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FC164號文件


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楊 森議員(主席)
    黃錢其濂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柱銘議員
    劉皇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唐英年議員
    李卓人議員
    劉千石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張雲正先生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李兆銓先生醫院管理局副總監(財務)
鮑 文先生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副運輸司
鄭陸山先生首席助理運輸司
陳阮德徽博士運輸署署長
李樹枝先生運輸署助理署長
盧劍聰先生運輸署高級工程師

列席者:

鄺其志先生庫務司
何鑄明先生副庫務司
黃戴偉賢女士財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一般事務)
吳文華小姐財務委員會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劉國昌先生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項目1--FCR(96-97)18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FCR(96-97)19

總目177資助金: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
分目977醫院管理局-機器、車輛及設備(整體撥款)
分目978醫院管理局-資訊系統(整體撥款)

2.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FCR(96-97)20

總目186運輸署
分目700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電子道路收費的可行性研究

3.對於電子道路收費系統能否有效解決本港的交通擠塞問
題,民主建港聯盟的立法局議員持保留態度。他們認為,
採用收費制度這類財政措施來阻嚇及壓抑道路的合法使用
是不公平及無成效的。他們認為,政府應繼續探討其他方
案,例如興建更多道路和停車場,作為解決問題的長遠措
施。

4.運輸司在回應時,向議員簡介當局建議就電子道路收費
進行可行性研究的背景和理據。他表示,政府會繼續投資
於運輸基建設施,興建更多道路和停車場,但這些措施卻
受到若干限制,尤其是在缺乏土地的市區。鑑於本港因交
通擠塞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每日高達1,500萬元,當局有必要
探討其他方案,以舒緩交通擠塞。由於立法局並不支持增
加汽車首次登記稅及每年牌費等措施,當局因此認為,電
子道路收費計劃不失為一項值得探討的方案。運輸司指出
,當局於一九九四年進行公眾諮詢工作時,得到大多數人
支持「用者自付」的原則,及有需要進一步研究電子道路
收費計劃,以作為解決交通擠塞問題的一項措施。因此,
政府建議就在本港實施電子道路收費,進行全面的可行性
研究。

5.部分自由黨的立法局議員表示,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
日的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雖然支持進行可
行性研究,但對於研究所採用的方式卻有不同意見。鑑於
八十年代中期當局曾進行一項類似研究,政府今次動用
9,000萬元同時進行室內研究和實地技術評估,若研究結
果顯示,電子道路收費在本港並不可行,便有浪費公帑
之虞。因此,事務委員會建議,在仍有許多不明朗因素
存在的情況下,政府不應過份投入進行深入的研究,而
應分兩個階段進行研究。倘若有關運輸模式的初步研究
及電腦分析(即室內研究)的結果顯示,電子道路收費屬可
行方案,政府可採用「建造和設計」的工程方式進行招標
,藉以節省評估技術方案的開支。倘若在初步研究後發現
,電子道路收費系統並不可行,當局便毋需承擔有關技術
評估的進一步開支。

6.運輸司在回應時表示,當局曾仔細考慮事務委員會的建議
,惟所得出的結論是,單一綜合研究是最具效率和成效的
方法。運輸署署長解釋說,倘當局不評估各個技術方案,
便不能單憑室內分析和運輸模式的研究結果來斷定電子道
路收費是否可行。此外,分階段進行研究會令研究時間延
長兩年,整項計劃的總開支亦會因而增加。

7.至於當局在完成初步研究後,如認為電子道路收費計劃
可行,可否以「設計及建造」的形式批出合約的問題,運
輸司表示,此類合約通常昂貴很多。他進一步指出,政府
有責任詳細審核和選出最可行的方案,以便在香港實施電
子道路收費系統,如此重要的系統的設計,並不適宜由承
建商作決定。因此,政府在招標前,可能仍需進行技術評
估。

8.部分議員批評擬議計劃的成本過高,運輸司在回應時澄
清,有關數字僅屬估計,實際投標價格將由公開投標決定
。他向議員保證,當局會把研究合約批予最具競爭力的投
標者,並會確保有關的顧問具備足夠資源應付此項計劃。

9.部分議員對於電子道路收費系統的可行性深表懷疑,他
們並詢問政府有否參考其他國家在此方面的經驗。運輸署
署長在答覆時表示,政府曾研究部分國家,例如挪威,瑞
典及奧地利等國目前所使用的有關電子收費系統,發覺不
同的國家,為配合本身的需要所採用的技術亦有所不同,
而新加坡正安裝一套以聰明卡為藍本的電子道路收費系統
。政府並無發現有電子道路收費系統因交通原因而被否決
的事例。

10.至於電子道路收費系統對該系統以外的區域的交通流量
有何影響,運輸司表示,有關研究會評估整體的交通影響
。他亦察悉議員的意見:日後採用的系統應保持靈活性,
讓駕車人士可選用其他路線前往目的地,以及應考慮豁免
對商用車輛的收費。

11.至於擬議研究所需的時間,運輸署署長解釋說,鑑於該
項研究頗為複雜及範圍廣泛,因此,當局認為27個月的研
究期實屬合理。

12.關於在實地試驗後,有關的系統或設備可否再使用的問
題,運輸署署長向議員保證,政府會盡量再使用該等設備
,當局估計,用於實地試驗的設備和工程,約有40%可再
使用。

13.一位議員就電子道路收費系統所採用的科技提出詢問,
運輸司在回應時表示,電子道路收費須利用運輸遙距傳送
和電腦技術,供自動探測及識別車輛、傳送數據和收費。
由於該系統可即時收費和扣帳,因此,除非駕車人士帳戶
內的結餘不足以繳費,否則,有關車輛的車牌號碼、進入
收費區的時間和地點等資料,均毋需予以紀錄。有關駕車
人士的私隱可能受到侵犯的憂慮,應可解決。

14.議員關注電子道路收費計劃日後的收費,運輸司在回應
時表示,當局會就電子道路收費計劃的收費建議充分諮詢
立法局。

15.經討論後,民主黨的立法局議員表示支持此項建議,他
們並敦促當局加快進行研究,以解決存在已久的交通擠塞
問題。他們亦要求政府確保招標過程公平和公開,以及有
關系統的選用,會先經過詳細的評估和實地試驗。

16.民主民生協進會的立法局議員亦表示支持擬議研究。他
們要求當局保證,在實施電子道路收費系統後,當局在制
訂運輸政策時,仍會充分顧及公眾的利益。他們亦要求,
當局應把電子道路收費系統所賺取的利潤,在扣除運作成
本後,撥入運輸基金,作改善交通用途。

17.運輸司在回應時表示,根據現行的運輸政策,公共交通
一直是當局關注的首要問題。當局亦同意考慮可否設立議
員所建議的運輸基金。

18.此項建議付諸席上表決:有28位議員支持,19位議員反
對,並無議員棄權。

支持建議的議員為:

李國寶議員司徒華議員梁智鴻議員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
黃偉賢議員陸恭蕙議員鄭家富議員鄭明訓議員
張炳良議員何俊仁議員羅祥國議員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廖成利議員吳靄儀議員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謝永齡議員黃錢其濂議員任善寧議員

(共28位議員)

反對建議的議員為: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倪少傑議員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劉健儀議員劉慧卿議員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田北俊議員陳鑑林議員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鄭耀棠議員張漢忠議員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梁耀忠議員羅叔清議員
(共19位議員)

19.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20.會議於下午三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