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FC100號文件


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楊 森議員(主席)
    黃錢其濂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李永達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朱幼麟議員
    單仲偕議員

參與討論某些項目的列席者:

鄭恩賜先生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朱楊珀瑜女士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何鑄明先生副庫務司(三)
曾自鴻先生庫務署助理署長
黃鴻超先生禁毒專員
郭譚佩儀女士首席助理保安司(禁毒)
鄭陸山先生首席助理運輸司
李樹枝先生運輸署助理署長
馮潤佳先生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
張雲正先生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馮康醫生醫院管理局高級行政經理
譚熾昌先生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
陳嘉信先生首席助理政務司
施挺新先生政務總署助理署長
何宣威先生副工商司
黃錦國先生工商科首席行政主任
梁何綺文女士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列席者:

黎 年先生副庫務司(一)
黃戴偉賢女士財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立法局事務組)
吳文華小姐財務委員會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張松波先生高級主任(特別職務)



項目1--FCR(95-96)129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主席表示,應一位議員要求,委員會將另行審議EC(95-96)
76號文件。

2.FCR(95-96)129號文件(除EC(95-96)76號外)在席上付諸表決
並獲得通過。

EC(95-96)76

3.對於該文件建議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以掌
管新設的移交典禮統籌處,一位議員表示反對。鑑於缺乏
移交典禮有關活動類型及性質方面的資料,以判斷是否需
要設立一個如此高級的職位,她不能支持此文件的建議。
主席向委員會表示,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已同意,此事應
交由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跟進。

4.EC(95-96)76號文件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項目2--FCR(95-96)130

工務小組委員會有關非機場核心計劃的建議

5.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3--FCR(95-96)131

總目170社會福利署
分目175 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

6.議員詢問,接受日間託兒所繳費資助的人數因何有大幅
增加。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指出,增幅可能是由
於當局加強了此項服務的宣傳,以及與家庭收入普遍下降
有關。至於導致家庭收入下降的原因,該署並無此方面的
資料,但申請繳費資助的人數已有所增加,以致該署需要
在年內第二次要求追加撥款。

7.關於接受日間育嬰園繳費資助的人數有所下降的問題,社
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解釋說,雖不知道原因何在,有可能是由
於低收入家庭寧願自行照顧孩子,也不願支付超過3,000元把
孩子送往日間育嬰園。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在答覆議員的詢
問時澄清,日間育嬰園只接受兩歲以下的嬰孩,日間託兒所
則招收兩至六歲的小孩,月費約為1,500元。日間託兒所及日
間育嬰院的繳費資助款額是專為低收入家庭而設。資助款額
的水平按薪酬調整、通脹及其他價格上漲因素而每年作出調
整。

8.至於新移民人數不斷上升,對申請幼兒中心繳費資助人
數是否有影響的問題,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表示,該署並
無有關資料,但她會考慮作出這方面的統計,以便日後作
出分析。她亦答允向議員提供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申請幼
兒中心繳費資助人數的估計數字。

9.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4--FCR(95-96)132

總目188--庫務署
分目188匯兌差額

10.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5--FCR(95-96)134

總目106--雜項服務
非經常帳新分目「禁毒基金補助金」

11.梁智鴻議員作出利益申報,表明他是禁毒常務委員會的
成員。

12.禁毒專員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據保守估計,預期
基金每年帶來的收入約為1,750萬元,回報率約為該3億5,000
萬元基金的5%。該基金會由一間非牟利公司管理,公司
董事包括兩名深諳禁毒事宜的非官方人士。庫務署署長會
就基金的投資及帳目方面提出意見。

13.議員雖支持撥出更多資金,供非政府機構及組織推行值
得資助的禁毒活動,但他們質疑當局何以要設立一個最終
仍要向禁毒常務委員會徵詢意見的基金。部分議員認為,
此種安排只會帶來額外的行政工作,當局只需增加對禁毒
常務委員會的經常資助金,便可達到同樣的效果。此外,
設立基金可能影響禁毒處日後在要求撥出資源方面的申請
,而非政府機構在申請資助時,將需與政府進行競爭。

14.禁毒專員在回應時解釋說,一如其他經常政府開支,當
局對禁毒常務委員會的撥款須經資源分配程序,而在此程
序中,有不少資助申請競逐可供分配的有限款項。設立基
金的目的是提高當局對禁毒常務委員會的經常資助,以一
個長期而穩定的額外撥款來源,支持各項值得資助的反吸
毒計劃。預計向基金要求撥款的申請乃按個別計劃提出,
並屬非經常/短期經常性質。至於就禁毒處工作而要求資
源的申請,仍依照每年資源分配程序,與其他經常撥款的
申請同樣方法處理。由於禁毒處亦可向基金提交申請,以
資助該處的計劃,禁毒專員將須作出利益申報,而所有申
請將首先由禁毒常務委員會審核。

15.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告知委員會,由
於基金可有助加強打擊毒品問題的工作,該事務委員會支
持設立基金。

16.部分議員對基金管理所採用的投資方式表示關注。他們
認為,與香港金融管理局所達到的高回報率比較,估計每
年5%的回報率屬過低。他們詢問,應否成立一個投資小
組委員會,或委聘投資專才,以便就投資的方式提出意見

17.禁毒專員在回應時解釋說,設立基金的目的是為資助反
吸毒計劃提供一個穩定而可靠的收入來源。基金的投資將
由庫務署處理,而目前的打算是把款項存放於港元存款及
外匯基金票據。他亦告知議員,若財政司或庫務司同意,
投資方式可予修改。副庫務司(一)補充說,每年5%的回報
率屬保守估計,他相信實際的回報率可以更高。管理這類
基金其中一個最重要的考慮是希望以最低風險得到穩定的
收入,藉以資助各項計劃。禁毒專員向議員保證,庫務署
在基金管理方面有豐富經驗及專業知識,而所有投資建議
將須由公司的董事會通過。儘管如此,他察悉議員的關注
,並會認真考慮議員的建議,委出一個投資小組委員會或
深諳投資事宜的名譽顧問協助董事局。

18.主席表示,此議題可由保安事務委員會進一步跟進。

19.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6--FCR(95-96)135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8--非經常資助金和主要系統及設備
運輸署
分目8018ZN 更換機場隧道的交通管制及監察系統

20.議員問及機電工程署在此項計劃中所扮演的角色。機電
工程署助理署長在答覆時表示,承建商會負責進行所有更
換及安裝工程,而機電工程署會代運輸署監察及監督整個
計劃的實行。機電工程署不會為其服務向運輸署收取費用
,而8,830萬元的承擔額完全是工程計劃所需。機電工程署
助理署長進一步補充說,該署毋需額外增聘工程人員監察
此項工程計劃。

21.關於進行安裝期間對交通的影響問題,機電工程署助理
署長在回應時表示,大部分安裝工程會在晚間進行,至於
需於日間進行的工程,當局會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日常
的交通不致受到影響。

22.關於新系統的使用年限,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表示,這
一類系統通常可使用十至十五年。

22.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7--FCR(95-96)133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8--非經常資助金和主要系統及設備
醫療資助金
新分目「瑪麗醫院--放射治療及腫瘤部擴建工程」

24.醫院管理局高級行政經理在答覆一位議員的問題時指出
,瑪麗醫院的放射治療及腫瘤部是本港為癌症病人提供放
射治療及癌症藥物治療的五個部門之一。其他四個部門設
於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伊利沙伯醫院、威爾斯親王
醫院及屯門醫院。為瑪麗醫院的放射治療及腫瘤部興建一
座擴建大樓,並為該部進行翻新工程的主要目的,是舒緩
現時地方嚴重不足的情況及改善擠迫的環境。工程完成後
,預計病人輪候診症的時間將由四星期縮減至一星期。

25.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8--FCR(95-96)136

總目63-- 政務總署
分目110 各委員會委員的酬金

26.下列議員作出利益申報,表明他們是區議員:

劉皇發議員陳偉業議員黃震遐議員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員黃偉賢議員陳鑑林議員
鄭家富議員蔡根培議員葉國謙議員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梁耀忠議員廖成利議員莫應帆議員
曾健成議員謝永齡議員任善寧議員

27.就議員提出那些在代議政制其他架構中兼任多個議會成
員人士申領辦事處租金津貼的問題,政務總署助理署長證
實以下各點:

  1. 如該區議員另外設立的辦事處只用作處理區議
    會事務,他最多可申領4,500元的最高金額;

  2. 如該區議員在同一間辦事處處理其多個議會成
    員身份所負責的事務,他最多只可申領津貼額
    三分之二的款額;

  3. 合伙組成辦事處的區議員須就每位議員所需負
    責的開支比例或支付的個別項目作出申報;他
    們可為多過一個辦事處申請發還款項,但申領
    總數亦不得超出4,500元的最高限額;及

  4. 如區議員同時使用其辦事處處理其所屬政黨的
    工作,他應就此作出申報,並只可申領直接與
    其區議會工作有關的部分津貼。

28.一位議員指出,4,500元可能足以在公共屋邨租用一個單
位,但若在銅鑼灣一類地區則肯定不夠。他詢問,能否按
不同的地區採用不同的租金津貼額。政務總署助理署長在
答覆時表示,現有金額是按全港的平均租值而制訂。他承
認部分區議員在這方面會比其他人士佔優,但這是此類制
度在所難免的問題。

29.一位議員詢問,除文件第2(a)段所列出的項目外,新的
租金津貼所包括的項目可否擴大至傳呼機及流動電話之類
的項目。政務總署助理署長表示,若津貼所包括的項目全
無限制,並容許區議員為任何種類的項目作出申領,可能
會是危險的做法。不過,當局願意在日後檢討此事,考慮
是否需要加入更多可要求發還款項的特定項目。

30.關於若區議員在其公司劃出一部分地方用作處理區議會
工作,他是否亦可申領津貼的問題,政務總署助理署長表
示,只要他就此申報,當局可能作出考慮。議員建議,當
局應制訂清晰的指引,以避免出現混亂或濫用津貼的情況
。政務總署助理署長向委員會表示,區議員的各項申報及
收據會在各區議會展示,供公眾查閱。

31.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9--FCR(95-96)137

總目96-- 布政司署:駐海外辦事處
分目149 一般部門開支

32.在當局作出澄清後,議員察悉,雖然當局過往通常參照
英國外交部所用的津貼額來釐定派駐在海外的人員獲發給
的租金津貼額,香港政府不必一定要參照該津貼額。當局
亦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個別地區的普遍巿值租金,以便
有關的海外人員可租住水準相等於其他外國使團對等人員
的居所。由於情況較為相似,在現行情況下,當局採用澳
洲政府所發放的金額。議員因此提出質疑,政府因何不能
為派駐新加坡的海外人員自行釐定津貼額,特別是第一位
海外人員早於一九九三年派駐該地,而當局於一九九五年
三月批准在新加坡設立海外辦事處。若政府擬把此制度訂
為慣常做法,則應在釐定最合適的津貼額時制訂一些客觀
的標準,而相同的標準應適用於所有其他海外辦事處。

33.工商司在答覆時承認,制訂及訂定新津貼額的準備工作
可於較早時完成。當局會定期對有關安排作出檢討,並會
考慮議員的意見。主席要求當局就檢討發放予海外辦事處
人員津貼額的進展,向立法局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匯報

34.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35.會議於下午四時十八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