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FC82號文件


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楊 森議員(主席)
    黃錢其濂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
    夏佳理議員
    唐英年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蔡根培議員
    羅叔清議員
    任善寧議員

參與討論某些項目的列席者:

鄺漢生先生工務司
林中麟先生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
林滿甜先生土木工程署署長
黃鴻堅先生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處長
盧維思先生副庫務司(二)
關永華先生副經濟司
陸秀珊女士首席助理經濟司
史端仁先生副公務員事務司
施高理先生民航處處長
董誠亨博士機場管理局行政總監
高靜芝女士機場管理局人力資源總監
布簡瓊女士機場管理局管理事務總監
郭禮莊先生副工務司
麥隆禮博士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
梁玉書先生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

列席者:

鄺其志先生庫務司
黎 年先生副庫務司(一)
黃戴偉賢女士財政科首席行政主任(立法局事務組)
吳文華小姐財務委員會秘書
劉國昌先生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張松波先生高級主任(特別職務)


項目1--FCR(95-96)114
工務小組委員會有關非機場核心計劃的建議

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2--FCR(95-96)115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2 港口及機場發展
航空與海上通訊 輔助設施
8AG 新機場工程計劃管理第IV期

2.黃宜弘議員申報利益,表明其為機場管理局成員。

3.議員察悉,此項建議曾於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提交財
務委員會審核(隨FCR(95-96)112提交),由於議員對於技
術轉移過程的進展和幅度以及顧問費的計算方式存疑,因
此否決該項建議。當局為此已在討論文件加入額外資料。

4.一位議員詢問,除了討論文件第7段提及的得益外,政府
還可得到何種益處,新機場工程統籌署(以下簡稱「機統署
」)署長在答覆時表示,新機場啟用的籌備過程是政府人員
向顧問學習的另一項重要的知識範疇。來自機統署和其他
政府部門的人員將可從技術轉移的過程中得益。在短時間
內完成一項大型基礎建設工程,這本身已屬非常寶貴的經
驗,這種經驗可應用於本港日後的大型工程之中。

5.機統署署長補充說,在一夜之間把啟德機場遷往赤鱲角
對本港而言屬於新嘗試,而多名顧問在這方面擁有廣泛的
經驗和專業知識。此項工作在本港屬史無前例,機統署需
要顧問給予專業意見及協助,以完成此項工作。

6.一位議員質疑本港是否可憑由此獲取的知識和經驗,在
毋需依賴海外顧問的情況下,應付日後類似的工程,例如
興建第二條跑道。工務司解釋謂,政府通常在欠缺所需的
知識、專業技能或人力進行某項工程的情況下,才會從外
間聘請顧問。政府是否需要請顧問協助完成日後的大型工
程將取決於有關工程的性質及完工日期。然而,政府人員
在管理機場核心計劃所積累的知識和經驗對於管理其他建
造工程(例如興建西部走廊鐵路)肯定大有幫助。

7.議員察悉,此項建議包含的專業人員和輔助人員的薪金
,亦遠高於委員會在是次會議席上審核的討論文件FCR(95-
96)117所載述的有關薪酬。在現行建議中,有關人員除獲
得較在其他地方從事同類工作的人員高數倍的薪金外,建
議費用亦包括開設辦公室,間接費用及利潤等在內。從當
局於一九九五年就「顧問費預算」向議員發出的資料文件
FCRI(95-96)6及FCRI(95-96)8似乎可以見到,當局在採用
2.52倍的因數時,已包含所有的間接費用支出。因此,現
有討論文件所載述的預計顧問費令人存疑且屬偏高。

8.機統署署長解釋謂,當局為機場核心計劃所聘請的顧問
均屬在機場建造和籌備啟用方面國際知名的專家,他們所
收取的服務費用無可避免地較其他顧問的收費為高。當局
是採用整套薪酬的方式聘請有關顧問及其輔助人員,並透
過公開招標程序聘請他們。獲聘任的專業人士除了擔當顧
問外,亦與其他政府人員在機統署組成一支完整隊伍。總
括而言,考慮到有關顧問的工作性質,聘請他們實屬物有
所值。庫務司補充說,2億9,800萬元乃按照付款當日價格
計算所得的數額,而當局在預計顧問費時,除了採用因數
外,亦已加入通脹準備金。

9.庫務司和工務司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向議員保證,
當局只會根據需要才聘請顧問,並會在從外間聘請顧問與
運用政府人員之間求取平衡。當局在興建西部走廊鐵路和
地下鐵路將軍澳支線時會設立類似機統署轄下的工程管理
隊伍。機統署署長強調,機場核心計劃的進展非常順利,
當局正有效執行嚴格的成本控制措施。他將親自確保當局
會聘請具有優越才幹和資歷的管理顧問,繼續為機場核心
計劃第IV期提供管理顧問服務。

10.議員對此項建議進行表決,有議員要求點名表決。表決
結果是:29位議員贊成,18位議員反對,一位議員棄權。

贊成建議的議員為: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倪少傑議員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劉健儀議員詹培忠議員馮檢基議員
劉慧卿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田北俊議員陳鑑林議員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張漢忠議員朱幼麟議員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羅祥國議員李啟明議員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莫應帆議員吳靄儀議員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共29位議員)

反對建議的議員為: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 梁智鴻議員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員黃偉賢議員鄭家富議員
張炳良議員何俊仁議員羅致光議員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謝永齡議員

(共18位議員)

棄權的議員為:

李家祥議員
(一位議員)

11.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3--FCR(95-96)116

總目28 民航處
分目700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新項目「在取消職位後向機場管理部人員發放特惠金」

12.黃宜弘議員申報利益,表明其為機場管理局成員。

13.議員察悉,此項目是當局再度提交的項目,旨在申請一
筆為數1,920萬元的承擔額,以便在啟德機場於一九九八年
四月關閉後,按照取消職位的條件向機場管理部人員發放
特惠金。此項目曾在財務委員會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的會
議席上討論,結果遭否決。其後當局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二
十二日向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簡報此
事。

14.一位議員指出,當局在處理超額員工個案時應一視同仁
,以醫院管理局的職員為例,他們未獲當局按取消職位的
條件發放特惠金。副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該位議員詢問時
表示,醫管局的個案並不存在取消職位的問題。政府在確
定有關的安排時,須考慮每個個案的個別情況。例如工作
量的縮減程度,因而導致現有職位的削減數目或由外間機
構全面接管等情況可能會不同,當局因此需採用不同的安
排。以完全由政府資助的機構(例如香港教育學院,職業訓
練局及醫院管理局)而言,此等機構可採用諸如混合退休金
或繼續按公務員服務條件聘用等條件。但就私有化行動方
面,由於有關的機構須按審慎商業原則運作,因此不再適
宜採用公務員聘用條件。在此情況下,有關職位須予撤銷
,當局須向受影響的人員提供取消職位條件。

15.自由黨的立法局議員指出,議員更為關注的一點是,
倘有關職員已獲保證繼續獲得聘用,當局是否有需要向他
們發放特惠金。現行的討論文件已在此方面提供更多資料
,但議員仍未信服,當局所建議的補償金額是適當的。一
位議員認為,那些加入機場管理局的人員實際上將會執行
相同的職務。倘若有關職員因須在一個新環境或機構工作
,當局便須向其發放特惠金,這可能對私人機構帶來影響
,後者的員工可能乘機就類似情況要求獲得補償。另一位
議員詢問,當局可否把擬議向繼續獲機場管理局聘用的人
員發放的特惠金金額削減至相等於三個月的薪金。

16.當局在回應時解釋謂,就現有個案而言,由於機場管理
部的職位將予撤銷,因此,取消職位的條件在此適用。所
有職員均應獲給予相同的取消職位條件,那些將會加入機
場管理局的人員不應受到懲罰。擬議的取消職位條件事實
上自一九九一年以來便開始採用,有關的條件並非專為機
場管理部的人員制訂。當局是在與機場管理局經過詳細商
討,並諮詢機場管理部人員後,才擬定目前的人員編制安
排。新機場的順利啟用對本港經濟非常重要,當局必須確
保機場管理部人員繼續在啟德機場提供服務,直至一九九
八年四月,而機場管理局亦可盡量吸納具備豐富經驗的本
地人員,以便操作新機場。當局亦重申,當局並非首次發
放此類特惠金,此外,並無跡象顯示,私人機構的員工要
求同樣安排適用於私人機構。

17.至於公務員的服務條件是否過分優厚以及是否需要檢討
涉及取消職位的現行政策的問題,副公務員事務司解釋謂
,他已就此事向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作出簡報。公務員事務科一向嚴密監察公務員的整套薪酬
。此外,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每年均會檢討
公務員福利,以確保公務員的整套薪酬與私人機構相若。

18.民主黨的立法局議員強調說,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
務委員會討論此事時,議員認為,當局應就取消職位的安
排制定明確的政策,尤其是涉及此項政策在何種情況下適
用的問題。他們亦強調說,機場管理部的人員編制安排不
應作為其他個案的先例。

19.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有議員要求點名表決。表決結
果是:37位議員贊成,六位議員反對,一位議員棄權。

贊成建議的議員為: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黃偉賢議員陸恭惠議員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陳榮燦議員鄭家富議員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張漢忠議員蔡根培議員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漢銓議員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李啟明議員梁耀忠議員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吳靄儀議員顏錦全議員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共37位議員)

反對建議的議員為: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天議員
梁智鴻議員田北俊議員

(共位議員)

棄權的議員為:

李家祥議員

(一位議員)

20.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4--FCR(95-96)117

總目43--土木工程署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新項目「私人斜坡和物業在土力工程方面的法定管制」

21.議員質疑當局因何在討論文件FCR(95-96)117及FCR(95-96)
118中分別採用不同的倍數因子計算顧問費。副工務司在回
應時解釋說,當局在前一項建議採用2.5倍的因數,原因是
有關顧問在提供服務期間,將會使用政府辦公室。而在第
二項建議中,有關顧問須自行提供辦公室,因此,當局便
採用3.0倍的因數。當局已意會到在預計顧問費時使用不同
的方程式的情況。為採用統一計算標準,當局將在短期內
發出通告,規定在計算有關費用時,工地職員應採用2.1倍
的因數,使用由政府提供的辦公室的顧問採用2.5倍的因數
,自行提供辦公室的顧問則採用3.0倍的因數。在計算費用
時,有關的倍數應乘以相若職級的公務員的中點薪金。

22.議員指出,政府當局的解釋與較早時就顧問費事宜提供
的資料摘要的載述並不一致,他們詢問當局可否在上述兩
份文件內採用2.5倍的標準因數。議員同意,倘若FCR(95-96)
118項目的招標結果顯示,採用2.5倍的因數並不實際,有需
要採用較大的因數,則當局可另外向財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申請追加承擔額。庫務司在回應時同意在該兩份文件內
採用2.5倍的因數,並相應調整項目FCR(95-96)118的承擔額
。他亦告知議員,當局將就此事項向立法局有關的委員會
提交一份文件,其副本亦會送交財務委員會成員。

23.委員會通過建議FCR(95-96)117。


項目5-- FCR(95-96)118

總目43--土木工程署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新項目「有系統地確定全港斜坡的維修責任」

24.鑑於前一項目的討論結果,庫務司把討論文件內申請的
承擔額由原先的7,080萬元修訂為5,900萬元,以反映在採用
2.5倍數因子計算顧問費後所減省的款額。

25.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6--FCR(95-96)119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和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成員組織

26.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27.會議於下午四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