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FC80號文件


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楊 森議員(主席)
    黃錢其濂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唐英年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曾健成議員

參與討論某些項目的列席者:

徐則林先生路政署副署長
陳梁夢蓮女士首席助理保安司
梁松泰先生首席助理保安司(越南組)
李家強先生人民入境事務處副處長
張雲正先生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譚熾昌先生建築署政府建築師
馮 康醫生醫院管理局高級行政經理
余呂杏茜女士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曾文清先生海事處助理處長

列席者:

鄺其志先生庫務司
林鄭月娥女士副庫務司
黃戴偉賢女士財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立法局事務組)
吳文華小姐財務委員會秘書
劉國昌先生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張松波先生高級主任(特別職務)


項目1--FCR(95-96)104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6--公路
運輸 道路
116TB 橫跨軒尼詩道的柯布連道行人天橋延展工程

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2-- FCR(95-96)105

總目70--人民入境事務處
分目202 遣送回國的費用

2.首席助理保安司(越南組)在答覆議員的詢問時澄清謂,該
項510萬元的追加撥款是用作支付把非法入境者遣送回國的
費用(包括根據有秩序遣返計劃所需的費用)。其中大約200
萬元會用作支付涉及越南船民的費用。由於有秩序遣返計
劃是本港與越南政府之間的雙邊協定。因此,聯合國難民
事務專員公署(以下簡稱「專員公署」)毋須分擔這方面的
任何費用,而這方面的費用會由香港政府和英國政府平均
分擔。至於自願遣返計劃所需的費用則一直由專員公署全
數負擔。

3.人民入境事務處(以下簡稱「入境處」)副處長在談及一九
九五至九六年度把非法入境者遣送回國所需的費用時表示
,其中165,000元的開支是用作支付把84名從中國來港的越
南非法入境者遣送回原居地的費用。至於根據本分目用於
遣返越南船民的總支出約為840萬元,議員建議,當局在日
後提交類似文件時,應分別列明用於遣返越南船民和其他
非法入境者的預算開支。此外,當局亦應提供資料,說明
根據有秩序遣返計劃,英國政府在遣送越南船民回國方面
所分擔的費用。

4.入境處副處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當局會要
求違反人民入境條例人士及被定罪人士自資購買機票,除
非有證據證明,他們無法負擔該筆費用。在一九九五年(截
至十一月)被遣送回原居地的4 306人當中,只有1 246人需動
用公帑。由於入境處擴展轄下的專責小組及加強打擊違反
入境條例行為的執法行動,導致被拘捕和被遣送出境的該
等人士的數目有所增加。

5.一位議員指出,保安司曾承諾每月遣返1 800名越南船民
,但討論文件所載列的預測數字顯示,當局在全年計劃遣
返的越南船民總數僅略多於1 000名。她質疑當局是否有誠
意履行其有關加快遣返越南船民的承諾。首席助理保安司
(越南組)在回應時解釋說,每月遣返1 800人的數字是綜合
行動計劃國際會議席上商定的目標,能否實現則取決於多
項因素,部分因素實非香港政府所能控制,(例如有美國國
會議員提出重新甄別越南船民的建議)。一直以來,當局的
意向是,在每月訂定遣返的1 800名越南船民當中,大多數
會根據自願遣返計劃被遣返,其餘則根據有秩序遣返計劃
予以遣返。香港政府即將出席由專員公署主持在曼谷舉行
的越南船民問題督導委員會會議,預料屆時會檢討遣返工
作的進度。

6.議員對於遣返越南船民的步伐緩慢表示關注並要求當局
日後在提出此類性質的撥款建議時向委員會提供更詳盡的
資料,主席請求當局審悉此項要求。

7.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FCR(95-96)106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8--非經常資助金和主要系統及設備
新分目「伊利沙伯醫院手術室大樓及康復大樓
重建計劃」

8.一位議員詢問,當局為何不把此項目先交由工務小組委
員會討論而直接提交財務委員會,庫務司在答覆時解釋謂
,此項建議屬於非經常資助金項目,按慣例應直接提交財
務委員會。工務小組委員會目前只會審核涉及工務計劃的
工程項目。倘議員認為,此類性質的資助工程項目在提交
財務委員會審批前,應先交由工務小組委員會審核,當局
將會與立法局秘書處檢討此事,並在日後作出適當的安排

9.議員察悉,此項建議所包括的通脹準備金總額達2億6,576
萬元,佔工程總開支逾65%,一位議員質疑,倘若工程費
的支付期跨越數年直至二○○三至○四年,當局是否仍適
宜採用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工程費用。她察悉,按付款當
日價格計算工程費用的方式的應用範圍自一九九五年四月
起已擴展至非機場核心計劃的工程項目。根據當局於一九
九五年四月送交議員傳閱的資料摘要FCRI(94-95)45,當局
決定把所有非機場核心計劃項目合約的固定價格期限由原
來的12個月延長至21個月,認為這是符合實際的做法。當
局亦申明,把固定價格的合約期限增至多於21個月會帶來
困難,並可能導致費用增加。當局進一步申明,倘堅持延
長固定價格的合約期限,承建商可能提高投標價格,以便
為自己提供足夠保障,抗衡他們對通脹趨勢所作的最壞打
算。該位議員因此要求當局解釋究竟根據何種理據認為在
現時的情況下適宜採用固定價格合約。

10.副庫務司在回應時解釋說,此方面大致存在兩個問題:
其一是採用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的方式計算工程預算費,
其二是批出工程合約的方式。她表示,財務委員會有關的
資料摘要提及的為期21個月的合約期涉及按固定價格批出
合約。一如該份資料摘要所指出,當局會根據每項工程計
劃的個別情況,考慮應否採用固定價格合約的形式,批出
合約期限超過21個月的工程計劃。採用按付款當日價格計
算的方式計算工程預算費屬於另一回事,其目的是克服使
用按固定價格計算的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所產生的問題,
該等預算費是按照一個特定日期的當時建造費用而訂定,
並無顧及有關工程計劃合約期內的通脹情況。採用按付款
當日價格計算的方式計算工程計劃預算費有助確保作出更
完善的財政規劃。現行建議的工程計劃費用是基於同樣理
由而採用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的方式計算出。重要的一點
是,有關合約是經由具競爭性的招標程序批出。實際投標
價將由此招標程序決定,後者將可反映出市場狀況及各項
市場因素的影響。在工程計劃預算費內加入通脹準備金並
不會鼓勵投標者提高投標價。

11.建築署政府建築師補充說,雖然此項工程費的支付期延
長至二○○三至○四年,但打樁和上層結構工程的總施工
期巳佔三年。其中上層結構工程的施工期約需20個月,預
計到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竣工。因此,打樁工程合約及上層
結構工程的合約期均不超過21個月,在此情況下,適宜採
用固定總價合約的方式。副庫務司補充說,採用固定總價
合約的優點在於承建商須自行預測通脹,並承擔因價格大
幅波動所帶來的風險。

12.該位議員進一步詢問,鑑於傢具及設備在工程竣工後才
需購置,因此是否適宜採用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該等費用
。她亦詢問,採用價格調整因數會否導致用於購置傢具及
設備的費用出現不必要的增加,因為價格調整因數是根據
以往的通脹趨勢計算,她並詢問當局應否使用現今的成本
計算該等項目的費用。副庫務司在回應時表示,當局是根
據經濟顧問對工資及建造價格趨勢的預測計算價格調整因
數,如有充分理由,亦會調整有關數字。討論文件所採用
的因數符合政府的預測,即一九九六至一九九九年期間每
年的通脹率為10%以及由一九九九年開始的工資及建造價
格趨勢為7.5%。

13.關於傢具及設備的問題,醫院管理局高級行政經理解釋
謂,有必要盡早擬定醫院設備(尤其是本工程計劃中手術室
所用的設備)的規格,以方便進行上層結構及屋宇裝備工程
的詳細設計工作。不過,當局會在較後時間才會訂購設備
,以追上科技的發展。而有關設備在安裝後的實際啟用期
約為三至六個月。副庫務司補充說,當局請求議員通過的
工程計劃預算費只是作為承擔額。實際費用會由具競爭性
的投標過程決定。

14.部分議員質問,既然建築工程預料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完成,而設備在啟用前的測試工作可在其後三至六個月內
完成,當局是否仍需把付款期延長至二○○三至○四年。
一位議員指出,倘當局延期付款予承建商,投標者往往會
在標價內加入較高的通脹成本,因此,採用延長付款期從
長遠角度看,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建築署政府建築師在回
應時表示,當局將在二○○二年前支付大部分的工程費。
二○○二至○四年所需的現金流量乃用作小規模工程或在
施工期完竣後所進行的修改工程,以及需要作啟用前測試
的項目。副庫務司向議員保證,倘承建商完全依照合約所
訂下的條件施工,延長付款期並非政府的政策,亦非其一
貫做法。然而,部分議員仍未信服當局有需要以四年時間
去結算整項工程的費用,他們要求當局提供書面答覆,列
明預計所需的現金流量的分項數字。

15.部分議員擔心,工程合約可能落入一些為求奪得合約而
不惜在投標價內加入過低的通脹準備金的投標者手中。庫
務司表示,他以中央投標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向議員說明,
該委員會在甄選承建商的投標時,會確保成功獲得合約的
投標者完全符合規格要求,且在出價方面並無不妥當之處
。此外,投標者亦須為已列入可承造該等工程的認可承建
商名冊內的人士。既有此等保障,工程因投標價過低而不
能順利完成的機會甚微。

16.議員指出,由於欠缺有關可動用應急費用的資料,一旦
此項費用獲得批准,當局便可隨意加以運用。他們質疑是
否需要在應急費用中加入通脹因素,因此舉令該筆應急費
用在按照付款當日價格計算後高達6,000萬元。建築署政府
建築師在答覆時解釋說,由於應急費通常會在合約期的較
後部分動用,因此,有必要將通脹因素計算在應急費內。

17.醫院管理局高級行政經理在答覆議員的詢問時證實,伊
利沙伯醫院在施工期間,已作出內部調遷安排。部分病人
(尤其是需要接受水療的病人)將須被轉送九龍醫院。他承認
,此舉會造成不便,但醫院管理局會作出一切適當安排,
務求盡量減低對病人造成的不便。至於所進行的工程是否
物有所值,他證實,多數專科病人的候診時間均會縮短,
而手術室將得到最大程度的運用。

18.議員同意,當局有迫切需要改善伊利沙伯醫院的手術室
及輔助設施,但他們質問整項重建計劃因何需時超過四年
才可完成,相比之下,青馬大橋亦只需四年半時間便可竣
工。建築署政府建築師解釋說,該項工程涉及將現有設施
調遷和拆卸現有的大樓。由於地盤的局限因素,的確難以
令工程提前完成。此外,縮短合約期極可能會增加工程費

19.主席要求當局審悉議員對此項工程表達的意見,並就此
項重建工程可提前多少時間完成向立法局相關的事務委員
會匯報。他並請求當局提供一份資料文件,說明通脹準備
金和按付款當日價格估計的應急費用的計算方法,以便議
員在日後審核當局的撥款建議時,可以對這幾方面有所理
解。

20.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4--FCR(95-96)107

總目100--海事署
分目603 機器、車輛及設備

21.主席請議員在審核此項目時,參考當局向立法局環境事
務委員會提交的資料文件(見立法局95-96年度第PL467號文
件)以及當局向財務委員會成員提交的補充資料(見立法局95
-96年度第FC54號文件)。

22.議員詢問外間承辦商對承辦海上垃圾清理和收集服務因
何反應欠佳,並詢問投標者是否知悉所需船隻要達到的標
準。海事處助理處長答覆謂,當局已在合約文件內列明詳
細要求,而在一九九五年進行招標時,四名投標者中有三
名未能符合投標規格。另一名投標者所提的方案過於昂貴
,而所包括的設備的標準遠超執行此項工作的需要。因此
,當局認為,由政府運用內部資源,加強提供此項服務更
符合成本效益。

23.關於漂浮垃圾的來源、新購置的船隻在減少本港水域漂
浮垃圾數量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當局應否亦考慮加強檢控
行動等問題,海事處助理處長解釋說,本港水域80%的垃
圾來自岸上。當局在添置特別設計的船隻後,將可擴大在
本港水域提供的垃圾清理服務的範圍,並可把所清理的漂
浮垃圾數量增加約34%。目前,一個成員包括兩個市政總
署代表的工作小組已採取積極措施。海事處曾聯同該等部
門採取特別行動,在海上垃圾的黑點收集垃圾。至於檢控
行動,儘管各個部門作出努力,要成功採取檢控行動並非
易事。議員認為,該工作小組應繼續設法改善有關情況,
當中應包括海港清潔的推廣活動。一位議員認為,加重刑
罰可產生有效的阻嚇作用,海事處助理處長察悉其意見。

24.海事處助理處長提及在焚化爐和堆填區附近興建海上垃
圾收集站的建議時表示,由於船隻需要更長的航行時間,
此項建議並不符合成本效益。不過,他同意,當局應運用
更全面的方法規劃垃圾收集設施。

25.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26.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三月七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