這些發展的背景資料,以供律政司 和各律政專員討論。

14.關於律政署各科的工作,律政司需要一名資深律師的輔助, 以分析那些向他請示的特殊法律問題,並確保在有需要時,取 得其他各科的法律意見,並加以充分考慮。這些工作只有與律 政司緊密共事及不隸屬該署任何一科的資深律師才可勝任。擬 設的首席檢察官職位的主要職務和責任,載於附件2

(b) 提升律政司行政助理的職位

15.隨著律政司的職責出現新發展,律政司行政助理的角色須變 得更積極,以確保能預早發現政治敏感的問題,然後提醒律政 署的高級人員,以及向律政司詳盡匯報。他須以政治觀點審慎 地研究所有提交律政司的政策文件和問題。此外,律政司行政 助理還須為律政司擬備簡報,內容涉及行政局、立法局、政策 小組,以及其他處理公共政策的委員會,並須就各項事宜的政 治、社會及傳媒影響,向律政司提供意見。

16.對外而言,律政司行政助理須與中央政府的高層首長級人員 保持密切聯絡,以便能就政策問題的最新情況,準確評估其政 治方面的影響和社會人士的觀感。這些評估是律政司提供法律 意見時不可或缺的一種背景資料。

17.隨著政府日漸開放和增加透明度,律政司職責範圍內的事務 ,不獨受到法律界的關注,也成為全部由直選議員組成的立法 局和普羅大眾注視的焦點。律政司所需的行政助理,必須具備 敏銳的政治觸覺和精闢的見解、對政治發展和社會取向有深入 認識,以及有良好的溝通技巧等條件,以協助律政司制訂合適 的策略來闡釋和推展其職責範圍內的事務。因此,律政司認為 這個職位最適宜由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級的人員擔任。這個首 長級丙級政務官的建議職責表,載於附件3

設立司法協助組

18.目前,向其他司法區尋求或提供各類司法協助服務的事宜, 分別由律政署多個組別辦理,詳情如下-

(a)引渡:刑事檢控科轄下的條約及引渡組,負責處理外來及對 外有關協助遣返逃犯的要求;

(b)追討資產:刑事檢控科轄下的追討資產組,負責處理外來及 對外有關協助沒收犯罪收益的要求,包括申請提交物品令、限 制令,以及搜查與檢取許可等;

(c)要求提供司法協助書:有關協助外國的民事或刑事訴訟個案 蒐集證據的要求,是由民事檢察科的檢察官處理,而要求外國協 助進行刑事訴訟的個案,則由刑事檢控科的檢察官處理;

(d)轉解服刑人士:法律政策科須就轉解服刑人士返港或前往外 地的申請,提供意見;及

(e)司法互助法例:法律政策科負責就若干類別的司法互助事務 (例如要求提供司法協助書),準備和推動有關的立法工作。

19.司法互助工作的數量近年有所增加,而且較以往更為複雜和 重要。以下的統計數字,可說明目前須由律政署處理的司法互 助工作數量-

(a)條約及引渡組所提供的意見數目,已由一九九三至九四財政 年度的375項,增至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611項,再增至一九 九五至九六年度的841項。律政署最近也有接獲一些需要在其他 司法區進行冗長和複雜法律訴訟的引渡要求;

(b)追討資產組所提供的意見數目,分別為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 的544項、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684項,以及一九九五至九六 年度的648項

(c)該署所接獲的要求提供司法協助書,已由一九九零至九一年 度的30份,增至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59份,至於一九九四至 九五年度和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則分別接獲47份和40份;及

(d)該署所處理的轉解服刑人士返港申請數目,已由一九九三至 九四年度的4宗,增至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15宗。一九九五 至九六年度則有10宗。至於將服刑人士轉解到其他地方的申請 數目,則分別為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3宗、一九九四至九五 年度的2宗,以及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4宗

20.律政署在司法互助方面的工作會持續增加。有關方面將會簽 訂更多司法互助條約,以代替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終止 的現行雙邊安排,並擴展司法互助的範圍。例如司法互助範圍 將會擴大,以便處理有關搜查和檢取物品、轉解服刑人士作證 和提供其他協助的要求。此外,由於簽訂了更多條約,限制和 沒收令方面的工作亦會增加。故此,律政署也需要有更多輔助 安排。另一方面,由於香港與其他國家訂立了更多協議,故須 轉解返港或前往外地的服刑人士數目,幾乎肯定會增加。當局 已向立法局提交一條條例草案,以提高法庭就刑事案件處理要 求提供司法協助書的司法審裁權。此外,當局亦計劃為司法互 助事務推動全面的立法工作。

21.根據目前的安排,司法互助工作是由多個科別分擔。這項安 排欠缺效率,而這個對香港利益甚為重要的工作範疇,亦缺乏 全面的監督、統籌和指導。律政司認為,由於香港與其他司法 區之間的司法互助事務日益增加,而預計日後的司法互助工作 亦會增多,故急需在法律政策科設立一個分組,集中處理和提 出司法協助要求,並協助執行司法互助條約。如不能執行司法 互助條約,又不能以效益和效率兼備的方式去尋求和提供司法 協助,香港的法律管治和國際金融商業中心的地位,將會受到 嚴重影響。舉例來說,如引渡逃犯方面欠缺有效的安排,香港 可能會成為外國罪犯的避難所。如追討資產方面缺乏有效的司 法互助安排,則香港可能會成為外國犯罪收益的滙款中心。

22.另一點值得注意的,是一九九四年九月的英聯邦秘書處會議 的主題為「司法互助」。各代表團熱烈討論了所有司法區須設 立專門的工作單位,集中處理司法互助事務的安排。大部分與 香港處理同樣多的司法互助要求的司法區(例如澳洲、加拿大、 美國和英國),均已設立專門的工作單位,集中處理所有外來和 對外的司法協助要求。設立這些專門單位,可使有關的司法區 較易累積專門知識,而且亦較易與其他司法區的同類機構建立 有效率的工作關係。律政司認為,這項安排值香港效法。

新設司法協助組的人手編制

23.目前,律政署內並無首席檢察官專門負責司法互助的工作。 建議新設的司法協助組須處理大量司法協助要求,而其中大部 分的要求既複雜又敏感。這個組別實需要一名職級達首席檢察 官水平的人員的參與及監督。這名人員必須能獨立處理日常的 司法互助工作,並能專注於這些工作。他須對各類司法互助工 作有足夠經驗,並須具備合適的性格和幹勁,去建立國際聯繫 及為該新組樹立國際聲譽。

24.正如下文所詳述,律政署現有的首席檢察官職位全部都有專 責工作在身,實在沒有餘力去掌管新設的司法協助組及處理那 些須由一名首席檢察官負責的工作。雖然如律政司辦公室按上 文第12段的建議開設一個首席檢察官職位後,副律政專員(法律 政策)無須再執行有關協助律政司的工作,但他仍須監督法律政 策科五個法律事務組和公共關係及新聞組。至於刑事檢控科現 時監督兩個負責司法互助事務組別的兩名首席檢察官,則須同 時監督另外九個組別。在民事檢察科內,由於須執行其他事務 的工作,該科現時沒有首席檢察官可監督日常處理外來司法協 助要求的工作。實際上,複雜的個案均直接轉介予民事檢察專 員辦理。由於全部現有的首席檢察官都忙於執行其他工作,而 目前又需要一名首席檢察官全職負責司法互助事宜,因此,律 政司認為有需要增加一名首席檢察官,以便主管上述新組。有 關這名首席檢察官的建議職責表,載於附件4

25.在成立了一個專責的司法協助組後,那些現時由刑事檢控科 轄下的追討資產組和條約及引渡組處理的工作,將會轉由該新 組負責。因此,律政司建議將現時分別領導這兩組的兩個副首 席檢察官職位,調撥給法律政策科轄下新設的司法協助組。這 兩個建議調撥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的職責表,分別載於附件5
附件6。民事檢察科及法律政策科其他的組別並不會將首長
級職位調撥予該新組,因為現時在民事檢察科及法律政策科處 理司法互助工作的首長級人員,是在有需要時才兼顧這些工作 ,而事實上,他們亦發覺難於應付本身組別日益繁重的工作量 。律政司無意在現時為司法協助組而增設律政署的非首長級職 位。至於擬設的首席檢察官職位及兩個由刑事檢控科調撥的副 首席檢察官職位,則會由民事檢察科和刑事檢控科調派過來的 高級檢察官提供輔助。

為立法局事務組開設一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

26.目前,法律政策科所負責的工作,很多都與立法局的事務有 關。這些工作大多關乎律政司所負責的擬備和推行法例的工作 ,以及就其他決策科所推行的法例,提供政策上的意見。這些 工作近年日趨繁複,情況已於上文第8段說明。目前,除了副律 政專員(法律政策)外,這些工作並無其他首長級人員負責。但副 律政專員(法律政策)無法獨力處理所有工作,因而把許多工作轉 授予正在按培訓職位計劃接受培訓,以待晉升首長職級的人員 處理。然而,這些人員只是暫時派駐法律政策科,為期六個月 左右,並不能累積足夠經驗,亦不能按需要由專人連貫地執行 這類工作。

27.除了草擬法例的工作外,法律政策科還須就立法機關的法例 和常規,例如就一條條例草案是否會引致公帑支出、立法局的 權力與特權,以及立法局會議常規等事宜,向政府當局提供意 見。這些工作目前佔了在憲制及選舉事務小組工作的一名擔任 副首席檢察官編外職位的人員的大部分時間。而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一日該職位的開設期屆滿後,這些工作亦不會減少。在上 一個立法局會期內,共有9條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而在本年度的會期內,至今已提交了16條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 ,預期還有更多這類條例草案提交,由此可見,上述工作的數 量正不斷增加。此外,管治權即將轉移,勢必產生許多與立法 機關的法例和常規有關的新法律問題。因此,律政司認為必須 設立一個副首席檢察官的常額職位。開設這個職位,將會藉刪 除下文第31段所述的副首席檢察官編外職位來抵銷。建議開設 的專責執行立法局事務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的職責表,載於
附件7

開設一個負責憲制/基本法事務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

28.目前,就憲制事務給予意見的工作,是由憲制及選舉事務小 組內出任編外職位的檢察官處理。這些職位(計有一個首席檢察 官及三個副首席檢察官,其中包括上文第27段所述的一個副首 席檢察官)的開設期,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屆滿(見第31段)。

29.儘管香港面臨憲制上的轉變,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後仍然需要 憲制事務方面的意見,其中九七年前是根據現行的憲制安排來 提供意見,而九七年後則會參照基本法來提供意見。雖然基本 法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才開始生效,但已成為律政署執行工 作時須顧及的重要一環。在提出任何新的立法建議時,我們都 要確保這些建議符合基本法,以便能在管治權轉移後仍然生效 。事實上,參考基本法的安排,已令到律政署的工作量有所增 加。舉例來說,律政署已着手審核香港的法典(包括逾630條條 例及1 100項附屬法例),以決定如何把有關的條文改編至符合 基本法,確保這些條文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能繼續適 用。一俟基本法生效,律政署便須就這一套成文憲法經常提供 專家意見,例如就建議的新法例和政策是否合乎憲法而提供意 見。因此,這項工作將會十分重要。

30.律政司認為,把有關憲制事務的工作視為臨時性質,繼續交 由編外職位的人員處理,實非理想的安排。因此,律政司建議 開設一個副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的常額職 位,專責處理包括基本法在內的憲制事務。擔任該職位的人員 將為政府及律政署其他各科提供專門的法律意見。對於在法律 草擬科從事法律適應化與法律本地化,或新法例工作的檢察官 而言,這些意見尤其重要。出任這個建議職位的人員亦會與中 國法律組的檢察官緊密合作,而後者將繼續就中國的其他法律 提供意見。擬設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的職責表,載於附件8

刪除負責選舉及憲制事務的一個首席檢察官和三個副首席
檢察官職位

31.在財務委員會批准文件EC(93-94)53的建議後,律政司於一九 九四年一月開設了一個首席檢察官和三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以 組成一個專責小組,負責處理選舉及憲制事務。這些職位為期2 3/4年,直至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為止。由於選舉改革工作 經已完成,故律政司建議刪除這些職位,而職位的刪除會與兩個 分別負責立法局事務(見第27段)和憲制/基本法事務(見第30段) 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的開設同日生效。屆時,這些職位餘下所有 關於選舉及憲制事務的工作,都會由該兩個新設的副首席檢察官 職位接辦。

為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開設一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

32.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審議律政司或首席大法官交來的 法律改革方案。自一九八零年成立以來,該秘書處的工作量已 經劇增。一九八一年,法律改革委員會首度全年運作,年內一 共召開了5次會議,並舉行了8次小組委員會會議;而在一九九 零年,該委員會共召開了9次會議,而小組委員會則召開了35 次會議;到了一九九五年,委員會共開會9次,而小組委員會 則開會52次。會議次數的增加,難免會令秘書處的工作量提高 ,包括為有關的小組委員會提供服務,以及為有關會議準備研 究資料。一九八一年,秘書處須為每次委員會會議準備平均共 48頁的資料。一九九五年,這類資料的頁數已增至平均每次會 議共134頁。

33.上述數字未能反映秘書處工作量的整體增幅。委員會原先的 工作方式,是所有事項經專家小組委員會處理。但這種方式已 有轉變,秘書處近年須應委員會所請,在沒有小組委員會的協 助下,獨力處理多項計劃。委員會認為這種方法適用於某些研 究-即初期工作大部分均涉及分析現有法律和參考外國法律, 而委員會委員其後可就改革建議作出決定,而無須另由小組委 員會處理。其中一項適用的計劃,乃涉及離婚問題的法例,其 所帶來的重要改革,已根據1995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正式生 效這些由內部執行的法律改革計劃,大大增加了秘書處的工 作量。

34.法律改革委員會現正審議的長遠計劃,例如檢討破產法和建 議為公司救亡引進新制度等,均須繼續進行。此外,有關方面 經常籲請法律改革委員會執行新工作。最近,工商司已請法律 改革委員會就貨品供應合約進行全面研究。一個小組委員會最 近已展開工作,研究不安全產品的責任問題。另一個新的小組 委員會將於短期內成立,以檢討有關監護權和管養權的法律。 法律改革委員會亦會就香港已落成住宅樓宇的售樓說明資料展 開研究。此外,該委員會現正進行一項有關私隱權的研究,並 探討電話竊聽和侵擾的問題。此等研究均涉及莫大的公眾利益 ,可能對整體經濟和社會有重大影響。

35.鑑於交由該委員會檢討的事項相當重要和敏感,因此秘書處 所作的研究及檢討必須有極高質素,而提出的建議亦須客觀和 中立。法律改革委員會所負責的計劃,大部分均為長期性質, 需要對重要的法律範疇進行深入研究。委員會所有的報告書定 本均會發表,因此受到法律界和社會人士嚴密監察。大部分檢 討結果都會引致有關法例要作出修訂。因此,有關工作需要由 專人直接監督,並需首長級人員參與其事。

36.在一九八九年,共有兩名首長級人員為法律改革委員會提供 服務,分別為一名職級屬首席檢察官的秘書及一名職級屬副首 席檢察官的副秘書。然而,在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為了應付 民事檢察科急於增設一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的需要,律政司按 EC(93-94)56的文件獲得財務委員會同意後,將一個隸屬法律改 革委員會秘書處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調撥給民事檢察科。當 時的想法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職務可能會減少,因此一個規模 較小的秘書處亦可應付,但實情並非如此。正如其他歷史悠久 的司法區一樣,法律必須持續不斷地改革,以確保能切合時宜 ,並能順應社會不斷改變的需要。

37.由於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工作數量日增,性質更形複雜和敏感 ,製備委員會報告書的工作便需要首長級專業人員參與。因此 ,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唯一的一名首長級人員,亦即首席檢 察官級別的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顯然不能再應付有關的工作 量。現時須由他審理的文件正不斷積壓,因此可能會大大阻延 各項改革計劃。為了保持委員會報告書的質素,必須有另一名 首長級人員協助該名首席檢察官。除了協助該名首席檢察官處 理編輯和監督的工作外,增設的首長級人員亦會分擔與法律改 革有關的諮詢工作。這包括與香港及海外的資深專家、政府決 策科、專業組織及其他壓力團體聯絡。因此,律政司建議為法 律改革委員會重新開設一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擔任該委員會 的副秘書。這名副首席檢察官的建議職責表,載於附件9

38.如各委員批准本文件所述的各項人手建議,律政署的組織結 構將會作出修訂,詳情載於附件10的組織圖。

財政影響

39.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後實際會增加的年薪開 支如下-


常額職位職位數目

首席檢察官2,745,6002

副首席檢察官3,547,8003

首長級丙級政務官1,182,6001
減去高級政務主任 (807,240) (1)

6,668,760 5

40.上述建議每年平均的員工開支總額為12,304,116元,其中包 括薪金和有關的員工費用。

41.此外,實施這項建議亦需開設一個高級檢察官和六個一級私 人秘書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有關的年薪開支為2,246,520 元,而每年平均的員工開支總額則為3,912,060元(但會刪除一個 二級私人秘書職位來作抵銷,這個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 年薪開支為149,520元,而每年平均的員工開支總額為259,440 元)。

42.我們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算內預留足夠款項,以支 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43.公務員事務科認為,鑑於有關工作日益增加,性質越趨複雜 ,故為建議開設和調撥的職位所訂的職系與職級及職位數目, 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建議

44.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述常額職 位,建議的職級實屬恰當。

律政署
一九九六年五月
(E4661/WIN77)


EC(96-97)22 附件1

律政署現行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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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22附件1a

刑事檢控科
現行及建議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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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22附件1b

法律草擬科
現行及建議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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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22附件1c

法律政策科
現行及建議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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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22 附件2

律政司辦公室首席檢察官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律政司負責 -

(1)就律政司擔任總督的法律顧問、擔任行政局議員和其他委員 會的委員,以及執行有關立法局工作等方面的法律事務,為律 政司提供協助;

(2)就屬於其轄下政策範圍的法律事項,向律政司提供簡介資料 ;

(3)就律政司指定的法律事項,與各科司級首長、部門首長及各 律政專員聯絡;

(4)協助律政司監察立法建議的進度;

(5)就官方訪客及官式邀請所涉及的法律事宜,向律政司提供簡 介資料和協助;

(6)草擬或修訂由律政司發表而內容主要是與法律有關的演辭及 聲明;

(7)協助律政司處理新聞稿,以及針對由傳媒提出或報導的事項 而擬備的答問資料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8)分配職務予不時派駐律政司辦公室的專業人員,並監督其工 作;及

(9)按照律政司不時發出的指示,執行其他職務。


EC(96-97)22 附件3

首長級丙級政務官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律政司負責 -

(1)向律政司提供一般行政輔助;

(2)向律政司提供不同事項的背景資料,並評估這些事項在政治 和社會方面的影響;

(3)與政府高層官員聯絡,並監察律政司各項決定的執行工作;

(4)草擬由律政司發表的演辭及聲明,但由首席檢察官負責的部 分除外;

(5)為律政司策劃本地和海外的官式訪問活動和出外公幹的行程 ,並就這些活動擬備簡介資料和執行所需的跟進工作;

(6)籌備不同主題的會議,並為這些會議提供服務;及

(7)按照律政司不時發出的指示,執行其他職務。


EC(96-97)22 附件4

首席檢察官(司法協助)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律政專員(法律政策)負責 -

(1)就該署所接獲的要求提供司法協助書、追討資產、交還逃犯 、發出要求提供司法協助書及轉解服刑人士方面的日常工作, 予以指導及監督;

(2)與其他司法區內主管司法互助事務的機關建立良好的工作關 係;

(3)出席有關司法互助事務的國際談判;

(4)就擬備和推行本地法例來實施香港的司法互助協議方面,提 供意見和協助;

(5)向司法協助組的檢察官提供指導和訓練;及

(6)執行其他不時由律政專員(法律政策)指派的職務,包括參與 律政署法律政策科的整體管理工作。


EC(96-97)22 附件5

副首席檢察官(司法協助)(I)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首席檢察官(司法協助)負責 -

(1)指導及監督有關處理律政署所接獲的要求提供司法協助書及 追討資產方面的日常工作;

(2)就接獲的要求提供司法協助書提供意見,並處理有關的訴訟 事務;

(3)就有關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而 進行限制及沒收資產的事宜,處理有關的訴訟事務、提供意見 、擬備或辦妥法庭文件,以及出席法庭聆訊;

(4)就香港參與國際金融行動組的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5)管理及監管有關委聘外界專業人士的安排,並確保聘用這些 人士的費用合理;及

(6)執行其他不時由首席檢察官(司法協助)指派的職務,包括參 與司法協助組的整體管理工作。


EC(96-97)22 附件6

副首席檢察官(司法協助)(II)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首席檢察官(司法協助)負責 -

(1)指導及監督有關交還逃犯、發出要求提供司法協助書及轉解 服刑人士方面的日常工作;

(2)草擬能符合國際條約和協議,以及符合其他司法區有關交還 逃犯法例的控詞;

(3)監管有關交還逃犯所需一切文件的擬備工作;

(4)出席有關交還逃犯的法庭聆訊程序,包括那些代表外國政府 緝捕在港逃犯的法庭聆訊程序;

(5)審查外國的要求,以確定符合香港法例及有關條約的條文;

(6)監管有關就刑事案件擬備要求提供司法協助書的工作,藉此 要求其他司法區提供協助;

(7)就有關轉解服刑人士返港及前往外地的要求,提供意見;及

(8)執行其他不時由首席檢察官(司法協助)指派的職務,包括參 與司法協助組的整體管理工作。


EC(96-97)22 附件7

副首席檢察官(立法局事務)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負責 -

(1)指導和監督立法局事務組的日常工作;

(2)就擬備和推行法例的事務,為律政司及其他決策科提供首長 級輔助;

(3)加強律政署與立法局之間的聯繫;

(4)就立法機關的法例和常規,提供意見;及

(5)執行其他不時由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指派的職務。


EC(96-97)22 附件8

副首席檢察官(憲制/基本法事務)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法律政策科的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負責 -

(1)指導和監督憲制/基本法事務組的日常工作;

(2)就基本法及其他憲制事務,為律政司和其他部門提供首長級 輔助;

(3)就有關的公眾法律訴訟事務,提供意見;及

(4)執行其他不時由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指派的職務。


EC(96-97)22 附件9

法律改革委員會副秘書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事務,向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負責 -

(1)協助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執行其職務,包括監督和指導該委 員會轄下檢察官的工作;

(2)按照委員會秘書的指示,為法律改革委員會整理參考資料, 包括進行一切必需的研究,以及代表法律改革委員會擬備有關 報告書定本;

(3)協助執行該委員會的行政工作;

(4)為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書和文件進行編輯工作和安排發表 事宜;

(5)策劃及統籌法律改革委員會的研究計劃;

(6)聯絡專業團體、商會、區議會,以及其他參與法律改革委員 會有關工作的團體和人士;及

(7)按照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不時發出的指示,執行其他職務。


EC(96-97)22 附件10

律政署建議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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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